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三、個人基本稅額之申報單位為何? 四、因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得免辦結算申報者,是不是無須辦理基本稅額之申報? 五、必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六、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 七、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八、哪些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九、何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十、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十一、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十二、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十三、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十四、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十五、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十六、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110年度贖回,如何計算所得? 十七、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於110年度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十八、9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之境外未上市股票於110年度出售,如何計算所得? 十九、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二十、申報海外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應如何計算所得額? 二十一、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哪些所得? 二十二、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二十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二十四、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十五、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二十六、計算例示
二十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二十八、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如何判斷? 二十九、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三十、哪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十一、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亦即贖回)者,其所得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三十二、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年度? 三十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如何計算?申報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三十四、出售有價證券,如果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其交易所得如何計算? 三十五、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成本如何決定?
三十六、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成本如何決定? 三十七、計算有價證券之成本時,可用哪幾種計算方法? 三十八、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可扣除哪些必要費用? 三十九、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損失,是否可以與出售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互抵? 四十、基本所得額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二人以上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不同人間之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 四十一、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基本所得額時申請扣除? 四十二、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不可以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四十三、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四十四、為何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的金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