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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於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多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專技◆保險◆人身保險實務- 98 年 - 098年 保險實務x#3789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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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專技◆保險◆人身保險實務18 下列那些是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①保單管理費②保險成本 ③基金轉換費 ④贖 回費用 (A)①②③ (B)②③ (C)③...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專技◆保險◆人身保險實務7 我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針對保險業申訴暨申請評議案件以及各保險公司申請評議率 之統計,主要區分為下列那兩類? (A)行銷與非行... 10 x前往解題
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七、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預告期間業務員要求刪除第18條,即保險公司不得對自家業務訂定獎懲辦法,也無權對業務員進行日常管理。但這次修法並沒有包括第18條,因此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與預告時的條文內容一樣。 金管會這次修正業務員管理規則後,自2021年起保險公司只有在3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自家業務員登錄資格:1.該業務員5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達2年;2.業務員參加考試舞弊;3.不參加教育訓練。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只能對業務員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1年。 原本根據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錯價、放佣、誇大不實行銷、挪用客戶保費等,保險公司只能對業務員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1年,原本停止招攬時間累計滿2年,保險公司也可以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自2021年起改為5年內累計停止招攬時間達2年以上才可以撤銷登錄資格。此次修正另一項重點,業務員年齡資格從年滿20歲,改為「成年」,配合民法修正需求。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 業公會備查。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 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 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 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十八、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問題詳情 40 保險業務員於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多久時間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參考答案答案:C 用户評論【用戶】江漢龍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 保險業務員與登錄有效期間內勁舞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多久?登錄有效期間內受警告處分五次以上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處分;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三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對於受停職登錄、撤銷登錄處分之業務員,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各有關公會組成之紀律委員會申請覆核。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多久,應予撤銷其業務原登錄處分?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換證作業規範,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下列哪些情況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a最近5年內受停止?金管會這次修正業務員管理規則後,自2021年起保險公司只有在3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自家業務員登錄資格:1.該業務員5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達2年;2.業務員參加考試舞弊;3.不參加教育訓練。 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只能對業務員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1年。
業務員以不同保險契約作不當之比較 可以予以多久停止招攬行為的懲處?2. 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當之比較,提供業務員招攬,致保戶權益受損。 停止招攬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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