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市民平價托育服務,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營造本市之友善生育、養育環境,依據衛生福利部「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本市「未滿六歲兒童平價托育暨準公共化服務實施計畫」辦理相關托育費用補助福利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壹、各項補助申報要件及補助金額 ※中央「未滿3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一、須符合下列五申報要件: (一)未滿3歲兒童送請準公共化服務提供者(合作單位)照顧,另保母與幼兒間不具三親等關係。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三)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四)申報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兒津貼。 (五)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兒童,不在此限。 二、補助標準 (一)送托準公共化的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或私立托嬰中心 1.一般家庭(綜所稅率未達20%):每月8,500元。 2.中低收入家庭:每月1萬500元。 3.低收入家庭或弱勢家庭:每月1萬2,500元。 (二)送托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1.一般家庭(綜所稅率未達20%):每月5,500元。 2.中低收入家庭:每月7,500元。 3.低收入家庭或弱勢家庭:每月9,500元。 (三)第2名子女每個月再加發1,000元;第三名以上子女則每個月再加發2,000元。 ※本市「5歲以上至未滿6歲兒童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一、須符合下列六申報要件: (一)5歲以上至未滿6歲兒童送請準公共化合作單位照顧,另保母與幼兒間不具三親等關係。 (二)兒童應設籍本市,且委託人(父母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應設籍本市半年以上。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四)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五)申請期間該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六)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兒童,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每月3,000元。 貳、申請方式及申復 一、申請本補助由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為之,延續案件(舊案)於每年進行清查。 二、應備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私章或簽名。 三、新申請或異動案件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幼兒及申請人(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須列出父母<或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幼兒)。【註:實際照顧之人適用寄養家庭之類,並不是阿嬤、阿姨、姑姑…等人。】 (三)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 (四)申請人(甲或乙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家庭狀況證明文件1種(依實際情況檢附): 1.中低收入戶證明。 2.低收入戶證明。 3.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 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5.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如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證明文件)。 (六)第2名以上子女證明(依實際情況檢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需重新檢附資料提出申請: (一)同一年度更換不同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 (二)停托當日起3個月以上者(含3個月以上停止申請補助者)。 (三)申請人資格異動。 (四)經查補助資格不符並未於申復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者。 (五)原補助資格不符原因消滅者。 五、經本局公文通知核定不通過,申請人自通知送達次日起30日內,得填具「異議申請書」併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復。 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免溢領,補助期間如停托或請長假,應於異動事實發生7日內,填寫「托育異動陳報表」報局備查: (一)送托保母者:家長或保母填寫後送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由中心送本局備查。 (二)送托托嬰中心者:由托嬰中心填寫並送本局備查。 二、委託人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應依申請表所列項目備齊文件送幼兒就托的托嬰中心或保母所屬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其核定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申請者,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如1月11日送托,1月25日前備齊資料完成申請,審查通過則補助日期自1月11日起算;如1月26日才備齊資料完成申請,補助日期則自1月26日起算(以郵戳日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簽收日為憑)。 三、補助費用超過半個月至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補助至兒童滿補助歲數生日前一天止。但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補助所列支付標準者,核實補助。 四、委託人如違反規定重複請領者,應繳回補助費用。另如意圖不法取得補助費用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局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補助費用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五、申請及審查流程(平價補助為例):申請人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日內檢齊應齊文件送交初審單位審查>初審單位即時完成初審>於繳件日送交社會局複審>複審無誤後>每月1~15日申請案通過者,將於申請隔月的最末日入款;每月16~31日申請案通過者,將於申請隔兩月的最末日入款,如有疑義者請於撥款次月10日前提出。【但「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因查調期程縮短,符合補助者自第2次起當月補助款於當月最末日入帳。】 六、倘送托之合作單位日後因違反規定經本局終止「準公共化服務合作契約」者,在轉介期間最長繼續核撥2個月的托育補助,屆時仍未接受轉介者即應改申領育兒津貼,不得提出異議。 七、請務必詳閱以下規定: (一)申請「A.未滿3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者,請詳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 (二)申請「B.5歲以上至未滿6歲兒童平價托育費用補助」者,請詳閱「臺中市未滿六歲兒童平價托育暨準公共化服務實施計畫」。 八、如有以下事項,請電洽本局兒少福利科(TEL:04-22289111分機37500)處理: (一)每位保母或聯合收托人數應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為限(含保母未滿5歲的孩子),若收托0~2歲幼兒則每位保母僅限2名;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與幼兒比例為1:5,為顧及幼兒之托育安全,如發現有超收情形請聯繫本局。 (二)保母收退費應符合「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規定;托嬰中心以本局最近一次核定收費為標準,如有疑義請洽本局。 肆、補助案件受理單位: 一、送托保母者:保母所屬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相關補助洽詢電話,請見附件。 ) 二、送托托嬰中心者:幼童就托之托嬰中心。 伍、重要提醒:幼兒(1)3歲以下若改送托「未加入準公共化者」、改由家長「自行照顧」或(2)已滿3歲,請至幼兒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 ※「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洽詢單位: 一、本局兒少福利科 1.托嬰中心:蔡約用人員分機37582、劉行政助理分機37581 2.居家托育:【第2、5區】賴委外人員分機37552、【第3、4區】賴委外人員分機37553、【第1區】周約用人員分機37555、【第6區】吳約用人員分機37554。 二、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1區】04-24724830、【2區】04-24527828 【3區】04-22338063、【4區】04-26368722 【5區】04-25226618、【6區】04-24820181 ※「育兒津貼」洽詢單位: 1.本局兒少福利科04-22289111分機37500 2.兒童戶籍地區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