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三相三線220v

取材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gpXbSzaLBR44V8Cp0905FFE-/article?mid=115

很久以前在量測電源的電壓時 , 意外發現有一相的對地電壓竟是 190v

百思不得其解

它是三相 220v 的電源  , 另外還有一條地線 , 相與相之間都是220v (正常的三相220v)

而其中二相對地電壓都是110v , 但另外一相對地的電壓卻是 190v

它不是我們熟悉的三相四線式 ------------- 從變壓器的二次側拉出中性線

R , S , T , 各相對地 ( N相)的電壓都相同的

如下圖

台電三相三線220v

而我碰到的是一種變相的三相四線

它是另外一種結線方式 , 而且1台變壓器只用2組V接的線圈:

台電三相三線220v

在變壓器二次侧其中一個線圈接出一條中間抽頭並加以接地

於是 R  S  T  仍是三相三線 220V  ( V - V 接線 )

而 R-G 及 S-G 的電壓是110V

所以 R   G   S  也可以提供單相三線  110v / 220v 

也就是它只用兩台變壓器及四條線路就可分別提供 三相三線 220V  及 單相三線 110/220V 給用戶

這是台電在市電上很普遍的供電方式

但是為什麼 T-G 的電壓會是190V ?

我們用相量圖來分析

下圖是典型的三相時相圖, R  S  T 之間各有 120度的相差

台電三相三線220v

而下圖是我們要討論的變相圖

台電三相三線220v

VG是VR 的中間抽頭 , 所以VG是VR的 1/2

因此 VTG = 1/2VR ㄥ90 + VTㄥ-30

詳細的相量圖如下:

台電三相三線220v

於是 VTG = COS 30  X 220

                    =190.525.....

第三章  供電方式與工程
第一節  供電方式

第十七條

  本公司供電方式如下:
  一、頻率:交流60赫。
  二、電壓、相數及線式。
  (一)包燈:低壓單相二線式110伏,單相二線式220伏或三相四線式22
        0/380伏。
  (二)包用電力:低壓單相二線式220伏,三相三線式220或380 伏。
  (三)表燈:低壓單相二線式110伏,單相二線式220伏,單相三線式11
        0/220伏,三相三線式220伏,或三相四線式220/380伏。
  (四)電力或綜合用電:
  低壓單相二線式220伏,三相三線式220伏,三相三線式380 伏或三相四
  線式220/380伏。
  高壓三相三線式3,300伏、5,700伏、11,400伏、22,800伏。特高壓三相
  三線式34,500伏、69,000伏、161,000 伏。
  三、契約容量與供電方式之適用範圍:
  (一)用戶供電方式,按下表視其契約容量而定:
┌──────┬──┬──┬──────────┐
│  \契 \ 供  │    │    │特       高       壓│
│   \約 \ 電 │    │    ├────┬─────┤
│供地\容 \ 方│低壓│高壓│34,500伏│161,000 伏│
│電區 \ 量\式│    │    │或69,000│          │
│      \   \ │    │    │伏      │          │
├──────┼──┼──┼────┼─────┤
│3,300伏5,700│未滿│100 │1,000 瓩│30,000瓩以│
│伏及11,400伏│100 │瓩以│以上,未│上,但如未│
│線路供電地區│瓩  │上,│滿30,000│滿60,000瓩│
│            │    │未滿│瓩;惟如│,技術無困│
│            │    │1000│以161000│難或以    │
│            │    │瓩  │伏供電為│69,000伏供│
│            │    │    │宜者,得│電為宜者,│
│            │    │    │以161000│得以69,000│
│            │    │    │伏供電;│伏供電。  │
│            │    │    │未滿5000│          │
│            │    │    │瓩,用戶│          │
│            │    │    │要以高壓│          │
│            │    │    │電供電者│          │
│            │    │    │,如技術│          │
│            │    │    │無困難得│          │
│            │    │    │以高壓供│          │
│            │    │    │電。    │          │
├──────┼──┼──┼────┼─────┤
│22,800伏線路│同上│100 │2,000 瓩│同      上│
│供電地區    │    │瓩以│以上,未│          │
│            │    │上,│滿30,000│          │
│            │    │未滿│瓩;惟如│          │
│            │    │2000│以161000│          │
│            │    │瓩  │伏供電為│          │
│            │    │    │宜者,得│          │
│            │    │    │以161000│          │
│            │    │    │伏供電;│          │
│            │    │    │未滿    │          │
│            │    │    │10,000瓩│          │
│            │    │    │,用戶要│          │
│            │    │    │求以高壓│          │
│            │    │    │供電者,│          │
│            │    │    │如技術無│          │
│            │    │    │困難,得│          │
│            │    │    │以高壓供│          │
│            │    │    │電。    │          │
├──────┼──┼──┼────┼─────┤
│整體規劃地區│同上│100 │2,000 瓩│同      上│
│採22,800伏配│    │瓩以│以上,未│          │
│電者        │    │上,│滿30,000│          │
│            │    │未滿│瓩;惟如│          │
│            │    │2000│以161000│          │
│            │    │瓩  │伏供電為│          │
│            │    │    │宜者,得│          │
│            │    │    │以161000│          │
│            │    │    │伏供電;│          │
│            │    │    │未滿    │          │
│            │    │    │15,000瓩│          │
│            │    │    │,用戶要│          │
│            │    │    │求以高壓│          │
│            │    │    │供電者,│          │
│            │    │    │如技術無│          │
│            │    │    │困難得以│          │
│            │    │    │高壓供電│          │
│            │    │    │。      │          │
├──────┼──┴──┴────┴─────┤
│備        註│整體規劃地區係指配合政府政策開發│
│            │或更新之新市鎮、社區、工商業區等│
│            │,經開發或更新規劃單位預留變電所│
│            │用地並經本公司檢討認為需要者。  │
└──────┴────────────────┘
  (二)在11,400伏或22,800伏地區,契約容量未滿500 瓩者,得以220/
         380伏供電。
  (三)使用電弧爐用戶,其電弧爐單具容量達1,000 瓩者,概以特高壓
        供電。
  (四)應以特高壓供電之用戶,如能提供足夠之變電所土地(除無償提
        供者外,按公告現值計償),並協助解決線路路權,且本公司認
        為需要在該地區建變電所者,得由本公司投資興建變電所後以高
        壓供電,惟11,400伏二次變電所供電者以未滿15,000瓩,11,400
        /22,800 伏配電變電所供電者,以未滿30,000瓩為準。
  (五)用戶要求契約容量5,000 瓩以上採11,400伏供電,10,000瓩以上
        採22,800伏供電或40,000瓩以上採69,000伏供電者,應同時提出
        經常用電備用電力申請,以兩回線經常供電。
  (六)用戶自備重點網路或一、二次選擇系統型態而申請多回路供電者
        ,其契約容量,得視本公司系統能力個案考慮;惟申請人應同時
        提出經常用電備用電力申請。
  (七)應以161,000 伏供電用戶,如本公司系統遭遇特殊困難,得由本
        公司個案考慮。
  (八)應以特高壓供電之用戶,經辦妥應辦手續並繳付應繳各費後,如
        本公司配合設置之供電設備無法及時完成供電而用戶急需用電時
        ,得應用戶要求,個案檢討技術無困難且用戶願另負擔增加之新
        建補助費及擴建補助費差額者,同意暫以高壓或69,000伏供電,
        不受本款第(五)目之限制,惟11,400伏供電者以未滿7,500瓩
        、22,800 伏供電者以未滿15,000瓩、69,000伏供電者以未滿60,
        000瓩為準。

第十八條

  本公司供電時間,以日夜供電為準,但路燈為夜間供電,獨立發電系統
  地區,得視實際需要變通之。

第二節  契約容量之決定

第十九條

  裝置契約容量照用戶設置之用電器具總入力千伏安(KVA) 數訂定契約
  容量。
  用電器具之入力千伏安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用電器具之容量,如係以千伏安為單位者,即以其標示之千伏安數
      為準。
  二、電動機之容量,如係以馬力為單位者,即以其標示之馬力數為準;
      如以瓩為單位者,則應以0.75除其標示之瓩數所得之商為準。
  三、功率因數特高之用電器具,如電熱等,其容量如以瓩為單位者,即
      以其標示之瓩數為準。
  四、電氣爐以其專用變壓器容量之千伏安數,軋鋼馬達以其標示之最大
      入力千伏安數為準;電焊機每一入力千伏安按0.7瓩計算。
  五、使用電動發電機或整流器將交流電變為直流電應用者,即以該電動
      機或整流器之入力千伏安為準。
  其合計尾數不及一千伏安者,概進整為一千伏安,每一千伏安視為一瓩
  (KW)。

第二十條

  需量契約容量以雙方約定最高需量(15分鐘平均)為契約容量。

第三節  責任分界點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供電設備與用戶用電設備之接續處謂之責任分界點(以下簡稱分
  界點)。自分界點以下用戶側設備(除本公司之電表及其附屬設備如整
  套型計器外)其產權屬於用戶,並由用戶負責維護。分界點以上電源側
  設備由本公司負責施工維護。

第二十二條

  各類用電之分界點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低壓用戶
  (一)高樓大廈:於配電場所外壁或靠近配電場所邊牆之適當處所設置
        受電箱及受電母線,受電母線與本公司變壓器二次引接線接續處
        為分界點。
  (二)公寓式房屋:在一樓樓梯間邊牆靠外側之上端由用戶埋設一接線
        匣,以該匣為分界點。
  (三)其他:以用戶進屋線與本公司之接續處為分界點。但用戶自備有
        低壓外線者,則以該戶自備外線與本公司線路之接續處為分界點
        。
  二、電表以集中方式裝設之用戶
      如集中電表負荷側線路產權係屬本公司,則以集中電表負荷側線路
      與用戶進屋線之接續處為分界點,如集中電表負荷側線路產權係屬
      用戶,則以集中電表前為分界點。
  三、高壓用戶
      以本公司為供應該用戶用電之開關負荷側為分界點,但開關如屬用
      戶者,則以開關設備之電源側為分界點。
  四、以自備接戶電纜引供之高壓用戶
  (一)由架空線路引接地下管線部分:
      1.由本公司架空線路引接本公司高壓接戶電纜至新增設高壓用戶受
        電場所者,其分界點在接戶電纜與用戶自備電纜接頭處,如系統
        需裝設負載開關時,分界點在本公司負載開關負荷側。
      2.由本公司架空線路引接自備高壓接戶電纜時,原則上由靠近用戶
        圍牆之電桿引接,其分界點在本公司開關負荷側。
  (二)由地下管線引接地下管線部分:
      1.由本公司開關引接高壓接戶電纜至新增設高壓用戶受電場所,其
        分界點在本公司接戶電纜與用戶自備電纜接頭處;如系統需要於
        用戶配電場所裝設負載開關時,分界點在本公司負載開關負荷側
        。
      2.由用戶構內之配電場所開關引接自備電纜時,其分界點在本公司
        開關負荷側。
  五、特高壓用戶
  (一)以架空線引接時:
        以輸電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子串連接處為分界點。
  (二)以地下電纜引接時:
        以變電所空斷開關與電纜終端匣連接處之端子為分界點。
  (三)以架空線及地下電纜引接時:
      1.如在變電所分界時,其分界點比照本款(一)或(二)目為劃分
        原則。
      2.如在連接站分界時,以連接站之電纜終端匣之端子為分界點。

第四節  設計施工與檢驗送電

第二十三條

  凡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之各種用電設備,用戶應自行委託經地方主
  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已與本公司訂約之電器承裝業,按經濟部發布之「屋
  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代為裝置。

第二十四條

  新增設用電設備及用電情形等,如有經濟部訂頒「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
  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項情形之一
  者,所有各項電力設備之設計及施工時之監督,均應依照該辦法規定,
  委託經濟部登記有案領有開業執照及依法參加電機技師公會之電機技師
  負責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用戶申請新增設或變更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將用電設計資料
  送經本公司審定後興工:
  一、電力及綜合用電契約容量100瓩以上者。
  二、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設置配電場所者。
  三、市(商)場及大樓等設備容量在100 瓩以上,經用戶要求以低壓供
      電或分戶裝表供電者。

第二十六條

  用戶自備受電場所之裝置,應依照「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用戶自備受電場所內各項設備除電度表規定須由本公司供應者外,其
  他皆由用戶自備並維護之。

第二十七條

  用戶申請新增設或變更用電時,須經本公司檢驗合格,方予接電。本項
  檢驗接電手續免收費用。
  前項檢驗不合格而須複驗時,或既設用戶申請檢驗使用中之用電裝置,
  本公司得收取工本費。並發給正式收據。
  檢驗或複驗時,如因用戶之設備或器具不良致發生損害,本公司不負賠
  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依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金門縣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須設置
  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負責維護用電安全之場所,在未
  辦妥僱用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手續之前,本公司不得
  接受申請供電。

第二十九條

  特高壓供電之用戶,其自備變電所於加入本公司系統前,應辦妥電力調
  度及防情專線電話,並於運轉日起設置電氣技術人員執行本公司之調度
  指令。

第三十條

  屋外供電線路,因特殊情形,經本公司同意得由用戶自備外線受電,用
  戶自備外線之設計施工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內線路裝
  置規則」辦理。

第五節  電度表之裝設

第三十一條

  用戶用電計量所需之電度表由本公司置備,但用戶應提供適當場所及預
  置接線箱,以供裝設電度表。
  檢驗送電後電度表接線箱由本公司負責維護,用戶對所使用之電度表,
  應依使用借貸關係有關規定負善良保管之責。

第三十二條

  電度表及本公司封印不得任意拆遷、移動或更換,如有必要,需經申請
  並由本公司認可及施工。
  電度表之「同」字鉛封及標示牌不得任意損壞、除去或污穢,如有必要
  ,需報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經濟部委託之機構或省市政府度量衡檢定
  所核准後始可拆封。

第三十三條

  表制用戶如懷疑電度表不準確,得通知本公司在不拆移「同」字鉛封、
  標示牌及封印之情況下作現場查勘後將其結果通知用戶。如電度表確有
  不正常運轉,本公司即主動向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站)繳費申請檢查;
  如電度表並無故障跡象,而用戶仍懷疑電度表不準確,則由用戶繳費申
  請檢查。
  電度表之評定檢查依度量衡法規辦理。評定檢查結果如電度表器差不合
  標準,其失準或故障日期可確定並有確切證據者,按失準或故障期間重
  新核計應收電費;如失準或故障日期無法判定者,由本公司照檢查結果
  重新核計一年間之應收電費,但所裝電度表實際裝設期間不及一年者,
  按其實際裝用期間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本公司發覺或懷疑電度表不準確時,得通知用戶依第一項辦理查勘,並
  由本公司申請評定檢查。經評定檢查結果電度表器差不合標準者,比照
  第二項重新核計應收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