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部 學 產 基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申請表://www.nocsh.ntpc.edu.tw/ischool/resources/WID_8_1_816f26dc865514c2aacd33260600738de70990b8/CLS_8_1_66b6b5749f5d10269098e8183b49246fb41bcf84/cfd9ff92c9ac048043eeb8ab386e9633.pdf      

【每件申請案均需檢附之表件,已備齊者請打「」備妥後,於『事發日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  1.  學生在學證明影本。(若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本學期註冊章)。 

□  2.  全家的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1 含父母親、學生及兄弟姊妹,記事勿省略。 

        ○ 2 父母如屬不同戶籍,皆亦須檢附雙方資料。○3 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  3.  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 3 人  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 「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清單」正本或「(死亡者)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 

  □   4.  依以下申請項目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學生或幼兒園幼兒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申請項目勾選  佐證文件,已備齊者請打「」  備註 

□ 1.學生重傷病住院滿 7 日(含)以上  □ 住院連續滿 7 日之診斷書  由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2.學生死亡  □ 死亡證明或相驗屍體證明  非醫院診斷證明 

□ 3.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1.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 

2.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 

□ 急性腦血管疾病   由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需備註「符合重大傷病及其有效期限」) 

註:(1)以上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 3 人所得合計逾百萬或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2)父母若離異,僅需附監護權人及學生之財產及所得清單。 

        (3)若無財產、所得或當事人已死亡,皆亦需檢附財產及所得清單佐證。 

        (4)年齡 18 歲(含)以上故意違法行為,不予核給。 

        (5)學生年滿 25 歲(含)以上,不得申請。 

二、學生或幼兒園幼兒  (不需檢附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申請項目勾選  佐證文件,已備齊者請打「」 

備註 :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

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 

□ 社福機構證明或委託親屬收容證明 

註:(1)學生年滿 25 歲(含)以上,不得申請。 

三、父或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 

申請項目勾選  佐證文件,已備齊者請打「」  備註 

□ 1.失蹤  □ 失蹤人口協尋紀錄 

需為失蹤滿 6 個月以上 

(3 個月內之失蹤協尋紀錄) 

□ 2.入獄服刑  □ 在監執行證明  以入監日起算 3 個月內 

□ 3.非自願性離職者 

□ 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 

    (以認定日期起算 3 個月內) 

請至各地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 

□ 4.父或母或監護人符合全民

健保重大傷病。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

通知書 

1.非殘障手冊或診斷書 

2.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 

□ 急性腦血管疾病 

由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需備註「符合重大傷病及其有效期限」) 

□ 5. 父或母一方或監護人因

風、水、震、火災住院 

□ 醫院診斷證明  住院原因非為車禍或一般傷病或職災 

□ 6.父或母一方或監護人死亡  □ 死亡證明或相驗屍體證明  非醫院診斷證明 

註:(1)  以上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 3 人所得合計逾百萬或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2)  若無財產、所得或當事人已死亡,皆亦需檢附財產及所得清單佐證。 

        (3)  本表第 1~6 項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4)  學生年滿 25 歲(含)以上,不得申請。   

主旨:有關「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一案,請各校於111年9月30日(星期五)前完成網路登錄以利錦興國小線上審查及學校補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3日臺教秘(五)字第1114102776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請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及重複領取者應請辦理繳回等規定。

三、教育部作業網站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11)年9月16日至10月17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請作業若逾10月17日晚上12時,系統即關閉無法上網登錄受理,且後續無補申請作業,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護學生權益。復為協助弱勢學子順利就學,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

四、本案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另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學校就教育部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五、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六、本助學金採網路登錄作業為主,書面為輔,請各校主動積極協助辦理,並下載111學年度格式相關文件提供學生填報。另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領款等相關手續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七、如有學校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本市承辦學校錦興國小聯繫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八、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1年8月、9月、10月之三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九、本次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案需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填報」作業:

(一)9月16日至9月30日各校學產基金網站登錄,10月1日至10月10日線上審查,10月11日至10月17日學校補件。請學校10月10日後至學產基金網站檢視是否審查通過,若學校需要補件,承辦錦興國小會電話通知,上網補件後,請速電洽錦興國小協助後續審查。申請作業逾10月17日晚上12時關閉無法上網登錄受理,且無後續補申請作業。

(二)「網路登錄」作業訂於111年9月16日開始【請於9月30日前完成】,請詳閱附件申請學校操作手冊及相關注意事項後,再進行線上填報作業,若無學生申請,學校仍須至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填報更新本學期資料與學生總人數。教育部學產基金「網路登錄」網址://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請務必詳細確認網站上帳戶戶名、帳號是否正確。

(三)「書面填報」作業:

1、表一(申請表)及表二(學生名冊)由各校自行留存,9月30日前將表一文件依申請編號順序掃描後存成PDF檔,上傳至學產基金網站,由審查學校線上審查。

2、表三(領款收據)請於9月30日前寄至錦興國小(地址:33848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一段100號),請勿使用校內統一收據取代,如有錯誤舊件不退回,請學校重新補件;惟各校核定金額以網路審核通過為凖。

3、表四(印領清冊)由各校自行留存,學校上網填報完成撥款日期,並上傳發放證明書或印領清冊,未撥款者,退款到錦興國小。

(四)「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考量各校承辦人員工作繁忙,由現場書審改為線上審查,請各校積極協助辦理,以免影響學生權利。

(五)如遇作業相關疑難,請先行參閱手冊及說明。網路操作介面問題請洽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電話:04-23898940分機69、71),書面填報問題請洽錦興國小教務處林主任;電話:03-3228487分機211。

十、有關「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填報及修正相關資料。

十一、隨文檢附申請注意事項及各項申請表件(含範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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