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看倌們以為這一篇文章是來解釋特休的內容,那各位應該是不認識我才對,我曾說過所有的勞資議題都是跟公司管理策略有關係,因此如果企業讓員工有所疑問,理當來說企業要負起這個責任,今天的這個案例給了我很好的靈感,這篇文章的主題除了講解基本概念以外,我也順代說說企業應該要怎麼應對及設相關的機制,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分享!
案件內容:
一、優於勞基法很好,但不代表就是企業說了算:
勞基法最好玩的地方就是處處充滿了彈性,要不是每天都抗爭來抗爭去的話,我個人覺得這個協商制度其實是很好的方式,先來說說優於勞基法的規定,舉我現在的公司為例,有幾種優於勞基法的假別:
1. 有薪家庭照顧假:3日
2. 有薪病假:3日
3. 生日假:1日
4. 旅遊假:3日
這的確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沒錯,但我可從來沒有聽過…因為我給了員工這些福利,然後加班費不給、例假日來加班.....等有的沒的,企業請記住一個概念,優於勞基法是福利,不是拿來互換勞動條件的籌碼,太多的企業主都是一廂情願的認為這麼做可以,結果出了事情才再那怨東怨西,這一點希望各位看倌要想清楚。
二、新版勞基法滿一年有7日,但企業少了什麼啊?
依現行的規定,如果是採「曆年制」的話,的確是滿一年有7日的特休,這位網友問的問題有些混亂,所以我統一做個說明,並且會在底下附上計算的網頁及試算,各位就可以清楚到底是幾天,請大家善用工具,因為如果勞資雙方溝通不良,那就不要用講的,而是要用工具來「展示」給勞工看,這才是一個好的方法,基本上曆年制的特休就是:
1. 滿半年未滿一年:3日
2. 滿一年:7日
說穿了工作滿一年,依新制的規定,那就是到職滿半年,在工作年資滿一年的時段,有3日的特休,如果這3日沒有休完,必須要在工作年資滿一年之前將這3日結算掉,接下來才是工作年資滿一年,又享有7日的特休,所以這間企業的人資及老闆,不要只是關注工作年資滿一年有7日…在這之前,還有滿半年3日特休的權利喔!
三、誰說都不準,找主管機關最準:
(勞動部特休試算系統)
我在處理任何假別爭議的案件時,一定會用勞動「部」相關的工具,說一句老實話,勞動局的版本其實會有誤差,而且調解委員的素質不一,一個不小心,原本是對的到最後是錯的,因此善用工具,這一點非常的重要,各位可以去看看這個網頁喔,然後我們就此案例來看看特休滿一年及未滿一年到底是幾天。
四、我們來看看滿一年跟滿一年的前一天是幾天?
未滿一年:106/5/2 - 107/5/1
未滿一年 = 3日
已滿一年:106/5/2 - 107/5/2
已滿一年 = 7日
五、合理的機制設計:
工作規則中載明清楚特休的計算方式
勞動契約中載明清楚特休的計算方式
公告勞動部假別計算的系統連結
只要這三個步驟,其實不用擔心會有爭議,重點就是事前說不清楚,事後各說各話,結果到最後就是去主管機關見,這位網友應該是沒有獲得公司的清楚說明,結果就是自行查閱及發問,身為企業的管理階層,其實往往都是勞資爭議的原兇,這一點不可以不注意。
會造成這樣的原因,在於使用週年制和曆年制,由於計算週期不同,會造成特休假的數量不同,到底要不要四捨五入進位?別怕別怕,小編接著就要用最白話、最簡單的方式,來解釋週年制和曆年制的休假制度,幫各位傳道授業解惑也!
週年制和曆年制特休規定有什麼不一樣?
為求簡單,我們稍後的解說一律使用「特休假」,也就是最常產生勞資爭議的假別來舉例。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週年制特休計算方式
依照你的「到職日」而給予特休。因此,若你 2020/3/1 到職,2020/9/1 給三天、2021/3/1 給七天,相當簡單明瞭。通常採用週年制的公司,較無爭議。如果公司的給假標準更優於勞基法,那就更沒有爭議啦!
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
為求簡單,這個部分會以勞動部特休日數試算系統為例講解。我們知道使用曆年制的公司,大多都會給得比這個算出來的多,亦避免了小數點的狀況。
按照日曆年(通常會是當年 1/1-12/31)而給予特休。曆年制是個較舊的給假制度,當時勞基法還沒有「到職半年給三天特休」的規定。但在勞基法有相關規定後(也就是上述的勞基法第38條),企業必須在「1/1」統一給假。如果員工 2020/3/1 到職,那麼2021/1/1 給幾天呢?
勞基法規定,工作滿六個月,給予 3 天。工作滿一年,給予 7 天。在 2021/1/1 的時候,員工工作滿十個月,理當要給予滿六個月的 3 天。但如果我工作到 2021/3/1,卻因為公司實行曆年制,無法再拿到 7 天,那不是很奇怪?因此,公司應該按照比例給予員工應享有的特休假。
曆年制特休計算範例一:
也就是說,曆年制的給假標準應該是:
10/12*7=5.83,加上滿六個月的 3 天,5.83+3=8.83。
那 2022 年的給假標準則應該是:
1.17+10/12*10=9.5
(1.17 就是滿一年的 7 天減掉已給的 5.83)
曆年制特休計算範例二:
員工 2020/12/1 到職,2021/1/1 要給幾天呢?
就是 3+1/12*7=3.58 天啦
等等,這樣看來,使用曆年制的企業,給假數字不就是一直不斷小數點下去嗎?沒有錯!而且不管你是採用四捨五入法,或無挑件捨去法,就算進到一位,都還是可能少給員工假呀~
勞基法週年制、曆年制的特休假常見問題
Q1:政府比較推薦曆年制還是週年制?
A1:週年,因為較少產生勞資爭議,不會有預給或遞延給假的問題。
Q2:哪個制度對雇主比較簡單?
A2:曆年較省事,但週年會比較合規(勞基法)。
Q3:病假、事假等假別,是否也有週年、曆年之差別?
A3:特休以外的假別,大多都是以「年」為單位給予,但並沒提到曆年或週年。按照民法,除非勞動契約有特別說明或約定,否則就是按照「日曆年」計算。
Q4:離職或僱傭契約終止後,如何計算未休假代金(特休換錢)?
A4:得按照「週年」至計算天數,因為曆年制會有預給或遞延給予的問題。(延伸閱讀:沒休完的特休換錢怎麼算?一次搞懂2022勞基法特休天數計算方式和規定)
Q5:【範例問題】我的員工在 2021/12/1 到職,2022/1/1 我要給他幾天特休呢?
Q5:就是 3+1/12*7=3.58天!
若員工 2022/1/1 拿到假後連休 3.58 天離職,我可以追回嗎?可以。實際上,他只工作一個月,應當給予 1/6*3=0.5天的假。其他都可以追回,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得明確載明行。
特休天數計算可以更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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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必讀好文
資料來源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