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 總統 副 總統 禮遇 條例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

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條訂定之。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家大典,包括下列國家大典:
一、開國紀念。
二、國慶。
三、國父誕辰紀念。
四、總統蔣公誕辰及逝世紀念。
五、行憲紀念。
六、國宴或其他大典。
前項國家大典,由主辦機關專函邀請總統、副總統參加。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終身俸,依現任總統、副總統當
月之月俸數額,由總統府按月致送。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房屋及其設備,由總統府供應之。
前項房屋作為辦公室且係租用者,每月租金不得超過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
支數額,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交通工具,包括車輛六輛及司機六人,由
總統府供應之。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由總統府供應之

前項處理事務人員,其員額為八人。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保健醫療,包括卸任總統在國內外公私立
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由總統府供應之。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安全護衛,其員額為十六人,由國家安全
局調派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卸任副總統之禮遇,除致送終身俸及邀請參加國
家大典外,其事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二輛及司機二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三人或四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療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
費用。
四、供應安全護衛十二人;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
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現任或卸任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
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除由主管機關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事
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二輛及司機二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三人或四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
費用。
四、視實際需要供應安全護衛。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
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現任或卸任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
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除由主辦機關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
事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一輛及司機一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二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
費用。
四、視實際需要供應安全護衛。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
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第三條至前條所需經費,除安全護衛事項由國家安全局編列預算支應外,
均由總統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条

为礼遇卸任总统、副总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卸任总统享有下列礼遇: 一、邀请参加国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台币二十五万元礼遇金,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之。 三、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之费用,每年新台币八百万元,但第二年递减为新台币七百万元,第三年递减为新台币六百万元,第四年递减为新台币五百万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 四、供应保健医疗。 五、供应安全护卫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时得加派之,执勤范围以国内为限。 前项第五款礼遇,由国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项礼遇除第一款外,其馀各款礼遇之有效期间与其任职期间相同,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

第三条

卸任副总统享有下列礼遇: 一、邀请参加国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台币十八万元礼遇金,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之。 三、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之费用,每年新台币四百万元,但第二年递减为新台币三百五十万元,第三年递减为新台币三百万元,第四年递减为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递减。 四、供应保健医疗。 五、供应安全护卫四人至八人,必要时得加派之,执勤范围以国内为限。 本条例于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总统已依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办理退职者,其退职金仍依原规定办理,不适用前项第二款之规定。 第一项第五款礼遇,由国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项礼遇除第一款外,其馀各款礼遇之有效期间与其任职期间相同,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

第四条

卸任总统、副总统之礼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给公职。 二、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 三、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四、移居国外定居。

第五条

总统、副总统因罢免、弹劾或判刑确定解职者,不适用本条例之礼遇。 卸任总统、副总统被弹劾确定者,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条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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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总统礼遇条例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5月29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5月29日
2001年6月13日
公布于民国90年6月13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15190 号令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民国95年)

卸任 總統 副 總統 禮遇 條例


中华民国 67 年 4 月 25 日 制定6条中华民国 67 年 5 月 3 日公布1.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6 条中华民国 90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前[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2, 6条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13 日公布2.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1519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2、6 条条文
(原名称:卸任总统礼遇条例;新名称: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 95 年 6 月 30 日 修正全文6条中华民国 95 年 7 月 1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10260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6 条;并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2, 3条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7971号令修正公布第 2、3 条条文中华民国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4条中华民国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224401号令修正公布第 4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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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礼遇卸任总统、副总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卸任总统享有下列礼遇: 一、邀请参加国家大典。 二、依现任总统月俸按月致送终身俸。 三、供应房屋及其设备。 四、供应交通工具。 五、供应处理事务人员及事务费。 六、供应保健医疗。 七、供应安全护卫。 卸任副总统依现任副总统月俸按月致送终身俸,并享有前项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礼遇。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卸任总统之终身俸月支数额高于现任总统月俸时,按原月支数额致送终身俸。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总统已依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办理退职者,得改依本条例致送终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职酬劳金数额高于现任副总统月俸时,按原月退职酬劳金数额致送终身俸。 现任或卸任总统、副总统逝世后,其配偶比照本条例之规定,应给予适当之礼遇及照顾。

第三条

前条礼遇,于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职时停止之。

第四条

因罢免或判刑确定解职者,不得享有第二条之礼遇。

第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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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6月13日
  • 2001年5月
  • 2001年5月29日
  • 中华民国90年法律非现行条文
  • 中华民国90年特定有施行日期的法律
  • 中华民国立法前溯及既往施行的法律
  •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