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 臺北市105年1月起放寬低收入戶標準 補助金額亦隨之調升 更多項目 ::: 首頁 > 社會救助 >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社會救助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市民並具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補助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者。 補助項目 一、補助所得未達1.5倍標準者,由本市補助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至區公所填寫)。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