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 甲 持 金錢 債權 執行 名義 聲請 法院 就 債務人 乙 所有 A 車 為 強制 執行 法院 於 101 年 9 月 15 日 上午 10 時 執行 查封 A 車 經

問題詳情

51 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強制執行,經法院於民國 105 年 9 月15 日上午 10 時於 A 地現場執行查封完畢,適乙已與第三人丙申請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於同日上午 11 時辦妥登記為丙名義,法院之囑託查封登記函係於當日下午 3 時到達地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到達地政機關時,始發生查封之效力
(B)A 地既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之查封不生效力
(C)乙、丙就 A 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對甲不生效力
(D)丙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甲之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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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85714
統計:A(0),B(0),C(2),D(3),E(0)

用户評論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到達地政機關前,始發生查封之效力:現場查封完畢(參強執法第76條第3項)(B)A 地既移轉登記仍為乙所有,法院之查封生效力(同上) (C)乙、丙就 A 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對甲不生效力(同上) (D)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甲之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先生效,A地仍為乙所有(同上) 

一、甲持 A 法院核發命債務人乙應給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100 萬元之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乙住所地 A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乙住宅內之動產及乙所有坐落於 B 法院轄區內之 C 土地一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 法院可否直接函請 C 土地之管轄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暨逕赴 C 地現場實施查封?(5 分)
(二)債務人乙若主張其從未欠甲款項,與債權人甲並無債務存在,究應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抑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求救濟?(15 分)
(三)若債務人乙主張其從未接到該支付命令,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問執行法院應否審查該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乙?(10 分)
二、關於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債務人下列財產應如何執行?
(一)債務人乙名下汽車一輛,現場查封時,該車為債務人之友人丙占有使用中,丙表示該車係向乙借用,拒絕交予執行人員查封。(15 分)
(二)債務人乙前於另案強制執行事件中,拍定買受他債務人所有之 A 地一筆,已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尚未持該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0 分)
(三)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丁買受 B 地一筆,嗣經民事判決確定,丁應將 B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惟乙迄未持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 B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 B 地所有人仍為丁之名義。(15 分)
三、乙向甲承租 A 屋,租期屆滿,乙未交還 A 屋,甲乃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本於租賃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乙交還租賃物「A 屋」,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此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乙交還 A 屋。詎第三人丙具狀聲明異議,表示其於 107 年 1 月 1 日向乙承租 A 屋占有使用迄今。如丙之異議屬實,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可否強制丙遷讓交還 A 屋予甲?(10 分)
四、甲向乙買受 A 地一筆,因乙拒絕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為保全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乃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禁止乙就 A 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查封 A 地在案,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設乙之其他債權人丙,為保全其對乙之金錢債權,聲請法院對乙為假扣押裁定獲准,丙即持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對乙為假扣押強制執行,並請求法院查封 A 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二)設乙之其他債權人丁,取得對乙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拍賣上開假處分查封之 A 地,執行法院應否准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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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魔不是青面獠牙,會顯得甜甜蜜蜜,讓你見到他,就不想離開他】
債權人 甲 持 金錢 債權 執行 名義 聲請 法院 就 債務人 乙 所有 A 車 為 強制 執行 法院 於 101 年 9 月 15 日 上午 10 時 執行 查封 A 車 經
【名稱】
債權人 甲 持 金錢 債權 執行 名義 聲請 法院 就 債務人 乙 所有 A 車 為 強制 執行 法院 於 101 年 9 月 15 日 上午 10 時 執行 查封 A 車 經


強制執行法(含概要)申論題庫彙編『107單元』

【科目】包括。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各年度考題☆★

。111年(6)。110年(6)。109年(6)。108年(5)。107年(6)。106年(6)。105年(6)。104年(4)。103年(4)。102年(4)
。101年(5)。100年(5)。99年(6)。98年(7)。97年(7)。96年(3)。95年(4)。94年(6)。93年(3)。92年(5)。91年(3)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
01司法事務官〈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02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強制執行法〉
。111年01。111年02
。110年01。110年02。109年01。109年02
。108年01。108年02。107年01。107年02
。106年01。106年02。105年01。105年02。104年
。103年02。102年02。101年02。100年02。99年02
。98年01。98年02。97-1年01。97-1年02。97-2年02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
01司法官〈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02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
。111年02。110年02。108年02。107年02。106年02
。103年02。102年02。101年02。100年02
。99年01。99年02。98年01。98年02
。97年01。96年01&02。95年01。94年01。94年02
。93年01&02。92年01&02。91年01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
。執達員、執行員
。111年。110年。109年。108年。107年。106年
。105年。104年。103年。102年。101年。100年。99年
。98年。97年。96年。95年。94年。93年。92年。91年
(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
司法行政〈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110年。108年。106年。104年。102年
。100年。98年。96年。94年。92年
(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民間之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PS.國際公法相關申論題庫
。111年。109年。107年。105年。103年。101年。99年
。97年。95年。94年。93年。92年。91年
(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
。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111年。110年。109年。107年。105年。104年。103年
。102年。100年。99年。98年。97年。95年
(7) 公務人員升官等簡任考試。司法行政 。94年。92年
(8)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
執達員
。109年。106年。105年。101年。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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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

11101。(1)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於第一審法院取得對債務人乙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准許甲提供擔保後予以假執行,甲乃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法院予以假執行。假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第二審法院准予停止執行,該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拍賣 A 動產定有底價而無人應買時,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表示願承受 A 動產。越數日,甲後悔不願承受,並拒絕補繳差額。如本件別無其他債權人,而 A 動產顯有拍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25分)

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其訊問可否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方式為之?又法院所欲選派之檢查人是否為該條項之利害關係人?(25分)

四、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存在,乙對該債務亦對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甲以該債務屆清償期,未獲乙清償為由,提出抵押權登記簿、債權憑證等,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該法院裁定予以准許。乙以其與甲間並不認識,其並未設定抵押權於甲等語為辯,不服上開裁定而提起抗告。試問:抗告法院對乙之抗辯是否須予以審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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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1)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7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A 地及 B 地,經執行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3日實施查封後,甲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於 111年6月6日亦聲請強制執行 A 地。執行法院是否應為丙查封 A 地?丙就 B 地之拍賣價金得否分配受償?(25分)

二、買受人甲訴請出賣人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聲請法院宣告假 執行。甲取得假執行宣告之判決後,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A 地,甲之其他金錢債 權人丙及丁分別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將 A 地拍賣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按乙、丙、丁所申報之債權額(均為 200 萬元),各分配 100 萬元。乙主張丙之債權為假債權,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獲勝訴判決確定。執行法院應如何重新分配?(25分)

四、勞工甲因認雇主乙違法解僱,訴請確認甲、乙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聲請在本案判決確定前乙應繼續僱用甲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裁定准許甲之聲請,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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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2)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執命債務人乙應將占用 A 地號土地(下稱 A 地)之違建物(土 石造房屋)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甲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乙僱工自行拆除該違建物,由執行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點交 A 地予甲後執行終結。惟甲於同年7月22日向執行法院具狀主張,乙於執行法院點交土地完畢後,於同年7月16日於 A 地上建造輕鋼架房屋,復行占有 A 地,故聲請續為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應否徵收執行費?(25分)

二、債權人甲執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承租房屋內保險箱中之金條及珠寶等動產。執行法院現場執行時,乙拒不到場開門及打開保險箱,到場之鎖匠依其專業判斷,認需破壞該鐵門始能入內。試問:執行法院得否破壞鐵門入內?又倘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後,無法打開乙所有之保險箱,能否強力毀鎖而開啟?請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三、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董事長甲長期掌控公司,但公司近年來績效不佳,虧損多年,而市場派的公司大股東乙不滿公司經營團隊表現,遂透過公開收購股份方式,掌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份。請說明依公司法之規定,乙得否逕自召開臨時股東會?(25分)

四、甲於 2020年7月1日新購置電動機車一部,並於同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機車綜合損失險及機車竊盜險。甲的電動機車於同年9月1日失竊,甲雖於失竊隔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但甲一直到 2020年11月才通知乙保險公司,並請求理賠。試問:
(一)乙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為何主張?(10分);
(二)又如甲之電動機車失竊時,其放在機車置物空間之公事包中的印章和支票亦同時失竊,丙因不明原因取得此印章和支票,遂冒用甲的名義簽發支票一紙用以向丁購買手機。丁將支票背書轉讓予戊,戊向銀行提示付款,因甲存款不足被退票,戊能否要求甲、丙、丁負票據之責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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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6)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執命債務人乙應將占用 A 地號土地(下稱 A 地)之違建物(土 石造房屋)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甲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乙僱工自行拆除該違建物,由執行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點交 A 地予甲後執行終結。惟甲於同年7月22日向執行法院具狀主張,乙於執行法院點交土地完畢後,於同年7月16日於 A 地上建造輕鋼架房屋,復行占有 A 地,故聲請續為執行。試問:執行法 院應如何處理?應否徵收執行費?(25分)

二、債權人甲執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承租房屋內保險箱中之金條及珠寶等動產。執行法院現場執行時,乙拒不到場開門及打開保險箱,到場之鎖匠依其專業判斷,認需破壞該鐵門始能入內。試問:執行法院得否破壞鐵門入內?又倘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後,無法打開乙所有之保險箱,能否強力毀鎖而開啟?請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三、A 國人甲男長期旅居於 B 國,其白手起家在當地創立公司,並苦心經營讓公司版圖逐漸擴大,累積了許多資產,其後由於年事漸高,在執行力和記憶力都不復當年的情況下,只好將公司事項交由其獨子乙男(A 國 籍)經營。事實上,甲在 C 國有一非婚生子女丙女(C 國籍),但甲從未 對其進行認領,多年來甲一直對此事掛念在心。由於甲退休後開始忘東忘西,偶爾甚至會出現短暫失憶的症狀,甲意識到自己罹患失智症初期,趁著症狀尚未嚴重也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前,至 B 國公證機關,依 B 國法律訂立公證遺囑,並於遺囑中表示其為丙之生父,欲對丙進行認領。其後,甲在 B 國死亡,丙得知甲於遺囑中對其所為認領後,便向乙請求 進行遺產分割。乙則主張:(1)甲於訂立遺囑時,已有失智症狀出現,雖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其已不具有遺囑能力,該遺囑無效。(2)依據 A 國法律關於公證遺囑之規定,所謂公證人係指 A 國之公證人而 言,B 國之公證人在 B 國所為之公證行為,並不具備 A 國法上公證之效 力,故該遺囑未合法成立。(3)雖然 B 國和 C 國法律皆承認得以遺囑認 領非婚生子女且不須被認領人之同意,但 A 國法律規定認領不得透過遺 囑為之且須經被認領人同意,故甲對丙所為之認領無效。針對上述乙所為之三項主張,試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說明各項主張中所應適用之法律為何國法律?(30分)

四、何謂「特徵性債務原則」?試闡述此原則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之應用,並舉例說明特徵性債務之判斷方式。(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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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3)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4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日與乙訂立租賃期間至 111年1月1日止之加油站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經公證(系爭契約為附件),將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加油站出租於乙經營,約定乙應繳付甲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600 萬元(下稱系爭保證金),於契約期滿返還加油站,而乙無契約所定未履行事項時,由甲無息返還,公證書亦載明如甲未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嗣乙以租期屆滿,甲未依約返還系爭保證金為由,於 111年4月1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甲以乙尚未返還加油站,不得請求返還系爭保證金為抗辯。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持法院命乙遷讓返還 A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 名義,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聲請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臺北地院於同月21日核發執行命令,乙對之聲明異議,經臺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臺北地院於 111年4月1日檢卷送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後,於臺高院為裁定前之同年5月5日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使歸甲占有。試問:臺高院就該抗告事件應如何處理?(25分)

三、債權人甲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土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 於民國111年6月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投標人丙以載有受款人而未經其依規定背書之支票為保證金參與投標,開標結果,丙出價最高,則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以禁止債務人甲就其所有 A 房屋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禁止甲處分其應交付與 債權人乙之A 房屋,並予以查封完畢;另有金錢債權之債權人丙亦對甲 取得給付金錢之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試問:丙能否持之向臺北地院聲請拍賣 A 房屋,以資受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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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5)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9048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乙合夥商號(簡稱:乙商號)以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向甲購買醫療器材一批,雙方並於公證人前作成買賣契約公證書,且於其上載明如買賣價金未於清償期支付者可逕受強制執行。試問:若乙商號之合夥財產僅有 150 萬元,經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甲可否持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對乙商號之合夥人 A、B、C之各自其他私人之財產執行?另如甲於前 開公證書作成後將其債權讓與給丙,丙可否持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25分)

二、甲以對乙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乙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已清償系爭借款之事實,以及因乙另對甲有 700萬元之債權,未曾據之行使過抵銷權,在此行使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分)

三、乙欲於其 A 地上建造 B 商場,故向甲借款,乙並就其所有之A 地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於甲,其後於法院查封 A 地 前,乙又將該地出租給丙。乙於清償期屆至未還款 1,500 萬元。甲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地,獲得 1,500 萬元准許拍賣 A 地之裁定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且法院將丙與乙間之租賃關係除去後拍賣。如A 地以 2,000 萬元之價金拍定給丁,試問如丙主張其與乙間之租賃關係 成立於抵押權之前,其有何救濟方式?若乙尚欠戊 400 萬元,丁於拍定後未於期限內繳納價金,法院定期再拍賣 A 地,戊得否於再拍賣程序終 結一日前聲明參與分配?(25分)

四、我國人甲於 2021年暑假期間至 A 國遊學,當時年齡為 18 歲,在遊學期 將屆滿返國前,甲為留下紀念,特別至 A 國有名的乙公司,以美金 3 萬 元之價格訂購名錶一只,並明示約定以 A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數日後 乙公司通知甲前往取錶並請求甲付清價款,甲遂表示,雖然 A 國法規定 滿 18 歲為成年,但依中華民國法律其尚未成年,該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因此拒絕付款。不久後,甲搭機返回我國,乙公司為請求甲清償款項,遂至甲之住所所在地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該契約已約定適用 A 國法,且為保護行為地之交易安全,甲依 A 國法有行為能力,就 其在 A 國之法律行為,應視為有行為能力。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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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

11001。(1)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住在臺南市的甲,於民國110年2月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未記載付款地及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向住在臺中市之友人乙借款,並在本票上記載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則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後因乙多次向甲催討借款無結果,甲也遷居臺中市。乙乃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試問受理本件聲請案之法院就下列三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一)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8分)
(二)聲請狀未記載本票提示之日期。(7分)
(三)聲請狀請求甲應給付 50 萬元及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支付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10分)

二、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向銀行抵押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約定分7年攤還本金及利息。隔年甲因另購其他房屋,乃將房地出售予乙並辦竣移轉登記,約定由乙繼續按月清償前開借款。今年因疫情關係,乙失業無力清償貸款,銀行乃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人就本件聲請案應以何人為相對人?(7分)
(二)債權人可否不拍賣抵押物,而另行起訴請求甲清償借款?(8分)
(三)法院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前,應通知何人就本件聲請案陳述意見?請說明理由。(10分)

三、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拆屋還地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之另名債權人丙聲請對債務人前開房屋執行假扣押,且經法院將房屋執行假扣押查封完畢。俟丙取得對債務人清償借款之勝訴確定判決後,然債務人之前開房屋業經拆除執行完畢,只餘存鋼筋、木材等建材。請問法院是否可依債權人丙之聲請,逕將餘存之建材拍賣抵償債權?(25分)

四、甲積欠乙借款新臺幣 50 萬元,經乙多次催討拒不清償,乙乃向法院訴請清償借款,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抗辯。法院乃判決乙勝訴確定。乙旋持該勝訴判決聲請查封甲所有之土地。則在:
(一)拍定前甲以乙之借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提起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5分)
(二)第三人丙則以在查封之土地有抵押權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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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1)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7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以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執行程序進行中,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另一債權人丙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前,已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且併案執行,執行法院應否經丙之同意?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始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執行,原延緩執行之效力,是否及於丙?(12分)
(二)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執行,且亦同意延緩執行。原期限屆滿後,甲再聲請延緩執行獲准。第二次延緩執行期限屆滿後,甲經執行法院通知,於 10日內聲請續行執行,丙則聲請延緩執行至少二個月,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二、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由聲請假扣押,於民國110年5月1日收受假扣押裁定後,於同年月2日即供擔保,並於翌(3)日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之A 屋,惟 A 屋僅值 500 萬 元。數月後,甲發現乙尚有另一棟價值 700 萬元之B 屋,乃聲請追加查 封 B 屋,執行法院准予再查封。乙聲明異議,主張甲對 B 屋之強制執行 聲請,已逾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之30日,不得聲請執行。請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三、債務人甲有 A、B 二筆土地,其中 A 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嗣有他 債權人聲請執行甲所有之A、B 二筆土地,乙亦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就 A、B 二筆土地以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已進行至特 別減價拍賣程序,惟仍無人應買。此時拍賣程序中到場之乙,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當場就 A 地依法聲明承受。請問:執行法院得否許其承受?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四、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乙之債權人丙[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下稱前案),所查封之機具一組(經鑑價為 600 萬元)為甲所有,非屬乙所有,請求撤銷該項執行程序;並於訴訟繫屬中,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停止執行之聲請,應由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或前案之執行法院裁定?法院如准甲之聲請,應以如何標準定出「相當並確實之擔保」?(12分)
(二)倘甲供擔保而停止執行程序後,在訴訟進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丁亦持有效之執行名義(執行債權 300 萬元),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強制執行(後案),被併入前案執行。此時,丁聲請執行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拒絕所請,是否有理?甲為達其停止執行之目的,應如何處理?(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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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6)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取得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乃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有之A 房地,執行法院於查封後鑑價並定期拍賣 A 房地,於拍賣期日由丙拍定, 嗣丙繳交價金,執行法院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丙。於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丙後,乙以其久居國外,不知 A 房地被查封之事,且其僅欠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而被查封之A 房地價值超過 3,000 萬元,況其尚有動產可供查封,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及方法顯然違法暨侵害其權利為由,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拍賣程序,此時,執行法院該如何處理?(25分)

二、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之房地時,應買人甲投標後,於投標時間未屆滿前(即鈴聲尚未響起,標匭仍未封閉前),即向執行法院表示撤回投標,則甲撤回投標之效力為何?又應買人乙於投標單上將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書寫錯誤,然乙係出價最高者,則乙是否得標?(25分)

三、我國籍人甲在 2018年於美國住所訂立信託聲明書,以自己為受託人約定於甲死亡時,應將其持有之美國公司 A之股權利益,用以支付甲之我 國籍配偶乙與我國籍子女丙、丁三人之生活所需,並俟乙死亡後,始分配剩餘股權利益予丙、丁。該信託聲明書未明定應適用之法律。甲於 2020年死亡後,乙、丙、丁即向我國法院提起遺產分配之訴,請求分配甲信託之A 公司股權利益。試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一)應如何定性本事件?(10分)
(二)應如何適用準據法為裁判?(20分)

四、試舉我國法律明文賦予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事件享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規定,並加以說明之。(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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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取得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乃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有之A 房地,執行法院於查封後鑑價並定期拍賣 A 房地,於拍賣期日由丙拍定, 嗣丙繳交價金,執行法院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丙。於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丙後,乙以其久居國外,不知 A 房地被查封之事,且其僅 欠甲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而被查封之A 房地價值超過 3,000 萬元,況其尚有動產可供查封,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及方法顯然違法暨侵害其權利為由,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拍賣程序,此時,執行法院該如何處理?(25分)

二、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之房地時,應買人甲投標後,於投標時間未屆滿前(即鈴聲尚未響起,標匭仍未封閉前),即向執行法院表示撤回投標,則甲撤回投標之效力為何?又應買人乙於投標單上將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書寫錯誤,然乙係出價最高者,則乙是否得標?(25分)

三、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與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雖為 分別設立之兩公司,但 B 公司之人事、財務、業務經營均由 A 公司所控 制。A 公司另持有 C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之4.5%。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若 B 公司買進 C 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2%,須否向主管 機關申報?若應申報而未申報,其法律效果及罰則為何?(20分)
(二)若 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其所持股份可否 於 A 公司股東會中行使表決權?(15分)

四、甲因投資失利,急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乙要求甲必須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一紙,並經一人背書,交予乙作為擔保,始同意借款。甲將此事告知友人丙,希望其幫忙在本票上背書,遭丙不顧情面的斷然拒絕。甲心有不甘,撂下「若有不從,將不利於丙之家人」之狠話,脅迫丙在本票上背書。丙受此脅迫,心生恐懼,不得已在票據背面簽名蓋章。請附理由回答:若乙不知上述脅迫情事並在收到此一本票後同意借款,但甲嗣後拒絕支付票款,乙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丙得否以此背書係受脅迫,其已撤銷意思表示,據以抗辯?(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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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4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勝訴之確定終局判決後,即持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於獲償 300 萬元後,向乙表示免除其餘 200 萬元債權,惟甲嗣仍依原執行名義以查無乙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為由,聲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請附理由回答: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債權人甲取得執行名義後,即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並定於民國110年7月7日上午 9 時30分進行第一次拍賣,甲於同年5月5日收受臺中地院應將拍賣公告登載新聞紙之通知後,卻未將拍賣公告登載於新聞紙,臺中地院仍按時進行拍賣程序,由第三人丙以最高價得標。請附理由回答:臺中地院所進行之拍賣是否有效?(25分)

三、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 600 萬元債務本息,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就乙在第三人 A 證券公司之20 萬股股票為強制執行。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院應依動產執行或依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開始強制執行?(25分)

四、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借款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清償,臺北地院判決後,乙提起合法之上訴,惟臺北地院誤以該判決業經確定,乃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與甲,甲即檢具臺北地院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該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主張臺北地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有誤,該民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據以強制執行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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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4)11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110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12350
【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持最高法院之100 萬給付為內容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並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中主張坐落宜蘭縣六結段某地號土地為債務人乙所有,經民事執行處之司法事務官丙以依據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認定土地非債務人乙所有,因此本件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甲主張縱查報執行標的之財產有誤,亦應依法命債權人另行查報財產或依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不得任意對於有合法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以財產非債務人所有為由而駁回強制執行,乃於異議遭駁回後,依法提出抗告,請問本件甲之抗告是否有理由?法律依據何在?請說明之。(25分)

二、債權人甲依 500 萬之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0年8月對債務人乙聲請強制執行,並於同年8月15日依法查封乙所有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A 屋,A 屋設定有抵押權 300 萬予抵押權人丙,請問:
(一)丙於執行程序中可否選擇不參與分配,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二)丙如選擇不參與分配,A 屋拍定後其抵押權是否仍應塗銷?(10分)
(三)拍定丙之抵押債權清償期為民國120年5月,結果有無不同?(5分)

三、甲國人 A 經由甲國旅行社 B 的協助,前來臺灣進行商務旅行,住宿於臺 北市中心之乙飯店。在飯店用餐過程中,A 與另一甲國人 C 因言語誤會, 致 C 自覺受辱,C 故而出手毆打 A。A 遂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 C 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請問法院就此一案件之準據法,應適用何國之法律?請詳細分析討論之。(20分)

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的「公序良俗條款」,規定為何?若臺灣人 A 與 甲國人 B 欲在臺灣締結同性婚姻,對於 A、B 同性婚姻效力之判斷,如何適用或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若甲國法並不承認同性婚姻,則上述適用或準用之結果為何?此一判斷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公序良俗條款」,可能有何關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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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6)

10901。(8)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76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訴請返還借款新臺幣 150 萬元,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確定。其後丙乃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主張甲於判決確定後已將其對乙之借款返還債權讓與丙,試問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25分)

二、甲為 A 地之所有人,於設定地上權給乙後再設定抵押權給丙,甲逾期未返 還對丙之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丙乃依照非訟程序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地並獲法院裁定准許。丙持該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 A 地並獲准 許。執行法院以 1200 萬元將 A 地拍定給丁,其可否命點交 A 地給丁?(25分)

三、自然人甲將乙合夥團體列為被告,訴請乙合夥團體履行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借款債務,就此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並確定。甲依此勝訴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而合夥財產僅有 300 萬元,不足清償 900 萬元之借款債務,甲可否向法院聲請對個別合夥人 A、B、C之私人財產執 行?(25分)

四、乙將 A 屋設定抵押權給甲以擔保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債務 之履行。乙之A 屋貸款 800 萬元未如期返還於甲,甲乃依非訟程序向法 院聲請拍賣 A 屋並獲法院裁定准許。甲持該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 A 屋並獲准許,但該屋拍得之價金僅有 700 萬元,試問甲是否有可能再向法院聲請執行乙所有之B 房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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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5)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9048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95年出資自建 A 屋但未辦理保存登記,嗣甲於 99年將 A 屋 出售予乙,並點交予乙。其後於 101年乙之債權人戊發動強制執行扣押 A 屋並法拍後由丙拍定,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其後 109年3月 丁依據對甲勝訴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甲原始出資自建為 A 屋之所有權人,聲請扣押 A 屋。即將拍賣之際丙發現此事,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所拍賣之標的物乃丙所有。執行處認為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為實體事項,其無權審認,因此仍繼續執行。請問丙應如何救濟?(25分)

二、甲對乙執支付命令發動強制執行,乙則於執行中主張甲對乙之債權不存在,並向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但並未同時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嗣乙之財產遭法院拍定後由執行處製作分配表,分配表中仍列入甲之債權,乙乃對分配表中甲之債權之記載提出異議,主張甲之債權為零元。執行處乃通知限乙於 10日內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起訴證明。乙收到通知後,原先並未另外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向執行處提出之前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繫屬證明。執行處則函覆乙「債務人異議之訴無停止執行之效力,若欲停止分配,請於 10日內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否則將按原分配表所載實行分配」。乙擔心拍賣價款遭執行處實際分配予甲,於是後來遵守執行處之要求,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也同時就執行處要求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處置聲明異議。請問乙之聲明異議有無理由?(25分)

三、甲對乙持 1 萬元之本票裁定發動強制執行,聲請就乙自住之A 屋為查封 拍賣,並釋明乙除 A 屋外已無其他財產可資執行。執行法院乃查封並擬拍賣 A 屋。請針對上述強制執行案例之適法性及法律依據提出法律意見。(25分)

四、美國媒體商甲於我國設有分支機構,於我國及美國經營媒體事業,甲並分別於我國及美國以「XYZ」為名為媒體商標之註冊。今我國公司乙以 「XYZ」名稱於我國為媒體相關產業之營業,甲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試答以下二問題:
(一)本案我國是否具國際管轄權?理由為何?(15分)
(二)設(一)我國具國際管轄權,則就本案準據法為何國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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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伊於民國108年1月5日,以價金新臺幣500萬元,向乙購買其所有之A 地,基於買賣關係,訴請乙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獲勝訴判決,並告確定。(每小題25分,共50分)
(一)如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如乙在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即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甲乃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丙為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之強制執 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甲對乙所有之A 地有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 A 地。(每小題25分,共50分)
(一)如在甲為聲請後,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嗣法院准許拍賣 A 地。甲得否持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丙強制拍賣 A 地?
(二)如在法院裁定准許拍賣 A 地後,乙主張其已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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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第二審民事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甲為乙提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由丙以300萬元拍定,丙繳足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其餘250萬元應發給甲,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主文記載:「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高等法院」。試問:
(一)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二)設尚有其他債權人參加分配,執行法院已作成分配表,甲分配50萬元,定期民國109年5月20日實施分配,乙於分配期日到場,始提出上開第三審判決正本,當場陳述對分配予甲部分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二、債權人甲以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嗣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
(一)查封 A 地尚待拍賣;
(二)查封之A 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
(三)扣押乙在 B 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乙及第三人 B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此際,乙以本件支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試問:執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乙向丙買受丙所有之A 地1筆,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乙,茲有乙之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就乙基於債權關係對丙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執行。執行法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乙本於其對丙之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同時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函請 A 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扣押事 由,乙、丙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及地政事務所函復辦畢登記事由後,試就下列情形,分別敘明理由回答之:
(一)丙將 A 地另售予丁,並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畢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試問:丙之行為有無違反上開扣押命令效力暨執行人員應否向檢察機關舉發丙涉犯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增訂之刑法第139條第2項、第1項規定之妨害公務罪嫌?(刑法第139條第2項: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15分)
(二)設有丙之債權人戊持對丙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仍登記於丙名下之A 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四、乙所有之A 地1筆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5日為甲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供作其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之擔保;乙復於同年6月5日再將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登記,丙即在其上建築 B 屋自住;嗣乙屆期未 償還甲之借款,甲聲請拍賣抵押物,於取得法院核發准予拍賣乙所有 A 地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 A 地,依鑑價結果核定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為1千1百萬元,但無人應買,減價拍賣前,甲以 A 地因 丙之地上權及其 B 屋存在,無人應買,影響其抵押權為由,具狀聲請執行法院將 A 地上丙之B 屋併付拍賣。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請就併付拍賣要件、點交與否暨優先承買權之有無申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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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6)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將「A 地」1筆,面積1公頃,坐落位置、範圍依所附地籍圖說,全部為空地出租與乙,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僅作為露天停車場使用,租期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每年租金新臺幣2百萬元,甲、乙雙方於105年12月31日共同請求法院公證人就該租賃契約作成公證,公證書並載明:「甲、乙雙方約定乙應於租期屆滿時,將 A 地全部原狀返還予甲,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乙於108 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未將 A 地交還予甲,甲乃持上開公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對乙核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惟乙置之不理,嗣執行法院履勘現場結果,假設下列兩種情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乙於甲交付 A 地後,並未自己占用,隨即將 A 地全部轉租予丙經營露 天停車場,現 A 地為丙占用中,丙拒絕遷讓,執行法院可否逕對丙強 制執行?(10分)
(二)乙於甲交付 A 地後,未得甲之同意擅自在 A 地內興建未辦保存登記 之鋼骨造「B 平房」1千平方公尺,作為室內收費停車場,並僱用丁在 B 屋內當收費員,甲向執行法院請求丁應遷出 B 屋,乙應拆除 B 屋並將 A 地全部騰空返還甲,惟乙、丁均向執行法院表示拒絕遷出暨拆屋還地,執行法院應否准甲所請,對乙、丁為強制執行?(15分)

二、甲為保全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法院裁定對乙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獲准,甲乃以該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繳納執行費4萬8千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A 地1筆強制執行(下 稱子案),惟債務人所有之A 地業經執行法院另案債權人丙,以法院命乙給付丙6百萬元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先行查封並進行鑑價拍賣中(下稱丑案),執行法院就子案未再對 A 地查封即逕為併入丑案執 行,問:
(一)如子案併入丑案後,丑案債權人丙於 A 地未拍賣前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則丑案是否應將 A 地查封撤銷,再由子案另行查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二)如 A 地經丑案拍賣,以650萬元拍定,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實施分配,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應優先受償之執行費用後,剩餘6百萬元,甲、丙各分得3百萬元,分配期日甲、乙、丙均無異議,執行法院乃將假扣押債權人甲分配之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辦理提存,經過一年,甲持本件假扣押保全之債權執行名義即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3百萬元之終局確定判決,向執行法院聲請發給假扣押強制執行分配所得執行費用4萬8千元及債權3百萬元,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載貨證券準據法之規定為何?實務見解又為何?(25分)

四、我國男子甲與越南女子乙5年前於臺灣結婚,婚後定居我國。乙於2年前以探親為由,返回越南,之後多次拒絕甲之懇求回台居住。甲認為已無維持婚姻的必要,在我國法院對乙提起離婚之訴。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事件?我國法院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法院又應如何決定其原因之準據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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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3)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4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債務人乙因向債權人甲借錢,將乙所有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甲。設 定完成後,乙在 A 地上營造未經保存登記之B 屋自己居住使用。嗣甲因乙未按期還款,取得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並以之為執行名義,列乙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一)乙於法院為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後,如於該裁定送達前死亡,或於強制執行開始後死亡,執行法院各應如何處理?(15分)
(二)倘乙於強制執行開始後死亡,執行法院得否將 A 地及 B 屋併付拍賣?又應如何分配價金?(10分)

二、A公司取得命前任董事長甲交付公司印鑑大、小章各乙枚之確定判決,據之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執行法院限期命甲自動履行,交出 A公司大小章,甲屆期並未交出,亦不依法院通知到場接受訊問。執行法院欲拘提甲到場,須符合那些要件?各該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15分)
(二)拘票開出後,應由何人執行拘提?拘提過程中,甲聚集多數黑衣人阻擋。執行人員除返回法院而暫不執行拘提外,可為如何之積極處理?(10分)

三、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扣押命令,無法依甲所陳報之住所送達於乙及丙,執行法院命甲陳報乙及丙之最新戶籍資料,再為送達,甲不能補正,致無法將扣押命令送達於乙及丙。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地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 後,於查封時,發現 A 地連同其上之B 屋,已因其他金錢債權人丙之聲 請強制執行而查封在案,執行人員應如何處理?又 A地、B 屋經拍定後,甲得否就 B 屋之所得價金分配?(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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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

10801。(1)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 地,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該地。甲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欲對乙加以強制執行時,發現 A 地上有 B 屋。
(一)甲得否聲請法院對乙強制執行拆除 B 屋、返還 A 地?法院應如何判定是否對乙為執行?(25分)
(二)如丙主張 B 屋為其所有,在甲對乙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濟?(25分)

二、甲持有乙簽發之本票,因到期日予以提示而未獲兌現,乃就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甲取得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確定後,乙死亡,丙為其子。
(一)甲得否以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因丙有無拋棄繼承而有所不同?(25分)
(二)在甲對丙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查封丙所有之A 屋。如丙主張該屋係自己在乙生前即已買受,並非乙之遺產,應如何謀求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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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2)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2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就其所有之A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0年4月1日,與乙簽訂自該日起為期 5年之租約,並交付乙供建廠使用,惟系爭土地於 104年5月5日遭甲之債權人丙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甲另於 105年4月4日與乙簽訂自同日起為期 5年之租約。系爭土地嗣於 106年7月7日由丁拍定。乙主張對該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丁可否爭執乙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而為爭訟?(25分)

二、甲於民國106年3月3日持對乙遷讓房屋之確定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同年4月1日核發限乙於 106年4月20日前自動履行命令,丙以該房屋現由其占有使用為由,於 106年4月4日具狀對該自動履行命令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同年4月10日以該屋現由乙占有為由,認丙之異議為無理由裁定駁回。丙於 106年4月20日對之提起抗告,執行法院於同年5月5日解除乙對該屋之占有,使歸甲占有。則抗告法院於 106年6月6日就丙之抗告,應為如何之裁定?(25分)

三、甲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A公司之董事長,A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 B公司之母公司,又為發展新事業並分散風險,B公司又成立非公開發行的子公司 C公司。甲為吸引人才加入公司集團,打算擬定新的員工獎酬機制。試問:除了薪水和分紅之外,在公司法最新修正後,有何員工獎酬的選項,可供公司集團選擇運用?(25分)

四、甲為新設立 A公司之董事長,A公司係以物業管理為公司之主要業務,甲為提供員工更周全的職業保險,替員工向 B 保險公司投保保險 2年,其以 A公司名義簽發本票,並以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方式為本票到期日。試問:持票人 B 保險公司應如何為見票之提示且其提示期限為何?(10分)又若在 A公司的員工乙投保時,係負責辦公室管理的總幹事,但嗣後乙轉調為機電技師,並在維修大樓電梯時,不慎觸電受到重傷。試問:B保險公司是否得主張保戶並未依雙方保險契約之條款,在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告知保險公司,其可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例折算保險金給付?(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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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說明下列文書可否為執行名義及執行方法為何?
(一)給付判決係命被告應將所有產業二分之一交付原告管理。(8分)
(二)共有物分割判決。(8分)
(三)判決主文命被告應在○○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9分)

二、請說明第三人就執行標的有下列權利時,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一)抵押權。(8分)
(二)地上權。(8分)
(三)留置權。(9分)

三、甲於民國92年10月20日在臺北駕車撞傷乙,乙乃向法院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甲應賠償乙新臺幣 50 萬元,該判決於 93年2月5日確定。嗣乙於 108年4月3日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試說明法院應如何處理?甲有無救濟方法?(25分)

四、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如債權人或債務人死亡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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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45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人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結果,其價金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債權人可否就不足受償之債權,聲請執行法院續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10分)
(二)債務人於民國100年間提供其所有之A 地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後,始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居住,嗣債權人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拍賣 A 地,問 A 地拍定後可否點交?(10分)
(三)承上,因 A 地上有債務人之B 屋占用,致價格低落或無人應買,而影響抵押債權之受償,抵押權人可否無庸另取得執行名義,逕於該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法院將債務人所有 A 地上之B 屋併付拍賣,並就 B 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10分)

二、甲持有乙於民國107年1月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甲乃聲請法院裁定就該本票准為強制執行,乙收受法院就該本票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尚未確定前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丙除自有 A 地 1 筆外,另繼承乙價值 500 萬元之遺產 B 地 1筆,B 地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設甲以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列丙為債務人,聲請對丙固有財產 A 地及繼承乙之遺產 B 地強制執行,下列問題請附理由說明之:
(一)上開執行名義已否成立暨丙有無被執行之適格?(10分)
(二)甲可否對丙所有之A 地強制執行?(10分)
(三)B 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執行法院應如何強制執行?(10分)

三、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持有第三人甲簽發,以乙銀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發票日為民國108年8月30日,未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乙張,聲請對該財產強制執行,問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請附理由說明之。(20分)

四、試述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囑託他法院執行」與「移送他法院管轄」,適用上有何不同?並舉例說明之。(15分)又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若為移送他法院管轄之裁定,該裁定以何時送達債務人為適當?(5分)(以上答題,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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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4)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10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1750
【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就乙簽發之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本票,執票人甲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其因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並獲裁定准許。甲乃據此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法院已就乙之A 動產進行查封(但尚未拍賣)。此際乙主張於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時已於程序外清償 60 萬元之票款債務,試問乙有無任何強制執行方面的救濟方式?(25分)

二、甲訴請乙支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買賣價金。法院判決甲 300 萬元勝訴確定,甲據此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執行法院就乙對丙之每月薪資債權的三分之一(已依法定標準保留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之數額)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並將其送達給乙與丙,且已通知甲。試問其後持有 150 萬元借據之丁可否聲明參與分配?(25分)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同法第4條第2項復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今有某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其準據法本應為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因當事人無國籍,而適用其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試問此時是否仍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條款)的適用餘地?(25分)

四、關於一般物權準據法之決定,各國法律規定大致可分為二類:統一主義與區別主義。請說明這兩種立法體例之基本概念與立論依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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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6)

10701。(1)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債權人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甲之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對丙之債權為 200 萬元,執行法院則核發一紙未限制扣押債權額之扣押債權命令,禁止乙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及禁止丙向乙為清償。核該扣押命令於105年1月10日送達於乙,同月15日送達於丙,同月20日送達於甲。執行法院嗣於詢問甲之意見後,發移轉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於執行名義債權額範圍內移轉於甲以代替金錢支付,該移轉命令於同年2月10日送達於乙,同月15日送達於丙,同月20日送達於甲。丙於收受該移轉命令後翌日(同月16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甲收受聲明異議狀後,始終未對聲明異議之丙提起訴訟。問:
(一)本件扣押命令是否及於乙對丙債權全部?本件移轉命令於何時發生效力?(20分)
(二)丙得否以甲未起訴為理由,撤銷包括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之執行程序?(20分)
(三)假設丙為無清償資力之人,是否影響移轉命令效力?亦即甲可否聲請回復對乙為執行?(20分)
(四)假設乙對丙之金錢債權係附條件之債權(或有對待給付之債權),則移轉命令效力是否有效?(20分)

二、丙主張丁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並以丁之A 動產為質物設定質權於丙,然於清償期屆至丁仍未還款。丙乃向法院聲請拍賣 A 動產。丁主張其僅向丙借款 100 萬元,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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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1)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7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出租人甲與乙就 A 屋簽有租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遷讓,甲訴請遷讓房屋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在訴訟中乙有將房屋委任丙代為管理,試問甲持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現場之管領人丙向法院主張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丙,不得對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請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果執行法院接受丙之主張不予執行,甲應如何救濟?(25分)

二、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擔任編審,月薪新臺幣(下同)6 萬 5000 元,債權人老陳持法院之和解筆錄內載應給付 10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之薪資,法院執行處於 107年5月20日向市政府發出扣押命令,市政府之收發室於 107年5月22日收到扣押命令,收發室按行政流程於 107年5月25日將扣押命令轉交給會計室,請問:
(一)扣押命令於何日生效?生效後對老陳、小張、市政府各發生何種法律效果?(15分)
(二)小張於 107年6月向市政府主張 6月份法院無再發扣押命令,因此 6月份之薪資未遭扣押,請求市政府支付薪資有無理由?(10分)

三、乙因修車發生新臺幣(下同)5000 元修車費未付,修車廠甲對乙聲請支付命令 5000 元,嗣乙自認為車根本沒修好而不予理會,之後待支付命令確定後,甲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之價值 1500 萬元之自宅,經法院查封並鑑價後準備依法拍賣,乙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之異議,主張其薪資或存款遠超過 5000 元,僅為小額之5000 元即查封其上千萬元之不動產,顯不合理。乙遲遲等不到執行法院就其異議之裁定,乃直接上法院找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當場答覆乙,其乃依法執行無審查權限,並回覆這是合法之執行行為無須裁定,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分)

四、甲新婚後購買臺中市之A 屋,向乙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後經濟不景氣甲遭到裁員,銀行貸款無力清償長達 1年以上,適逢乙銀行正在清理不良債權,乙銀行經催告無效果後,將銀行對甲之800 萬不良債權轉賣給了丙公司,並將抵押權之證明文件交給丙公司,丙公司乃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A 屋並優先受償。理由何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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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執行法院於不動產拍定後製作分配表,定期民國(下同)107年6月6日實行分配,並於分配期日通知載明「債務人或被異議之債權人如於分配期日到場,對於異議為反對之陳述或未到場,未更正分配表,致異議未終結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對為異議相關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執行法院將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等語。債務人甲於 107年6月1日就分配表上抵押權人乙之債權聲明異議,主張乙之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分配期日甲、乙均到場,乙主張應依分配表為分配,對甲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執行法院乃當場向甲重申應於當日起 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旨,甲於 107年6月22日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強制執行程序應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甲之金額,經執行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後段辦理提存後,嗣甲持法院核發於同年7月20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領取前開提存款,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分)

三、甲、乙、丙為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丁及戊為 A 公司之監察人,甲並擔任 A 公司董事長。己為丙之長兄,對 A 公司並未有任何持股。試問:若 A 公司將擬向己購買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之土地購買議案提請董事會議決,經查董事會開會時,有甲、乙、丙三人全體出席,則丙董事於董事會上負有何種義務,得否參與該土地購買議案之討論及表決?又若 A 公司董事長甲於寄發該次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時,因疏失漏未通知監察人丁及戊,但監察人丁及戊因其他董事之告知,仍列席該次董事會,並未對未收到開會通知一事表示異議,則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為何?(25分)

四、A 公司為家族企業,以經營食品加工為業。由甲、乙、丙、丁、戊等五兄弟擔任 A 公司之董事,甲之配偶己及長女庚則擔任 A 公司之監察人。A 公司為向辛借款,由甲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發票人欄位內依序蓋有 A 公司之公司章及董事長甲之私章(下稱「公司大小章」)之本票一張,本票上並記載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到期日為 107年7月31日、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為辛等字樣,交付給辛,作為擔保之用。辛為增加該本票之信用,除促請甲於發票時於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發票人欄位旁親自簽名外,並請監察人己於票據背面簽章保證,記載:保證人己、保證金額 50 萬元等字樣。又庚已出嫁而獨立生活,己於徵得庚同意後,擬以庚為被保險人、己為受益人,向B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若其後 A 公司倒閉,辛得否向甲及己請求支付票款?B 人壽保險公司得否接受己之投保?(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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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6)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執行法院於不動產拍定後製作分配表,定期民國(下同)107年6月6日實行分配,並於分配期日通知載明「債務人或被異議之債權人如於分配期日到場,對於異議為反對之陳述或未到場,未更正分配表,致異議未終結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對為異議相關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執行法院將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等語。債務人甲於 107年6月1日就分配表上抵押權人乙之債權聲明異議,主張乙之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分配期日甲、乙均到場,乙主張應依分配表為分配,對甲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執行法院乃當場向甲重申應於當日起 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之旨,甲於 107年6月22日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強制執行程序應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甲之金額,經執行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後段辦理提存後,嗣甲持法院核發於同年7月20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領取前開提存款,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分)

三、我國國民甲於休假期間至美國旅遊,並在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之乙賭場進行賭博,因賭運不佳,積欠乙折合新臺幣 50 萬元的賭債。乙於甲返臺後,委託臺灣律師具狀向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甲清償賭債。請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四、臺灣人甲在臺北以未經我國認許之A國公司乙的名義向臺灣人丙訂購精密機床一組,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於臺北訂立買賣契約,並未約定適用何國法律。之後,乙透過甲匯款 600 萬元頭期款給丙。丙依約將貨物運送至A國,並交付予乙,但乙之後消失無蹤,斷絕與丙之所有聯繫。請問本案是否為涉外事件?丙應如何請求救濟?(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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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5)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於民國106年12月間,就乙之A 屋訂立租賃契約,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 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期滿甲應返還 A 屋,如屆期甲拖延不返還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租期屆至後,甲請求展延 2個月,乙應允延至同年6月30日止。嗣甲復於同年6月間請求再展延 2個月,乙加以拒絕,甲於 7月間仍繼續占用 A 屋。乙乃於同年7月間,以上開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乙之聲請是否合法?(25分)

二、甲於民國106年間,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丙、丁併案請求執行。該事件於 107年2月間作成分配表,並訂同年3月26日實施分配。丙所提執行名義,係乙、丙間就工程款債權所成立之法院調解筆錄,而丁於同年3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該筆錄內容所載債權並不存在,係乙、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並於同年3月底對丙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嗣丙於同年5月間,發現丁所參與分配確定支付命令(102年間確定)之債權並不存在。請附理由說明:丙就該分配表之內容,是否得主張丁所受分配之金額為不當?(25分)

三、甲為 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107年4月9日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同年月13日聲請地政機關登記,而於同月23日由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將A 地移轉為乙所有。另甲因負債關係,經丙於同年4月間聲請執行,執行法院於同年月20日對 A 地實施查封,而地政機關於同年月30日始辦妥查封登記。請附理由說明:乙是否取得 A 地之所有權?(25分)

四、A 國國民甲在我國工作,並在我國有住所,利用休假時至 B 國旅遊。甲於乙經 B 國政府許可經營的娛樂場內賭博時,向乙借款換取籌碼,折合新臺幣 300 萬元,全部輸光。經查賭債依 A 國法律係無效,不得請求;依 B 國法律,經許可經營的娛樂場之賭債乃合法之債,得請求強制執行,但法院認其數額過鉅者,得酌減之。乙在我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甲清償賭債。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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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6。(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4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持 A 法院核發命債務人乙應給付債權人甲新臺幣 100 萬元之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乙住所地 A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乙住宅內之動產及乙所有坐落於 B 法院轄區內之C 土地一筆,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 法院可否直接函請 C 土地之管轄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暨逕赴 C地現場實施查封?(5分)
(二)債務人乙若主張其從未欠甲款項,與債權人甲並無債務存在,究應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抑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求救濟?(15分)
(三)若債務人乙主張其從未接到該支付命令,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問執行法院應否審查該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乙?(10分)

二、關於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債務人下列財產應如何執行?
(一)債務人乙名下汽車一輛,現場查封時,該車為債務人之友人丙占有使用中,丙表示該車係向乙借用,拒絕交予執行人員查封。(15分)
(二)債務人乙前於另案強制執行事件中,拍定買受他債務人所有之A 地一筆,已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尚未持該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0分)
(三)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丁買受 B 地一筆,嗣經民事判決確定,丁應將 B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惟乙迄未持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 B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現 B 地所有人仍為丁之名義。(15分)

三、乙向甲承租 A 屋,租期屆滿,乙未交還 A 屋,甲乃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本於租賃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乙交還租賃物「A 屋」,獲勝訴判決確定,甲持此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乙交還 A 屋。詎第三人丙具狀聲明異議,表示其於 107年1月1日向乙承租 A 屋占有使用迄今。如丙之異議屬實,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可否強制丙遷讓交還 A 屋予甲?(10分)

四、甲向乙買受 A 地一筆,因乙拒絕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為保全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乃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禁止乙就 A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查封 A 地在案,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設乙之其他債權人丙,為保全其對乙之金錢債權,聲請法院對乙為假扣押裁定獲准,丙即持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對乙為假扣押強制執行,並請求法院查封 A 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二)設乙之其他債權人丁,取得對乙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拍賣上開假處分查封之A 地,執行法院應否准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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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6)

10601。(8)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86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並將其所有之A 屋設定抵押權給甲,於清償期屆至乙仍未還款,甲遂向法院聲請拍賣A 屋,取得法院准許拍賣A 屋之裁定。甲以此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執行法院並查封A 屋。如乙欲主張甲之抵押權,已因其於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前清償800 萬元之借款而消滅,其可依何種方式救濟?倘若法院將A 屋拍定之700 萬元價金交給甲,試問甲可否就未受清償之10 萬元直接向法院聲請就乙之另一B 屋進行拍賣?(25分)

二、於以金錢債權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就債務人之動產進行拍賣,但無人應買,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有人應買但未達所定之底價,法院又應如何處理?(25分)

三、乙之借款債權人甲以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乙於將其所有之A 屋設定抵押權給丙後再出租給丁,之後該A 屋始遭執行法院查封。試問執行法院可否命為A 屋之點交?倘若乙未於查封A 屋前設定抵押權給丙,而於查封後將A 屋出租給戊,法院可否命為A 屋之點交?(25分)

四、甲任職於乙公司,因積欠丙買賣貨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未付,丙遂將甲列為被告,訴請甲給付買賣貨款500 萬元並獲勝訴確定判決。丙以此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執行法院就甲對乙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其效力所及範圍如何?法院就甲對乙之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並生效後,甲之另一債權人丁能否聲明參與分配?(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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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我國強制執行法於民國103年間修法時,增訂第1條第2項規定,其立法理由提及:「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請問除上述條文外,現行強制執行法尚有何條文亦蘊含比例原則之意旨?又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債權人應選擇何種財產加以執行,始符比例原則,請舉例說明。(25分)

二、債務人甲在 A 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B 屋,經債權人乙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並由執行法院查封 B 屋在案。嗣丙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為據,訴請甲拆除 B 屋、返還 A 地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丙乃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拆除 B 屋,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分)

三、甲單獨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因營業上之交易行為而由甲以 A 公司之名義簽發一紙本票交付予受款人乙,乙因支付買賣價金而背書讓與丙,嗣乙因丙未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而對丙解除買賣契約。試問:
(一)當丙向 A 公司付款提示時,A 公司得否以乙丙間買賣契約解除為由拒絕付款?(10分)
(二)若甲未向主管機關辦理 A 公司之設立登記,則丙或乙得否請求 A 公司付款?如不能請求 A 公司付款,則得否請求甲付款?是否因甲於票上僅以「A 公司」或以「A 公司董事甲」之名義簽發票據而有不同?(15分)

四、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就其辦公大樓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A 公司於保險期間內與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合併,而 A 公司消滅、C 公司存續,然該辦公大樓於合併登記後翌日失火致全燬。試問:B 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如應負保險責任,究應對 A 公司抑或對 C 公司負責?試從公司合併之效力及被保險利益歸屬主體變動探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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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1)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某日見乙所有之A 車占用其車位,竟持木棒破壞 A 車,導致 A 車多處毀損。乙除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外,另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甲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未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先確定在案,而該訴訟事件嗣後亦經法院判決確定,命甲應給付乙 10 萬元。甲依據該支付命令支付 5 萬元後,乙再持該民事確定判決,請求甲應給付 10 萬元,甲拒絕給付。試問對於乙向法院聲請執行甲在 10 萬元範圍內之責任財產,甲有何救濟途徑?(25分)

二、乙積欠甲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甲擬向法院聲請扣押乙之財產,經甲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後,持之聲請執行乙在丙公司之薪資債權,丙公司於收受扣押命令
15日後,聲明異議不承認乙之薪資債權,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債務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因債務人向營業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之商業銀行貸款,並以其所有座落臺中市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該借款債權;嗣因該借款屆期不獲清償,債權銀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提供之抵押物,法院作成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後,試問如抵押人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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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1)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對人之執行名義」、「對物之執行名義」?債權人若持「對物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該物為強制執行,執行結果不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全部債權時,債權人得否就其未獲清償之債權部分,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25分)

二、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債務為由,訴請乙清償該債務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持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執行乙所有之A 房地,惟 A 房地於查封前已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丙,且出租於丁,該房地現由丁占有使用中。則丙、丁對於執行法院查封 A 房地,可否以妨害其權利之行使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侵害?(25分)

三、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甲之A 房屋及基地,拍賣公告內載明 A 房屋及基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然應買人乙於投標書上僅記載 A 房屋之門牌號碼,未記載土地地號,但其出價超過土地及房屋之拍賣底價,則其投標是否有效?另債務人甲亦委託代理人丙前來應買。開標時,丙代理甲出價最高,乙次之。則甲或乙可否得標?(25分)

四、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債務,且有脫產之虞,乃對債務人乙所有 A 房地聲請法院假扣押執行。假扣押執行後,若嗣他債權人丙對乙之A 房地取得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勝訴確定判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又如他債權人丁對 A 房地復聲請假扣押執行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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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4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請附理由說明對於下列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
(一)甲持第一審法院假執行宣告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判決主文第一項為:「被告乙應協同原告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專利權之移轉登記」。(13分)
(二)甲持法院之勝訴確定判決,判決主文係:「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頭版刊登如附件(略)所示之道歉啟事」。(12分)

二、大陸之甲公司於杭州人民法院取得對臺商乙公司相當於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民事勝訴確定判決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甲公司即執該大陸判決與臺北地方法院之認可裁定,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並查封乙公司之土地及廠房,請問:
(一)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立法本旨,係欲規範何種情形?(13分)
(二)在強制執行終結前,乙公司主張此債權根本自始未發生,可否依強制執行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幾項提起?請依實務見解說明理由。(12分)

三、光明公司向大正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電腦材料,並簽發 800 萬元本票擔保,其後因交貨發生糾紛,光明公司乃拒付該買賣價金。嗣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0日,大正公司持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書,聲請查封拍賣光明公司之A廠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請問對於以下之聲明參與分配,法院執行處應否許可?
(一)A 廠房之抵押權人甲,以清償期為 110年之抵押債權,聲明參與分配。(13分)
(二)光明公司之債權人真大公司,另持 300 萬元之法院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12分)

四、甲持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對乙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並有丙以法院和解筆錄所載 100 萬元之債權依法參與分配。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1日至現場完成查封之揭示,但在該日之前,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一直到同年6月5日始完成查封登記。乙利用未查封登記之空檔,於 5月5日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丁。請問:乙於 5月5日對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效力為何?丙可否主張該抵押權設定無效?(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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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4)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10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1750
【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乙全部敗訴,上訴二審後,乙在言詞辯論時始提出其希望在開庭時以其對甲之某貨款債權 100 萬元為抵銷抗辯之主張,法院以其遲延提出及延滯訴訟,認該抵銷抗辯已罹失權,判決乙全部敗訴確定。甲持該確定判決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後,乙乃以其於系爭判決確定後,已就系爭借款另以該貨款債權向甲發存證信函行使抵銷權,系爭借款債權應已消滅,據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25分)

二、甲銀行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債權,屢催不還,取得勝訴判決後,乃向法院聲請對乙名下價值 600 萬元之房屋強制執行,法院對之查封後,乙以該債權額僅係小額為由,而就此一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是否有理?若乙名下並無房屋或其他財產,甲聲請就以計程車為業乙僅有之計程車一輛加以執行查封及拍賣,乙就之聲明異議,是否有理?(25分)

三、關於反致(renvoi),其發生之原因為何?學理上之解決方式有那些主張?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又如何?(25分)

四、何謂規避法律?其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時之效果為何?我國現行法之規定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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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

10501。(8)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0860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向乙買受土地數筆,經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乙應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交付全部土地及移轉所有權登記與甲後,甲應給付價金新臺幣800萬元與乙,屆期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試問乙已依約移轉全部土地所有權登記與甲,乙是否得持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甲之責任財產?(25分)

二、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甲之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並由乙拍定,拍定人乙已繳交全部價金完畢,並經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於執行法院點交前,該大樓遭地震震垮全倒,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債權人假扣押債務人所有之新鮮蔬菜一批,其保鮮冷凍期間僅10日,適颱風過境,蔬菜價格較平日貴2倍,倘未及時出賣該批新鮮蔬菜,該假扣押之動產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故執行法院認有需變價之情形,經變賣程序後,均無人應買,試問假扣押債權人可否聲明承受該批新鮮蔬菜?(25分)

四、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執行,而將該金錢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因薪資債權有已到期薪資債權與未到期薪資債權之分。試問:
(一)執行債務人就已到期薪資債權,是否得再為爭執及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執行程序?(15分)
(二)未到期薪資債權,是否發生清償效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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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5)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 9048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經法院一造辯論並判決乙應給付甲 200萬元確定。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主張該判決違法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日,主張乙已屆 A 屋借用期限而拒絕交還,乃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執行交還 A 屋。公證書上之記載略以:乙向甲借用A 屋,借期自 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限屆滿時,乙應交還 A屋。乙主張甲之執行名義於法不合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分)
(三)甲、乙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嗣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丙於受讓後,以該訴訟上和解為執行名義而聲請執行,並提出和解筆錄正本為證。乙主張丙所提文件不足而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5分)

二、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債權得否聲明參與分配?
(一)甲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日,聲請對乙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乙之債權人丙聲明參與分配,並提出乙、丙間所簽訂且經公證人認證之和解書為據,其上載明:「乙願給付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如未於 104年12月31日前履行,乙願無條件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15分)
(二)甲以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為由,聲請查封乙所有 A 車與 B 車(市價各為 50 萬元),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丙持法院判令乙應將 A 車交付丙之確定判決,聲明參與分配。(15分)

三、在我國有住所的 A 國人甲,到 B 國拜訪住所在 B 國的 A 國人乙,並在 B 國租用重型機車搭載乙出遊,但因甲超速不慎撞及路樹,致乙傷重不治死亡。乙的父、母為A 國人丙、丁,住所在 C 國,於辦畢乙的喪事後,委請律師在我國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如甲、乙皆已成年,B 國民法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 國民法規定子女於成年後,對父母負扶養義務,國際私法規定扶養應依負扶養義務者的住所地法;B 國國際私法規定扶養應依扶養權利人的住所地法,B 國及 C 國民法均規定子女對父母並無扶養義務。試問:扶養問題與侵權行為問題之關係為何?其應適用之法律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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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6)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大明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判命債務人大中應拆除坐落 A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現有地上物」,及返還系爭土地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為上開執行,大中抗辯系爭土地上原有地上物業於判決確定後滅失,伊另在系爭土地上建造「現有地上物」,臺中地院司法事務官及該院法官先後裁定駁回大明強制執行之聲請及異議,大明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合法之抗告,臺中高分院嗣將原裁定廢棄,並諭知大明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准許。請說明臺中高分院之裁定是否妥適?(25分)

二、債權人乙以普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甲所有之不動產查封拍賣,丙於民國105年5月5日以 60 萬元拍定得標,惟因未依限繳足價金,執行法院遂定期再拍賣上開不動產,於同年7月7日由丁以 50 萬元拍定得標,惟戊以普通債權額 40 萬元之執行名義,於同年6月6日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則執行法院應如何分配上揭拍賣所得價金?學說或實務上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論。(25分)

三、德商甲公司將在德國製造之含有愛滋病毒及其他傳染病毒之血漿凝血因子濃縮劑,販售至我國。今年5月,我國國民乙、丙、丁發現因使用上述商品導致罹患愛滋病及肝炎等傳染病,遂到我國法院對甲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並主張本案應適用德國之法律。甲公司雖不爭執侵權行為之成立,惟認為關於準據法之選定應優先考量法庭地之公序良俗,而應以法庭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準據法。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討論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四、中華民國國籍之甲與乙在 A 國度假小島結婚,並同時書面約定其夫妻財產制適用 A國法律。兩人返臺後仍定居高雄,嗣因甲個人經商之債務,其夫乙是否需負責任產生爭議,蓋依 A 國之夫妻財產制中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與我國之共同財產制相同。甲、乙在我國法院訴訟,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討論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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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屢催不還,乃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2日具狀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為 104年12月5日,經法院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且因被告未提上訴而確定。甲隨後於 105年2月間聲請強制執行。問:
(一)若乙於 103年6月間曾向甲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其對甲有某筆借款債權 300 萬元,用以抵銷所積欠甲前開 200 萬元債務等語。但在訴訟中乙未就此主張之,則乙可否以曾行使抵銷權為由,在執行程序中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12分)
(二)若甲係以此筆貨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送達及確定後,甲以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而強制執行乙之財產,乙若主張遭脅迫而為債權契約之簽訂,已經對甲發函撤銷等情,則乙可據以主張何種權利救濟程序?(13分)

二、甲主張向乙購買 A 地後,乙未依約履行,乃對乙聲請假處分,禁止乙處分A 地,經法院裁准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後,若乙之債權人丙持某一返還借款之准予假執行判決聲請執行該地,法院應如何處理?若丙係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在非訟程序中,是否有主觀舉證責任或客觀舉證責任之存在?在事證之蒐集,關係人是否有協力義務?試說明之。(25分)

四、甲主張乙積欠借款,乙所有 A 地為此設定抵押權於甲,借款期限屆至,經催告而拒不返還,乃聲請法院准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問:在一審裁定程序中,法院得否職權審查該債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若一審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後,經乙提起抗告,乙主張早已清償完畢,則在抗告審中,法院得否審查該清償抗辯?(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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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命乙商店(合夥組織)給付甲價金 10 萬元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商店之財產,於該執行程序中甲僅受償 3 萬元。甲就餘額 7 萬元價金債權,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丙為乙商店之合夥人,聲請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對乙訴請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A 地,經判決確定將 A 地分割成 B、C 二地,分別歸由甲、乙取得。因甲所分得 B 地中 D 地部分為乙占用,且 D 地上存在乙所有之E屋,甲乃以該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乙交還 D 地及拆除 E 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基於買賣關係對乙起訴,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經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告確定。在甲持該判決申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A 地所有權登記後,尚未完成登記前,乙之金錢債權人丙聲請執行法院對 A 地實施查封。問:甲於完成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得否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查封程序?(25分)

四、甲以命乙償還 50 萬元借款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向法院聲請清算。如執行法院將乙所有之A 屋予以拍賣,並經拍定人丙繳納拍賣價金 200 萬元時,法院裁定乙開始清算程序,此際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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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3)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204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強制執行請求權之意義與性質為何?(15分)執行法院依未送達於債務人甲之支付命令辦理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俟後甲得否以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主張執行法院所為執行行為無效?(10分)請就我國現行法制分別說明之。

二、查封動產之意義與效力為何?(15分)對於查封之實施有何限制?(10分)請就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說明之。

三、聲明參與分配之意義與要件為何?(10分)政府機關得否聲明參與分配?(5分)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供擔保。甲屆期未返還借款,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執行拍賣後僅得 400 萬元可資償還。在拍賣終結當日,丙以確定判決就其對甲之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10分)

四、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標的時,執行法院之執行方法為何?(15分)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應如何提出救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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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

10401。(6)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第1 款所指確定之終局判決,係指何種判決?(9分)
(二)執行程序進行時,如遇有下列情形,債務人可循何種方式救濟?
1.債務人被查封之不動產,價值超出所負債金額甚多,且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7分)
2.執行人員於星期日進入債務人屋內執行,但未出具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許可之文件,債務人當場亦未拒絕查封。(9分)

二、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土地上蓋房子,乙雖多次請求甲拆屋還地,甲均置之不理。乙乃於民國 103年 2 月 5 日向法院起訴請甲拆屋還地。詎甲在訴訟進行中,於 103年 9 月 6 日將房屋出售並移轉占有予丙,法院則於 104年 6 月 8 日判決甲須拆屋還地確定。則:
(一)乙可否持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對丙執行?(10分)
(二)拆屋還地之判決應如何執行?試說明之。(15分)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與修正前之同法第25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在適用上有何差異?並解釋涉外契約約定遲延利息超過我國民法第205條規定週年百分之二十者,適用現行法與舊法該公序良俗條款之結果有何差異?(25分)

四、民國 102年 7 月 4 日中華民國籍人甲於澳洲某牧場度假打工時,與亦在同牧場度假打工之中華民國籍人乙因細故發生衝突,甲遭乙推倒撞擊獸欄致手腕骨折。甲先返國療傷並於尚在澳洲打工之乙的住所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乙提起侵權行為之訴,法院應如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定該事件之準據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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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1)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5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某甲在臺北市興隆路一段自建違章建築一戶,於民國 103年 7 月 1 日出售予乙並交付予乙,乙遂在該屋開便利超商營業使用,104年 8 月 1 日乙之債權人丙持有對乙之勝訴確定判決新臺幣 500 萬元之金錢債權,聲請法院對該違章建築(房屋)強制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該違章建築於 103年 7月 1 日之移轉未經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移轉不生效力,其仍為所有權人,並同時依法聲請停止執行,請問:
(1)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2)受理異議之訴的民事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二、執行名義所載之應履行債務內容分別有下列 2 種情況,請說明各應如何強制執行:
(1)債務人應負履行同居義務。(12分)
(2)債務人應交付 1 歲子女予債權人。(13分)

三、甲經商失敗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無力清償自殺身亡,其獨子乙因不懂法律而逾期未辦理拋棄繼承,同時繼承到價值 100 萬元之新北市三峽區山坡地 A地,甲生前之債權人丙乃持其對甲之勝訴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1)丙與甲生前之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乙?法律依據為何?(5分)
(2)丙聲請查封 A 地,但因無人應買而流標,丙乃轉而查封乙自己之存款,但執行金額未超過 100 萬元,法院可否准許?(10分)
(3)乙有在臺灣銀行之存款帳戶,包含退休金及其他所得均存入該帳戶,丙若聲請查封乙之前述臺灣銀行存款應否准許?如該存款為退休金之專用帳戶,情況有無不同?(10分)

四、甲對乙有新臺幣 800 萬元債權,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之 A 土地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漏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即先依債權人之聲請至土地現場查封,乙於現場獲知土地遭查封後,立即趁地政事務所還未為查封登記之前即出售該地予丙並辦竣移轉所有權登記,請問:
(1)乙、丙間所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之效力為何?(13分)
(2)甲可否據此請求國家賠償損害?(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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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3)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43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向乙承租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 103年 4 月 1 日起至 104年 3 月 31 日止,租期屆滿應交還房屋,租約並經公證,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惟甲於租期屆滿後,並未依約將房屋遷讓返還於乙,乙即於 104年 5 月 5 日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甲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執行法院於 104年 6 月 6 日前往現場執行時,發現該房屋現由甲於 104年 1 月 1 日起轉租於第三人丙占有使用中,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強制執行法第59條對於查封物保管方法之規定為何?(20分)

三、債權人甲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無效果,甲即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之規定,命乙報告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執行法院因債權人甲之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拍賣條件定為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底價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買人丙僅出總價 220 萬元,未列分筆價額;應買人丁則列分筆價額土地 115 萬元、建物110 萬元,但合計總價為 240 萬元;應買人戊則出價土地 170 萬元、建物 90 萬元,合計總價 260 萬元。請就丙、丁、戊投標應買行為之效力,說明執行法院應如何決標?學說上如有不同意見,亦請併加申論。(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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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4)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21750
【等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設甲因向乙借款而於民國(以下同)100年 3 月提供自己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後甲屆清償期無法返還借款,乙於 103年 6 月依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拍賣甲上開設定抵押權之土地。之後發現甲於 101年 10 月於上開設定抵押權之土地上建造房屋,現並出租給丙使用中。試問:此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因赴居海外工作,將所有名畫一幅,委託乙保管,結果乙未經甲同意將該幅畫借給丙畫廊展出。甲返國後請求乙返還上開名畫遭乙拒絕,甲起訴請求返還並取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執確定判決請求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我國籍人甲在臺北市,於我國背書新加坡人乙於新加坡簽發,以新加坡銀行為付款人,面額五萬美元之支票乙張(其上無準據法之記載),交與我國籍人丙抵付貨款。經丙向付款銀行提示,因該帳戶已經清算了結,未獲付款,丙認為依新加坡法律,支票只須表明一定金額、付款銀行及簽名,即可認係為支票,甲應負背書人責任,遂於我國法院訴請甲清償五萬美元。甲則抗辯,系爭支票並未依我國法表明其為支票(Check Cheque)字樣,無票據關係可言。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本件準據法如何決定?(25分)

四、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民國 99年修正時,相當比例地納入「關係最切」選法原則。試就「關係最切」之意義、其於國際私法發展中之定位,並列舉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任二涉及「關係最切」之條文,扼要說明其各自的「關係最切」內涵。(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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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

10301。(5)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 9048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 在甲地上建造乙屋,但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復將乙屋出售 B 並交付占有,B 又將乙屋出租 C 並交付使用。嗣 C 之債權人 D 聲請法院查封乙屋,試問就查封乙屋之執行行為,B依法得否主張何種權利?(35分)

二、A 主張 B 向其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另開立同額本票一紙供擔保,並以甲地設定抵押權,因 B 屆期未清償,A 乃向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法院裁定許可後,A 聲請查封甲地。在執行程序進行中,B 主張其並未向 A 借用上述款項及提供甲地與A 設定抵押權,亦未開立同額本票,乃據以提起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試問 B 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是否得阻止執行程序之進行?如於執行程序終結前,B 就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時,應如何主張權利?(40分)

三、日本人甲駕駛我國牌照汽車,於臺北巿中山北路撞到韓國人乙,其後乙搭機到新加坡後,於新加坡死亡。確定死亡係因車禍之內傷所致,汽車保險由我國保險公司丙承保。甲在臺北巿有住所,乙之繼承人丁於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對甲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試問法院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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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6)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1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公證人、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年 4 月 1 日,對住於 A 地之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之確定終局判決,即於同年月 10 日向 A 執行法院聲請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取償。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之同年 5 月 5 日,甲、乙成立和解,由甲免除乙之所有債務,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甲於同年 6 月 6 日復持原執行名義,向 A 執行法院聲請對乙所有之土地為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於同年月 20 日對乙所有之土地實施查封、拍賣,乙抗辯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實體上之請求權,乃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之同年 7 月 7 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具狀向 A 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試就強制執行請求權之學說、執行中和解之性質及執行程序之救濟等觀點,論述 A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明異議?(25分)

二、普通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02年 8 月 8 日,取得對於債務人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假扣押裁定,即於同年月 10 日聲請對乙所有之A 土地為假扣押執行。嗣另一普通債權人丙對乙取得清償借款 600 萬元之終局判決確定,乃聲請調卷執行拍賣該 A 土地,經以 450 萬元拍定,執行法院於 103年 4 月 1 日製成分配表,並指定於同年月 10 日實行分配,應分配於甲之金額依法予以提存,甲於 103年 6 月 6日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乃聲請就該假扣押提存款取償,則乙之其他債權人可否聲明參與分配?實務或學說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論。(25分)

三、我國人甲、乙赴日本旅遊,某晚二人住宿於高級之溫泉旅店,夜飲而酩酊大醉;隔日酒醒,發現房間之紙拉門與走廊之經典擺飾均被嚴重破壞。甲、乙認為係自身酒後失態共同破壞該等物品,故向日本籍之旅店老闆丙道歉,由攜帶現金較多之甲先賠償部分金額,並允諾二人回臺灣後將匯款給丙,以賠償全部損害。於下列情形,我國法院應如何選用準據法?
(1)若甲、乙返臺後拒不匯款,丙在我國法院對甲、乙訴請該損害賠償。(12分)
(2)若於上述之訴訟中,由丙提供之旅店走廊錄影帶,證明當晚破壞旅店物品者為乙,甲未參與其中。甲遂向丙提起反訴,請求丙返還甲在日本賠償之金額。(13分)

四、甲男與乙女為我國人,於我國登記結婚後,被公司調派至 A 國工作。旅居 A 國期間,甲、乙感情生變,遂於 A 國離婚。若 A 國規定外國人離婚無須辦理登記,甲、乙在 A 國以文書載明雙方兩願離婚,有丙、丁二人以證人之身分於該離婚文書上簽名。其後,甲、乙返臺工作,然而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試問關於甲、乙之婚姻是否已因離婚而消滅,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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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68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明知債務人乙在坐落 A 土地之B 建物內自殺死亡,故意不陳報法院而聲請拍賣 A 土地及 B 建物,執行法院於查封時,查知 B 建物為久無人居住之空屋,並經詢問鄰居住戶,鄰居住戶亦回答 B 建物自從債務人乙逝世後,即無人居住迄今。故執行法院嗣於拍賣公告記載 B 建物於查封時,室內佈滿灰塵,屬久無人居住之空屋,拍定後點交。經應買人丙得標而拍定後,丙經查證始確知債務人乙於 B 建物內自殺身亡,乃於拍定翌日,向執行法院具狀聲請撤銷拍定,試問執行法院得否撤銷拍定?(25分)

二、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及建物各一筆,公告之拍賣底價為土地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建物 80 萬元。甲、乙、丙、丁分別參與投標,甲就土地出價 140 萬元、建物
110 萬元,總價額書寫 250 萬元;乙就土地及建物各出價 130 萬元,而未寫明總價額;丙就土地出價140萬元、建物120萬元,總價額書寫300萬元;丁就土地及建物均未分別出價,僅書寫總價額 270 萬元。試問:執行法院應決定由何人得標?(15分)倘乙就土地出價 250 萬元、建物 70 萬元,亦未寫明總價額,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三、法院確定判決夫妻離婚,由妻取得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權義,夫則取得探視權,夫依據該民事判決執行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妻雖對未成年子女與夫之會面交往已盡協調或幫助,然該未成年子女仍無意願。試問:探視權之執行方法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甲以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之價金,向乙買受 A 不動產,約定甲給付全部價金後,乙應移轉 A 不動產之所有權予甲,甲給付 1 千萬元予乙後,乙拒絕移轉 A 不動產之所有權予甲,甲為此於民國 103年 4 月 11 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於同日裁定准予假處分,並於同年月 12 日送達與甲,甲於 3個月後提供擔保聲請假處分之強制執行,法院准予查封乙之A 不動產,復將假處分裁定送達與乙,乙之債權人丙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執行乙所有 A 不動產,並聲請法院調該假處分卷宗,拍賣A不動產,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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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436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四等考試【類科組】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得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指為何?(25分)

二、債權人甲(住所所在地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為滿足其對債務人乙公司(住所/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稱臺中地院)之執行名義上所載金錢債權,乃向臺北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公司之商標專用權。臺北地院依甲之聲請將該商標專用權拍定並移轉後,乙主張臺北地院之執行行為是無管轄權所為,應屬當然無效,有無理由?乙應如何請求救濟?(25分)

三、執行名義為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登報道歉,而債務人不自願履行時,法院應如何執行?(25分)

四、報載一則關於強制執行之新聞:甲銀行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之房屋,第三人丙繳交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保證金,並投標出價 250 萬元拍定該屋,惟未依限繳交價金,法院乃再拍賣該屋,而以 240 萬元賣出,原拍定人丙繳交之保證金因違約被法院全數沒收作為賠償。試以強制執行法有關再拍賣之規定評析此一新聞。(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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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

10201。(2)(6)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乙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屆期未還,於100年5月間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之,嗣經承審法院於101年1月2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該判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並於101年3月5日確定,甲乃據之聲請強制執行。問:下列二情形,乙起訴之主張是否有理?理由何在?
(一)若乙主張系爭契約,自始存在得撤銷之事由,雖未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主張,但其已於99年10月間發函撤銷之,故據之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分)
(二)若乙主張其曾於10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時提出抵銷抗辯,主張乙對甲有到期貨款債權100 萬元,但法院以其遲延提出,違反失權規定,故不予審酌。乙乃於101年4月1日以該貨款債權對前開借款債權行使抵銷權,並據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5分)

二、關於強制執行之競合,在假扣押執行後,他債權人就同一財產聲請禁止移轉之假處分,法院應如何處理?假扣押債權人或假處分債權人何者先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對之有無影響?(25分)

三、我國籍甲男於派赴德國工作期間,與我國籍女友乙同居生下一子丙。甲、乙、丙共同生活半年後,甲奉調回臺灣工作,乙、丙隨後亦返臺定居。甲返國後,拒絕對丙繼續扶養。設若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甲履行扶養義務,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於結婚後取得完全行為能力之涉外法律問題,應如何決定其應適用之準據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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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1)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6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執有乙簽發、到期日為民國90年1月1日之本票一紙,迄95年1月1日始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乙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准許之裁定確定後,甲又遲至102年1月1日始持該確定之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之財產。問乙於該執行程序終結前,應如何救濟?如甲係執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准許確定,而持該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之財產,情況有無不同?試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規定,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準此,則債權人聲請法院將公務人員辦理退休之單位,已撥付至債務人在某郵局帳戶內之退休薪俸為強制執行,是否合法?如為勞工之退休金,情形有無不同?試附理由申論之。(25分)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試附理由回答:此種執行名義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25分)

四、甲、乙間就B 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因生糾紛,出租人乙先向法院取得假處分裁定,禁止承租人甲占有使用B 地,經執行後,其後甲亦取得法院之假處分裁定,禁止乙為妨礙甲繼續使用B 地之行為,並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問執行法院應否准許該假處分執行之聲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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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3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債權人甲住新北市,債務人乙住新竹市,甲訴請乙清償貨款,取得乙應給付甲新臺幣500 萬元之確定判決。甲乃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坐落臺中市之土地一筆,已實施查封,尚未拍賣前,乙因意外死亡,其有已成年之繼承人丙、丁。試問:
(一)原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應繼續進行?(10分)
(二)如債權人甲以該土地不足清償債權,而聲請執行法院就繼承人丙自有(非因繼承取得)之房屋一棟實施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否准許?(15分)

二、何謂動產之變賣?又具有何種情形,執行法院始得將查封之動產變賣之?試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三、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確定判決,試問何時視為債務人已為該意思表示?又上述意思表示係有待於對待給付者,試問何時視為債務人已為該意思表示?(20分)

四、債權人甲住臺北市,債務人乙住桃園市,甲訴請乙給付借款,取得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確定判決。甲乃聲請執行法院就乙所有之電視機1台及坐落臺中市之不動產一筆實施強制執行,並均經執行法院查封。上述不動產尚在進行鑑價中,即將實施拍賣,而該電視機則已經拍賣完畢,執行法院並已將賣得價金交付甲。試問:
(一)如乙主張其於前開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即已經由友人丙給付該500 萬元之借款予甲,且亦未積欠甲其他任何債務,乙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有無訴訟救濟方法?(15分)
(二)如第三人丁主張該經拍賣之電視機1台係其所有,僅係其借予乙使用,丁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有無訴訟救濟方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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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4)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21750
【等別(級)】薦任【類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我國強制執行法對公法人之強制執行有特別規定,請針對此特別規定回答如下問題:
(一)此特別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的公法人?(5分)
(二)此特別規定是否適用於公法人所有各種的強制執行?(4分)
(三)除前二子題之特別規定外,請說明我國強制執行法對公法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16分)

二、我國強制執行法民國 100年6月7日修正,請針對此次修正回答如下問題:
(一)關於拘提、管收規定之修正,請說明修正主要之理由。(15分)
(二)為落實扶助社會弱勢,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存權利,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條文增訂之特別規定為何?(10分)

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同條第2項復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試問該條是否允許涉外契約當事人於訴訟繫屬後,始合意選定應適用之法律?(25分)

四、何謂屬人法之衝突?試舉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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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5)

10101。(8)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4115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名義除當事人外,對於何人亦有效力?(25分)

二、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那些物品不得查封?(25分)

三、請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法院進行拍賣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第一次拍賣期日距離公告之日,不得少於若干日?(8分)
(二)第一次拍賣未拍定,法院減價再行拍賣(即第二拍)時,再行拍賣之期日距離公告日之期間為何?(8分)
(三)前項情形,法院進行減價拍賣(即第二拍)時,法院如何決定拍賣最低價額?(9分)

四、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而債務人不為履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法院得採取之執行方法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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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2)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2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詳細回答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產生之下列問題(各題回答應說明其依據之理由):(每小題5分,共25分)
(一)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並將該建築物出租於第三人,執行法院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如何處理?
(二)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非土地所有人所建,執行法院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如何處理?
(三)抵押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如超過該限額者,執行法院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得如何處理?
(四)抵押之不動產如讓與其一部者,抵押權人對於受讓抵押物之各人之應有部分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權利,執行法院於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是否得准受讓抵押物應有部分之人,主張僅支付與受讓部分相當之金額,而免其責任?
(五)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是否得參加投標參與應買?

二、試詳細說明如下強制執行程序相關之救濟程序之限制與差異:(每小題5分,共25分)
(一)聲請或聲明異議
(二)提起異議之訴
(三)抗告
(四)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五)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三、甲為A國國民,住所亦在A國,乙公司係依B國法設立登記,總部亦設於B國,丙為我國籍的公司。甲、乙在B國成立居間契約,未約定準據法,乙經由甲之仲介,向丙購買一批飾品。乙、丙間的買賣契約載明準據法為B國法,乙對丙付款之金額,除價金之外尚有溢付款2萬美元。乙未支付甲仲介費,並請甲直接向丙請求,甲乃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丙支付仲介費4萬美元。假設A國、B國和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均不一致,雙方對於甲對丙有無仲介費請求權、甲是否已取得乙對丙的溢付款請求權,均發生爭議,請問依99年5月26日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四、甲為A國國民,住所在A國,乙原為我國國民,二人性別相同,同在我國之公司任職。甲、乙同性相戀,為同性結婚之目的,乙拋棄我國國籍,歸化為A國國民,依A國法辦理同性結婚之手續後,再返臺工作。其後乙於我國病逝,在我國留有遺產,其父母健在,均為我國國民。甲因乙之遺產繼承問題與乙之父母發生爭議,在我國法院涉訟。甲主張其為乙之配偶,乙之父母抗辯甲、乙之同性結婚無效。請問依99年5月26日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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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1)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3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持第三人交付之本票,依據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確定在案,債權人持該裁定對發票人執行,發票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該本票係第三人偽造而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試問債務人應如何救濟?試詳述之。(25分)

二、債務人因繼承而與其他繼承人就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關係,債務人之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分)

三、甲基於傷害之故意,持木棒毆打乙,導致乙之身體受有多處瘀傷,乙除對甲提起傷害告訴外,另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乙間之民事侵權事件,先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在案,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0萬元。法院嗣於刑事傷害案件,就甲故意傷害乙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月,宣告2年緩刑,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命甲向乙支付10萬元之損害賠償,該刑事案件亦經判決確定。甲依據民事執行名義之內容賠償乙20萬元完畢後,乙再持刑事執行名義,請求甲應給付10萬元,甲認為其已依據民事執行名義履行義務,故拒絕給付。試問乙持刑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執行甲之責任財產,甲有何救濟途徑?試說明之。(25分)

四、執行法院未於拍賣期日前,將拍賣之事項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俟拍賣標的物業經拍定終結,債務人或債權人始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試問拍定效力如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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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3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甲分別對乙、丙負有金錢債務各一筆,乙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先聲請法院查封甲所有之A地,丙得否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聲請對A地為假扣押之執行?若丙就A地為假扣押之聲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債務人乙所有之房屋於拍定後因拒不搬遷,經執行法院命由買受人甲僱用工人將該房屋騰空,解除乙之占有而點交於甲。試問:甲因點交執行所支出之費用,得否就拍賣房屋所得價金先受清償?(25分)

三、甲因其所有之土地遭乙擅自傾倒廢棄物,而訴請乙應將該廢棄物清除,並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限期債務人自行履行之執行命令後,乙仍不為履行。執行法院就上開執行事件之後續執行程序,應如何辦理?(25分)

四、債務人乙任職於丙公司,債權人甲聲請對乙任職於丙公司之每月薪津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命令將該薪津債權移轉予甲,此項移轉命令已依法送達於丙公司,但丙公司並未於收受法院命令後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嗣甲向丙公司請求給付遭拒,遂聲請對丙公司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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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5)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90480
【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乙訂購一部健身器材跑步機後,卻避不見面,乙無奈對甲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甲於訴訟中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遂判決甲須於乙交付該跑步機同時,向乙支付買賣價金20萬元。判決確定後,甲遂遵循判決內容,先將買賣價金20萬元給付於乙後,請求乙給付跑步機,遭乙拒絕。甲遂本於上述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是否准許?(25分)

二、甲對乙負債新臺幣800萬元,乙於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對甲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先將甲珍藏之名貴油畫一幅拍賣,受償200萬元後,並繼續就甲之住屋執行。若甲認為其已就該債務為抵銷,甲可否於該住屋之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救濟?若該名貴油畫為丙出借給甲,丙可否於該住屋之執行程序中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救濟?(25分)

三、甲將其名貴手錶一只借乙使用,期限屆至後甲向乙請求返還該錶被拒,甲遂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訴請乙返還。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乙卻將該錶出售予不知情之丙並已為交付。甲知悉後,以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對丙為強制執行,是否有理?(25分)

四、在我國長期工作並設定住所在新竹的夫妻A國籍甲男與B國籍乙女,書面約定以其結婚地之國家C國的法律定其夫妻財產制的內容。之後,二人離婚,對於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一直未有討論。日前,乙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我國法律規定分配財產,甲則以依C國法律規定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之理由加以抗辯。假設根據C國的法律,時效規定於程序法中,且時效確已消滅;而根據A、B二國之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制雖與我國略有不同,但有關時效之相關法律,則均與我國現行法一致,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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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5)

10001。(8)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4085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試簡述下列問題:
(一)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拘提時,應由何人執行之?(5分)又執行管收時,應由何人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5分)
(二)實施強制執行時,經何人同意,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5分)每次延緩執行之期限為何?(5分)
(三)查封動產時,若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以何方法行之?(5分)

二、普通債權之債權人甲、乙對同一債務人之相同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發支付轉給命令取得金錢款項,乃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製作分配表,然另有普通債權人A持合法執行名義並已繳足執行費,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就上開金錢款項參與分配,則債權人A聲明參與分配之效力如何?(12分)又前開債權人A如係於民國100年4月12日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以言詞方式在法院書記官前陳述,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則其聲明參與分配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3分,未附理由不給分)

三、不動產拍賣期日,執行法官開標時,發現有投標人甲、乙、丙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此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法官應如何處理?(12分)又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後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何期間內?(5分)作何執行程序?(8分)

四、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假扣押之執行與假扣押之裁定送達債務人,其先後順序為何?(5分)又假扣押之執行,其聲請期間限制為何?(5分)若聲請假扣押之執行係在法定期間內,但逾法定期間後,債權人又聲請追加查封其他財產,是否合法?試說明理由為何?(10分,未附理由不給分)另假扣押執行後,假扣押之裁定不能送達債務人,債權人亦未聲請公示送達者,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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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6)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公司經營貨物運輸事業僱用乙為司機多年,嗣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丙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積欠丁七百萬元,分別簽發本票為債權之憑證交丙、丁收執,均屆期無力清償,經丙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甲公司給付丙四百萬元確定後,丙執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甲公司所有之貨車二輛。執行程序終結前,乙執甲公司願給付乙一千萬元借款之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丁執甲公司簽發之七百萬元本票聲明參與分配。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丙認甲公司與乙間公證書借款債權之記載虛偽不實,丙得為如何之救濟?
(二)丁得否執甲公司簽發之本票聲明參與分配?

二、甲、乙分別在共有之L地上興建房屋分管使用多年,嗣甲與乙協議分割L地不果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法院判命將L1土地分割予甲,將L2土地分割予乙。分割結果,甲分得之L1地上有乙所有之房屋,乙分得之L2地上有甲所有之房屋,分割判決未命點交。判決確定後,甲得否執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命乙將其占有之L1土地點交甲,並命乙拆除其在L1地上所有之房屋?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三、中華民國國民甲,到賭博為合法的乙國某知名之丙賭城豪賭,並簽發本票一紙予丁作為賭金之擔保,票上記載「此本票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此一記載是否有效?丁執乙國之一造缺席勝訴判決到我國法院擬執行甲之財產,甲以賭博違反我國公序良俗為由否認本票債權之存在,我國法院應如何決定?(25分)

四、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認許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法。」對照修正後之第13條則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試述上該修正後與修正前有何差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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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4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於民國100年5月間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確定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2年6月30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之財產,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又債務人乙在法律上有何救濟途徑?試詳述之。(25分)

二、不動產拍賣已公告投標人應繳納保證金,開標時出價最高之投標人並未繳納保證金,則此次拍賣是否可由次高價之投標人得標?又該次拍賣出最高價之投標人,雖已繳納保證金,但並未於法院所指定之期日內繳足全部價金時,法院該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分)

三、試說明以下之情形,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25分)
(一)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甲當面口頭道歉。
(二)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乙應在○○日報刊登聲明道歉啟事。

四、甲男(美國人)與乙女(本國人)在美國結婚,婚後生下一女C,嗣因感情不睦離婚,甲男為爭取C女之監護權,遂在美國對乙女提起交付子女訴訟,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乙女見官司敗訴,偷偷將C女帶回臺灣,問:(25分)
(一)甲男是否可持外國法院確定判決逕向臺灣地區之法院聲請執行?
(二)請說明交付子女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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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3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何謂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如提起此種訴訟,強制執行程序可否停止?(25分)

二、執行程序進行中,如有下列情形,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循何種方式救濟?(25分)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屋內之冰箱,惟債務人主張冰箱係向友人借來。
(二)查封係於星期日進行,執行人員未出示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許可之文件,但債務人當場並未拒絕查封。

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指確定之終局判決,係指何種判決?夫妻同居義務之判決可否作為執行名義?(25分)

四、第三人就執行標的主張有擔保物權,是否均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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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0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31750
【等別】薦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在中國大陸某處經商,與乙係工作上夥伴,發生民事糾紛後,經大陸地區北京市某法院判決認定甲曾向乙借款人民幣100萬元,逾期未還,故判令給付該等金額,甲上訴後遭駁回確定。嗣乙持該判決書聲請我國某法院裁定認可後,乙持該確定判決書及認可裁定,向某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中,甲可否以其未曾向乙借款或於乙起訴返還借款前,早已全部清償之事實,而向我國管轄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25分)

二、試舉例說明單純不作為假處分及容忍不作為假處分競合時,應如何處理?(25分)

三、我國籍甲女與A國籍乙男於民國94年在B國結婚,結婚當時未有公開儀式,僅依B國民法規定,在B國完成結婚登記,而結婚登記亦為A國婚姻法規定之形式要件。其後兩人返臺定居,乙男迄未放棄A國籍歸化我國。兩年前乙男投資失利,復遭服務之外商公司解僱,必須仰賴甲女生活,兩人關係因之逐漸惡化。今年初甲女拒絕給付乙男生活費用,乙男乃向法院訴請甲女扶養。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四、關於因法律行為而生之涉外債之法律關係,其準據法如何決定?就此,新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有何差異?請扼要敘述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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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6)

9901。(2)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1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在桃園市某址)欲向乙銀行(營業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借款新臺幣一千萬元整,因未能取得足額擔保,乃委請其好友丙(住所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充當連帶保證人,且由丙提供其所有座落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處之A地設定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銀行,用以擔保該債務之履行,而與乙銀行訂立自用住宅貸款契約。嗣甲未依約繳納前開房屋貸款,經催繳未果,乙銀行據此向臺北地方法院對甲取得返還借款之全部勝訴判決後,持該執行名義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座落在桃園市某址之B屋。請問:
(一)執行中,乙銀行主張:「因其與甲之貸款契約中約定:『兩造關於本合約所生之一切民事糾紛,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臺北地方法院對此執行事件應有管轄權」,此一主張是否有理?(10分)
(二)另若乙銀行於未向甲求償之前,即逕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丙之A地發給拍賣抵押物裁定,並以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丙之該地,經執行法院查封該地,對此,丙是否有何救濟方式?(15分)
參考條文銀行法第12條之1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二、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所有座落臺北市精華地區之四樓公寓之頂樓及座落土地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因頂樓之上另有債務人增建之與四樓公寓相同坪數之違建,亦經債權人聲請法院一併查封。在查封日前之2日,債務人甲因他人檢舉而收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要求於1個月內自行拆除違建,否則即代為拆除之函文。債務人甲因不滿法院之查封,未將此項訊息告知法院執行人員,亦對前述要求自行拆除違建之函文置之不理。終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擇日覓工代為拆除。請問︰
(一)若法院已完成鑑價,並將房、地及違建分別標價合併拍賣,由拍定人丙出價最高而拍定,於拍定後尚未繳足價金前,知悉違建已被拆除,可否請求法院撤銷拍定或主張拍定無效而請求返還保證金?(10分)
(二)若拍定人丙繳足價金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且所繳價金已分配與債權人後,方得知違建已被拆除,其得如何主張權利﹖(15分)

三、A國公司甲與我國公司乙在C國舉行的資訊展上簽訂買賣合約,契約中並未為準據法之約定。該契約以A國文字書寫,並約定價金以A國貨幣給付。甲先給付二成貨款給乙,乙公司稍後出貨給甲,然規格與契約書上所載嚴重不符,甲因此解除契約。甲先於A國起訴,但為執行方便之故,於我國法院重行起訴,請求乙返還預收之貨款。乙則抗辯表示甲之重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設若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請附理由說明我國法院就甲之主張應如何選擇準據法?又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四、被繼承人甲先後取得泰國與我國之國籍,甲生前留有二份遺囑,其中,在我國由其本人口述遺囑意旨之代筆遺囑,遺囑內容將其財產四分之三留給其妻丙與次子丁。長子乙以甲於立該遺囑日,已無意識能力,不能言語,無口述遺囑意旨及指定見證人之能力,主張該遺囑係偽造,故應適用先前在泰國書立之第一份遺囑,給予其百分之四十之應繼分。乙在我國提起訴訟,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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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6)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2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有金錢債權,以法院之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經法院查封乙之汽車一輛及名畫一幅。第一次拍賣時,汽車由丙以50萬元拍定,經繳清價金後,法院交付汽車於丙,但名畫則無人應買。於價金尚未交付甲時,丁提起異議之訴,主張汽車為其所有。試問:
(一)就無人應買之名畫,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2分)
(二)丁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是否執行程序已終結,而不得提起?(13分)

二、執行法院對於下列二件之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
(一)甲對乙有500萬元金錢債權,經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乙之住所在彰化縣,其所有之A地坐落新竹市、B地坐落桃園縣。甲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執行A地及B地。(13分)
(二)丙對丁有300萬元金錢債權,經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丁之住所在高雄市,丁在基隆市之臺灣銀行基隆分行有250萬元之存款,丙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執行,請求扣押丁之存款債權。(12分)

三、於美國紐約註冊之航空公司飛機,從紐約飛往英國倫敦時,在英國的蘇格蘭上空失事。該班機駕駛員及空服員具美國國籍,乘客250人中有150人為美國人,其餘旅客有英、法、德籍人士,請由國際私法角度,析論本案何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其理由何在?(25分)

四、甲國人在乙國有住所,而死於甲國,在中華民國留有「不動產」。依甲國法律規定: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法;然而,乙國法律則規定:不動產繼承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其後,因不動產繼承問題而涉訟於台北地方法院,請問台北地方法院應該如何適用法律?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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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2)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4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務人之A地先經執行法院查封,嗣行政執行處將其受理在後之行政執行事件函送執行法院併案執行。倘A地經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減價拍賣未拍定、承受,而視為撤回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有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與乙,屆期未能清償該抵押之債務,致被乙聲請拍賣抵押物。於執行時,執行法院將拍定價額通知當地稅捐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並自該土地拍賣所得金額代為扣繳,致抵押債權未獲全部受償,經乙於分配期日前,對分配表中所列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於美國紐約註冊之航空公司飛機,從紐約飛往英國倫敦時,在英國的蘇格蘭上空失事。該班機駕駛員及空服員具美國國籍,乘客250人中有150人為美國人,其餘旅客有英、法、德籍人士,請由國際私法角度,析論本案何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其理由何在?(25分)

四、甲國人在乙國有住所,而死於甲國,在中華民國留有「不動產」。依甲國法律規定: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法;然而,乙國法律則規定:不動產繼承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其後,因不動產繼承問題而涉訟於台北地方法院,請問台北地方法院應該如何適用法律?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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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1)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5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乙無權占有甲之土地並興建農舍,經訴訟甲獲有確定判決,判決主文僅載明乙應返還基地,並未明示應拆除地上物,甲得否聲請法院執行拆除該農舍?抑或甲應另行起訴另獲執行名義始得執行?若前述之訴訟繫屬後,乙將該農舍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甲得否以其所獲之確定判決聲請對丙執行拆除該農舍?(25分)

二、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建築物及其基地,拍賣公告分別記明建築物及基地之價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合計100萬元,並註明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期日投標人於投標書中記載願出之價額土地部分為5萬元,建築物部分為100萬元,合計為105萬元,已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應否認為其已得標?(25分)

三、甲向乙借款,為擔保該債權並提供甲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一個月後,因甲積欠丙貨款未付,丙取得確定支付命令,聲請查封拍賣A地。請問:(25分)
(一)乙得否聲明參與分配?乙若不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二)乙登記之抵押債權為600萬元,並以600萬元金額參與分配,若乙實際債權額僅300萬元,則何人得以何種程序在執行程序中獲得救濟?

四、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請求,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發執行命令,而第三人丙於執行命令送達後,在法定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稱:債務人乙之薪資債權已因代為扣繳購屋貸款、互助會款等項,餘額已不足供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拒絕遵照執行命令,將一定數額之薪資交付債權人。此時,債權人聲請逕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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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3)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3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借款,債權人乙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甲所有A土地在案,嗣後因債務人甲亦積欠債權人丙10萬元之借款,經債權人丙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丙持之向法院聲請執行甲所有A土地,試問:
(一)法院應否拍賣A土地?(15分)
(二)倘A土地經拍賣所得20萬元,乙與丙各分配10萬元完畢後,另債權人丁聲明參與分配,法院是否應重新分配?(10分)

二、甲於公開場合,以不當語言指責乙,侵害乙之名譽,乙起訴請求甲應為回復乙名譽之適當行為。經法院判決命甲應向乙鞠躬道歉確定在案,試問:甲拒絕履行鞠躬道歉之行為,乙持該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甲所有A土地與乙所有B土地相鄰,因渠等發生通行之爭議,甲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命乙不得妨害甲通行B土地,嗣後乙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甲通行B土地,試問:
(一)法院應如何處理?(10分)
(二)倘乙違反不得妨害甲通行B土地之假處分內容,甲應如何主張救濟?(15分)

四、債權人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債務人在商業銀行之存款,執行法院據此核發執行命令。試問:法院得核發之執行命令之種類與定義為何?(20分)執行命令於何時生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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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5)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試題90480
【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乙向甲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以乙自有之A建地及丙所有之B建地為共同擔保,設定同額抵押權予甲,嗣乙又將A建地租予丁建屋,並依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設定地上權登記,丁即於A地上建築C屋一棟出租予戊居住。問:
(一)甲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同時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A、B兩筆建地,因A地上丁之地上權影響甲之抵押權,執行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將丁之C屋併付拍賣並點交?(9分)
(二)C屋與A地併付拍賣即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之情形,丁可否應買暨有無優先承買權?(8分)
(三)A、B二地分別拍賣結果,B地先拍定得款300萬元,A地仍未拍定,且因A地合併拍賣C屋,丁聲明異議,拖延時日,甲乃請求先領取B地之拍賣價金,丙則要求俟A地拍賣終結再行分配,何者有理?(4分)若先將B地之價款發給甲,嗣A地拍定價款於清償甲之債權後,尚餘200萬元,應發還何人?(4分)

二、乙向甲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由乙提供A地、丙提供B地、丁提供C地為甲設定最高限額1,200萬元共同抵押權擔保該債權,但未限定各筆土地應負擔之金額。嗣乙屆期無法清償,甲同時聲請拍賣乙、丙、丁三人各別所有之A、B、C三筆土地,經執行法院查封鑑價結果,A、B、C三筆土地各值400萬元,拍賣結果B地第一次拍賣以800萬元拍定,C地於第一次減價拍賣亦以800萬元拍定,A地則無人應買。設本件不計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費用負擔,亦無他債權人參加分配或併案情形,問:
(一)債務人乙所有之A地可否繼續減價拍賣?(8分)
(二)如丙所有之B地價金800萬元已發給甲,嗣丁所有之C地價金800萬元,清償甲之不足額400萬元後,尚餘400萬元,應如何發還?(8分)
(三)丙、丁因B、C土地被拍賣而喪失所有權,在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甲對乙之債權,是否應另取得執行名義始可聲請拍賣乙所有之A地?(6分)丙、丁對A地有何權利?(3分)

三、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A地,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A地:
(一)設判決以原物分割確定,即原告甲分得A1,被告乙、丙各分得A2、A3,均所有權全部,如被告丙分得之A3土地上有甲前因共有物分管占有興建之B屋,丙可否持此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執行名義,以甲為債務人聲請執行法院命甲拆除B屋後交付A3土地?(10分)
(二)設判決係將A地變賣,以價金均分甲、乙、丙三人確定,被告乙可否持此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以甲、丙二人為債務人,聲請執行法院拍賣A地?(3分)若許可,經第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時,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4分)嗣若由丁拍定,甲、乙、丙三人均主張有優先承買權存在,應如何處理?(4分)最後甲如對變價分配之金額異議,應依何種程序?(4分)

四、某日登記甲船旗國2,000噸之A商船不慎在海上碰撞登記乙船旗國1,000噸之B商船,致B商船沉沒海底,經查甲、乙船旗國不同。試就下列問題,申論之?(請依現行規定有效之法律條文作答即可)
(一)登記甲船旗國2,000噸之A商船不慎在丙國之領海碰撞登記乙船旗國1,000噸之B商船,致B商船沉沒海底,應如何選擇其應適用之法律?(15分)
(二)設2,000噸之A商船登記之船旗國為我國,而B商船之船旗國係1910年在比京布魯塞爾會議通過「關於船舶碰撞規定統一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s between Vessels)」之締約國,丙國亦是「關於船舶碰撞規定統一公約」之締約國,應如何選擇其應適用之法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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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

9801。(2)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1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於民國95年間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乙返還買賣價金新台幣100萬元確定後,乙於96年1月間死亡,其代位繼承人丙於繼承發生時為18歲,未依法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甲於98年7月間,持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對丙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後,另一債權人丁持乙應清償借款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亦對丙該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丙主張其繼承乙從未取得任何財產,且其薪資並非遺產。試問丙是否有何救濟方法?(25分)

二、甲於民國97年7月1日,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乙強制執行,同年8月19日執行法院就乙被查封之不動產為拍賣,由丙拍定得標,丙預計於同年8月22日繳足價金,但乙於同年8月20日對甲之執行主張拍定之地未經鑑價程序而欲提起救濟,應如何為之?丙於繳足拍定價金後,並於同年8月23日取得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乙於同年8月24日主張債務已清償而欲提起救濟,應如何為之?(25分)

三、甲男為美國德州人,與中華民國國民乙女在美國紐約州結婚,並於婚後定居於我國高雄。日前,二人對於其子丙應否在美國或台灣受教育引起爭執,無法獲得共識,甲遂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其攜丙赴美就學,聲請時甲在美國已無任何住所。請附理由分析說明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以決定甲、乙爭議之準據法。(25分)

四、未經我國認許之日本A公司擁有暢銷小說「神州開疆記」之著作權。公司與我國之B公司在日本簽訂著作權授權契約,由A公司授權上開小說衍生著作權(翻譯著作)予B公司,並於契約中約定「本契約之效力、成立要件、履行及執行,應依英國法」。嗣因B公司拒付授權權利金,A公司即發函終止雙方授權契約。另發現我國籍之C,未經授權,擅自重製「神州開疆記」的中文譯本,並在我國及新加坡兩地販售牟利。請問:未經我國認許之A公司如以B公司違反授權契約為由,在我國對B公司起訴,法院可否受理本件訴訟?又,A公司與B公司於授權契約中,關於準據法之約定是否有效?若A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C賠償相關損害,法院應如何適用準據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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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6)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2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持債務人乙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貨款之確定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於民國98年4月10日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之A土地。依A土地登記簿謄本之登載,A土地已於98年2月1日設定擔保清償期為99年2月1日之丙對丁之100萬元借款債權。乙之票款債權人戊亦提出乙應給付其100萬元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於98年5月4日繳納執行費,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經鑑價後,定98年8月25日對A土地進行第一次拍賣,並於98年7月30日將拍賣公告並通知甲、乙、丙、戊。請具理由詳答下列問題:
(一)丙於98年8月10日具狀表示其借款債權尚未到期,不願參與分配,亦不願繳納執行費,執行法院對丙應如何處理?(13分)
(二)甲因與乙達成和解,於98年8月20日具狀表示願意負擔全部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丙再度表示不願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2分)

二、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之A土地執行,執行法院已核定A土地之拍賣最低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於進行第一次投標程序時,由第三人丙以510萬元得標拍定(已繳保證金100萬元),惟丙並未於法院所命繳款期間內繳足餘款410萬元,並請求返還保證金,此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兼有德國及中華民國國籍之甲君,與住所在舊金山之美國人乙君於台北市訂立一買賣契約,後因該契約引發糾紛而在我國法院涉訟,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該案件所涉及之「訂約能力」、「契約效力」以及「契約方式」等三個部分之準據法問題?(25分)

四、不同國籍之夫妻,其中一方以對方與人通姦為由,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其中所涉及之國際私法問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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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2)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4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務人甲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抵押權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嗣後普通債權人丙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否准其參與分配?丙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執行法院可否准許?(25分)

二、債權人甲持對乙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扣押乙對丙之貨款債權,法院將該扣押命令送達於乙、丙後,丙主張其已對乙主張抵銷部分債務,扣押之債權數額不正確,或主張該扣押命令係對其經由公示送達為之,而欲提起救濟,此二者之救濟方式及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兼有德國及中華民國國籍之甲君,與住所在舊金山之美國人乙君於台北市訂立一買賣契約,後因該契約引發糾紛而在我國法院涉訟,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該案件所涉及之「訂約能力」、「契約效力」以及「契約方式」等三個部分之準據法問題?(25分)

四、不同國籍之夫妻,其中一方以對方與人通姦為由,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其中所涉及之國際私法問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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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c(1)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5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務人甲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抵押權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嗣後普通債權人丙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否准其參與分配?丙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執行法院可否准許?(25分)

二、債權人甲持對乙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扣押乙對丙之貨款債權,法院將該扣押命令送達於乙、丙後,丙主張其已對乙主張抵銷部分債務,扣押之債權數額不正確,或主張該扣押命令係對其經由公示送達為之,而欲提起救濟,此二者之救濟方式及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甲男與乙女均成年人,雙方長期在台北縣打零工,結婚之後,買屋住在板橋市。長子丙、次子丁分別於民國90年1月1日、92年12月5日出生,甲男、乙女約定丙、丁從父甲姓。甲男、乙女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丙、丁,乃將二人分別托給台南市婆婆戊、彰化娘家媽媽己照顧。嗣後甲男、乙女離婚,未約定對於丙、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丙、丁仍分別由戊、己照顧。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98年6月20日,乙擬由本身行使、負擔對於丙、丁之權利義務,也擬變更子女丙、丁姓氏為母乙姓,請問乙之2項聲請應向何法院為之?可否合併聲請?(8分)
(二)法院受理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丁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酌定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調查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在審理期間,得否為必要之保全處分?試說明保全處分之內容?(7分)
(三)法院為保全處分後,甲、乙不服法院之裁定,有何救濟程序?(5分)
(四)法院就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酌定之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可否進行調解?(5分)

四、甲為擔保其對乙之新台幣(下同)110萬元債務,乃提供丙為發票人,金額160萬元本票1紙為擔保。乙於付款日提示,未獲付款後,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丙隨即具狀向受理法院表示:甲之債務已清償,且本票係偽造。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受理法院就乙之聲請應調查之事項為何?可否調查丙具狀聲明之事項?(5分)
(二)甲對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可否聲明不服?(4分)
(三)丙依照非訟事件法提起確認之訴,則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何時可執行?(6分)
(四)若法院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丙提起抗告遭駁回後,丙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可否再抗告?有何要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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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1)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306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A、B二地方法院所作未經宣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並提出各該裁定正本及本票原本為證明文件,向B地方法院聲請就前開本票發票人乙所有在B地方法院轄區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B地方法院經審查後,以甲未提出乙已收受前開裁定之證明或裁定確定證明書為由,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試具理由說明B地方法院所為駁回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是否合法。(25分)

二、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就乙所有土地執行假扣押,該土地經扣押後,債權人丙另持命乙交付前開土地之確定判決請求執行交付土地,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普通債權人甲持確定判決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已為丙設定抵押權之土地1筆。法院就該土地為查封後,通知抵押權人丙參與分配,丙認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屆清償期,為免喪失期限利益,故不參與分配,並進而主張其就本件土地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對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試具理由說明法院就丙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聲請法院對乙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乙之土地1筆;另A國稅局就乙積欠之所得稅款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移送B行政執行處執行,B行政執行處即將該事件送法院合併辦理。乙之前開土地經拍定後,法院於製作分配表時,疏未將甲已墊付之必要執行費用2萬元及前開A國稅局之所得稅款債權3萬元列入,甲及A國稅局均未於分配期日前發現,經實行分配後,拍定價款僅餘2萬元,甲及A國稅局始發覺前開執行費用、稅款均未受償,分別向法院聲明異議,乙及所有債權人對前開執行費、稅款之存在及數額均表示無異議。試問法院就前開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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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3)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40360、404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債權人支出之執行費用與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是否均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25分)

二、不動產於法院查封後,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前,所有人將其移轉登記於第三人者,其效力如何?執行法院可否逕行拍賣並塗銷移轉登記?(25分)

三、甲、乙二人因通行權涉訟,確定判決主文內記載:「甲應容忍乙在其土地上之某部分通行。」甲卻故違判決,在該地設置路障,阻止乙通行,乙乃依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是否應予准許?如應准許,其執行方法如何?(25分)

四、執行法院進行A不動產拍賣程序前,漏未對A不動產附屬之B增建物(無獨立之出入口,且不能為獨立之使用)一併鑑價,即進行拍賣程序。俟拍定後,執行法院將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發給拍定人前,債務人以B增建物之價值甚高,為拍賣效力所不及,而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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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4)98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98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31750
【等別】薦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何謂強制執行競合?何謂執行名義競合?試舉例說明之。(25分)

二、甲執某金錢給付為內容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某法院執行處對債務人乙某地進行查封拍賣,乙則主張其原可在該判決確定前行使撤銷權(因甲詐欺)及抵銷權(因甲亦欠乙價款),但疏未主張之。其於判決確定後已行使之,擬據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試分析之。(25分)

三、居住於C國之某甲向居住於A國之某乙購買牛肉一批,獲乙承諾。雙方約定︰乙應將貨品以海運方式,由A國經B國運至C國交由甲收受;並約定以C國法院為解決爭議的管轄法院。嗣後雙方發生履約糾紛,請問準據法為何?(25分)

四、請以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為例,扼要說明「住所」在國際私法中的地位。(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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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7)

9701。c(1)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事務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務人甲以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丙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稱系爭債務),因甲屆期未依約清償借款,經丙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甲及乙連帶給付50萬元給丙,於民國90年12月31日確定在案。嗣甲對第三人丁另有貨款債權,乃於91年間與丁訂立協議書,約定由丁出售股票清償系爭債務,若有不足,始由甲負責清償。茲丁拒絕出售股票清償系爭債務,並以丙於92年間已將系爭債務之借款債權轉讓給丁為由,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之財產。試問乙有何救濟方法?(25分)

二、債權人甲執假扣押裁定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乙所有即將輸往日本之新鮮魚貨一批後,甲聲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4條規定拍賣扣押物。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執行法院是否得駁回甲之聲請?(10分)
(二)如執行法院准予拍賣,假扣押執行程序,是否於扣押物拍定提存價金時終結?(15分)

三、配置於地方法院簡易庭之司法事務官依法處理受移轉之事件有幾類?其法律依據為何?何者屬非訟事件?於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而有調查事實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人民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認為已侵害其權利時,於何種情況下提異議?何種情況下提抗告?請敘明理由。(25分)

四、丙男未婚而罹患精神疾病,甲男與乙女為丙男之兄姊,乙女結婚後,為方便照顧丙男之生活,乙女徵得其夫丁之同意,將丙男接來共同生活,並將丙男之戶籍遷至乙女處,乙女為戶長。因丙男之精神疾病已達心神喪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而甲男、乙女及丙男之父母與祖父母均已死亡,試問:(25分)
(一)何人得向法院聲請對丙男宣告禁治產?
(二)應由何法院管轄本件禁治產之聲請?
(三)禁治產宣告事件究屬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
(四)倘法院宣告丙男為禁治產人,應由何人擔任丙男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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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2)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乙銀行對甲取得拍賣抵押物之執行名義,丙銀行對甲取得100萬元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
(一)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甲否認乙對之有抵押關係存在,隨即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若甲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乙行使其抵押權,法院應如何裁定?假設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後,執行法院應否停止執行?(10分)
(二)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丙就甲對丁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甲對丁薪資之3分之1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再發收取命令。嗣甲聲請進行更生程序,經債務清理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甲未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執行法院應否停止執行?(15分)

二、甲因向乙銀行借款,邀其妻丙為連帶保證人,且提供其所有之Α房地與丙所有之B房地為共同擔保,於民國96年5月1日為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抵押權。甲嗣於同年6月1日將A房地出租於丁,租期3年,每月租金3萬元。甲另於同年7月1日代理丙將B房地出租於戊,租期2年,每月租金2萬元。97年1月25日,庚主張丙積欠伊合會會款,而聲請假扣押執行獲准,經辛法院對B房地之租金債權發扣押命令,戊則於97年1月31日收受該扣押命令未聲明異議。詎甲亦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分別對甲、丙取得支付命令確定之執行名義、對B房地則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並於97年6月1日執上開執行名義向辛法院聲請對甲、丙強制執行。發生下列情形,辛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扼要說明之。
(一)辛法院於97年7月1日查封B房地,乙銀行即聲請辛法院執行B房地之租金債權。(8分)
(二)辛法院訂於97年10月1日下午3時進行A房地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拍賣公告載明「A房地現為丁基於租賃契約關係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甲於同日上午10時具狀向辛法院表明:丁因遷居他處,與伊合意提前解約,且將A房地返還予伊等情,並提出A房地搬空之照片數張為證。(5分)
(三)辛法院訂於97年10月21日下午3時進行B房地之第二次拍賣程序,唯一出價之癸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當場請求辛法院准許明日一早補正。(5分)
(四)乙銀行聲請對甲因繼承而與丑等7人就C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請說明辛法院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及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能限制)。(7分)

三、甲為F國人,旅居G國多年並設住所於G國。甲因公派駐台灣數年,在台期間與我國籍女子乙結婚。不料,甲在台灣因癌症身亡,死後在台留下房屋一棟及古董數件。F國與G國就遺產繼承之選法法則均為:不動產之繼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動產之繼承則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請附理由分析說明我國法院就甲遺產之繼承應如何決定準據法。(25分)

四、具有我國國籍之甲,從小隨父母歸化取得美國國籍,在美國加州長大,並與美籍之妻乙在加州結婚,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婚後,甲因回台從事公職,申請放棄美國國籍。嗣後,甲、乙離婚,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之分配究依美國加州之法律或我國之法律有所爭議。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試問其將如何適用法律決定甲、乙在我國取得之不動產與美國銀行之存款?(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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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6)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K合夥商行起訴,請求K返還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甲於取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對K聲請強制執行,惟K之財產不足清償。問:
(一)甲得否以該確定判決聲請對合夥人乙1、乙2、乙3之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二)乙3如否認其為合夥人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對於執行法院之決定,甲或乙3如有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25分)

二、甲對乙有新台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之借款債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甲執該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就乙對丙之金錢債權一千萬元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後,問:(一)乙得否就該扣押命令上所載之金錢債權對丙提起給付訴訟?(二)乙對丙就該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後,得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25分)

三、A國人甲經營地毯買賣生意,與中華民國國民乙有生意上的往來,甲基於商務上便利的原因,在中華民國設有住所。某日,甲自A國以郵件之方式對在中華民國的乙為地毯買賣之要約,要約到達乙之後,乙隨即收到甲撤回要約之信函。乙認為撤回之通知不生效力,不影響甲先前所為要約之效力,於是以郵件之方式向甲為承諾之表示,並將買賣地毯之價金匯入甲在中華民國的銀行戶頭,日後乙要求甲交付地毯時,甲拒絕給付並且表示,根據A國之法律,在承諾意思表示發出前,要約人得隨時撤回其要約,主張契約並不成立,甲、乙兩人發生爭執。試問:若乙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以何國之法律作為解決爭端之依據?(25分)

四、A國男子甲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女子乙相戀多年,兩人決定在中華民國結婚,惟A國為允許一夫多妻制之回教國家,甲男在A國已有一婚姻關係,而乙女除了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也在成年後因歸化而取得B國國籍。若B國也為允許一夫多妻制之國家時,甲男與乙女是否得在中華民國有效締結婚姻?(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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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c(1)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乙銀行對甲取得拍賣抵押物之執行名義,丙銀行對甲取得100萬元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
(一)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甲否認乙對之有抵押關係存在,隨即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若甲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乙行使其抵押權,法院應如何裁定?假設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後,執行法院應否停止執行?(10分)
(二)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丙就甲對丁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甲對丁薪資之3分之1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再發收取命令。嗣甲聲請進行更生程序,經債務清理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甲未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執行法院應否停止執行?(15分)

二、甲因向乙銀行借款,邀其妻丙為連帶保證人,且提供其所有之Α房地與丙所有之B房地為共同擔保,於民國96年5月1日為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抵押權。甲嗣於同年6月1日將A房地出租於丁,租期3年,每月租金3萬元。甲另於同年7月1日代理丙將B房地出租於戊,租期2年,每月租金2萬元。97年1月25日,庚主張丙積欠伊合會會款,而聲請假扣押執行獲准,經辛法院對B房地之租金債權發扣押命令,戊則於97年1月31日收受該扣押命令未聲明異議。詎甲亦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分別對甲、丙取得支付命令確定之執行名義、對B房地則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並於97年6月1日執上開執行名義向辛法院聲請對甲、丙強制執行。發生下列情形,辛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扼要說明之。
(一)辛法院於97年7月1日查封B房地,乙銀行即聲請辛法院執行B房地之租金債權。(8分)
(二)辛法院訂於97年10月1日下午3時進行A房地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拍賣公告載明「A房地現為丁基於租賃契約關係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甲於同日上午10時具狀向辛法院表明:丁因遷居他處,與伊合意提前解約,且將A房地返還予伊等情,並提出A房地搬空之照片數張為證。(5分)
(三)辛法院訂於97年10月21日下午3時進行B房地之第二次拍賣程序,唯一出價之癸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當場請求辛法院准許明日一早補正。(5分)
(四)乙銀行聲請對甲因繼承而與丑等7人就C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請說明辛法院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及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能限制)。(7分)

三、A婚前與H為男女朋友,過從甚密,雙方言明不生育。惟H在友情結束後五個月產子X。不久,A與B結婚。婚後,長子C、長女D及次子E先後於1961年、1963年及1970年出生。1990年A不告而別,數年音訊全無。B與長女及次子同住。
C於1991年與F結婚,育有一女G。2000年C因交通事故死亡。F再婚,G隨母生活。2008年6月底因媒體報導,D得知A在中國暴斃於旅舍。B在D、E及F之陪同下,赴中國認屍並火化遺體,回台後,即辦理死亡(除戶)登記。
已知B、D、E所居住之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A,該不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最高金額為新台幣3000萬元,抵押權人為L銀行。 試問:
(一)A死亡後,L如何實行抵押權?法院對於L之聲請,應如何處置?(25分)
(二)E不知A生前是否負有債務,單獨決定限定繼承,法院受理該事件時,應為如何之處置?法院對限定繼承事件與拋棄繼承事件所為之處置在法律性質上有無不同?設X向B、D、E主張其有繼承權(因H告知,A為其生父),其是否當然成為本非訟事件之關係人?理由何在?又F與G在本事件中是否為關係人(形式或實質)?請附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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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1)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法院書記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抵押權人甲持法院許可拍賣債務人乙所有物(該抵押標的)之強制執行裁定。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拍定,依法代扣土地增值稅及其他一切執行費用後,尚有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可資分配。經查本件甲就上開抵押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一千萬元。惟其陳報抵押債權(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等)共計一千四百萬元。復有併案債權人丙,執行名義為清償債務,債權額二百萬元。試問:(30分)
(一)執行法院,如何分配?
(二)若上開抵押權人甲尚持有對乙請求清償債務(上開設定抵押權之抵押債權)之執行名義一千四百萬元。執行法院是否因甲聲請併案執行時間不同,而為不同之處理?

二、執行法院於執行程序中,經手之何種款項,執行法院係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而提存?(30分)

三、基地所有權人甲與乙、丙共有該基地上之A建物,其應有部分為甲1/2,乙、丙各1/4。且甲與乙、丙分別就乙、丙之A建物應有部分占用基地之應有部分成立租賃關係。嗣因乙、丙積欠甲租金未償,甲因此取得對乙、丙請求給付租金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並於民國94年7月5日聲請法院拍賣乙、丙對A建物之應有部分。乙則於民國94年8月5日持法院准許變賣A建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變賣A建物。試問:(40分)
(一)上開二執行事件應否合併其執行程序?
(二)乙、丙之債權人可否參與分配?甲、乙、丙之債權人可否參與分配?
(三)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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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3)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出租人於房屋租期屆滿後,訴請交還房屋,承租人於訴訟繫屬中將房屋轉租他人,則出租人於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否持上開確定判決對次承租人執行?(25分)

二、不動產之拍賣,經拍定人繳納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尚未分配價金,第三人主張該不動產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其為所有權人,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拍賣程序,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應否准許?(25分)

三、甲於民國96年1月1日向乙借款新台幣200萬元,約定於96年12月31日清償,並同時將其所有之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嗣甲復於96年7月1日將之出租予丙並交付使用,租期3年。其後甲未依約清償,乙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確定後,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執行法院遂於97年1月31日查封系爭房屋,則執行法院可否以點交之條件拍賣系爭房屋?又倘甲係分別於95年7月1日、97年2月28日將系爭房屋出租予丙使用,其結果又有何不同?(25分)

四、他債權人於執行程序開始後,應於何時聲明參與分配?逾期聲明參與分配之效果為何及有何例外之情形?(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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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5)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試題9048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95年間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訴訟中乙死亡,丙為限定繼承人而承受訴訟,惟未為限定繼承之抗辯,經法院判決丙應給付甲100萬元確定在案。嗣甲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丙對第三人丁之金錢債權及丙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丙對第三人丁之金錢債權部分已核發移轉命令,不動產部分已拍賣終結,尚未將拍賣價金交付甲,丙得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為救濟?(25分)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5月1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出租給乙,租期7年,未經公證。其後甲於93年間向債權人丙借款,並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丙。嗣清償期屆至,甲未能清償借款,丙乃聲請法院為拍賣該抵押物之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該不動產因有租賃關係存在,執行法院乃於第一次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後無人應買,債權人丙以該租賃關係影響其抵押權之行使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權,並於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得點交,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分)

三、甲向其父乙借款,而以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供為擔保。嗣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向法院聲請准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於聲請強制執行前,甲因故死亡,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甲母因甲負債甚鉅,乃均拋棄繼承權,乙則為限定之繼承,並就前開不動產辦竣繼承登記後,以准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辦理?(25分)

四、甲男為我國籍貿易商人,設籍臺北市。今年春天參加在德國舉行之國際機械展,因疏於注意,未將展示貨樣擺放妥當,致貨品倒塌而砸傷我國籍之訪客某乙和常住臺北之德國籍商人某丙。乙、丙二人為此在當地醫院療傷,付出鉅額醫療費用。兩人回臺後,遂分別向臺北地方法院訴請某甲損害賠償。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復按德國國際私法規定,關於因侵權行為發生之債亦有反致之適用。如此,則本案在我國國際私法上有何意義?(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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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

9601。(2)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行政執行官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取得對乙本票裁定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執行名義後,發現乙在丙公司任職,每月有12萬元之薪資,乃以上開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薪資債權。執行法院爰發扣押命令,執行該薪資債權,乙及丙公司均未異議,執行法院詢問甲之意見後,乃核發收取命令,將乙每月薪資三分之一計4萬元,由甲按月收取。嗣因乙另欠台北市國稅局稅款50萬元及滯納金5萬元,受理之台北行政執行處於發現乙之薪資債權被執行後,乃發函將乙欠稅案件移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請附理由析論下列各問題:(25分)
(一)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若乙收受收取命令後,始發現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應如何主張救濟?
(三)設丙公司收受收取命令後,乙旋即離職,丙公司應如何主張救濟?

二、甲、乙共有建地一筆,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甲遂對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試問:
(一)若經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於甲、乙,判決確定後,乙得否聲請執行法院拍賣該共有建地?倘法院准予拍賣,甲得否應買?(12分)
(二)若經法官勸導,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將該共有建地以原物分割,並作成和解筆錄。甲分得土地上有乙所建車庫乙間,甲可否持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命乙拆卸車庫交付土地?(13分)

三、甲為我國國民,擔任依A國法設立登記但總部設於B國的乙公司的「副執行長」(ViceCEO),在A國及我國經營貿易事業。國人丙在B國有住所,因向乙公司購買貨物,價金之半數以現金支付,其餘承諾按期付款,並由丙在B國簽發一張英文字據給甲,其上有「PROMISSORYNOTE」的字樣,並載有相當於「此票受B國法律支配及依B國法律解釋」的英文條款。甲代表乙公司在我國法院對丙請求付款,雙方先就甲得否為乙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發生爭議,再就丙對該英文字據是否應依我國票據法負擔本票之責任發生爭議。假設A國、B國和我國法律關於公司之代表人及本票之要件效力等問題,規定均不一致,請問我國法院對於上述爭議,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四、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三人定居於我國。甲乙感情不睦,某日,甲與我國人丁女通姦,被乙發現。乙乃在我國法院訴請離婚,合併請求甲賠償其損害與給付贍養費,同時附帶請求定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請求命甲給付丙之扶養費。試從國際私法觀點論述本案有關之法律問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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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3)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停止執行與延緩執行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分)

二、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之電器一批,經拍定由甲買受電視機一台,並已繳清價金,嗣甲以電視機畫面不清為由要求退貨或減少價金,執行法院應否接受?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對於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可否為強制執行?請說明之。(25分)

四、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如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第三人應如何處理?第三人如對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置之不理,有何後果?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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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4)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96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31750
【等別】薦任【類科】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居住於臺北市之債權人甲,向居住於高雄市之債務人乙提起清償貨款之訴訟,獲得高雄地方法院之勝訴判決,雙方均不再上訴,甲欲對乙聲請強制執行,卻發現乙在高雄並無財產,但在屏東、嘉義及臺南三地各有土地一筆,問甲應向何處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法律之依據為何?(25分)

二、可代替行為應如何強制執行?不可代替行為又應如何強制執行?試各舉一例說明之。(25分)

三、在我國法院涉訟有關債務不履行之涉外民事事件,當事人約定準據法為甲國法。我國法院發現本案之爭點為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依我國法律規定時效尚未消滅,但依甲國法律規定請求權則已罹於時效。試問若甲國法律有關請求權時效之性質規定為實體法或程序法,對本案之判決結果有何影響?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四、父母均為德國籍之成年男子甲在美國出生,在我國法院因是否具備行為能力涉訟,成為被告。甲在德國已無任何住所、居所,但在我國有一住所,在美國加州則有一居所,試分析我國法院將如何決定應適用之法律?(無須討論反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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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4)

9501。(5)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試題9048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將房屋一棟出租予乙,約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新台幣5萬元應於每月一日給付,租期屆滿時應返還租賃物,逾期不為返還應另給付違約金。甲、乙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乙於租期屆滿未返還租賃物及違約未返還租賃物應付之違約金均應逕受強制執行。嗣因乙積欠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以上,經甲限期催告並終止租約後,乙拒不返還租賃房屋,甲執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返還租賃房屋及給付違約金強制執行。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就返還租賃房屋及違約金強制執行之聲請,得否准許?(25分)

二、甲執乙簽發之本票聲請法院准為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後,將本票債權讓與丙,丙即執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乙以丙非該本票執行裁定之債權人及該本票債權自始不存在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三、甲執台灣高等法院得對乙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前,乙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後,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乙得否為如何之救濟,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

四、設我國商人甲與另一我國商人乙於我國訂立一契約,契約準據法為我國法(依約乙須替甲於A國蓋一化學工廠)。契約是以中文,並依我國法之形式而定,價金之給付以新台幣為依據。該工廠之建立符合我國環保法及其他一切法規,但違反A國之環保法。其後雙方於我國法院為該契約之效力起爭執,您認為該契約之效力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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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債權人甲於民國93年6月25日執本票准許對債務人乙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就乙對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以下稱該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法院於93年7月25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於93年8月20日核發移轉命令。嗣債權人丁於94年1月5日持乙應清償借款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該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以該薪資債權已核發移轉命令,執行程序已終結而駁回丁之聲請。茲有債權人戊另於94年1月16日以准許對乙為假扣押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就該薪資債權聲請假扣押執行。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
(一)丁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部分?(10分)

二、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三百萬元,甲並將其所有A土地及其上房屋(下稱A房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以為借款之擔保。屆期甲未為清償,乙即向法院聲請對A房地為准予拍賣之裁定,並經法院准許。乙乃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A房地為強制執行。試問:
(一)若執行法院將丙所有B土地及其上房屋,誤為A房地,並予以查封、拍賣,嗣由丁拍定,丁已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始為丙發現。則丙可否主張該次拍賣無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執行法院撤銷該拍賣程序?(13分)
(二)若查封標的物無誤,但拍賣結果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乙可否就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聲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12分)

三、甲男為A國國民,信奉猶太教。乙女為我國國民,篤信佛教。兩人於留學B國期間相戀而結婚,結婚當時並未宴請賓客,僅依B國法律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其後兩人學成,定居台北。旋不久甲男移情別戀,另結新歡。乙女心碎之餘,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按A國猶太宗教法之規定,不同信仰之人不得結婚)請問:
(一)台北地方法院可否受理本案?(6分)
(二)本案法律關係為何?(5分)
(三)本案準據法為何?(14分)

四、甲乙二人結伴由英國愛丁堡出發,赴歐陸旅遊,因乙駕駛不慎,於德國遭逢車禍。甲當場死亡,乙傷重,三月後甦醒返台靜養,嗣後復原。甲為英國籍,乙為中華民國籍。甲夫已亡故,夫之父母丙丁與甲同住,平日依賴甲扶養。甲夫之父母丙丁來台,於乙住所所在之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賠償之內容包括甲之殯葬費用新台幣五十萬元及丙丁本得受甲扶養之損害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依英國與德國之法律,若子婦對夫之父母並無扶養義務,汝為地院承審法官,試問該訴訟之準據法為何?丙丁之請求應受如何之判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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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6)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現行強制執行法中,關於公法人之執行,有何特別規定,試說明之。(25分)

二、甲為執行債權人,乙為債務人,甲以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之債權,指封乙之A棟房屋,拍賣得一百萬元,拍定日後,丙始以其具執行名義之一百萬元債權參與分配,而丙在同一事件中,另行指封乙之B棟房屋,拍賣得五十萬元,在拍定日一日前,丁以具執行名義之一百萬元債權參與分配。試問甲、丙、丁就A棟房屋拍賣價金各可分得若干?又甲、丙、丁就B棟房屋拍賣價金各可分得若干?試舉理由說明之。(25分)

三、何謂「場所支配行為之原則」?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公證之法律行為方式發生爭議時,應依何準據法?試述之。(25分)

四、債權契約當事人未明文約定準據法時,法院應如何選法?試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及彈性之選法方法扼要說明,並試扼要比較兩種選法之優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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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3)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動產及不動產之查封方法有何不同?試說明之。(25分)

二、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者,其執行方法為何?(25分)

三、比例原則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是否有其適用?試舉強制執行法上規定說明之。(25分)

四、我國某甲公司出口某類果凍至美國,疑因使用標示不明,造成美國籍乙之幼子丙噎斃,經乙向美國加州某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甲公司雖未曾出庭應訊,仍被該法院判決應賠償乙美金五千萬元懲罰性賠償金,該判決且已確定。若乙持該確定判決,請求我國法院准予承認及執行,問我國法院對此請求之准否,應考慮何等因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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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6)

9401。(4)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對於國家或其他公法人之財產,可否強制執行?其執行方法,有無特別規定?(25分)

二、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領取公務員退休金之權利,可否聲請法院對之強制執行?乙如已退休而將領取之退休金寄存於銀行,其結果有無不同?(25分)

三、何謂屈服條款?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何規定?(25分)

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三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說明(一)原因事實;(二)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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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7)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司法行政

9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9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簡任升官等考試【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得拘提、管收之事由,是否均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相符?試申論之。(25分)

二、民事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業經行政執行機關查封者,得否再行查封?反之,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得否再行查封?(25分)

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0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試說明(一)法律;(二)法理。(25分)

四、何謂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其與契約自由原則有何不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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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2)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法官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有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一間(下簡稱A部分),為增加使用空間,乃另行在屋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增建一小屋(無獨立出入口,下簡稱B部分,出租於乙),同時在緊臨屋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增建一小屋(有獨立出入口,下簡稱C部分),某日甲將上開A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持向丙銀行借款,並設定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抵押權,嗣丙銀行因甲違約而依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上開抵押物,試問:
(一)法院查封、拍賣時,應否將B、C二部分,一併查封、鑑價拍賣?(13分)
(二)於拍賣程序進行中,B部分之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繼續收受租金,系爭房地嗣由丁應買拍定,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丁收受,但乙拒不點交,執行法院乃命乙自行將系爭B部分房屋點交予丁,乙對此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2分)

二、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之本票一張,持向乙借款。該本票到期,甲未付款清償,並一再藉詞敷衍乙,同時欲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出脫。乙有所風聞,爰於提起清償借款本案訴訟前,聲請假扣押。嗣法院裁定准乙供擔保二百萬元後,就甲之財產在六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甲供擔保六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乙乃在供擔保二百萬元後,聲請法院就甲之前開土地為假扣押之執行,法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執行查封。然前開土地甲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出賣與丙,惟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試析論下列各問題:
(一)若甲怠於提供擔保金,而丙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可否代位甲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12分)
(二)設丙代位甲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則乙於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時,就該擔保金可否聲請強制執行?如該擔保金係甲依法院裁定所提供,乙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13分)

三、我國籍商人甲擬向營業所位於瑞士日內瓦之瑞士籍商人乙購買原木一批,經多次書面洽商後,終於在日內瓦簽訂契約。契約中載明:甲應於瑞士收受原木,並在原木上打印記號後,將之運至基隆;價金以歐元支付。不意甲收受貨物後,託辭營業困難,拒絕給付價金。按甲乙從事木材交易已有數年之久,書信及契約等交易文件均使用法文,而乙寄予甲之帳單裝訂線旁印有「日內瓦為價金清償地及訴訟管轄地」一行小字。設若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問:
(一)我國法院就本案有無國際訴訟管轄權?(7分)
(二)本案法律關係為何?(3分)
(三)本案準據法為何?(15分)

四、甲為A國國民,住所在B國,乙是我國籍女子。甲、乙雙方結婚後,乙取得A國國籍,住所也設在B國,但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育有B國籍而住所在B國的丙,後來因為感情不睦,經B國法院裁判離婚,並由甲行使對丙的監護權,乙則將住所遷回台中。乙後來趁甲不在B國期間,前往探視丙,並未經甲之同意,將丙帶回台中養育。甲數度向乙要求將丙送返B國就學未果,在台中地方法院(簡稱台中地院)訴請返還被監護人,乙則以甲已再婚生子為理由,請求台中地院改定其為行使親權之人,雙方並就本案究應如何定性及應適用何國法律等問題,發生爭執。請問:
(一)如關於本案之爭議,A國法院認為是離婚問題,B國法院認為是監護問題,台中地院就本案應如何定性?(12分)
(二)台中地院就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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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2)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4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其友人乙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而向丙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屆期未如數清償,丙先則對甲所有之B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執行之,嗣後依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A地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試問:
(一)在假扣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本件借款已就A地設定抵押權,足以擔保丙之債權,法院不得對B地進行假扣押,而對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3分)
(二)在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甲主張其僅欠丙一百萬元債務,並非四百萬元,而對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2分)

二、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及地上建物設定抵押權與乙抵押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茲甲需款孔急,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將地上建物出租與丙。嗣因甲積欠丁貨款二百萬元亦無力清償,丁於取得清償貨款之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就前開土地及地上建物為強制執行,法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執行查封,查封時丙主張承租地上建物,執行法院爰於拍賣公告註明拍賣物有租賃權,拍定後不點交,故第一次拍賣時無人應買。試論執行債權人丁、抵押權人乙可否聲請執行法院除去拍賣物之租賃權?如可除去拍賣物之租賃權而拍定後,執行法院應否點交?(25分)

三、請回答下述問題:
(一)我國國民甲乙二人,今夏七月在懸掛A國國旗、並沿B國海岸航行之郵輪上發生爭執鬥毆,致乙頭部受傷。乙返國後乃向法院訴請甲損害賠償。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5分)
(二)若AB兩國均係複數法域國家,則本案準據法為何?(10分)
(三)若AB兩國國際私法規定,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當事人同國籍之情形,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則本案應適用之法律為何?(10分)

四、甲為A國籍之工程師,應聘來台擔任飛機維修工作。中華民國籍女子乙與甲結婚後,取得A國國籍,並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因久未生育,乃共同收養中華民國國民丙為養子,丙並因此取得A國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來乙恢復生育機能,產下一A國籍女兒丁。某日甲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不幸死亡。甲在A國及台中均遺有銀行存款及其他動產若干。乙、丙、丁對於應如何繼承遺產的問題,在台中地方法院(簡稱台中地院)涉訟。假設台中地院的管轄權沒問題,A國法律規定養子不得為繼承人,包括妻在內之女性繼承人之應繼分,僅為男性繼承人之半。請問:台中地院就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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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3)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執行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確定判決主文記載:「被告於原告給付價金新臺幣五百萬元同時,應將座落某處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原告應如何聲請執行?(25分)

二、甲、乙共有建地一筆,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甲遂對乙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法官勸導,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將該共有建地以原物分割,並作成和解筆錄,甲分得土地上有乙所建車庫乙間,甲可否持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命乙拆卸車庫交付土地?(25分)

三、債務人之動產經法院執行查封後,發生如何之效力?(25分)

四、經執行假扣押之債務人財產,對該債務人取得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之他債權人具狀聲請法院將之拍賣,執行法院如何處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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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5)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9048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88年5月向乙借貸新台幣500萬元,並將土地一筆為乙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94年5月借貸期滿,甲無法清償債務,乙欲實行抵押權:(40分)
(一)若甲於90年5月將該地提供丙設定地役權,為期10年,乙應如何聲請執行?
(二)若法院對該地之查封登記通知,於94年6月2日上午10時到達地政機關,負責登簿之人員在不知上述情形下,於同日上午10點5分完成丙之地役權登記,乙應如何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甲聲請對乙之房屋拍賣,由第三人丙為拍定:(35分)
(一)若丙聲請點交,但該屋於點交前一日,遭不明人士縱火全毀,在強制執行法上對當事人之權益有何影響?
(二)若該屋現有承租人丁居住,依雙方書面記載租期共計4年,尚餘3年,丙於繳足價金後經過2星期獲知該屋已遭不明人士縱火全毀,在強制執行法上對當事人之權益有何影響?

三、甲有我國及A國國籍,死亡時住所在A國,並在我國及A國留有不少遺產。甲生前曾於A國公證機關,依A國法律規定訂立公證遺囑,並指定A國人乙為其遺囑執行人。如乙與繼承人丙就甲在A國所立遺囑是否有效之問題發生爭議;甲之遺囑符合A國法定方式,但不符合我國法定方式,雙方就爭議訴之於我國法院。請問: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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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3)

9301。(5)9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試題90180
【等別】高等考試【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向乙買受建地一筆,經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乙應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將該建地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甲應同時給付價金三百萬元與乙,否則均應逕受強制執行。惟屆期雙方均未為履行,甲、乙於同年月十二日以該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依其內容,分別以他方為債務人而聲請強制執行。試問:執行法院對甲、乙之聲請應如何處理?(25分)

二、甲對乙有五百萬元之金錢債權,依確定之終局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乙所有之建地一筆後,乙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A、B;因上開建地不足清償債務,甲聲請續對A所有之汽車一輛及B於銀行存款一百萬元為執行,經執行法院先後為查封及發扣押命令。惟隨後於法定期間內,A為限定繼承、B為繼承之拋棄。於此情形,試問:執行法院就上開建地得否逕行定期拍賣?A、B對上開其自有財產被執行,有無救濟方法?(25分)

三、甲對乙有三百萬元之金錢債權,於民事訴訟中成立和解後,聲請強制執行。乙現所居住之房屋為丙所有(未為保存登記),執行法院依甲之指封而予以查封拍賣,由丁拍定後,丁繳清價金,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經執行法院將該房屋點交於丁,交付價金二百五十萬元於甲。事後丙始知悉上情,試問:丙有無救濟方法?(25分)

四、試就國際私法中「反致問題」,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反致」?又何謂「全部反致」?(7分)
2.有謂「反致之作用在調和屬人法兩大原則之衝突」,是否允當?(6分)
3.涉外契約準據法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時,法院應否適用反致?(6分)
4.涉外船舶物權準據法採「船籍國法」時,法院應否適用反致?(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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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2)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18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甲對丙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丙名義之土地為甲之所有,甲遂持法院禁止丙處分系爭土地之假處分裁定對丙為強制執行。法院對丙為假處分執行後,乙持金錢給付之確定終局判決對丙之同一土地聲請法院為查封拍賣。問:法院能否合法將已假處分執行之土地為拍賣,俾清償丙對乙之金錢債務?試附理由作答。(25分)

二、甲住台北市,乙住台中市,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將其父丙所贈與登記為甲所有坐落台南市土地一筆,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抵押權與乙。嗣甲於九十年三月一日簽發面額五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年六月一日之本票一張,向乙借款。該本票到期,甲無法付款清償,乙一再催討無著,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嗣以該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茲在執行程序中,甲主張乙之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丙則主張因甲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不再給付扶養費未盡孝道,丙已撤銷前開土地贈與,惟為甲所否認。
1.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25分)
2.甲、丙各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3.如乙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持前開本票訴請甲清償借款,而以所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甲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

三、甲乙二人同為A國籍人,因工作關係長期居留我國台北市。今夏七月甲在歐洲駕車旅遊途經B國時,被乙所駕之休旅車撞及而受傷。甲回台後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設若:
1.兩車均有C國核發之行照並在該國投保汽車險。
2.A國為多法域國家,但有統一之民法和國際私法。按該國國際私法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
3.B國亦為多法域國家,且係「交通事故多邊協約」之簽署國。而依該協約規定,因交通事故而發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車輛登記國法。
4.C國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但當事人同國籍時,依當事人之共同本國法;然若當事人於行為地均有住所時,則依行為地法。
5.ABC三國國際私法均有全面反致之規定,而AB兩國之民法均繼受自C國。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又若法院對於AB兩國民法非常陌生,而熟悉C國民法規定時,則應如何處理?(25分)

四、甲男為A國人,乙女為B國人,丙女為C國人。甲、乙十年前在A國結婚,五年前在我國簽訂離婚協議書,甲於二年前在D國與丙舉行結婚儀式。甲生前未訂立遺囑,最後的住所在C國,今年五月在我國死亡,在A國及我國遺有銀行存款及動產。乙、丙對於應如何繼承甲的遺產發生爭議,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丙無繼承權,在訴訟中乙、丙對於甲的合法配偶是否含丙在內的問題,亦發生爭議,並請求先予以判定。假設:A國及C國的法律均容許一夫二妻之家庭關係,並規定離婚僅得由法院以判決予以宣告;A國及C國國際私法均規定,動產之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結婚之方式應依舉行地法;甲、丙結婚的儀式未符合C國及D國法律的規定,但符合A國法律的規定。請問:我國法院關於繼承權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我國法院關於丙是否為甲合法配偶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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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3)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40660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一小時三十分

一、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指示,查封債務人乙家中之古董花瓶一只,翌日第三人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該被查封之花瓶為伊所有,債務人乙係向丙借去觀賞而已,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導引,欲查封債務人乙之汽車時,發現該汽車已被行政執行處查封,執行法院得否再行查封?如不得再行查封而債權人甲仍欲就該財產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三、何謂參與分配?參與分配之法定要件及期限為何?(25分)

四、以下各項財產,適用何種執行程序,請附理由簡要說明之。(25分)
1.不動產應有部分
2.船舶
3.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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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

9201。(4)9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考試。司法行政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薦任升官等考試【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債權人取得金錢債權之確定判決,並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另一債權人取得禁止債務人處分該筆不動產所有權之假處分裁定,可否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試附理由述之。(25分)

二、不動產經執行法院二次減價拍賣(即第三次拍賣),經拍定後,拍定人不繳清價金,執行程序應如何進行?試述之。(25分)

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何設有反致的規定?該規定明文承認的反致有幾種類型?該規定適用的範圍,是否應僅限於何種涉外法律關係?(25分)

四、關於涉外不當得利的準據法,立法論上有那些原則或立法主義?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為何?在涉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事件中,當事人如就不當得利的要件及效力諸問題的法律適用發生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該規定的具體內容?(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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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7)9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司法行政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等別】簡任升官等考試【科別】司法行政【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執行法院指定分配期日,其中一債權人於期日前就分配次序具狀聲明異議,而債務人及其他有利害關係之債權人於分配期日均未到場,試就執行法院認其異議為正當及非正當,分配程序應如何處理,分別述之。(30分)

二、執行名義為假執行之判決,主文記載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所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之定義為何?執行法院就執行標的物已實施查封或核發扣押命令後,在尚未拍賣、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可否准債務人(即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試述之並說明理由。(20分)

三、涉外民事如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有「一國數法」的情形時,應如何適用該外國的法律?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此一問題的規定,是否形成何種法規欠缺而應予補全的情形?(25分)

四、何謂外國法人?外國法人的屬人法應如何決定?那些事項應適用外國法人的屬人法?請舉例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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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2)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行政執行官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行政執行官【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A、B、C合夥於台北市開設甲百貨行,甲與設於桃園市之製造商乙簽訂經銷商契約,約定由乙供應甲商品,為確保乙之債權,甲提供A所有坐落台中市之土地一筆設定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並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歷四年會算結果,甲共積欠乙貨款八十萬元未清償,經乙催告甲仍不履行,乙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一)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說明之。(15分)
1.乙以甲及A為債務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拍賣土地結果,若僅得款五十萬元時,執行法院就不足之額,可否依乙之請求發給債權憑證?若乙發現甲百貨行對丙有三十萬元債權時,可否請求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扣押甲對丙之債權?
(二)如A主張伊已非甲之合夥人,且甲亦未欠乙貨款,況依乙之主張,其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自不得對伊強制執行時,A可否主張伊非債務人聲明異議?有否其他救濟途徑?(10分)

二、甲就其對乙之債權新台幣一百萬元,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於同月十日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同月十五日送達於甲。甲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法院於同月三十日查封乙之不動產,同時將假扣押裁定送達於乙,試問:
(一)法院之查封執行行為是否正當?乙可否為不服之表示?(15分)
(二)此時,乙之其他債權人丙可否聲請法院調假扣押卷,將查封物拍賣?(10分)

三、居所在台北市之日本商人甲,與台北市民乙,偕往東京共遊。兩人共租得汽車一部,甲駕駛不慎,致使乙遭受嚴重腿部骨折。旋即返台就醫,數週未能上班,乙乃向甲索求賠償,雙方未能就賠款達成和解,乙遂向台北地方法院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就本件之事實與法律關係,在法律適用(準據法)之決定上,請回答下列問題:(25分)
(一)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現行法規定是否妥當?
(二)對現行法準據法部分之規定,您以為應作如何之修正模式比較正確?
(三)若於訴訟進行中,甲、乙同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得否依當事人甲、乙之選法適用之?就此一問題,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如何? 四、義大利籍男子甲與我國籍女子乙在台北賃屋同居,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四日生下一女丙。甲、乙於同年八月八日以書面約定丙由乙監護。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甲經義大利法院判決認領丙後,以遵照義大利法院之命令,應將丙帶回義大利接受教育為由,請求乙交付丙女,遭乙拒絕。甲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命乙交付丙女。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註:義大利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認領始與生母發生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父母雙方認領,而父母未共同生活者,應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行使對於子女之權利。又父母關於子女監護之協議無法律效力,但得作為法官裁判之考量因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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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3)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一小時三十分

一、試述執行名義之種類,債權人依各類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如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二、試就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說明拘提、管收債務人之要件及執行方式。(25分)

三、執行人員查封動產之權限為何?又何種動產不得查封?(25分)

四、債權人甲住台北市,債務人乙住台中市,甲訴請乙清償借款,取得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之確定判決,甲乃聲請法院就乙坐落台南市之土地與建物查封拍賣,嗣乙以甲積欠乙貨款五百萬元,主張抵銷。第三人丙亦稱前開建物係丙出資興建。試問乙、丙有何訴訟救濟方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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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5)9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九十二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題
【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違章建築A、B二間房屋為甲所蓋,嗣甲將A房屋售予乙,並已交付與乙占有使用;B房屋因甲積欠丙債務,由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查封拍賣,由丁拍定,並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與丁,執行程序而告終結。旋甲之債權人戊又以甲積欠其債務,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執行,由法院查封A、B二間房屋,乙、丁乃以A、B房屋分別為彼等所有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是否有理由?試說明之。(25分)

二、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並將其所有不動產一筆設定抵押權登記於乙,以為擔保。嗣甲復將該不動產出租予丙,並已點交。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甲未清償,乙乃於取得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該不動產,經鑑價結果,該不動產價值四百八十萬元。執行法院乃以該金額為拍賣之最低價格,並於拍賣公告載明丙於該不動產上有租賃權,拍定後不點交。如乙於第一次拍賣前,即以上開租賃權影響其抵押權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權,執行法院應否准許?又如於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後,乙以上開租賃權影響其抵押權為由,聲請執行法院除去該租賃權,其結果是否相同?執行法院如准許除去該租賃權,於拍定後該不動產應否點交? 試說明之。(25分)

三、甲無權占有乙所有之土地,乙乃對甲起訴請求交還土地,並獲勝訴確定判決。乙旋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於法院勘驗現場時,發現該土地上有甲所蓋之A房屋及第三人丙所蓋之B房屋,此時,執行法院可否依乙之聲請而拆除A、B房屋?試說明之。(25分)

四、設籍於台灣地區台北市之某甲,前往澳門乙賭博公司賭博,連續四十八小時賭博下來,共賭輸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即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公司以資清償,並在本票上記載本件票據所生之法律關係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甲回國後拒付該票款,未經台灣地區許可其成立之乙公司即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某甲給付票款。
甲抗辯:乙公司未經中華民國認許其成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9條規定:「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台灣地區為法律行為。」乙公司既在台灣地區不得為法律行為,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票上記載本件票據所生之法律關係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在台灣地區賭博為法律所禁止,因此,賭債不是債務,乙公司不得請求。
試述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附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參考法條
第三十八條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第三十九條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
第四十條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臺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經許可或認許之法人,其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享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
未經許可或認許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就前項權利之享有,以臺灣地區法人在香港或澳門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
依臺灣地區法律關於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為告訴或自訴之規定,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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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3)

9101。(5)9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

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考試試題高:
【類科】民間之公證人【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何謂有瑕疵之執行行為?法院所為有瑕疵之執行行為是否有效?可尋如何濟?(三十五分)

二、合夥商店A(代表人甲)因欠乙新台幣一千萬元,經法院判決命A商店如決確定。乙查得A商店合夥人為甲、丙、丁三人。(四十分)
1.乙可否執該判決,逕對甲、丙、丁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此情形處理?
2.如丙否認其為合夥人時,執行法院有無調查丙是否為合夥人之權限?如丙為合夥人,對丙強制執行時,丙可尋如何途徑救濟?
3.如法院認丙非合夥人而駁回乙關於對丙之強制執行時,乙可尋如何之途徑
4.如乙僅對丙聲請強制執行而無結果,並向執行法院陳明甲、丁亦無財產可否請求法院發債權憑證?

三、國際私法上附隨問題(又稱為先決問題)的意義及其成立要件為何?法院題的準據法時,應依據何國的國際私法?請舉例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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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2)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時間】二小時

一、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應給付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並指稱乙對第三人丙有價金一百五十萬元之貨款債權,請求扣押該債權。經執行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對丙發扣押命令,禁止丙對之清償,同時禁止乙向丙收取該債權。丙於同日收受扣押命令,即於翌日具狀向法院為異議,陳稱該貨款係伊欠丁公司之買賣價金,乙僅為丁公司總經理,且以總經理身分口頭約定買賣契約出售公司資產等語。復於同月十五日聲明該貨款已以丁公司負責人乙為提存物領取人,將款提存於提存所云云。而甲則在收受法院之通知後,於八月十日聲請法院發移轉命令,同日獲得准許。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二十五分)
1.執行法院在第三人丙於八月二日聲明異議後,可否猶於同月十日准許甲之請求發移轉命令?又其所發移轉命令,效力如何?
2.甲依執行法院所發移轉命令,請求丙履行,丙以已提存清償完畢,拒絕履行時,甲可否請求法院逕對丙強制執行?
3.丙所為提存是否正當(有效)?
4.如執行法院依甲之聲請逕對丙強制執行時,丙有無救濟途徑?若有,可依如何途徑救濟?
5.丁公司對於甲之逕對丙強制執行,可否以其為該執行標的之權利人身分主張權利?應如何主張?

二、甲、乙、丙均為丁之債權人,甲持給付金錢之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丁僅有之房屋一棟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實施查封後,乙持交付房屋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未幾丙持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問:
1.執行法院能否將查封之房屋交付乙占有?
2.執行法院能否准許丙參與分配?
試分別說明其理由作答。(二十五分)

三、某甲為具有我國及美國雙重國籍之現年十九歲年輕人,依美國法律,十八歲為成年。某甲今年與某乙公司訂立一部汽車之買賣契約。如某甲原為我國國民,其後因歸化而又取得美國國籍時,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如某甲因出生而同時取得我國及美國國籍時,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如買賣契約在我國境內發生,其效力如何?(二十五分)

四、主要營業所設於美國加州之汽車製造商A公司,於加州與台灣買受人甲簽訂一部汽車買賣契約,汽車運抵台北後,甲某日開車上高速公路,因煞車失靈,撞上護欄受傷,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A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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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3)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執達員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類科】執達員【科目】強制執行法概要【考試時間】一小時三十分

一、依確定之終局判決,甲對乙有金錢債權五百萬元,乙有二筆土地,一在基隆市,另一在高雄市,甲為實現其債權,乃聲請查封拍賣該二筆土地。試問應向何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二十五分)

二、甲、乙對丙分別有二百萬元、一百萬元之金錢債權,均取得執行名義,於甲先聲請法院實施查封丙所有之土地一筆後,乙亦聲請法院查封該土地。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二十五分)

三、查封動產與不動產之方法為何?試說明之。(二十五分)

四、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或交出特定之不動產者,其執行方法為何?試分別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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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1.「*」考選部巳更正測驗題答案。2.本超連結檔以考選部最近公告為依據,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未收編之科目,敬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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