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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轄區特性及實際執行情形,依本辦法訂定執行要點。 中國時報【賴佑維╱桃園報導】 桃園市八德區重慶街150巷內有數台無牌汽車,長年停放在社區門口空地,因有居民認為影響到社區出入口,也占用空間,希望市府協助將無牌車輛拖走。但相關單位認為,無牌車輛停在私人土地上,並未觸犯法規,因此無法執行公權力。 市議員劉茂群指出,無牌的汽車長期停放在社區前方的空地,有居民抱怨影響出入。另外也因社區出入口有車輛停放影響交通,協請八德區公所研議3周內完成畫設紅線。她說,自己聽過里民抱怨,因為汽車停在出入口,導致車輛進出社區都要相當小心,也容易發生危險。 1名居民也說,當地約有3輛無牌照汽車停在空地,有些車子若移置,也能方便居民停車。劉茂群說,希望主管機關了解居民心聲,也能妥善處理問題,讓居民進出社區更放心。 環保局表示,經會勘後,發現車輛停放在私人土地,而非在道路,因此無法處理。環保局補充,若廢棄車輛占用道路,則可以張貼明顯告示於車身,7日後若車主仍未移置,則會拖吊到委託保管場。警方也說,因廢棄車輛位於私人土地,的確無法可管,會加強巡邏,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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