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關於提問中所附的資訊以及如何交通檢舉的問題,分別回覆如下: 提問中的消息是錯誤的 檢舉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違規行為發生的地點、日期、時間,還有違規的具體內容(違停、未打方向燈等等)。 違規車輛的車牌、車型,或其他可以辨認該車的特徵。如果是針對行人、沒有掛出車牌的車輛,或者是違規置放道路障礙的情況,可以提供違規者的姓名或商號名稱,還有住址之類的資訊。 但對於檢舉人應該要使用什麼樣的檢舉設備、設備是否需要通過檢驗局的檢驗,則根本沒有規定,所以這個消息是錯誤的。 對罰單不服,可以怎麼做? 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交通違規通知單(就是罰單)的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說明理由,附記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採證的照片(正本或掃描檔)。 其他可以佐證自己沒有違規的資料。 若不是自己被開罰,而是幫忙陳述(申訴),需要附上被開罰者的委任書。 行政訴訟[5] 檢舉交通違規會有獎金嗎? 違規人會知道檢舉人的個資嗎? 註腳
條文內容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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