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北國稅審一字第0910226523號函

審查一科

公告單位:審查一科

日期文號主旨公示送達
公文及名冊
111年10月21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10029847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1年6月16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10017807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1年4月26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10012321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0年9月9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26985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0年8月17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24314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0年8月10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23423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0年8月6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23001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0年7月29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21757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0年5月25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17200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0年2月24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06572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110年2月24日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100006554號 公示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通知書 pdf

更新日期:111-11-02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是探討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該如何列帳的問題,事實上政府補助款雖然取得不易(因為要申請和評選),也不用還款(是補助嘛!當然不用還),但在列入稅賦方面仍需注意。政府補助款是必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次執行計畫的廠商或許會遺漏導致公司遭到處罰,這點切記要注意。以下我們以SIIR計畫為例,來仔細瞧瞧政府補助款相關的稅賦規定:

相關之稅賦

稅目

參考法令

一、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財北國稅審一字第0910226523號函謂營利事業依規定向政府申請補助之開發經費,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二、非營業稅法課徵範圍

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75/5/6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

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84/9/11台稅二發第841649923號函

主旨:廠商依行政院訂定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向政府領取之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毋須課徵營業稅。

說明:二、依行政院84/6/30(84)23699號函修正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民間事業依該辦法開發完成之主導性新產品,所取得之各種智慧財產權歸該民間事業所有。故廠商向政府領取之該項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物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SIIR計畫作業手冊)

由上表我們可以清楚的得知「營利事業依規定向政府申請補助之開發經費,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而在營業稅方面則是「廠商依行政院訂定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向政府領取之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毋須課徵營業稅」,所以營所稅和營業稅可不要傻傻分不清楚搞錯而被罰款哦。

[新聞]問答╱接受政府補助企業應列年度收入:

http://udn.com/news/story/7243/623726-%E5%95%8F%E7%AD%94%E2%95%B1%E6%8E%A5%E5%8F%97%E6%94%BF%E5%BA%9C%E8%A3%9C%E5%8A%A9-%E4%BC%81%E6%A5%AD%E6%87%89%E5%88%97%E5%B9%B4%E5%BA%A6%E6%94%B6%E5%85%A5

A:貴公司擬申請SBIR補助,依財北國稅審一字第0910226523號函謂營利事業依規定向政府申請補助之開發經費,應計入當年度所得稅額課稅。另財政部賦稅署750506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因此,貴公司若有取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當年度之收入,據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因該補助款免開立發票,會由政府單位填發免扣繳憑單,貴公司應依據免扣繳憑單金額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全文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所涉課稅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104年12月30日移文單轉貴公司104年12月30日臺
證交字第1040206922號函辦理。
二、按「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
、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
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
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6條所明定。
三、次按「二、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相關課稅規定:(一)出借人向借券
人收取之借券費用,其營業稅及所得稅課稅問題:1.營業稅部分: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
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其法律關係應屬消費
借貸,則出借人向借券人收取之借券費用,即為出借人提供有價證
券與借券人使用、收益所收取之代價,故屬出借人銷售勞務之行為
,應由出借人依法繳納營業稅。至其營業稅課徵報繳事宜,如出借
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則由其固定營業場所依營業
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2.所得稅部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借券費用,係出借人在我國境
內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行為而產生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 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二)借券人給付予出借人之權益補償(現金權益及有價證
券權益),其營業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2.所得稅部分:本
案借貸制度之出借標的證券(限證交所認可之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
)均屬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權
益孳息,應由借券人依規定補償出借人,前述權益補償係出借人持
有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而產生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 8條規
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出借人應依同法第 3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權益補償款課徵所得稅規定如下
: (1)有價證券之權益孳息由借券人領取時:......出借人收取之
權益補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核屬股利所
得;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為出售有價
證券之收入,應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2)有價證券之權益
孳息由借、貸雙方以外之第三人領取時:......借券人出售借入標
的證券可視為代替出借人出售有價證券,其返還出借人之權益補償
應全數視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其中有價證券權益部分,借券人
不論以有價證券或等值現金返還,均應依除權參考價計算出售有價
證券收入,並依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為財政部96年 8月
20日臺財稅字第 09600210970號令所明釋。
四、是參酌前揭規定,出借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其取得借
券費用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與取得權益補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分
敘如下:
(一)借券費用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課稅規定:
l.營業稅:出借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屬營業稅法
第 6條所稱之營業人者,其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之代價,尚
無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疑慮。
2.所得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借券費用,係出借人在我國境
內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行為而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
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2條規定課徵綜
合所得稅,借券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
規定扣繳及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權益補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收取之
權益補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屬股利
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
計算超過面額部分,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於證券交易所得
停徵期間,免予課徵所得稅。
正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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