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8月更新】
如果經濟狀況較吃緊,可以確認是否符合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減免」資格,
降低保費自付比率唷,一起往下瞧瞧申請資格吧
申請條件
1、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
2、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地區別 | 110最低生活費 | 1.5倍 | 2倍 |
臺灣省 | 13,288 | 19,932 | 26,576 |
臺北市 | 17,668 | 26,502 | 35,336 |
新北市 | 15,600 | 23,400 | 31,200 |
桃園市 | 15,281 | 22,922 | 30,562 |
臺中市 | 14,596 | 21,894 | 29,192 |
臺南市 | 13,304 | 19,956 | 26,608 |
高雄市 | 13,341 | 20,012 | 26,682 |
金門縣 | 12,102 | 18,153 | 24,204 |
連江縣 |
列計人口
1、列計人口(即全家人口)包含: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家庭人口若有以下情形,不列入計算計算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減免金額
110年1月1日起之保險費適用,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9.5%(即保險費1,737元)。
一般民眾之被保險人自付比率60%(每月自付金額1,042元),政府負擔比率40%,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減免情形如下:
(一)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70%。
2、各縣市:中央補助35%、地方補助3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30%,保險費為521元/月。
(二)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55%。
2、各縣市:中央補助27.5%、地方補助27.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45%,保險費為782元/月。
保險費期間 | 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 ||
一般民眾 | 所得未達 最低生活費2倍 /輕度身心障礙者 | 所得未達 最低生活費1.5倍 /中度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 | |
110.1~ | 1,042元 | 782元 | 521元 |
108.1~109.12 | 987元 | 740元 | 494元 |
106.1~107.12 | 932元 | 699元 | 466元 |
104.1~105.12 | 878元 | 658元 | 439元 |
102.1~103.12 | 778元 | 583元 | 389元 |
100.4~101.12 | 726元 | 544元 | 363元 |
97.10~100.3 | 674元 | 505元 | 337元 |
※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無須自付保費。
※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應備文件
1.身分證、印章、全家人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詳記事)、學生證等。
※相關證明文件依家庭狀況而定,建議事前向戶籍地公所核對,以利獲得完整資訊唷。
2.財稅資料由公所查核,不必自行檢附。
申請方式
持應備文件至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1、積欠國民年金保費,仍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減免」,但不溯及既往,於當月申請通過後,即以當月開始享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減免。
2、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時,自核定日2年內,即使有國民年金退保後再加保的情形,得免重新申請。不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3、若遷戶籍至其他縣市,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如果欠繳保險費金額累計達3,000元以上,而且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 50 萬元以下,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唷。
(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公告年度個人所得50萬之限制)
各縣市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