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三個可以請外勞嗎?

行政院核定「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勞動部已完成相關法規修正,並指定自111年4月30日起實施。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以上僑外生,符合薪資與技術條件規定標準,可由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次許可最長3年,期滿可申請展延,且無工作年限的限制,將能留用資深移工及我國自行培育的僑外生,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關於申請中階技術人力之適用對象、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申請人數、雇主申請及管理、轉換雇主、收費標準等規範,勞動部已同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等法規命令及其相關行政規則,並均於111年4月29日發布,指定4月30日實施。

勞動部表示,「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開放海洋漁撈、製造業、營造業、農業(限外展農務、蘭花、蕈菇、蔬菜)及看護工等中階技術工作可由外國人從事;至於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的資格與聘僱移工資格相同,例如製造業應屬於特定製程行業並取得經濟部認定函,始得申請聘僱,且針對每個行業,都有訂定其申請比率或人數限制。以某製造業公司適用移工核配比率20%為例,該公司中階技術人力比率為移工核配比率之25%,即為5%(20%*25%=5%),且該公司同一勞保證號內所聘僱移工人數、中階技術人力人數與外國專業技術人數加總,不可超過總員工數的50%。

此外,外國人資格,則應同時具備年資、薪資與技術條件等規範,移工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至少應連續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或已達《就業服務法》累計工作年限時,始得轉換身分為中階技術人力;另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3萬元,從事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若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每月總薪資則應達2.4萬元,另基於留才考量,首次聘僱副學士僑外生每月經常性薪資為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且外國人同時應具備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條件之一,始符合申請資格。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為兼顧保障國人就業及留用優秀人才,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仍須踐行國內求才招募程序,招募人數不足者,始得就不足人數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至於管理部分,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之健康檢查、入國或接續通報、生活管理、地方政府訪查、解約驗證及轉換雇主等規定,原則均與移工現行規定相同,以保障中階技術外國人權益。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許可前,應先取得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併同雇主國內求才證明、申請書表、地方政府開立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等文件,透過「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網路申辦。另相關法規、申請書表及QA,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網址為: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或撥打1955、02-8995-6000專線詢問。

需由合格醫院的醫生,為受看護者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主要是針對自主生活能力來評估;也可請長照管理中心協助,為不便出門的受看護者在宅鑑定。其中有一點要注意,巴氏量表的開立醫院必須是衛生福利部核可的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醫院名單可以查詢衛生福利部公告,另外,巴氏量表總共分成三個部分,一定要確認醫院都有開立喔!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暨 巴氏量表」裡有3張表單: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由醫療人員開立的治療經過、預後及醫師囑言,以及受看護者的照護需求評估。
  2. ﹝健康功能附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
  3. ﹝巴氏量表﹞:評估在進食、移位、個人衛生、如廁、洗澡、平地走動、上下樓梯、穿脫衣褲鞋襪、大小便控制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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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健康功能附表與巴氏量表(圖片來源: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開立,受看護者的條件符合下述任一項情形,就有申請外籍看護的資格:

  1. 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
  2. 滿80歲,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60 分) 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3. 滿85歲,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4.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 0 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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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的工作內容

外籍看護的工作,是為被照顧人在「生活無法自理」的面向上,提供照顧相關的工作(延伸閱讀:常見的看護工作有那些?)。若指派看護從事與被照顧人無關的工作(例如幫全家人準備便當、接小孩上下學),就是違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不僅會被罰鍰,更可能廢止雇主的召募聘僱許可喔!

申請流程:醫院→長照科→勞動部

簡易了解外籍看護申請流程,可參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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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要申請外籍看護前,都需先經過「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無法媒合本國籍的照顧服務員後,才能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看護。也就是在申請外籍看護前,必定要經過「1.醫院」→「2.長照科」→「3.勞動部」審核認定。

※備註:外籍看護申請流程可能隨時變動,欲申請外籍看護者,請電洽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諮詢。

(一)醫院:基本資料傳遞單

在完成受看護者的自主生活能力評估後(即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需要在14到60天內,完成「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這份文件上會有申請人資料、醫院評估結果、長照科的評估結果。在填寫完申請人資料後,可由醫院必須填寫醫院評估結果,並連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健康功能附表」寄送到衛生局長照科審核。

(二)衛生局長照科:優先推介本國籍照服員,回傳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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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基本資料傳遞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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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求才登記

根據勞動部的規定,長照科在審核時,會優先推介由政府補助的「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長照科會與申請人聯絡,請申請人回傳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申請人與受看護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利長照中心媒合所用。若比對後無符合條件的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或是申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媒合結果,長照中心才會將案件轉送至勞動部,由勞動力發展署審查外籍看護的招募。

(三)勞動部:頒定聘僱許可函

在將「求才登記表」回傳至長照中心後,申請人就可以在3天內,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頒定「聘僱許可函」。勞動部審核通過後,就會核發許可的公文證明給申請人,就可利用這份公文證明,來辦理外籍看護的招聘用了!

聘用能夠直接從國外聘僱,或透過台灣的外籍看護仲介公司協助。採取直接聘僱者,可以上勞動部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諮詢;若透過仲介公司辦理,也可以到勞動力發展署的機構評鑑結果查詢,以挑選品質優良、對勞雇雙方皆友善的仲介公司。

僱用外籍看護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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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扣留看護的證件與財物

現行法律規定,雇主不可扣留或侵占聘僱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健保卡或財物,就算是以代為保管之名也不行。更多外籍看護聘僱相關法規,請參考「就業服務法」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二)尊重不同的文化

外籍看護與我們來自不同的文化背景,除了完成強制性的「雇主聘前講習」外,也要多與家裡的外籍看護溝通,尊重彼此間的宗教信仰、飲食習慣等文化差異,建立良好的雇傭關係。

(三)給外籍看護工適當的休息

外籍看護常是24小時、全年無休的工作。給予他們適當的休息時間,對看護的身心狀態也有很大的幫助。例如到了每年的「齋戒月」時,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們則會在日間停止進食、飲水,並於早晚進行禱告等;若家中有僱用信仰伊斯蘭教的看護,也可在此期間讓他們放假或休息。

當外籍看護需要休息時,可以利用「【家天使】照顧服務媒合平台」來補足照顧的空窗期。【家天使】的照顧服務員均具備國家級認證資格,並通過面試與體檢。只要透過官網或APP註冊會員,就能隨時送需求、快速找服務,還可事先與照服員在『聊聊』上溝通,提供您最透明且專業的照顧服務。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2021年6月)為止,臺灣引進移工(外籍勞工)人數達70餘萬,其中約有37萬為女性[1],這些女性移工分別在製造業工廠擔任作業員,或是在養護機構擔任機構看護,或是在個別家庭擔任看護工或幫傭。將近6成的女性移工都是20歲至35歲身體健康的育齡女性,因此移工懷孕議題難以避免,不論雇主或移工本身都應該了解相關規定。

關於懷孕移工所面臨的抉擇與保障,從懷孕、生產到養育,有以下許多值得討論的著眼點。

一、臺灣是否有移工禁孕條款?

首先,臺灣對移工並沒有規範任何禁孕條款。不論國籍、業別,所有受僱者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因此家庭看護及幫傭雖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在臺灣懷孕生產的權利一樣受到保障。

然而,移工懷孕不一定直接指向生產,或有身心、家庭及優生保健考量,可選擇合法人工流產,並依按懷孕週數享有產假,使移工的身心獲得足夠休養,再回到工作崗位上[2]。

二、從懷孕到生產有哪些法律保障?

(一)懷孕會被解僱嗎?自請離職會被遣返嗎?

若移工決定繼續妊娠,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3],雇主不可以因為勞工懷孕或生產,就將他解僱,也不能要求他離職或給予歧視性待遇,雇主如果違反規定,得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4],聘僱許可也會遭到廢止,並管制雇主2年不得再聘僱移工[5]。

另一方面,倘若移工因孕期身心不適,而主動提出離職,是否就必須立即離境呢?一般情形下,移工必須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找到新雇主,才能繼續在臺灣工作及合法居留。但懷孕移工因為情況特殊,可以檢具懷孕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向勞動部申請暫緩轉換雇主,並留在臺灣待產[6]。而原雇主聘僱其他移工的權益同樣受到保障,如果離職移工因懷孕暫緩轉換雇主,雇主不需等到移工另行受聘,即可聘僱其他移工[7]。

(二)懷孕有哪些假?期間是否有薪水?

雇主、移工除了要知道懷孕不是解僱的理由,更要注意移工所受的母性保護和本地勞工是一樣的:產前享有5日的產檢假,生產前後享有8周的產假,配偶享有5日陪產假[8]。

產檢假、陪產假薪資雇主應該照給[9],而產假薪資規範則略有不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廠工或機構看護工等移工,產假期間可以依工作是否滿6個月而領全薪或半薪[10],產後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11]。而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由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儘管享有8周的產假,雇主卻沒有給付產假薪資的義務。

三、移工可以在臺灣把孩子生下來嗎?小孩可以留在臺灣嗎?

不論移工選擇繼續工作或暫停工作,都可以在臺灣將小孩生下來。申請暫緩轉換雇主的移工生產後,可以向勞動部申請續行轉換雇主,只要在一定期限內有新雇主願意聘僱,產後的移工媽媽也可以在臺灣繼續合法的工作。而且因為移工也有健保,可以使用健保在醫院生產,新生兒出生後也可以依附合法居留的媽媽或爸爸而立即取得健保[12]。另外,只要移工有能力扶養,新生兒就可以和該移工一起在臺居留[13]。

附帶一提,新生兒雖然可以有健保、在臺居留,但臺灣的新生兒國籍認定原則上採屬人主義[14],跟美國的屬地主義不同,如果父母都不是臺灣人,新生兒會以父母親的國籍為國籍。

四、可以回國生小孩,同時保有工作嗎?

這麼看來,移工想要保有工作權是否就必須在臺生產呢?對於很多準媽媽移工而言,由於經濟條件、支持系統等考量,在臺灣生產不一定是最佳選擇。那麼,移工能不能利用產假返鄉生產後,再來臺繼續工作呢?

移工返鄉再入境需要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15],並在重入國許可效期內返臺。至於重入國許可可以允許移工出境多久?雖然原則上是1個月,但只要在居留證有效期間內,都可以由勞雇雙方議定,向移民署申請效期更長的許可[16]。因此,待產的移工也可以與雇主約定一定期間做為產假,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即可於產前返鄉待產,於產後再持重入國許可返臺繼續工作。

若是移工在臺生產後,難以同時兼顧育兒和工作,而想將新生兒帶回母國交由家人照養,亦可向母國政府辦妥該新生兒旅行文件,在居留證有效期間,循前面提到的勞雇議定休假、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等流程辦理出入境,以保有工作權。

五、結論

臺灣並沒有移工的禁孕條款,反而禁止雇主因為A懷孕、生產,就將他解僱、遣返,A可以享有產檢假、產假,先生也有陪產假,但若實在無法兼顧工作而必須離職,也可以辦理暫停轉換雇主程序,產後再行就業。A如果選擇在臺灣把孩子生下來,小孩可以合法享有健保及居留權,不會被送養。即使A想要回國生產,或是在臺生產再把小孩送回母國,都可以向移民署申請重出國許可,並注意母國的相關出入境規定,確保再次來臺繼續工作的權利。關於移工在不同聘僱樣態時懷孕生產要注意的權利、事項,可以參考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