105 年度 每 人 每 月 最低 生活費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社會救助科
發稿時間:104年12月30日
聯 絡 人:蕭舒云科長
聯絡電話:1999分機6959,0935547849

臺北市105年1月起放寬低收入戶標準 補助金額亦隨之調升
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各縣市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臺北市政府參考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告之調查結果,105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由14,794元調整為15,162元,預期可以照顧更多經濟弱勢家庭。
此外,為避免物價波動影響經濟弱勢市民生活品質,105年參考中央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幅度,調整臺北市低收入戶第0類至第4類各項生活補助金額,調增200元至600元不等(詳參下表),預計可增加協助420戶低收入戶家庭,全年約22,000戶低收入戶家庭獲得政府照顧。另配合基本工資調整,105年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最高救助金額上限由19,273元調增為20,008元,預計有3,700名市民受惠,其多數為低收入戶第0類及第1類之獨居老人及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救助科蕭舒云科長表示,期待藉由福利補助調增,提升臺北市經濟弱勢家庭的生活品質。以利於他們取得更多社會資源、增進人力資本,逐步脫離經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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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市民並具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補助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28,838元)者。

補助項目

一、補助所得未達1.5倍標準者,由本市補助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二、補助所得未達2倍標準者,由本市補助保險費55%,被保險人自付45%。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至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全家人口(含一親等直系血親、配偶、申報扶養者)身分證明文件。
四、國民年金保險繳費單。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薪資證明、離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表)、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或在學領有公費證明、現役或服刑、羈押、拘禁證明、診斷證明、受監護宣告證明、退休俸或撫卹金資料等)。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辦理
或洽詢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08580或3368333轉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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