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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係指申請人屬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或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繼承人。惟繼承人無法利用網路申請第一類謄本。 (二)登記名義人,係指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其管理者。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圖文資料未經授權請勿使用resolutionCopyright © 2018 Hsinchu Coun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2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4月20日台內中地字第8978856號函 要旨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權利人未能檢附原權利書狀時,如何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事宜 內容一、查「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左列文件:一、…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所明定。又同規則第89條第3項準用第1項亦規定,土地權利移轉,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監證或申報契稅者,於申報契稅後,如登記名義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其所稱「其他有關證件」,應包括同規則第34條所列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8078465號函 要旨土地買賣經訂立契約並申報現值後,義務人及權利人均於申請登記前死亡,得由權利人之繼承人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免辦繼承登記 內容按「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監證,並申報現值或契稅者,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者,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登記。承買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經訂立買賣契約並申報現值後,義務人及權利人均於申請登記前死亡,參照上開規定,得由權利人之繼承人敘明理由,檢附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免再辦理繼承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6年10月14日台內地字第542247號函 要旨時效抗辯應由當事人自行主張,地政機關無須要求未為抗辯之文件 內容按消滅時效乃債務人於尚未履行其債務前,可拒絕債權人請求之規定,故如債務人業已履行其債務,或債權人並未向債務人為任何請求,即無時效抗辯之可言。本案申請人單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規定,應准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1年10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6831號函 要旨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規定,無須於申請時具結 內容查「實施平均地權地區,土地權利移轉,毋須監證,如已依法申報現值後,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應足證明契約之真實,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本部69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35923號函已有規定。至由申請人在申請書適當處所具結乙節,係針對特殊情形(申報現值日期與死亡日期相同)所為之個案釋示。本案既經檢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規定,自無須再行於申請時具結。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4月28日台內地字第14844號函 要旨填發契稅繳納通知單係在出賣人死亡之前,可證明契約之真實,買受人得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內容關於權利人與義務人(亡)申請移轉登記,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規定辦理乙案,貴處所擬意見,核屬可行同意照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