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強制執行

三、欠稅於二年內將逾執行期間者,國稅稽徵機關得就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價拍賣之不動產,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願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承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承受:

(一)不動產業經移送欠稅執行之稽徵機關以外之第三人設定抵押權、他項權利或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稅費外,尚有優先於國稅受償之債權。

(二)執行之欠稅數額,小於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後之金額。

(三)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後之金額小於或等於零。

(四)不動產遭棄置廢棄物、他人占用、違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經國有財產署評估排除費用龐大或有其他不利管理使用情事,承受無實益者。

  國稅稽徵機關得與其他國稅、地方稅稽徵機關聲明共同承受前項不動產。

  前二項不動產,包含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擔保人之不動產。

四、國稅稽徵機關應編列預算,於辦理承受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就下列各項稅費先行完納:

(一)承受不動產依法應繳納之契稅及登記規費。

(二)承受不動產原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承受房屋依法應課徵之營業稅。

(三)承受不動產原所有權人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以後歷年度欠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國稅稽徵機關因預算致未能完納前項稅捐者,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應先行記帳並核發同意函。

五、國稅稽徵機關完納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稅費後,應持行政執行分署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交由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連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先登記為國稅稽徵機關再變更登記為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應於辦妥登記後,函知國稅稽徵機關。

六、國稅稽徵機關接獲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辦妥登記之通知函後,應將承受價額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執行費及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稅費後,以其餘額為國稅徵起金額,並以承受日為清償日,開立轉帳通知書(格式如附件),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及相關單位據以辦理欠稅銷號並認列徵績。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或罰鍰案件,如繳納有困難者,可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高雄關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收到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但無法一次繳清所欠稅款或罰鍰時,得否辦理分期繳納?
       該關指出,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故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或罰鍰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得視自身經濟狀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經濟負擔。惟須注意核准分期後,應按期繳納,若未按期繳納者將被行政執行署廢止分期命令並逕予強制執行。
       該關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請於收到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後,應查明清楚並於期限內繳清或申請分期繳納,切勿輕忽,否則所有名下財產將被該署強制執行。如有疑問,請電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電話:(07)7152158。


業務承辦單位:法務緝案組
電話:(07)5628256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38275750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09-03-13 點閱次數:118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稽徵機關之稽徵文書(如核定通知書、繳款書)之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由郵務人員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赴郵局領取,並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稽徵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依限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30日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74條)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該局表示,欠稅若被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將進行強制執行措施,例如對薪資、存款扣押收取,或對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更甚者對人身拘提、管收。且納稅義務人尚需負擔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包括寄送公文書的郵資費、扣押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衍生的登報費、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等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無謂損失,徒增困擾。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或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以給付金錢為內容之行政處分,通知人民限期履行,此時收受該行政處分之人民,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例如:稽徵機關每年依法作成課稅處分,通知汽車所有人應於期限內繳納使用牌照稅;汽車駕駛人超速遭主管機關依法舉發裁處罰鍰;政府機關通知民眾繳納勞保費、健保費等等,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人民負有此種義務,係依公法之規定而發生,不包括政府機關因私法之規定而對人民取得之金錢債權在內,例如:政府機關依契約向承租人請求給付租金、請求占有人返還土地等,均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