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退休金

台中市狼師案連日來引發爭議,台中市教育局性平會今天下午開會,經過調查小組報告後,性平會同意調查報告與懲處建議,對於黃姓教師涉及25年前的性侵學生案件,將黃姓教師解聘、永不錄用,黃師已提出退休申請但被退回,黃師將無法請領退休金。

台中市教育局今下午公布性平會決議懲處建議,但依法仍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教育局表示,性平會預計9月上旬再次召開會議,確認最後決議。

台中市黃姓教師遭25年前學生指控昔日性侵害,當事人A小姐4月向教育局申訴,8月由人本基金會陪同開記者會,人本批評教育局處置消極。教育局表示,目前接獲2人申訴,都已進入調查程序,市府會普發調查信給黃師任教過的學生,並向檢方告發。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七、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九、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教職員前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五、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七、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計算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九、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教職員比照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至於學校威脅稱「若不接受『自願退休』或『接受資遣』,將予以不續聘或解聘,讓所有的舊制退休金都領不到」,前提是解聘、不續聘是合法的。再者,若已達自願退休資格,但遭學校不續聘或解聘,目前至少確定,在解聘或不續聘生效前(教育部核准不續聘案後,通常也不會立即生效,或待聘期結束),符合退休資格的教職員仍可經學校向私校退撫儲金會提出自願退休申請,取得舊制退休金。

私校退撫儲金會承辦人員建議:雖然規範上需要在退休生效日(每年8月1日)的3個月前提出申請,但若申請自願退休的教職員簽屬切結書同意「待手續完成後才領取退休金」,也可以在退休生效日的3個月內申請。

Q.14. 若已達退休資格,能否先申請自願退休取得退休金,再控訴學校違法解聘或不續聘教師,爭回工作權?

A: 因申請自願退休需要簽下同意離職(並非為解聘、不續聘),所以恐使未來無法再爭議學校「解聘、不續聘」處分違法,至少不容易證明該「同意」屬在詐術或脅迫下為之。

對此,教育部官員曾對外建議,若沒有合乎解聘、不續聘的法定理由,教職員不需要接受學校要脅的解聘、不續聘,教育部將嚴格審查有無教師法第14條的情事;教師部分可以待教育部核准審查,並可進行申訴或訴訟;職員部分可以進行訴訟。工會基本也持同樣看法。

教師解聘退休金

解聘後,其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應如何發還?


轉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96年9月份簡訊重要釋令1則:
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後,其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應如何發還?
依教育部96年5月1日台人(三)字第0950063354號函規定略以,查教師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第2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第3項)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上開規定,教師如有構成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各款情事之一者,除其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又上開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審議程序之發動權係在於學校,尚非屬教師本身。暨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第3項)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第5項)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第6 項)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第7項)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準此,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不續聘者,核其性質非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5項規定所稱「自願離職者」(較近似因案免職者),故其經學校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後,如擬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時,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僅就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又其嗣後再任教職員,該段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年資係不得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或申請繳還原已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第 1 條
學校教職員之退休,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第 3 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第 4-1 條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3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4第 5 條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5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6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7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8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9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0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1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2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3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4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5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6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7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8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9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0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1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2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3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4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5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6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7第 5-1 條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8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9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0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1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2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3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4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5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6第 6 條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7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8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9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0第 7 條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1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2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3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4第 8 條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5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6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7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8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
9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0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1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2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4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5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6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7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8
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9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0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1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5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3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4第 8-1 條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5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6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7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8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9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0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1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2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3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4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5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6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7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8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4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7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8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0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4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7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8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1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3第 9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4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7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8第 10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2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0第 10-1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4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7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8第 12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3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3第 13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4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7第 14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8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4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4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7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8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5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4第 14-1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7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8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6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4第 15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5第 16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7第 17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8第 18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7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1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2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4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6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7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8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89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0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1第 19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2第 20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3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4第 21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5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6第 21-1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7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8
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99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0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1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2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3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4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5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6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7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8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09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0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1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2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3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4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5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6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7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8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19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0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1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2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3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4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5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6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7第 22 條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8第 23 條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29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