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期限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雖不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但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

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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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 4 月 14, 2020 | 安心安全 |

  • 未依規定期限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雖不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但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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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未依規定期限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雖不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但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

答: C→B→A

車輛行駛優先順序如下

1. 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2. 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3.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4.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 右轉車輛應讓左轉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 者,右轉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車輛應進入內 外側車道。

5.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 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 A 車應禮讓 B、C 兩車;同為直行車的 B、C 車遵守『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所以 C 車應優先行駛。

【第二題】

未依規定期限實施排放空氣汙染物定期檢驗,雖不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但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

答:X

*此題為交通部機車筆試十大常錯考題,威粉們要多多留意唷*

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題】

將駕照借給他人駕車,會被處罰吊扣駕照多久呢?

答:三個月

切勿將駕照借給他人駕車,吊扣的駕照三個月就會回來,但若發生事故,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第四題】

依據圖示,下雨天行經此標線時,應如何行使較安全?

未依規定期限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雖不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但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

答:行駛時應盡量避開

雨天時地上的標線容易造成車輛打滑,請威粉騎乘機車時盡量避開,以免發生危險唷!

【第五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

答:生命身體的傷害給付 

*此題為交通部機車筆試十大常錯考題,威粉們要多多留意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障的項目為生命身體的傷害給付 ,車輛失竊損失、事故車輛財產損失不在給付範圍唷!


看完解答,錯的題目應該都懂了吧!

現在再來挑戰一次,這次一定能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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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40條)函詢使用中車輛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給予再次限期檢驗通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始予以裁罰,有無逾越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疑義案

主管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日期: 106.08.17
公(發)布字號: 環署空字第1060064392號函
容:

主旨:函詢使用中車輛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給予再次限期檢
驗通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始予以裁罰,有無逾越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
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使用
    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 34 條排放
    標準之車輛,應於 1  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
    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查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
    定,未依第 40 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
    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
    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
    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前揭規定係說明行政行為應以
    民眾最小損害與符合目的性為原則。
三、查空污法第 40 條規定之立法旨意係為確保使用中車輛所排放空氣污
    染物符合法定標準,以達防制空氣污染之目的。未依規定執行定期檢
    驗雖可依空污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惟並未規範應立即
    處分,依歷年執行經驗,民眾仍依賴定期檢驗通知明信片前往檢驗,
    採再次限期檢驗通知之行政措施,可達到人民權益最小損害及確保檢
    驗通知單有效送達。
四、地方環保局再次通知檢驗可避免通知單未有效送達所徒增行政訴訟,
    而導致定期檢驗推動業務窒礙難行,其行政措施亦可促使機車所有人
    完成車輛排氣檢驗,及達到防制車輛因排放廢氣超過排放標準而產生
    空氣污染效益,並無逾越空污法第 40 條規定之立法旨意,倘機車所
    有人屆期仍未依規定完成檢驗者,則應落實執行裁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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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44條)函詢機車未依規定辦理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未複驗完成之裁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管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日期: 108.05.13
公(發)布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28503號
容:

主旨:函詢機車未依規定辦理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未複
      驗完成之裁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
    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 36 條第 2  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
    於檢驗日起 1  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另依本署 108  年 3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80013979 號公告修正「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
    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至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1  次。

二、依上述公告規定,定期檢驗期限為原發照月份後 1  個月之末日,機
    車所有人未於原發照月份後 1  個月之末日完成定期檢驗,自該末日
    之次日起,即已逾期。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實
    施定期檢驗,其違規行為之「違反時間」為前述定期檢驗期限末日之
    次日;倘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另給予限期定檢期限,「
    違反時間」則為該限期定檢期限之次日。而經定期檢驗不符排放標準
    之車輛,依規定應於檢驗日起 1  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故定期檢
    驗不合格未依規定申請複驗之「違反時間」應為檢驗日起 1  個月之
    次日。

三、另查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108  年 4  月 16 日召開「環保稽查處分管
    制系統(EEMS)管理員會議」第 7  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編號
    649 提案經會議確認原則通過,決議事項為:「列印裁處書時,由系
    統判斷違反法令為『空污法第 44 條第 1  項』且裁處法令為『空污
    法第 80 條第 1  項』時,『違反地點』可統一用『各縣市環保局委
    託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站』顯示」。又依規定機車應至機車排放空氣
    污染物檢驗站實施定期檢驗,應實施定期檢驗而未實施或未實施複驗
    ,違規行為之「違反地點」建議依前述決議事項辦理。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