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

一、依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D號函辦理。
二、修正內容:
(一)配合本條例第八條修正增訂教職員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二)增訂平均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數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 八 條、第三十 二 條)
(三)為符合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應發給一次補償金餘額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七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四)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 ,將所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修正條文第四十一 條 、第四十七條 及 第五十七條)
(五)增訂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資遣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以及配合教師法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列為調查確認教師應予解聘之委員會,爰增列「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為各學校審酌是否作成解聘決議之委員會,以落實涉案 人員退休或資遣之管控機制 。( 修正條文 第四十六 條)
(六)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 增訂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七)配合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修正 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機制,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八)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百八十三號解釋意旨,修正 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九)配合本條例第七十七條刪除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十)配合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日期, 明定本 細則 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 條)

本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1. 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修正條文第八條),溯自110年1月1日生效。 
  2. 對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明定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自111年7月1日生效。 
  3. 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  本站消息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30 日以臺教人(四) 字第 1114202513A 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1) 376470000A_1110381817_ATTACH2.pdf

  •  

    2) 376470000A_1110381817_ATTACH3.pdf

  •  

    3) 376470000A_1110381817_ATTACH4.odt

  •  

    4) 376470000A_1110381817_print.pdf

  •  

    5) 376470000A_1110381817_ATTACH1.pdf

教育部公告:預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Act Governing Retirement, Severance, and Bereavement Compensation for the Teaching and Other Staff Members of Public Schools"

發布於 2022-06-22 截止於 2022-08-22

討論(尚餘0天)

0留言 0 已關注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039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9條。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人事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6368,劉小姐。

(四)傳真:(02)23976946,並請電話確認。

(五)電子郵件:。

部 長 潘文忠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1年9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A號

教育部令: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Act Governing Retirement, Severance, and Bereavement Compensation for the Teaching and Other Staff Members of Public Schools"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 111 年 1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2571 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000818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修正條文影本各 1 份。
二、本案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84 號,可逕至總統府網站( https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查詢。

 

:::

即時新聞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

  • 首頁
  • 訊息公告
  • 即時新聞

行政院審議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並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
發布單位:人事處 聯絡人:劉芝怡    電話:77366368 電子信箱:

行政院院會今(4)日審議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報立法院審議。教育部本次修法主要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並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預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

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發月退休金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自108年8月23日解釋公布日失效,爰刪除該款規定,並溯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教育部表示,現行教職員提繳退撫基金費用及退撫給與課稅模式為「繳稅在前,免稅在後」,而勞工與私立學校教職員為「免稅在前,繳稅在後」,為使各職類人員在職提繳退撫費用與退撫給與課稅規範趨於一致,爰進行修正,預計將嘉惠現職約18萬參加退撫基金之教職員。至現職及退休教職員過去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已計入所得,相關年資所領取之退撫新制實施後退撫給與仍維持免稅規定,將由銓敘部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保障該等人員權益。

另外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退休再任私立學校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違憲一節,據教育部調查,退休再任私校人員呈現逐年減少趨勢,109學年僅有1,115人,已逐漸減少。教育部進一步指出,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雖經刪除,但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並增加年輕教師就業機會之基本立場並未改變,未來將採取相關有效措施包含「修正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獎勵補助相關規定,將進用退休再任教師人數列為私立學校獎補助款減列項目」、「限制私立學校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薪資」、「已領退休金之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時,原由主管機關撥繳之退撫儲金改由私立學校負擔」與「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時,原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個人自行負擔」等,並將積極運用增加再任人員負擔、降低私校進用意願之多元政策措施,並賡續盤點可以運用之政策工具,以符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