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扣繳辦法如下:
1.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
2.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10%,但是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話,可以免予扣繳。所得人如果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20%,如果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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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23
執行業務所得:
- 所得格式代號為9A: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著作人、代書、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
- 所得格式代號為9B:
(1)稿費、演講費、演講鐘點費。
(2)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
(3)畢業論文之指導費、審查費。
- 所得稅各類扣繳(單次給付> 20,000元) :10%
- 補充保險費率 (單次給付 ≧ 20,000元) :1.91%
釋例一:
會計師實際領到:30,000
公司實際支出:34,056
給付總額:30,000÷(1-10%-1.91%)=34,056
扣繳稅款:34,056×10%=3,406
給付淨額:34,056-3,406=30,650
補充保費:34,056×1.91%=650
釋例二:
會計師實際領到:26,427
公司實際支出:30,000
扣繳稅款:30,000X10%=3,000
雇主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 30,000*1.91%=573
會計師實際收到的款項為26,427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及申報之罰則】:
國稅局: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所得稅法第114條】。
健保局: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 繳者,處三倍之罰鍰。【健保法第85條】。
圖表釋例:
1. 發發發有限公司請郝帥帥做表演,一個月三萬元請問會有什麼稅產生?
2. 發發發有限公司請郝帥帥做表演,一個月三萬元請問會有什麼稅產生?
執行業務(個人) | ||
各類所得 扣繳 10% | 1、給付>二萬 | 需辦理扣繳30,000*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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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給付≦二萬 | 依合約內容是否扣繳或選擇可扣繳/無扣繳。 | |
二代健保 扣繳 1.91% | 1、給付≧二萬 | 需辦理扣繳30,000*1.91%=573
|
2、給付<二萬 | 無須扣繳 |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