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將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區分為男女性表並於民國78年6月奉准採用作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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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首度將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區分為男、女性表,並於民國 78 年 6 月奉准採用做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 的是
(A)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
(B)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C)臺灣壽險業第二回經驗生命表
(D)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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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度將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區分為男女性表並於民國78年6月奉准採用作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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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郁婷 高一下 (2019/05/18)

民國63年第一回民國73年第二回民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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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廖宥安 高一上 (2021/12/22)

民國63年第一回,民國73年第二回,

民國78年第三回,民國93年第四回

民國101年第五回,民國110年第六回

  • 查單字:關

懸賞詳解

國二自然上第三次

六、請以現行元素週期表、元素性質、元素符號及化學式知識回答下列38~50題: 【題組】49. 將X 、Y 兩種氣體混合,放入密閉容器中,分別經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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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將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區分為男女性表並於民國78年6月奉准採用作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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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

國二國文下第一次

15. ( )「到秋季,你的手便分外地蒼白而細 (甲)即使無淚,也黑晶晶 (乙)再也握不住一個夏天 (丙)日落時,你森森的睫影更深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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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 年- 壽險證照357題精選:保險實務51
6.56 我國壽險業最新奉准採用作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為 (A)台灣壽險業第五回 ... (C)台灣壽險業第一回年金生命表之100% (D)台灣壽險業第一回 ...

#6 105 年人身保險業務員- 保險實務@ 部落格名稱
民國78年,完成「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本表分男、女性, ... 以該保單計算基礎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準,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 年金保險計算最低責任準備金在94年以前是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 ...

#7 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死亡)發生率,以「 ...

#8 第1
人身保險共四種類型,為健康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與? (1) 傷害保險。 ... 有鑑於國內經濟繁榮遂於保險法修正時,民國幾年頒布「保險公司設立標準」開放國人新設保險公司? (1) 民國75年 ... (4) 可自行決定採用第三回或第四回經驗生命表。 答:(3) ... 民國七十八年完成的「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其特色為:.

#9 修勻學(Graduation)
... 第. 二回年金生命表)等。 ... 民國78年6月19日 ... 保險商業同業. 臺灣壽險業第三回. 經驗生命表. 民國. 71~75. 民國. 77~78 ... 採用經. 驗資料. 編製單位. 主管機關核准時間及函釋. 註:第五回經驗生命表以 ... 考慮連續幾年(一般為三年或五年)的死亡.

#10 我國壽險業經驗生命表編製歷程
民國78年6月19日. 台財融字第780163364號 ... 保險商業同業. 臺灣壽險業第三回. 經驗生命表. 民國. 71~75. 民國. 77~78. 台北市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 ... 命表. 民國. 58~61. 民國. 62~63. 台北市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 名稱. 採用經. 驗資料. 編製單位.

首度將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區分為男女性表並於民國78年6月奉准採用作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的是

亮眼彩蔬燒

材料:紅黃甜椒各50克、西洋芹100克、黃色小番茄100克、綠花椰菜200克、蘑菇50克。 調味料:鹽少許、白胡椒少許。 作法: 1.所有食材洗淨;西洋芹、紅黃彩椒切片;蘑菇剖半;綠花椰菜切小朵;黃色...

首度將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區分為男女性表並於民國78年6月奉准採用作為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的是


第一章 風險管理與保險

風險三要件:不確定性、將來性、損失之可能。

風險的本質包含:

  1. 風險因素:實質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
  2. 風險事故:自然風險事故、人為風險事故
  3. 損失

風險的分類:
損失是否可衡量: 客觀 vs. 主觀
損失之性質: 投機 vs. 純粹
事故發生之原因: 靜態 vs. 動態
發生之範圍及影響: 基本 vs. 特定

基本風險在性質上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兼而有之;而特定風險在性質上,常屬於純粹風險。

保險可保的純粹風險為:人身上的風險、財產上的風險、責任上的風險。

風險管理之步驟:

  1. 確認
  2. 衡量:損失發生的頻率、損失發生的幅度
  3. 管理方法的選擇
  4. 決策的執行與評估

風險管理之方法:

  1. 事前:避免、預防、移轉
  2. 事中:減輕損失之程度
  3. 事後

第二章 人身保險的意義與功能

保險是一種多數人合作,以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制度。

最早的人壽保險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公元一世紀時,羅馬的某個宗教團體。

現在人壽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從「生命表」(或稱「死亡率表」) 運用於計算人壽保險的保費開始;在十八世紀,首先由英國倫敦的「衡平保險社」根據生命表,按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計算合理之保險費。

現代生活的三重保障為:人身保險、民主主義、勞工福利。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若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由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個人之基本所得在六百萬元以下之部分,得免扣所得稅。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

人身保險對個人的功能:

  1. 後顧無憂,晚景可恃
  2. 安定就業,穩定發展
  3. 保證信用,有利投資
  4. 享受優惠,稅捐減免: 每人每年保險扣除額為 24,000 元
  5. 保險理財,一舉兩得

人身保險對社會的功能:

  1. 互助共濟,社會安寧
  2. 鼓勵儲蓄,平均財富
  3. 促進教育,提高素質
  4. 大眾理財,豐富多元

人身保險對國家的功能:

  1. 形成資本,以增國富
  2. 穩定經濟,安定政治
  3. 透過再保,拓展外交
  4. 健全經營,整合金融

第三章 我國人身保險事業的基本認識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
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民國51年起,政府遂准許民營保險公司成立,
民國75年起,開放美商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
民國81年開放國人新設保險公司,
民國83年全面開放外商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
民國85年准許外商設立子公司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業自民國51年開放民後,壽險保單之設計與販賣均以生存保險為主,為促使壽險業務轉向較長年期發展,政府於民國56年元月一日起,明令各壽險公司停止販賣5年期以下各種生存保險保單。

民國78年,完成「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本表分男、女性,同年6月奉准採用責任準備金提存標準,保險費計算則以該表死亡率90%為基礎,再次降低保費。

人身保險業自92年1月1日起銷售之人壽保險單,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得自行決定,其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自93年1月1日起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改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而自101年7月1日起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改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礎。

傳統型強制分紅壽險保單,自民國93年起停賣,惟因近年來利率不斷下降,造成保險公司經營上的不確定。

保險公司為因應通貨膨脹的壓力,以及國民儲蓄的傾向維持於高水準,因此商品的設計以定期還本型終身保險及複利增值型養老保險為主。

目前各保險公司所推出之團體保險可分為:
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團體健康保險。

一般企業的退休年齡多為 61歲 或 65歲。

保險法第136條規定: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目前台灣地區各人壽保險公司皆以股份有限公司為組織型態。

保險公司的業務部:掌理承保、理賠、保費、分保、契約調查及分支機構有關業務事項。 (主內)
保險公司的營業部:掌理業務招攬、外勤組織、人員組訓、督導及管理事項。 (主外)

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增員:
直接增員:經由媒體徵求後,再定期舉辦甄選考試。
間接增員:經由業務員緣故介紹其親戚朋友。

第四章 人身保險的構造

為了促進人身保險制度能健全的營運,必須兼顧下述三原則:

  • 相互協助的觀念:「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 公平的危險分攤:大數法則、死亡率與生命表
  • 收支相等原則

保險費包括純保險費、附加保險費,係使用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率為基礎來計算。

生命表有分兩種:
國民生命表: 內政部以全國國民或地區居民為對象,依人口普查之統計為基礎作成。
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 人壽保險公司以參加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為對象所作成。

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乃壽險業釐定保險費率、計算責任準備金和評價業務營運績效之準繩。

責任準備金:
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或約定情況,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超過一年之人壽保約契約,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

  • 民國87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 20 年繳費20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20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 民國88年1月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 25 年繳費25年滿期生死合險為大者,採25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
  • 民國95年1月1日起訂定之契約,其純保險費較 20 年繳費終身保險為大者,採20年繳費終身保險制。

保單價值準備金:
以該保單計算基礎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準,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解約金:
保戶於投保壽險後已付足一年以上的保險費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若因故須終止保險契約而辦理解約,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保單紅利之利源三因素:

  1. 預定死亡率: 死差益 vs. 死差損
  2. 預定利率: 利差益 vs. 利差損
  3. 預定營業費: 費差益 vs. 費差損

保單紅利分配辦法:
民國92年12月31日前,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當年度之保單紅利,系利差紅利及死差紅利之和。
民國93年起壽險銷售之分紅保單,保單分紅之依據為該險經營損益。

保單紅利的支付方式有:

  • 積存(存入)方法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抵繳保費
  • 現金支付方法

年金保險計算保險費在94年以前是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 100% ~ 120% 為基礎,在 94年1月1日後,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年金保險計算最低責任準備金在94年以前是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 100% 為基礎,在 94年1月1日後,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 90% 為基礎。

年金生命表系依據國民生命表作為保險費計算之依據。

利率變動型年金,在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減去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
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換算定額年金。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
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之年齡、預定利率(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年年金金額,第二年以後以宣告利率及上述之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度之年金金額。

上述之宣告利率不得超過宣告前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個月10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利率變動型年金之責任準備金於累計期間,是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

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

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之責任準備金於給付期間,是以平衡準備金制提存。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之責任準備金於給付期間,是另以公式計算提存。

第五章 人身保險的種類

保險商品分成四大類:

  1. 人壽保險: 死亡保險(又分為定期保險與終身保險)、生存保險(又稱儲蓄保險)、生死合險(又稱養老保險,為定期保險與生存保險之綜合)
  2. 年金保險
  3. 傷害保險: 又稱意外保險
  4. 健康保險

生前提前給付,即被保險人在經醫師診斷因疾病或傷害致其生命經判斷不足6個月時,可以提前申領保險金。

商業性年金保險,以年金給付始期分類,分為:

  • 即期年金保險
  • 遞延年金保險

商業性年金保險,以年金給付方式分類,分為:
  • 一般終身年金保險
  • 保証期間終身年金保險
  • 保証金額終身年金保險
  • 定期生存年金

商業性年金保險,以年金受領人數分類,分為:
  • 個人年金保險
  • 多數受領人年金保險:連生遺族年金、連生共存年金、最後生存者年金
  • 團體年金保險:一般稱為企業年金

我國目前對殘廢的程度分成11級75項,第1級為全殘廢,給付保險金額 100%。

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長以 180 天為限,經保險公司同意可延長保險期間。

「長期看護狀態」之定義,通常是指判定符合下列2種情形之一者:

  1. 時常處於臥床狀態,無法在床鋪週遭以自己的力量步行,並符合下列4項狀態中之2項以上者:
    • 無法自行穿脫衣服
    • 無法自行入浴
    • 無法自行就食
    • 無法自行擦拭排泄後之大小便
  2. 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痴呆,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有分辨上的障礙,所謂分辨上的障礙為符合下列3項分辨障礙中之2項以上者:
    • 時間的分辨障礙
    • 場所的分辨障礙
    • 人物的分辨障礙

設資型保險具有下列特色:
  • 盈虧自負
  • 投資及保障部份分別列帳
  • 費用透明
  • 彈性繳費

團體壽險分為:
  • 團體定期壽險
  • 團體養老壽險:兼具保障和儲蓄之功能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主要差異:
  1. 以團體為基礎
  2. 需規定最低參加人數及比例
  3. 保險金額非由個人自由選擇
  4. 保費以實際損失經驗為考量

商業性人壽保險適用保險法,而簡易人壽保險適用簡易人壽保險法。

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 35%,政府補助 65%;而公務人員之全民健保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 30%,政府補助 70%。

勞工保險項目分為兩類:

  1. 普通事故保險: 分生育、老年、傷病、失能及死亡 5種給付。
  2. 職業災害保險: 分醫療、傷病、失能、死亡 4種給付。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是被保險人月技保薪資 7.5% 至 13% 訂定,目前費率為 7.5%。

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雇主負擔 70%,政府負擔 10%,而職業災害保險費全由雇主付擔。

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 1% 至 2% 擬訂,目前為1%。

政府自民國84年3月1日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局。

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率為 4.55%,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30%,保險費由政府補助 70%。

農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為:疾病、傷害、生育事故。

軍人保險,分為死亡、殘廢兩種,並附退伍給付。

優體壽險商品乃提供保險公司依據被保險人是否吸煙經驗、健康狀況、生活方式、家族病史等因素,並使對死亡率風險作更精確評估之人壽保險。

計提優體壽險商品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依據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加成 10%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2012年台灣壽險業非吸煙及吸煙生命表」死亡率之60%。

微型保險一般多以印度的經驗為代表,其特色為:

  1. 以經濟弱勢者為承保對象
  2. 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
  3. 繳費方式具彈性
  4. 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險種以一年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限
  5. 透過非傳統行銷通路,並以團體保險方式承作

微型保險為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所謂經濟弱勢的範圍包括: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35萬元以下者。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70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微型保險商品之附加費用率上限為總保費之15%。

個別保險人投保微型人壽保險或微型傷害保險之累積保險金額分別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而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險,保額則以三萬元為限。

微型保險可以採取個人保險、團體保險或集體投保方式為之。

第六章 投保實務與契約的選擇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

在簽訂保險契約時的年齡,目前保險公司都採用最近生日法來計算。

要保人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以前繳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的金額時,保險契約要等到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才成立,但保險契約成立後,其效力要溯自繳付日開始起算。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係指保險公司授權之所屬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代理人所屬業務員。
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領取送金單或收據之份數應親自簽收,不得委由他人代領。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時,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送金單或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要保人押樣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它方式聯繫保戶,通知其繳費情況。

壽險公司在承保新契約時,關於契約選擇的程序,可分3個階段:

  1. 第一次選擇 (業務員擔任的選擇)
  2. 第二次選擇 (公司體檢醫師擔任的選擇): 被保險人體格檢查書
  3. 第三次選擇 (壽險公司核保人員擔任的選擇): 承保、限制承保、不承保

被保險人的危險因素:
  1. 身體上的危險
  2. 環境上的危險
  3. 道德上的危險

對保戶實施身體檢查,係由壽險公司體檢醫師擔任,分成公司聘任的專任醫師和外界的特約醫師兩種。

第七章 壽險行銷活動

仲介行銷通路,顧客不直接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而是透過仲介通路購買保險,這類行銷人員包括:

  1. 保險業務員
  2.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3. 銀行賣保險

直接行銷通路:
  1. 賣方主動: 郵寄、電話行銷、職域或關係企業行銷
  2. 買方主動: 語音電話、網路、櫃台行銷、電視行銷

人的一生有:出生 - 成長 - 結婚 - 育兒 - 養老 - 死亡的過程,一般將此「人生旅程」稱為「生命週期」。

利用生命週期表,將家庭未來的經濟需要,配合其時間,做有計劃的準備方式,稱為「生活規劃」。

保險規畫書是向顧客說明壽險公司提供的保障內容,用來解決顧客家庭經濟問題的最有效方式。

準保戶的選擇標準:
身體健康的人、需要保險的人、付得起保險費的人、便於拜訪的人。

年份默記法:
51, 75, 81, 83, 85
78, 92, 93, 101/07,
93, 94
87, 88, 95
56

15. 由於科學發達帶來的環境變化,造成公害及一些成年人特有的疾病如癌症、心臟病、腦血管疾病等死亡率上升,導致何種保障需要增加?A死亡保障;B生存保障;C退休保障;D意外保障
(1)ABC (2)ABCD (3)ACD (4)A
(4)

18. 依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於達到法定投保年齡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1)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2)返還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3)依約給付保險金 (4)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2)

23. 有關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稽徵規定,何者不正確?
(1)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繳納
(2)分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3)得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4)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1)

29.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金額
(2)定期死亡險的繳費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繳費的期間,一般而言「繳費期間」和「保險期間」不同
(3)保險費是保險公司依據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繳費方式等因素所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應繳付保險公司的金額
(4)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金額
(2)

44. 下列有關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之陳述何者正確 ? A具有損害填補的原則;B只要是住院醫療相闘費用皆可給付;C對於全民健保核付的費用不給付;D對於保險對象自行負擔之一定項目費用給付 (1)ABCD (2)ACD (3)B (4)AB
(2)

74. 由於科學發達帶來的環境變化,造成公害及一些成人病特有的疾病如癌症、心臟病、腦血管疾病等死亡率上升,導致何種保障需要增加?A死亡保障;B退休保障;C健康保障;D意外保障 (1)ABC (2)ACD (3)AC (4)ABCD
(3)

76. 同時領有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之保險經紀人公司者,其業務員 (1)不得再登錄於其他公司 (2)得再登錄另一家保險公司 (3)得登錄為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 (4)得再登錄於另一家代理人公司
(1)

下列有關年金保險之陳述何者正確:A可分為社會年金保險及商業性年金保險;B年金保險契約必須記載給付方法;C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不得投保年金保險;D受益人不得為被保險人本人(1)AB(2)A (3) BC(4)ABCD °
(1)

下列何者非依保險事故區分的社會年金保險種類(1)殘廢年金(2)遺屬年金(3)即期年金(4)老年年金。
(3)

利率變動型年金的繳費方式有下列哪幾種? A躉繳;B非躉繳(定期定額);C非躉繳(不定期不定額);(1)ABC(2)AC(3)BC(4)AB。
(1)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有:A保障成本;B保單管理費;C基金轉換費;D贖回費用(1)AC (2)BD (3)ABCD (4)BCD。
(3)

事故發生時波及範圍小,只會影響個人而不會影響整個大環境且較容易控制的風險為 (1)基本風險 (2)特定風險 (3)純粹風險 (4)僅第2及第3選項為是。
(4)

純保險費計算是根據(1)盈餘預估原則(2)收支相等原則(3)大數法則(4)量出為入。
(2)

通常多倍型養老保險係在養老保險上附加(1)另一個養老保險(2)死亡保險或意外保險(3)健康保險(4)生存保險。
(2)

團體保險中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者,得自恢復工作之日起 (1)5日 (2)10日(3)20日 (4)30日內參加本保險
(4)

團體健康保險一般以員工本人之 (1) 體格檢查 (2) 一般檢驗 (3) 傷害疾病醫療 (4) 以上皆非 為限,亦有擴大範圍至配偶子女等
(3)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1)十萬 (2)二十萬 (3)三十萬 (4)五十萬 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3)

關於寬限期間之敘述,選出錯誤之選項:A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者,契約至寬限期間終了之翌日起終止效力,B如在寬限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付給付責任,C年繳或半年繳件,自保單所載之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30 日為寬限期間,D季繳或月繳件,至催告到達日期之翌日起 30 日為寬限期間, (1) ABCD (2) BCD (3) ACD (4) CD。
(3)

某甲投保每年初複利增值3 %之二十年期養老保險,保額20萬元,某甲在投保後第三年死亡,則其可獲得的死亡保險金為(1)218,545元(2)212,180元(3) 218,000元(4) 200,000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