鈔票 破損

鈔票 破損

图为人民币

对于人民币,国人一定不会陌生,毕竟它是民众支付的主要手段,而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又或者是因为储存不当,就可能导致人民币破损,所以银行会定期回收破损的人民币,这也令人好奇,那就是这些被回收后的钱,是被直接扔掉还是另有他用?最后都用来干嘛了?国外在处理这些废旧钞票时,往往会选择粉碎后放火烧了,看看中国怎么做,其实国内的做法值得学习,让人民币也实现了回收利用,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和发行。

鈔票 破損

图为银行鉴定人民币

中国发行的人民币有多种不同的币值,并且存在金属硬币与纸币两种类型,跟金属硬币相比,纸币的使用寿命明显更短,并且也更加容易遭到毁坏,这也是为何国家需要定期更新人民币的原因,其实在设计上,纸币就很好的考虑到耐脏,耐折以及抗撕裂等问题,但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依然会出现一些破损人民币在流动的情况。

鈔票 破損

图为人民币

如果不对这些人民币进行回收,对国家形象而言其实是不利的,毕竟作为法定货币,人民币也能够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如果手中有破损的纸币,可以直接前往银行柜台,直接换成全新的货币,当然,对于一些残缺不完整的纸币,银行方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应该兑换多少新币,而这些被回收的纸币,并不会直接在银行手中销毁,会先储存在仓库中,然后定期送往中国人民银行。

因为回收多少货币,就意味着央行需要向市场补充多少货币,否则就可能影响到人民币的发行量,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这些回收后的人民币一般会进行粉碎处理,避免它们再次流入市场,而粉碎后的人民币基本上没有被修复的可能性,但央行也不会随意处置它们,往往会被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经过多重工艺后,让破损人民币重新变成纸张。

鈔票 破損

图为人民币

而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将人民币碎片作为燃料,要知道一些带有污渍的纸币就不再有回收利用的价值,并且也难以被重新加工成纸张,所以焚烧它们是最合理的选择,当然这也不是简单的焚烧,而是用它来发电,从而继续发挥余热,就算是燃烧后的灰烬,也可以作为建筑材料或者肥料使用。

如今,随着移动支付的不断普及,再加上数字人民币的出现,纸币已经较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采用数字人民币后,就可以大幅度减少纸币破损回收的情况,其实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毕竟印刷钱币的过程中,就需要消耗不少的资源,所以说,数字人民币绝对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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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票 破損

▲同事竟用釘書機將4張千鈔釘起來了。(圖/翻攝自Facebook/爆怨2公社)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許多人都曾拿過「有破損」的鈔票,不過也有些人,正是致使鈔票毀損的加害者。一名女網友先前看到同事竟用釘書機將4張千元鈔票釘在一起,讓她當場傻眼,不知道錢是否還可以使用,「這會有影響嗎?」對此,台灣銀行則表示,只要把釘書針拔起來,就可以繼續使用了。

這名女網友在「爆怨2公社」上,PO出「破了2個小洞的千元大鈔」照片,她無奈的表示,「我有同事把4張千鈔用釘書機釘起來了」,她傻眼之餘,又想到錢要趕緊拿給處理會計業務的同仁,因此不知道要不要將上頭毀損的事情說出來,「這會有影響嗎?」

貼文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回應,「這是萬分之一破損,可在收受範圍內」、「微損無妨,不過顯示出你同事有種死別人干我屁事的人格,謹慎相處」、「可以用,不過你同事若非無知過度,就是心態可議,注意提防」、「毀損國幣是有罪的唷」、「不影響使用,但是請特別留意一下同事是有意還是無意這麼做」、「迴紋針是好東西」、「可以拿去銀行換新的」。

經《ETtoday新聞雲》記者詢問後,台灣銀行的客服人員表示,基本上只要將鈔票上的釘書針拔除,就可以繼續使用,雖然有破損,但還可以辨認,因此也可以拿到銀行更換;不過,若是有民眾為了紀念而護貝鈔票,就不能換了。

此外,針對毀損國幣的部分,「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則指出,「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毀損額五倍以下罰金。

>>新台幣鈔券兌換事宜:
1.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者,全額收兌。
2. 紙幣破損,而片片能吻合者,全額收兌。
3.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三以下者,照半額收兌。
4. 紙幣餘留部分不及二分之一者,不予收兌。
5. 遭火災焚燬鈔券,經調查局鑑定後,憑其證明核兌之。
6. 紙幣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者,不予收兌。
7. 紙幣有故意損壞嫌疑者,不予收兌。
8. 紙幣拼湊成張不能吻合者,不予收兌。


「舊臺幣」與「舊版新臺幣」說明

「舊臺幣」:係指民國38年6月15日以前臺灣銀行發行之鈔券,此類鈔券已停止流通及停止兌換。民國38年6月15日臺灣省政府公布「新臺幣發行辦法」,實行幣制改革,發行新臺幣。
「舊版新臺幣」:係指政府於民國38年6月15日以後發行之新臺幣,經政府公布自特定日起停止流通之貨幣。此類貨幣雖自公布日起停止流通,惟仍可持向臺銀各營業單位兌換等值新臺幣。

有關各種停止流通舊版新臺幣券幣說明如下

  1. 票面載有「臺灣銀行」字樣之各類舊版新臺幣鈔券,除新臺幣發行五十週年紀念性伍拾圓塑膠鈔券外,已於民國91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
  2. 民國68年以前發行之伍圓硬幣、壹圓硬幣(除慶祝總統 蔣公八秩華誕及響應聯合國糧農組織糧食增產運動紀念幣外)、伍角硬輔幣(民國38年版銀幣、43年版合金幣、62 年以前各年版黃銅幣)已於民國71年12月8日起停止流通。
  3. 民國81及82年製版之伍拾圓鎳黃銅梅花幣已於民國91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民國85至90年製版之伍拾圓雙色幣亦於民國93年7月1日起停止流通。
  4. 票面載有「中央銀行」字樣,無光影變化箔膜之舊式壹仟圓券(88年製版)及伍佰圓券(89年製版),已於96年8月1日起停止流通。

 上開停止流通舊版新臺幣仍可持向本行國內各營業單位等值兌換。

新臺幣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日起改由中央銀行發行

破損新臺幣鈔券兌換事宜


  1.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者,全額收兌。
  2. 紙幣破損,而片片能吻合者,全額收兌。
  3. 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三以下者,照半額收兌。
  4. 紙幣餘留部分不及二分之一者,不予收兌。
  5. 遭火災焚燬鈔券,經調查局鑑定後,憑其證明核兌之。
  6. 紙幣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者,不予收兌。
  7. 紙幣有故意損壞嫌疑者,不予收兌。
  8. 紙幣拼湊成張不能吻合者,不予收兌。

偽造及行使偽造新臺幣相關規定

偽造新臺幣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使偽造新臺幣

刑法第196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他規定

刑法第200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新臺幣: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