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建设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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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之。

本會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動,應依本會職權處理之。
二、各單位核釋文化相關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會同參事、法規委員會及
有關單位洽商核釋意見簽辦;其須會商有關機關者,由各單位先行會
商之。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同各有關單位或機關協商擬訂
,並送法規委員會審查。但行政規則經簽請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四、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洽商,事後分別
通知。
五、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送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六、各單位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
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求暫
為保留,俟返會請示後,再為答復。

本會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其員額視業務繁簡定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
員處理會務。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長官授權公文之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或分配。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主管業務之接洽之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對外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六、本會緊急危機處理之召集。
七、長官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研擬及審核。
二、法規公(發)布、廢止及修正文件之會核。
三、業務計畫、報告及各單位專案業務之審議。
四、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
五、各種審查研究會議之出席。
六、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
七、業務之研究改進與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八、長官交辦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一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化基本政策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文化法規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三、關於全國性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及人民團體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之獎助事項。
五、關於文化義工之培訓及獎助事項。
六、關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綜合及協調事項。
七、關於文化資產法規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八、關於文化機構及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事項。
九、關於文化設施設置之審議及輔導事項。
十、關於本會所屬博物館業務之輔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文化業務綜合事項。

第二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學、歷史、哲學與文化傳播之策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文學、歷史、哲學與文化傳播之人才培育及獎助事項。
三、關於文學、歷史、哲學與文化傳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績優文化藝術人士獎助之研擬、審議、執行及其協調、考評事項

五、關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之研擬、審議、執行及其協調、考評事項。
六、關於社區總體營造人才之培育事項。
七、關於社區總體營造資訊之蒐集、彙整及研究事項。
八、其他有關文學、歷史、哲學與文化傳播及社區總體營造事項。

第三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策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人才培育及獎助事項。
三、關於藝術環境與施政方案之規劃、擬訂、審議與其他各類藝術共同性
事務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本會駐外文化機構之聯繫、輔導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國外與大陸、港澳地區文化藝術交流合作事務之策劃、輔導及推
動事項。
六、關於國外與大陸、港澳地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展演團體來臺之審議
及輔導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化交流、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事項。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重要會議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關於重要施政項目、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工作簡化及為民服務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文列管、查催及辦理績效分析填報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及附屬機關印信製發事項。
八、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保管事項。
九、關於員工薪津、交通費等之發放事項。
十、關於政府採購、財產管理、建築修繕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福利之籌辦事項。
十二、關於消防及衛生事項。
十三、關於警衛、司機、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新聞發布之聯繫及新聞、公報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
簽報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對外公共關係事項。
十六、關於影音、著作出版品等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文書、總務及不屬各單位事項。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組織編制之擬辦及職務歸系事項。
二、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待遇、生活津貼、文康休閒活動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職員差假、勤惰、獎懲、考績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公保、健保、退撫基金及離職儲金之擬
辦事項。
七、關於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概算、預算、決算之籌劃及彙編事項。
二、關於年度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收支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製作、簿籍之登記結算、會計
報告之編製、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會計憑證之送審事項。
四、關於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彙整編報事項。
六、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績及獎懲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安全維護工作之計劃及執行事項。
八、關於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四 章 會議

本會業務會報每二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各單位為檢查其主管業務之得失,每月及每年之終,得舉行業務檢討
會一次。

第 五 章 附則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
設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化建設基本方針及重要措施之研擬事項。
二、文化建設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文化建設方案與有關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其執行之協調、聯繫、考評事
項。
四、文化建設人才培育、獎掖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六、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傳播與發揚之策劃、審議、推動及考評事項。
七、重要文化活動與對敵文化作戰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八、文化建設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事項。
九、其他有關文化建設及行政院交辦事項。

為加強維護保存傳統文化之精華及推動藝文創作展演,本會得設各種文化
機構,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會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
各處、室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
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有關部、會、局及機關首長。
二、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聘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
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
,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教育行政、新聞行政、一般教育
行政、公共關係、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議事、編輯、圖書管
理、博物管理、技藝、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書及
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
,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