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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價值 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B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 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 值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淨危險保額以零計算。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 險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 受益人檢齊申請身 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若保險型態為A型且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一年內曾經申請保 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者 ,則基本保額應優先扣除所申請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後 再行計算上述金額,並返還因基本 保額減少致淨危險保額減額部分之保險成本。 四、保價乘數:係指計算淨危險保額時所適用之乘數: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 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 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 一百零一。 五、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 依據保險型別、基本保額 、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預定 附加費用率等訂定,用以提供被保 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障及投資需求。 六、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 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 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 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 ,始得計入超額保 險費,但因超額保險費的繳交導致淨危險保額提高,須經本公司同意始 得繳交。 七、保費費 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 附表一相關 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八、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 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九、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 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 當時之保險年齡 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轉換費用:係指投資 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 之方式計算。 十一、解約 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 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 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 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 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 之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平均 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如 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 資配置日投入,則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 投入日前一日。前述保 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 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 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 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三,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 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 第十五條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 ;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停泊標的: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項,用以配置收益 分配或撥 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置停 利機制 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以作 為一 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依前述約定 進 行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保 單相同貨幣單位之停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十七、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一般投資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 點時,進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 各一般投資標的 之停利點,由本公司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停利機制,惟所設定 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 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十八、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 一般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十九、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持 有成本: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一、報酬率: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 所得之值。 二十二、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 或撥回 資產之日。 二十三、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 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 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 準,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其 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 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 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七、保單週月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八、三家行庫局: 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 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 本公司 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 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 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 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 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 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十七條 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單持續特別 紅利。 第 六 條 【首期以後 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以 後,除了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 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 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納入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 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 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 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 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 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 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 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 本及保 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一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 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 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 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 日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 因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 有第三 十五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 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 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 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且 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 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 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時,如要保 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 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 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 到達的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 九 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 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第 九 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 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 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 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 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 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 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可 資證明之 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十 條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 ,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一、投保A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 金額之和乘以 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 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 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B 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和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 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和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 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 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第十一條 【保險 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 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由保單帳 戶價值依當時要保人約定之投資標的扣除順序 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 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扣除。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本公司 不收取保險成本,被保險人滿十五 足歲至下一保單週月日之保險成本,將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於前一保單週月日收取,如無前一保單週月日,則於契約生效日收取。 前項所稱投 資標的扣除順序係指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約定用以扣除保險成本及保 單 管理費之投資標的順序,要保人若未約定投資標的扣除順序,或所約定之投資 標的價值不足時 ,本公司將改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乘以該 次應扣除之金額,扣抵各投 資標的之等值單位數。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保單持續特別紅利之投入、給付各 項保險金、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平均成本、持有成本 、轉入金額之計算,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 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與保單持續特別紅利配置於投資標的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 考機構中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及償付解約金:本公司根據文件齊全日後的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三、收益 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 買入 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 選擇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者,前述金額將依投入日匯率參考機 構指定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 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轉換為等值投入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 同幣別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四、償付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依第 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之基準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 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五、保單 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扣除日最近可得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計 價幣 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六、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買入即期匯率收盤 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六條約定之轉 換費用後,依轉換日匯率參考機構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收盤價計算, 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七、申請復效時,要保 人繳交之復效保險費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 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中午十二時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賣出即期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 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 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一般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作為保險費及保單持 續特別紅利投入之依據。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持有 成本與報酬率之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險費、保單持續特別紅利及投資標的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之投入,或其他投資標的 轉出金額轉入時: 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 的單位數乘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後,加計此次投入或 轉入金額,再 除以投入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 ,則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二、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投資標的價值的減少、投資標的轉出及投資標的收 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時: 平均成本不變。但若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係以投資標的之 平均成本乘以投資標的之持有單位數計算 所得之值。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係以 投資標的價值減去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後,除以投資標的之 持有成本計算所得之值。但若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為零時,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以零計算。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所提供之 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 經理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 值占本公 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 之稅捐時,本公司應 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要保人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 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該 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投入該投資標的。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將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同幣 別停泊標 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項下同幣別之停泊標的。 三、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 分配日,將分配之收益或撥回資產金額,依當日指定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投入指定投資標的。如未指定時,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 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四、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以匯款方式給付之 。各投資標的如 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者,本 公司將合併計算。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 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 率計算。若要保人未能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提供有 效匯款帳號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原因 致無法完成匯款時,本公司將一律改以開立支 票方式給付;若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 額總額未達新台幣貳仟元者,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 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 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 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一律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 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三款用以判斷現金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之金額標準 ,並 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如未選擇時,本公司以 第二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 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轉換】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提供以下兩種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停利機制: 要 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約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利點,本公司將 以各一 般投資標的之報酬率於每次達到其停利點(含)以上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出日,將該一般 投資標的單位 數全數轉出並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投 資標的 轉出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如未選擇時,本公 司以配置於同幣別停泊標的方式辦理。 二、申請轉換: 除前述轉換方式,要保人亦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 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及指 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以 收到申請書時為基準日計算投資標的轉出單位數, 再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 出日,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同次申請轉換之投資標 的中,最後一檔賣出之投資標的轉出日後 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轉入日,配置於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 要保人亦可事先約定轉換日 期,本公司將以約定轉換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標的轉換 作業。前述約定轉換 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若遇其他交易尚未完成時 ,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前 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 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 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 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 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 閉日前 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 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 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 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 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 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 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 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及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產方式 。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 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 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 終止時: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該一般投資標的轉出金額、未來保險 費及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若選擇該一般投資標的為收益分配或撥 回資 產金額及停利金額指定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為指定投資標的。 二、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時:以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未 來保險費及保單持續特別紅利暫時 停泊之投資標的。若選擇該一般投資標的 為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及停利金額指定投資 標的者,本公司得以相同幣別之停 泊標的為指定投資標的;若選擇「累積單位數」為投資 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者,本公司得以變更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為「配置於同幣 別停泊標的」。 三、停泊標的 終止時: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該終止停泊標的之轉出金額、停利機制 之轉出金額及收 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四、停泊標的關閉時:以本公 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停利機制之轉出金額及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 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 資標的不計入免費轉換 申請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 構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 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 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 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或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 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五條約定申 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致 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 資標的之價 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 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 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 之 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 之投資標的 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 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 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 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 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 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 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 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 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 幣伍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 於新台幣貳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 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為基準日, 並以基準日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 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基準日後一個 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亦 可事先約定部分提領日期,本公司將以約定部分提領日期為基準日辦理前項投資 標的 部分提領作業。前述約定部分提領日期若遇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若遇其他交易尚 未完成時,則順延至其他交易完成日。 第二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 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 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 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 按該週年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 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 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 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 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 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 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 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 葬費用保 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 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至第五項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 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 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一條所約定之 時效,本公司 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所須 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 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五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一條約定申領完全 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一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 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 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 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 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七條 【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要保人於每一保單年度內均繳足目標保險 費、歷次申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之金額皆未超過 不喪失保單持續特別紅利之最高 可提領金額,且本契約持續有效者,本公司將於次一保單週年 日按年目標保險費乘以附表四所載比例之值提撥保單持續特別紅利。 前項之保單持續特別紅利,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投入至各投資標的。 第二十八條 【祝壽保險 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 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 條或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 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 者,前項第 二款文件改為殘廢診斷書。 第三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 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 殺或自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五所列完全殘 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 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 五條約 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 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 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 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三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 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 價值之六十%。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 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 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 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 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 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 公 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 契約之效力 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六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 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 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成本。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 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 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 的保險成本或按原扣繳保險 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 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 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第 三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 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 益人。 二、除聲明 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 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 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 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 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 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 資標的之價 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 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 即刻且持續 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四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 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約 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 【管轄法 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 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台幣元或%) 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與淨危險保額計算而得 之費用;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如附表二。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本 公司不收取保險成本,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至下一保單週月日之保險成本,將依實際日數 比例計算,於前一保單週月日收取,如無前一保單週月日,則於契約生效日收取。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停利機制:無。 (2)申請轉換: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十二次免費轉換,本公司自第十三次起,將 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壹仟元作為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十二次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時,本公司自第十三次起,每次提領將 收取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並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 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 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詳本公司網 站 www.mli.com.tw。 一般投資標的:
保管機構銀行費用的 金額按基金於每月最 後一個交易日的資產 淨值計算,範圍為最 低每年0.005%至最高 每年0.50%,惟每年應 付最低費用為 10,000 美元,且並不包括將 另行收取的代理銀行 成本、開支及交易費 。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A2(本基金 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 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美元計價)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2( 本基金主要係投 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聯博歐洲收益基金-A2(本 基金 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歐元計價) 受託機構有權自本單 位信託之資產按月於 每月月底收取年費率 為各基金資產淨值之 0.025%之費用(但各基 金每月至少為500歐 元。)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基 金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歐元計價) 保管機構有權就各類 別每年收取各該類別 資產淨值的 0.025% 之費用,惟每年最低 費用為6,000 英鎊。 低於1.5億英鎊 :0.0225%; 1.5~3.0億英鎊 :0.0175%; 高於3.0億英鎊 :0.0100% 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A類(月配 息型)(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 受託機構有權自本單 位信託之資產按月於 每月月底收取年費率 為各基金資產淨值之 0.025% 之費用(但各 基金 每月至少為500 歐元。) 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 金A(月配息型)(本基金有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 價) 受託機構有權自本單 位信託之資產按月於 每月月底收取年費率 為各基金資產淨值之 0.025% 之費用(但各 基金每月至少為500 歐元。) 資本集團全球債券基金(盧森堡 )T(美元)(美元計價) 資本集團全球債券基金(盧森堡 )T(歐元)(歐元計價) 資本集團歐元債券基金(盧森堡 )T(美元)(美元計價) 資本集團歐元債券基金(盧森堡 )T(歐元)(歐元計價) 資本集團全球機會高益債券基 金盧森堡T美元(本基 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美元計價) 資本集團全球機會高益債券基 金盧森堡 T歐元(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歐元計價) 0.94%(單一行 政經理費=原 經理費+行政 費) 1.04%(單一行 政經理費=原 經理費+行政 費) 1.65%(單一行 政經理費=原 經理費+行政 費) 2.05%(單一行 政經理費=原 經理費+行政 費) 本基金按本基金每一 個月最後一個營業日 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每月保管費用,並按 保管機構與本基金依 盧森堡適用之市場費 率隨時決定之金額, 支付每月保管費。交 易費用及保管機構與 受託保管本基金資產 之其他銀行及金融機 構所產生之任何合理 支出及墊付費用,由 本基金負擔。視乎本 基金資產投資之市場 ,本基金就是項服務 所支付之費用亦有所 不同,一般介乎本基 金於已發展市場淨資 產價值之0.003%與本 基金於新興市場淨資 產價值之 0.35%(不包 括交易費用與合理支 出及墊付費用)。 富達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股(月 配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美元計價 ) 富達美元高收益基金A股(月配 息)(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可能 涉及本金)(美元計價) 富達美元債券基金(A 股月配息 )(美元計價) 富達全球入息基金A股(F1穩定 月配息)(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 本金)**(美元計價) 富達亞洲高收益基金A股(F1穩 定月配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 富達亞太入息基金A股(F1 穩定 月配息)(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美元計價)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組合基金(本 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 投資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金)(新 台幣計價) 復華全球債券組合基金(本基金 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投資 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金)(新台幣 計價)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優勢組合基 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 有非投資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 金)(新台幣計價) 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 高風險債券之基金)(新台幣計價 ) 復華南非幣短期收益基金A類 型(南非幣計價) 復華南非幣長期收益基金A類 型(南非幣計價) 富蘭克林(坦)全球平 衡基金(基 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 計價) 富蘭克林(坦)美國政府基金 (美 元計價) 富蘭克林(坦)大中華基金(美元 計價) 富蘭克林(坦)亞洲成長基金 (美 元計價) 富蘭克林(坦)拉丁美洲基金(美 元計價) 富蘭克林(坦)天然資源基 金(美 元計價) 富蘭克林(坦)公司債基金A股( 月配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美元計 價) 富蘭克林(坦)新興國家固定收益 基金A-Mdis股(本基金有相當比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美元計價) 富蘭克林(坦)全球債券基金 A-Mdis股(美元計價) 富蘭克林(坦 )精選收益基金 A-Mdis股(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險債券)( 美元計價) 保管費目前大約是資 產淨值的0.02%至 0.10%之間,視乎基金 投資的市場而定。 20億(含)以下 1.2% 20億至40 億( 含) 1.1% 40 億元以上 1% 20億(含)以下 0.175% 20億至40億(含) 0.155% 40億元以上 0.125% 每年不得低於200 萬元 天達環球黃金基金C收益股份( 美元計價)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C收益股份( 美元計價) 天達環球策略收益基金C收益-2 股份(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美元計價) 摩根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股( 每月派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券且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美元計 價) 摩根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股(每 月派息)(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美元計 價) 摩根美國複合收益基金A股(每 月派息)(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美元計價) 保管人根據證券的價 值收取逐日累積的年 費,加上交易費用。 保管年費範圍由年率 0.005% 至0.441%,交 易費的範圍則由每宗 交易8.8 美元至196美 元。 貝萊德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3( 月配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美元計 價) 貝萊德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3(月 配息)(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險債券)(美元 計價) 貝萊德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A6( 穩定配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息可能涉及本金)**(美元計價) 貝萊德亞洲老虎債券基金A6(穩 定配息)(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配息可能涉及本金)**(美元計價 ) 基金淨資產 ≦80 億為0.7% 基金淨資產 >80億為0.6%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 金-A(新台幣計價) 基金淨資產 ≦ 80億為1.0% 基金淨資產 >80億為0.9% 元大寶來全球ETF成長組合基 金(新台幣計價) 元大寶來中國高收益點心債券 基金(本 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新台幣計 價) 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券基金A 類累積(美元)(美 元計價) 先機環球股票基金A類累積(美 元)(美元計價) 先機亞太股票基金A類累積(美 元 )(美元計價) 先機大中華股票基金A類累積( 美元)(美元計價) 施羅德環球亞洲債券基金A1類 股份-配息單位(基金之配 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三商美邦人壽中港台股金利 High投資帳戶(新台幣計價) 1億元(含 )以下:0.10% 1億至5億元(含): 0.08% 5 億元以上:0.06% 三商美邦人壽全球多資產投資 帳戶(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新台幣 計價) 三商美邦人壽安穩投資帳戶(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平衡投資帳 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1億元(含)以 下:0.10% 1億至5億元(含): 0.08% 5億元以上:0.06% 三商美邦人壽多元配置入息投 資帳戶(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 計價) 1億元(含 )以下:0.10% 1億至5億元(含): 0.08% 5 億元以上:0.06% 停泊標的: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基金配息前未先 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註1:委託投資帳戶之經理(管理)費,包含本公 司收取之管理費及投資機構收取之經理費,已由投資 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 戶收取;基金之經理費由投資機構收取,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 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註2:委託投資 帳戶、基金之保管費由保管機構收取,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 取。 註3:三商美邦台幣、美元、歐元帳戶將分別投資於新台幣兩年期(含 )以下存款、美元一年期(含)以 下存款、歐元一年期(含)以下存款 。其宣告利率係反映該帳戶之實際績效與相關管理成本(每 年 0.2275%),並用以計算該帳戶之單位淨值,相關說明如下表: 宣告利率調整區間 (反映實際績效與相關管理 成本)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於本公 司網頁公告,適用 期間一個 月。 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 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新台幣活期存款利 率。 最高為上月 最後一個資產 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新台幣兩年定期存款利率 ,最低為零。 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 價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美元活期存款利率 。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 評價日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 美元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最低為零。 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 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歐元活期 存款利率 。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 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歐元一年定期存 款利率, 最低為零。 附表二 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月)元/每萬危險保額 附表三 投資標的表 一般投資標的: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A2(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2(本基 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聯博歐洲收益基金-A2( 本基金有相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基金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A類(月配息 型)(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 A(月配息型)( 本基金有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資本集團全球機會高益債券基金 盧森堡T美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資本集團全球機會高益債券基金 盧森堡 T歐元(本基金主要係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富達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股(月配 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 風險債券)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富達美元高收益基金A 股(月配息)(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 之高風 險債券且配息可能涉及本 金)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富達全球入息基金A股(F1穩定月 配息)(本基 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富達亞洲高收益基金A股(F1穩定 月配息)(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富達亞太入息基金A股(F1穩定月 配息)(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 A.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組合基金(本基 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投資 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 金) 復華全球債券組合基金(本基金有 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 高風險債券之基金)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優勢組合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 投資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金) 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本基金主 要係投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 險債券之基金) 富蘭克林(坦 )全球平衡基金(基金 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坦)公司債基 金A 股(月配 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險債券) 富蘭克林(坦 )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 金A-Mdis股(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富蘭克林(坦)全球債券基金A-Mdis 股 富蘭克林(坦 )精選收益基金A-Mdis 股(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 高風險債券) 天達環球策略收益基金C收益-2股 份(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摩根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股(每 月派息)(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且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摩根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股(每月 派息)(本基金有相當比 重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摩根美國複合收益基金A股 (每月 派息)(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貝萊德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3(月 配息)(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貝萊德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3(月配 息)(本基 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貝萊德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A6(穩 定配息)(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可能 涉及本金)**
貝萊德亞洲老虎債券基金A6(穩定 配息)(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 可 能涉及本金)** 元大寶來中國高收益點心債券基 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 險債券) 施羅德環球亞洲債券基金A1類股 份-配息單位(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三商美邦人壽中港台股金利High 投資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全球景氣循環投資 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全球多資產投資帳 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 來源可能為本金)* 三商美邦人壽安穩投資帳戶(全權 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平衡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三商美邦人壽多元配置入息投資 帳戶(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停泊標的: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 擔之相關費用。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方式為累積單位數。 附表四 保單持續 特別紅利表 *不喪失保單持續特別紅利之最高可提領金額= 申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 領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 max[ (累積超額保險費-歷次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之金額), 0 ] ÷ (累積保險 費-歷次保單帳戶 價值部分提領之金額) 。 附表五 完全殘廢程度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 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 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 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 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 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 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 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 U&I 878(04-2015)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鑫世紀優利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保險成本表 140.210.13452.851.037635.7622.57 15 0.290.15463.101.137738.8625.17 160.380.17473.361.247842.2228.06 170.450.19483.651.367945.9131.23 180.490.20493.97 1.508049.9534.69 190.510.21504.281.668154.3838.51 200.520.21514.601.848259.1442.70 210.530.22524.952.018364.3447.33 22 0.560.23535.292.188469.8852.42 230.590.25545.632.348575.8858.02 240.640.27555.992.528682.4064.34 250.680.30566.41 2.738789.4671.22 260.740.31576.933.008897.2878.98 270.770.31587.573.3489106.0087.52 280.800.32598.373.7290116.0397.28 29 0.840.33609.124.1591127.63109.01 300.880.33619.734.5792139.13123.46 310.940.356210.494.9993151.67137.54 321.010.3763 11.425.4694165.34153.23 331.090.406412.486.0295180.24170.71 341.180.446513.676.6696196.49190.18 351.280.476614.917.4197 214.20211.87 361.380.506716.258.2998233.50236.03 371.500.536817.779.3099254.54262.95 381.620.586919.4710.45100277.49292.94 39 1.740.637021.3011.73101302.49326.35 401.880.697123.3013.14102329.76363.57 412.020.747225.4314.61103359.47405.04 422.200.7973 27.7416.27104391.87451.24 432.400.867430.2218.13105427.19502.70 442.620.937532.9020.22 :( ) / 男女男女男女男女 05057190 24041242785110 1505819024042232685105 2495719024043232680100 34856190240442225 8095 447551902404522257590 546541902404621247590 646531902404721247085 745 521902404820237085 844511902404920236580 943501902405019226580 10424919024051 19226070 114148190240 5219216070 124047190240 5318215565 134046190240 5418205565 14 3945190240 5517205060 153844190240 5617205060 163843190240 5716194555 173743190240 58 16194555 183642190240 5915184050 193641190240 6015184050 203540190240 6114173545 21 3440185230 6214173545 223439180225 6314163040 233338175220 6413163040 243337170215 65 13152535 253237165210 6612152535 263136160200 6712142530 273135155195 6811142530 28 3035150190 6911132525 293034145185 7010132525 302933140180 7110122525 312933135170 72 9122525 322832130165 739112525 332831125160 749112525 342731120155 75 8102525 352730115150 768102020 362630110140 77792020 372529105135 787920 20 382529100130 79782020 39242895125 80682020 40242790120 三商美邦人壽鑫世紀優利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投保倍數限制表 投保年齡/性別 最低投保倍數最高投保倍數 投保年齡/性別 最低投保倍數 最高投保倍數 沒有「三商美邦人壽鑫世紀優利變額萬能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