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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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www.epochtimes.com/b5/22/7/8/n13776671.htm 吳京追債 《戰狼2》出品方被起訴 曾憑藉《戰狼2》、《流浪地球》等「主旋律」影片市值一度暴漲的北京文化,如今卻被 中國演員兼導演吳京、陳思誠等起訴。



看電視新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大講大陸法的追訴力,令我想起兩個星期前,某位立法會議員同我講起這議題,我馬上說,你的理解完全錯誤了,他回答說,我不會錯的,是李家超告訴我的,我說,如果是這樣,就是李家超也錯了。

飯後,我把資料發給了該議員。當然,我無法得知究竟是李家超真的錯了,還只是該議員的理解錯了。不過,這問題香港懂得的人真的不多,我看電視新聞的安排,看來電視台的記者和編輯的理解也錯誤了,不過香港新聞界的水平向來差,也不用多說了。

至於李家超,至少在發言時,他的確是搞清了甚麼是追訴力,相信是有高人傳授了吧。但是,他的重點顯然是錯的,因為他並沒有把公眾的問題搞清楚,只是像人肉錄音機般,把他所知的,講了一遍,彷彿他講話的對象,不是公眾,而是中央,證明「我做咗嘢了」。

這個誤解,出於搞錯了法律的追溯力,和追訴力的分別。

所謂法律的追溯力,是在立法之後,有沒有權力追溯在立法之前所犯的法,這好比於,今天通過了《國歌法》,在一年前的侮辱國歌,有沒有罪呢?

很多人說,普通法沒有追溯力,這句話只對了一半,皆因所有的法律,從幾千年前的巴比倫到今天,從來所有法律都沒有追溯力,而不單止普通法。另一方面,無論普通法或大陸法,在4種情況下,都有追溯力,我寫過一篇長文去作解說,這裏不贅。

然而,李家超所說的追訴力,是另一回事,皆因大陸法才有追訴力,普通法是沒有的,習慣普通法的香港人當然不曉得。

追訴力的意思,是你犯了法,如果政府沒起訴,或者根本不知你犯了法,過了某時間,便可以無罪了。這又叫做「最高刑事追訴期限」。通常,如果一罪的最高刑罰是坐5年牢,追訴力就是5年,死刑普遍是20年至25年左右。注意:潛逃或通緝犯並不包括在內。

換言之,這是大陸法比普通法更寬鬆的條款,李家超的見記者,本應是令公眾寬心:商人在內地犯了行賄罪,由於已過了追訴期,不會被捕。然而,由於公眾分不清追溯和追訴的分別,反而更添恐慌了。

身兼法律界人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警方呼籲市民提供廿八年前兇殺案資料,的確十分罕見,不排除與警方尋獲新線索有關。根據本港法例,只有民事案件設有追溯期限,如錢債案追溯期為六年,意外傷亡索償為三年,土地業權為十二年;至於刑事案則沒有追溯期限,換言之,只要一日未破案,一日也可追查。

不過,由於案發至今已廿八年,涂指,當年的證人可能已不在人世或無法聯絡,證物保存技術及DNA驗證亦不及現今先進,加上負責案件的主管已換了「十幾代人」,調查有一定困難,即使尋獲疑兇,亦未必可將其定罪。但由於案件性質嚴重,警方不會輕易放棄任何破案機會,還死者及家屬一個公道。

尚有多宗兇殺案未破

翻查警務處網頁,尚有多宗兇殺案未破,但大部分屬近十年的案件,如○三年十一月,七十三歲澳洲籍男子被發現赤裸倒臥於新界八鄉寓所,身體多處被刺,警方其後懸紅通緝一南亞裔男子;另一宗發生於○四年十二月,一名十八歲男生於上水遭四名男子襲擊,身中多刀死亡,警方亦懸紅通緝疑兇。通緝時間最長的,要數九七年新一代卡拉OK縱火案,該案導致十七人死亡,迄今已有五人被判監,但尚有兩名疑犯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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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

2019年04月17日07:00 最後更新: 2020年03月05日19:52

「錯就要認,打要企定」出自電影《古惑仔》,但社會裏卻有一些壞人因為「追訴期」過了或多種原因而不用企定受罰 ! 若在事件過了很久才作檢控,可能因為時間、記憶、證據及證人的流逝而影響程序公義。

香港法律追溯期

設計圖片

在本港,除了非常嚴重的刑事案類別,例如謀殺不設追訴期限,很多刑事案件類別均設有特定的追訴期限;一些非嚴重的罪案,例如不安全地超車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追訴期限,按照《裁判官條例》第26條的訂明,需要在所涉罪行發生後起計六個月內立案提出檢控。

設置「追訴期」是合理及國際慣常的做法。除了在普通法的司法區,大陸法的地區也如是 :中國《刑法》第87條清楚指出,就還未檢控的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為:(a) 5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b) 10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c) 15年 -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d) 20年 -就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特殊情況下認為20年追訴期還不夠的就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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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展開民事訴訟是否有期限?

根據 《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舉例,違反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時效條例》第4(1)(a)條)。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 / 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時效條例》第27(4)條)。因工受傷的訴訟,則必須於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1)條)。

《時效條例》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得以延長。倘若原告人於某一段時間內失去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或有關訴訟是基於被告人的欺詐行為,則申索時限會在原告人從精神病中康復過來,或發覺該欺詐行為,才開始計算。

儘管《時效條例》列明了申索時限,你應儘早提出訴訟而不應留待最後一刻。如果你不清楚有關案件所適用的申索時限,便應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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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漢宗:國安法有無追溯期?

2020-06-26

香港法律追溯期

「港區國安法」日前公佈草案說明,但無公佈具體內容,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港區國安法」未提及追溯期,照她了解,「就是既往不咎,由生效日起才執行」。前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出7項建議,也包括不可存在追溯期。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相信國安法不會設追溯期,但可能有例外情況︰「一般而言按刑事法律,我們為了符合人權法及國際慣例,不會有追溯期情況出現……除了有一些例外,當然每一件事、每一個原則都有些例外,可能在一些公約或者國際慣例可以有例外。」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接受專訪時亦指,對於國安法會否設追溯期,她認為要視乎法例實施前的社會情況,以免有人趁立法前空檔期危害國家安全,「如果無呢啲(危害國家安全)嘅行為,通常都唔需要有追溯力,但如果而家講咗話唔會有,到時有大規模事件,係咪由佢呢?」

新民黨主席、香港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相信「港區國安法」不會有追溯期,會按照香港普通法落實。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近日成立「希望聯盟」,5名發起人包括田北俊、周梁淑怡、劉健儀、鍾國斌和林文傑,他們日前已去信栗戰書,提出5點建議,包括希望國安法沒有追溯期、不應剔除外籍法官審理有關國安法的案件、由香港人員執法等。至於泛民,則幾乎眾口一詞堅決反對國安法有追溯期。

國安法有無追溯期?

香港法例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規定:(一)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二)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

人權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來自聯合國在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二)﹕「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也就是說,依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二),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已明確指出依各國公認之有罪的一般法律的危害國安罪,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沒有追溯期影響。而「國安法」涉及的罪行是國際公認的,所以要有追溯期。林鄭之「既往不咎」絕對謬誤,鄭若驊和梁愛詩的說法勉強過得去。李國能提出國安法不可存在追溯期,5名「希望聯盟」發起人希望國安法沒有追溯期,葉劉淑儀相信「港區國安法」不會有追溯期,泛民堅決反對國安法有追溯期,都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國安罪依各國之公認之一般法律,是有罪兼不受無追溯期影響。例如美國就可追溯並對嚴重者判處死刑。國安法裏面的四條罪行都屬重罪,在某些地方是要判死刑的,將來通過落實終身監禁是意料中事,亦是符合國際標準的。面對如此嚴重的罪行,舉例來說,黎智英就可追溯並重判,以達到擒賊先擒王之震懾效果,但就看北京有無魄力。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出席香港各界撐國安立法聯合陣線的網上論壇時表示,即使國安法沒有追溯力,也不意味著反修例抗爭者之前所犯的罪案都可赦免,這主要因為香港本地法律已可作出檢控。梁振英從另外一個角度,指出危害國安罪並非可「既往不咎」,並非都可赦免。反修例抗爭者之前所犯的罪案,已觸犯香港本地法律如《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已可作出檢控。之所以沒有檢控,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的林鄭月娥,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指:「該制定的制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啟動的啟動,該執行的執行,決不能讓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風險口。」從配合港區國安法實施的角度,現行法律其實可被援引以維護國家安全,但一直以來都成了「沉睡條款」,只要把這些一系列「沉睡條款」激活啟動,檢控危害國安等重大案件當然有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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