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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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
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含雙節式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含小型車附掛拖車)、輕型機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
九、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已領有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經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資格考驗合格者,得駕駛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三個月者,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機車駕駛執照於吊扣期間或經吊銷後,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
過去大客車、大貨車司機酒後駕駛機車或小客車,以致必須遭到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處分,現在多了「留校察看」的機會。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修正條文,對於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未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達六點以上者才吊扣其駕照。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也因為這項規定,許多職業駕駛人往往會因駕駛小客車酒駕違規被吊銷駕照,可是也因此其原本擁有的連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照都被吊扣,導致無法繼續工作,影響家庭生計。
接受陳情的立委楊麗環及陳根德乃分別連署提案修法,並於昨天下午併案排入交通委員會進行審查。
陳根德等提案修正重點,是維持現行「受吊銷駕駛執照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但建議增訂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僅吊扣違規駕駛時所駕駛之汽車種類駕駛執照。也就是說,駕駛人以領有之大貨車駕照駕駛小客車,違規而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吊扣其領有之大貨車駕照,僅吊扣其小客車駕駛資格。
楊麗環等提案修正重點是維持現行「受吊銷駕駛執照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但建議針對以領有之高一級駕駛執照駕駛較低級車類應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得免受吊銷其領有憑以駕駛之執照,改採於駕照加註吊銷其駕照准許可駕駛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舉例說,駕駛人以領有大貨車駕照駕駛小客車,違規應受吊銷駕照處分時,得免受吊銷其領有之大貨車駕照,而係於其領有大貨車駕照加註僅吊銷小客車駕駛資格。
不過,交通部認為,委員提案修正條文將產生如駕駛人以其領有之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違規酒後駕車、肇事逃逸時,卻無法吊扣其所領有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情形,無法達到有效處罰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因此,提出「記違規點數五點」的折衷版本,並獲得在場委員同意。
昨天審查通過的第六十八條新增第二項條文為:「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506051311如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可駕駛職業小客車嗎?
本人已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了,如因工作需要職業小客車駕照就可以 那我是否要重新考照嗎?
一、中華民國國從開國至今並沒有職業小客車駕照這種東西的喔。
只有【職業小型車駕照】而以喔。
二、你不需要重新考照。
還是還有比較簡單方式解決?
有。
有人知道的可以解說一下嗎?
你可以直接拿【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滿三個月以上去晉升職業大貨車機械常識筆試測驗】(是非題10提、選擇題10題,60分及格),你就可以取得。【職業大貨車駕駛資格】了。
那如果你持有普通大貨車經歷沒有滿三個月以上的話,你是可以去參加【普通大貨車職業小型車機械常識筆試測驗】】(是非題10提、選擇題10題,60分及格)你就可以取得【普通大貨車限駕駛職業小型車駕駛資格】(普大職小)了。
普大職小=你可以去開普通大貨車、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職業小型車等車種。
普通(職業)小型車定義=【載客人數在9人以下之普通小客車、職業小客車、總載重在3.5噸以下之普通小貨車、職業小貨車】。
普通(職業)大型車定義=【載客人數在9人以上之普通大客車、職業大客車、總載重在3.5噸以上之普通大貨車、職業大貨車、普通聯結車、職業聯結車】。持有「職業聯結車駕照」是可以駕駛:「職業(普通)聯結車、職業(普通)曳引車(聯結車拖車頭)、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職業(普通)大客車、雙節式大客車(兩截式)、職業(普通)大貨車、職業(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
持有「普通聯結車駕照」是可以駕駛:「普通聯結車、普通曳引車(聯結車拖車頭)、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普通大客車、雙節式大客車(兩截式)、普通大貨車、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
持有「職業大客車駕照」是可以駕駛:「職業(普通)曳引車(聯結車拖車頭)、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職業(普通)大客車、職業(普通)大貨車、職業(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
!持有「普通大客車駕照」是可以駕駛:「普通曳引車(聯結車拖車頭)、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普通大客車、普通大貨車、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持有「職業大貨車駕照」是可以駕駛:「職業(普通)大貨車、職業(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是可以駕駛:「普通大貨車、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
持有「職業小型車駕照」是可以駕駛:「職業(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
持有「普通小型車駕照」是可以駕駛:「普通小型車、普通輕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0cc以上50cc數以下之二輪機車)
普通重型機車(50cc以上250cc數以下之二輪機車)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到無限cc數之二輪機車)
大型重型機車(黃牌)(250cc以上550cc數以下之二輪機車)
大型重型機車(紅牌)(550cc以上到無限cc數之二輪機車)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 |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 |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 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 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 |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