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1]:出租人在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縱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本條宗旨在於保障承租人,以債權物權化的方式,使承租人原先的租賃契約效力強化為物權效力[2]。 Show (二)又本條文字規範為「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可認為不論該租賃物以買賣或其他移轉原因而移轉讓與租賃物所有權,皆應認為可適用本條規定。例如:基於贈與而生的所有權移轉也可適用本條,承租人可對受贈人主張租賃繼續存在。 (三)前述問題,在沒有與受讓第三人(例:新屋主)另有協議的情況下,承租人若是要繼續承租房子,就需要主張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使原本的租賃契約能繼續對受讓第三人主張。新屋主也就必須照著房客與出租人的契約所約定,繼續租給房客。 二、要件(一)承租人與出租人有租賃契約即承租人與出租人成立一租賃契約,並且為一有效的租賃契約。實務上,並未嚴格限制出租人同時須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如果所有人與出租人不是同一人,若出租人得到租賃物所有人同意為出租,則之後所有人移轉所有權時,承租人仍得以本條對抗後所有人[3]。 (二)承租人占有中即承租人需要占有該租賃物。然而,僅民法第761條[4]中的現實交付與簡易交付,才屬於為本條的占有(符合權利外觀原則)[5]。 (三)所有人移轉所有權動產所有權移轉方式為交付,而不動產移轉方式為登記。 三、例外情形(一)民法第425條第2項有對第1項的限制:「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若租賃契約未經公證,又同時租賃期間超過5年或無期限,則承租人不得主張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本條目的是為避免債務人(指民法第425條1項的原房屋所有人)受強制執行時,與他人訂立長期或不定期租賃契約,而阻礙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二)出租人可能欠了很多錢,而出租人的債權人若聲請法院對出租人的房子強制執行,則出租人惡意訂立長期性租賃契約,並利用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原則,使購買法拍屋的買家購買意願降低。上述例外情形就是為了避免濫用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原則而設。 通常,進行過戶的部分都是需要透過房屋權屬的登記中心來辦理,而完成房屋產權變更的手續。簡單來說,就是將房屋的產權從甲方的名下轉移到乙方名下的流程,那麼房產的過戶又分為了幾種不相同的情形,有買賣的房產過戶、贈與的房產過戶、繼承的房產過戶。 房子過戶有哪些要注意?
房子過戶需要收取哪些費用?
※土地公告現值:至地政司網站查詢 ※房屋現值: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 ,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即可查詢。 ※以上收費皆依照相關單位公告現值為主。 辦理房子過戶的流程?
完成以上申辦程序之後,約需要等待3天左右的工作天,就能完成整個過戶的程序。 房子過戶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家人間房屋過戶流程?要注意什麼地方?若不是一般買賣型的房屋過戶,而是家人的話,所要留意的地方又不太一樣, 可分為房子過戶夫妻和房子過戶子女兩種: 房子過戶夫妻一般買賣型的房屋過戶需要先把稅務繳清,包含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而夫妻之間若為贈與型的房子過戶,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也無須繳納贈與稅(還是要申報),契稅和印花稅的部分還是要繳交,夫妻房子過戶流程如下:
為什麼夫妻贈與房子無需課徵贈與稅呢?那是因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六款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還有土地稅法第28-2條也有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房子過戶子女過戶子女就有兩種方式,一為買賣方式,二為贈與方式 兩者要注意的地方不同!
❯ ❯ 延伸閱讀:不動產贈與稅怎麼申報?有什麼地方要注意? 房子過戶後再次移轉的稅金問題還要注意的是,通過贈與或繼承所得的房產,未來受贈人或繼承人要出售時,可能會要繳交高額房地合一稅,尤其越早出售,稅率就越高。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是〔(成交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x規定稅率〕,若為贈與或繼承而得的房屋,取得成本會是受贈或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公告現值比起市價是低很多的,所以會導致稅額提高。
※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可擇一。若能提供統一編號而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出賣人持國民身分證及攜帶印章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份,免附印鑑證明書 不動產是人生中重要的置產項目,當完成一筆購屋交易時,便會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也就是俗稱的「過戶」,其中因牽涉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賦,為避免財產的權利歸屬不清,造成後續法律糾紛,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即應依規定在期限內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如何辦理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程序從訂立契約開始,進而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後即可申請買賣登記。
本國自然人與公司應備文件
外國人與公司應備文件所謂外國人,係指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而言,其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雖有外國之國籍,亦非外國人。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即所謂的平等互惠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