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D號函辦理。 本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 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30 日以臺教人(四) 字第 1114202513A 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教育部公告:預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Act Governing Retirement, Severance, and Bereavement Compensation for the Teaching and Other Staff Members of Public Schools" 發布於 2022-06-22 截止於 2022-08-22 討論(尚餘0天) 0留言 0 已關注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039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9條。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人事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6368,劉小姐。 (四)傳真:(02)23976946,並請電話確認。 (五)電子郵件:。 部 長 潘文忠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1年9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A號 教育部令: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Act Governing Retirement, Severance, and Bereavement Compensation for the Teaching and Other Staff Members of Public Schools"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 111 年 1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2571 號令公布,請查照。 ::: 即時新聞
行政院院會今(4)日審議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報立法院審議。教育部本次修法主要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並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教職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預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 三、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停發月退休金規定」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自108年8月23日解釋公布日失效,爰刪除該款規定,並溯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教育部表示,現行教職員提繳退撫基金費用及退撫給與課稅模式為「繳稅在前,免稅在後」,而勞工與私立學校教職員為「免稅在前,繳稅在後」,為使各職類人員在職提繳退撫費用與退撫給與課稅規範趨於一致,爰進行修正,預計將嘉惠現職約18萬參加退撫基金之教職員。至現職及退休教職員過去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已計入所得,相關年資所領取之退撫新制實施後退撫給與仍維持免稅規定,將由銓敘部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保障該等人員權益。 另外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宣告,退休再任私立學校停發月退休金之規定違憲一節,據教育部調查,退休再任私校人員呈現逐年減少趨勢,109學年僅有1,115人,已逐漸減少。教育部進一步指出,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雖經刪除,但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並增加年輕教師就業機會之基本立場並未改變,未來將採取相關有效措施包含「修正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獎勵補助相關規定,將進用退休再任教師人數列為私立學校獎補助款減列項目」、「限制私立學校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支付退休軍公教人員薪資」、「已領退休金之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時,原由主管機關撥繳之退撫儲金改由私立學校負擔」與「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時,原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個人自行負擔」等,並將積極運用增加再任人員負擔、降低私校進用意願之多元政策措施,並賡續盤點可以運用之政策工具,以符社會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