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第3.5點
高雄市政府 |
高雄市政府 |
108.09.09 |
高市府工違字第10870520100號 函 |
修正 |
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第3.5點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 |
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第3.5點 |
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第3.5點 |
一、為合理有效運用現有人力物力,務實處理本市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特訂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三、 本市既存違建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且未經 四、 既存違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執行拆除: 五、 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 六、 涉及私人產權糾紛之違建,利害關係人得循民、刑事訴訟程序辦理。 七、 本市違建興建完成時間,得依下列資料認定之: |
|
三、本市既存違建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且未經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交通,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予拍照建檔列管:
(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地上一層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淨深
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其設置於地上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
超過九十公分。
(二)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雨
遮,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
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高度為準。
(三)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露臺之無壁體棚架,未超過該樓層
高度,且面積每戶合計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四)未以基礎定著於土地之守望相助崗亭等設施,面積在四平方公尺
、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
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五)於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之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並符合
下列規定:
1.上方所設置之頂蓋或橫樑,高度不得低於四點五公尺。
2.占用通路後所餘通行土地之淨寬應達四公尺。
(六)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至
緩衝車道間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棚架寬度向車道兩側各延伸之寬度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高度未
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
高度為準。
2.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
間隔(巷)。
(七)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
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且深度未超過八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八)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
(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有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
五、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以拍照列管: (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並符合下 列規定: 1.非面臨六公尺以下巷道。 2.其高度未超過當樓層高度。 3.設置於地上一層建築物外牆者,淨深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設 置於地上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超過九十公分。 4.前目無壁體雨遮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淨深不得超過六十公 分。 (二)於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之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並符合 下列規定: 1.上方不得設置頂蓋或橫樑。 2.占用通路後所餘通行土地之淨寬應達四公尺。 3.以立柱方式做為信箱使用部分,上方得以非永久性材料設置頂 蓋或橫樑,並以設置一處為限。 (三)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雨 遮,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 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高度為準。 (四)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至 緩衝車道間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棚架寬度向車道兩側各延伸之寬度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高度未 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 高度為準。 2.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 間隔(巷)。 (五)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 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且深度未超過八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六)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 (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有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