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時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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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之一
(B)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可
(C)為對信託財產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D)於兼營信託業務銀行係屬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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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 19 年 - 第19期 信託業務人員測驗試題【信託法規】#3739

答案:B
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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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 Chen 高二下 (2018/10/01)

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看完整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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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大一下 (2017/10/20)

四親等內血親 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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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時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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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itial.209 小二上 (2020/08/27)

不得兼任其他業務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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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

43.有關共同信託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得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B)信託業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 (C)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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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有關共同信託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得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B)信託業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 (C)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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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有關信託業經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事先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得以信託財產購買其本身之不動產
(B)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股票
(C)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D)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如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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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時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hia-chi Lai 國三下 (2016/07/27)
信託業經營有分絕對禁止事項and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書面同意外才可以得知(相對禁止)絕對禁止事項有下列:1.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2.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3.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4.其他經主.....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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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伏特 高三下 (2017/04/14)

(A)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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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時,視為信託業,其適用法律之順序原則上應優先適用下列何者? (A)銀行法 (B)公司法 (C)信託業法 (D)證券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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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依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信託業應訂定並實行適當之紛爭處理程序,其應包含之事項,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理申訴之程序 (B)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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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詳情

28.有關「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係屬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B)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C)其三親等血親亦屬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D)係指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2749
統計:A(75),B(73),C(1168),D(139),E(0)

用户評論

【用戶】spirit5211314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四親等內血親 三親等內姻親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分類如下:

一、單獨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與個別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單獨管理運用其信託財產。

二、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財產,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相同之部分,集合管理運用。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三、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四、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六、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