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 查單字:關
2-165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9條規定,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何單 位以命令定之
(A)中央銀行
(B)海關
(C)金管會
(D)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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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陳曉葶 國三下 (2021/09/30) | |
16F | |
17F 華爾街銅牛 大一下 (2022/03/12) |
- 查單字:關
懸賞詳解
國三地理上第一次
27. ( )附表為某四個國家對外主要的出口品清單,請由表中資料判斷,何者最可能為 漠南非洲國家? (A)甲 (B)乙 (C)丙 (D)丁。...
10 x
前往解題
懸賞詳解
國一英文
3.( ) Jamie: All of our hard work has finally paid off. Minnie: Why do you say that? Jamie: The innocent Filipino that was forced to confess to a crime he didn’t commit was released.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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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解題
3F anxious0 大二下 (2019/07/17) 1F的答案是正確的,選項(D)請改為財政部 | |
4F hkes801115 高二下 (2019/07/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3 條、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序文、第 18 條、第 27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19-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所以答案還是C金管會 | |
5F 李辛達 高二下 (2019/12/2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91 號令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
歷 史 法 規
第 1 條 | 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制定本條例。 |
第 2 條 | 本條例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前項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
第 3 條 |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
第 4 條 |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 組織有條約或協定者,從其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二、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 三、軍政機關進口對外匯、匯出款項與借款之審核及發證。 四、與中央銀行或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有關外匯事項之聯繫及配合。 五、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緩之裁決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外匯行政事項。 |
第 5 條 |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調解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
第 6 條 | 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外匯調度及其收支計畫,擬訂輸 出入計畫。 |
第 6- 1 條 | 出口所得或進口所需外匯,出、進口人應向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之機構, 依實際交易之付款條件及金額據實申報,憑以結匯。 |
第 7 條 | 左列各款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銀行,並得透 過該行在外匯市埸出售;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出口或再出口貨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為取得之外匯。 二、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勞務取得之外匯。 三、國外匯入款。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任、居所之本國人,經政府核准在國外投資之收入 。 五、本國企業經政府核准國外投資、融資或技術合作取得之本息、淨利及 技術報酬金。 六、其他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具有高科技,可提升工業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 ,經專案核准者,得逕以其所得之前項各款外匯抵付第十三條第一款、第 二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所需支付之外匯。惟定期結算之餘額,仍應依 前項規定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
第 8 條 | 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 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 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第 9 條 |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 |
第 10 條 | (刪除) |
第 11 條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第 12 條 | 外國票據、有價證券,得攜帶出入國境;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 之。 |
第 13 條 | 左列各款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 定銀行在外匯市埸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其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 二、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交易行為或勞務所需支付之費 用及款項。 三、前往國外留學、考察、旅行、就醫、探親、應聘及接洽業務費用。 四、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關及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在國 外家屬費用。 五、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 六、經政府核准國外借款之本息及保證費用。 七、外國人及華僑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之報酬金。 八、經政府核准向國外投資或貸款。 九、其他必要費用及款項。 |
第 14 條 | 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 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 之用途。 |
第 15 條 | 左列國外輸入貨品,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 一、國外援助物資。 二、政府以國外貸款購入之貨品。 三、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 品。 四、慈善機關、團體接受國外捐贈供救濟用途之貨品。 五、出入國境之旅客及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隨身攜帶行李或自用貨品 。 |
第 16 條 | 國外輸入餽贈品、商業樣品及非賣品,其價值不超過一定限額者,得由海 關核准進口;其限額由財政部會同國際貿易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第 17 條 | 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至全部或一 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 其指定銀行。 |
第 18 條 | 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財政 部。 |
第 19 條 | (刪除) |
第 20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其不申報、申報不實,不結售或不存入外匯, 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二倍以下之罰緩,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不將其外匯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者。 |
第 21 條 |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 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緩,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
第 22 條 |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 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 以該項之罰金。 |
第 23 條 | 依本條例規定應追繳之外匯,其不以外匯歸還者,科以相當於應追繳外匯 金額以下之罰緩。 |
第 24 條 |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 ,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第 25 條 | 中央銀行對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得按其情節輕重 ,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
第 26 條 |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緩,如有抗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 26- 1 條 |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 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 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時,應送請立法院審議。 |
第 27 條 |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及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擬訂,呈報 行政院核定。 |
第 28 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