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話:03-970-5815 / 傳真:03-960-5237 / 地址:26841宜蘭縣五結鄉季新村五濱路二段201號 ©2015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議瀏覽狀態 1280 x 800 以上. 今日訪客:206人 / 訪客總計:22,120,300人 / 內容更新:111-10-15. 常見問答 | 政府公共網 | 行政院公報 |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宣示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著作權聲明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本會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本會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其員額視業務繁簡定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第 二 章 職掌
第一處職掌如下: 第二處職掌如下: 第三處職掌如下: 秘書室職掌如下: 人事室職掌如下: 會計室職掌如下: 政風室職掌如下: 第 三 章 權責 第 四 章 會議 本會業務會報每二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各單位為檢查其主管業務之得失,每月及每年之終,得舉行業務檢討 第 五 章 附則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特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為加強維護保存傳統文化之精華及推動藝文創作展演,本會得設各種文化 本會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文化界人士為委員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