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理賠 受益人 未成年

被保险人身故但受益人未成年,怎么办?

时间:2020-02-10 20:48:22 作者:小诺 浏览次数:

摘要:被保险人意外身亡,受益人未成年,其监护人可以代替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取得赔偿金,但是赔偿金必须用于受益人的成长和发展,否则监护人会被剥夺受益人的财产管理权。

近期刘女士家发生了一件不幸的事情。家住河北的刘女士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对丈夫李先生的意外保险进行理赔。因为刘女士的丈夫是货车司机,常年在外奔波,害怕自己出现意外,便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高额的意外险(受益人是李先生的儿子),可是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李先生在运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家庭重担一下子落到了刘女士的肩上,刘女士独自一人抚养上小学的儿子,生活变得有些吃力。所以刘女士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打算用保险的赔偿金作为儿子的教育经费和生活经费。那么,刘女士能够如愿拿到自己想要的赔偿金吗?请看小诺的分析。

保險 理賠 受益人 未成年

图片来源:摄图网

当被保险人身故但受益人未成年时,赔偿金该怎样处理呢?

1、监护人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管理人。除非有直接有力证据能够证明未成年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管理,利于未成年人将来继承财产或财产的享有时,才可以剥夺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

2、根据有关规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只要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存活,那么该保险赔偿金就只能由被指定益人获得。如果受益人未成年,那么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领取,但是法定代理人无权使用该笔费用。待受益人成年时,法定代理人必须归还这笔保险金。

3、由律师事务所做公证处理,有监护人将赔偿金作为理财基金购入定期理财产品,直至未成年人成年时再取出。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已经明白刘女士是可以拿到这笔赔偿金并代替儿子管理的,因为刘女士将这笔赔偿金作为儿子的教育经费支出,不影响儿子对这笔财产的享有和继承。事实上,保险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女士支付了赔偿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以传播保险理念,普及保险知识为目的,具体保险产品责任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險 理賠 受益人 未成年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分为“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会在人身保险合同列明。父母为子女买保险,身故受益人一般为家长,而生存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回到上述问题,即当投保人女儿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金受益人为女儿。

一般情况下,身故受益人可以根据一定规则选择指定。如果子女未成年,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可指定为父母自己(即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在孩子成年成家后,可根据情况将受益人进行变更。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而言,所有的父母在为子女买保险时,一定是把保险作为自己一份爱的传承,给予自己的下一代。希望最终的受益人是子女,即被保险人,而不是首要关注自己可以从中获得多少回报。

案例演示

2009年6月,家住安徽淮南大通区孔店乡的李平(化名)一家收到了太平人寿6万余元理赔给付款,这笔保险金为这户刚失去孩子的家庭带去了些许安慰。

2006年11月,年轻的李平夫妇喜得“千金”。夫妇俩常年在外从事水上运输工作(当地俗称“跑船”),孩子暂由其爷爷奶奶照顾。为了弥补不能照顾女儿的一份愧疚,同时表达对女儿的一份关爱,夫妇俩在孩子刚刚符合投保年龄的时侯,就为其购买了一份太平人寿“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产品。该保险合同上默认的受益人(即生存受益人)是其女儿,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则是李平夫妇俩。

不幸的是,从2008年9月开始,孩子就出现头歪面瘫的症状。相继在当地医院和外地较大医院进行检查后,于2009年2月在南京儿童医院被确诊为小脑肿瘤。由于孩子的治疗需要大笔费用,李平此时想起了她曾经为孩子购买过的保险产品,于是,她于3月初向太平人寿递交申请理赔材料。太平人寿理赔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准备理赔。按照保险合同对生存受益人的约定,即将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给付给孩子,由其监护人(李平夫妇)代领,可用于手术治疗费的补偿。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病情恶化,3月15日,孩子还是永远离开了人世。孩子去世,李平一家悲痛万分。年仅25岁的年轻母亲在处理完女儿后事之后再也没有心情与理赔人员接触,全权委托其他家人办理理赔。太平人寿理赔人员在安慰李平家人的同时,继续展开理赔工作,并确认孩子的病故属于身故理赔范围,并作出理赔6万余元的决定。作为本保单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孩子父母很快收到了一笔6万多的保险金。

专家提示

生存受益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原则上是固定不变的,而身故受益人并不一定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随时进行变更。对于某些长期险,身故受益人的变更往往是必然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指定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指定其他身故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如父母为子女购买长期险(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子女未成年时,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为父母,当子女成年成家后,身故受益人完全可以变更为子女的配偶或其子女。

如某30岁家长为刚满周岁的孩子投保太平人寿“福寿连连”产品,保险合同约定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享受此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即孩子,而不是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生存保险金可以由父母代为领取。在子女成年后,生存保险金由子女领取,一直可领取至88周岁,88周岁还可领取生存满期红利。其时,父母(投保人)可能已经作古。所以,父母在投保时,就不应把自己当成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以自己的年龄推算出这份保险的满期生存金要自己近120岁才能领取,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为自己并不是这份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身故受益人,如果父母没有生存至保障期满,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未及时变更这份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则身故受益人将自动变更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可能是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即有可能是投保人的孙辈。可谓一张保单,延续了三代人的责任与关爱。在投保时,父母就应考虑到这一点,而不应把自己定位为永远的受益人,而应把保险作为一份留给子女持续的关爱。

洛杉磯華人梁先生,今年2月感染新冠病毒不幸去世,但家中尚有三名老人,兩個未成年的孩子,梁太太需要一人承擔起這個大家庭的重任,她急需丈夫壽險的賠償金,幫助渡過難關。但因為其中兩個受益人是未成年孩子,保險公司聲稱現在不能兌現這筆賠償金,無奈之下,梁太太不得不求助於法律人士。

傑仕律師事務所的李靖鑫律師在今年3月受理此案,他指出,按照加州法律規定,如果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賠償金是暫時不能給付給孩子,也不能支付給孩子的母親。

如果想要拿到這筆錢,孩子的母親梁太太必須要去當地法院,向法官提出請求,將自己指定為兩個未成年孩子的財產監護人,之後拿著法院判決書,才能去保險公司拿到屬於孩子的賠償金。

李靖鑫說,「法律程序比較複雜,我在受理此案後,3月份去法院申請母親作為孩子的財產監護人,但直到8月10日開庭才拿到判決書,同意將母親作為財產監護人。」

判決書雖然拿到了,但直到現在,保險公司的這筆賠償金還沒有轉到當事人賬戶,仍在處理當中。李靖鑫稱程序非常繁瑣,即便成功拿到賠償金,接下來對於這筆錢的限制使用,還是無法讓這個家庭得到經濟幫助。

李靖鑫指出,按照加州法律規定,梁太太拿到的這筆20萬賠償金只能用在孩子身上,不能自用,也不能用於照顧家中老人。在兩個孩子成年之前,梁太太必須每年都向法院提交財務報告,證明怎麼監護這些錢,「花費多少,剩餘多少,怎麼花的錢,都要上報,而且每年做這些財務證明時,還要付費聘請專業的財產評估人做評估。」

同時,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梁太太用這筆賠償金做任何投資,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交保證金(bond),擔保這筆錢不會有損失,且每年都需要支付成本;如果這筆錢鎖在銀行賬戶不動用,那就無需提交保證金。李靖鑫說,「原則上等到孩子18歲以後,就可以自己支配財產,不再需要監護人管理,那時做投資就不需要再交保證金。」

梁太太本以為丈夫生前買的這份人壽保險,可以幫助這個不幸的家庭暫時渡過經濟難關,如今看來,指望這筆錢救急是不可能了。

對此,李靖鑫建議,在購買人壽保險時,最好不要將受益人寫給未成年的孩子,避免發生像梁太太這樣的境遇,「很多人在買壽險時,都不知道這個情況。有些保險經紀也不會特意提醒客戶,或者即便提醒了,一些客戶可能覺得自己不會出事,也沒放在心上。等到真正需要這筆賠償金救急時,才會發現非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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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為受益人時,如何行使其受益權?

保險 理賠 受益人 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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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理賠 受益人 未成年

文 / 簡榮宗律師

案例:

玉芳心想若指定國明為人壽保險契約的受益人,而離婚後又未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變更受益人,則依實務的見解,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國明還是法律上的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愈想玉芳愈不甘心,所以玉芳想直接把受益人指定為翰翰,可是翰翰今年才十歲,玉芳不知道未成年人可不可以作為受益人?又未成年人為受益人時要如何行使權利?


解析:
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

請求權

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因此,受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人。至於受益人之積極資格,保險法並無限制,只要其於得請求保險金額時仍生存(保險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參照),且未

故意

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時(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即得享有受益權。且縱使受益人不知其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亦不妨礙其為受益人之資格。因此,未成年人亦得被指定為受益人。

      惟若未成年人被指定為受益人,其得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以自己名義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因為保險人給付及受益人受領之行為,涉及保險金債權之滿足與保險金債務之消滅,自屬

法律行為

之一種。受領保險金既為法律行為之一種,依法就必需是滿二十歲或未成年人已結婚之完全之

行為能力

人,才能單獨有效的為意思表示。若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之人,僅具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

法定代理

人之允許。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為「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則未成年人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而受領保險金,是否即屬於民法第七十七條所稱之「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得由未成年人自己單獨為之,不用得

法定代理人

之允許?依法務部八二年五月六日法八十二律字第○八八二八號函曾為以下之解釋:「按支領月退休金之教師亡故所給與之撫慰金,係法律規定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付,性質上屬於

公法

上特定目的之給付(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參照),應由其遺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後始可發給,即須履行一定之法定程序,與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所稱純獲法律上利益,係指於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享有法律上利益,而不負擔任何法律義務者有別。故其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請領;如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再以其為法定代理人請領之。」由法務部前述函釋看來,只要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後,也就是須履行一定之法定程序始可發給的金額,即與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所稱純獲法律上利益有別。而未成年之受益人請領保險金,亦需履行一定之法律程序,衡諸前揭函釋之意旨,自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因此,縱使玉芳將受益人指定為翰翰,由於翰翰為未成年人,其請領保險金之行為仍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之,若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由他方行使之。而當翰翰得行使其受益權時,即代表保險事故已發生(玉芳已死亡),合於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因此還是須由國明行使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權利。


(相關法條:民法第七七條、第一O八九條、保險法第五條、第一一O條、第一一一條、第一二一條)


作者簡介

簡榮宗 律師

台灣大學EMBA / 北京大學EMBA 研究

瀛睿律師事務所/群策整合顧問公司 執行合夥人
瀛和律師機構兩岸事務中心(有四十個各地律所)執行長
前永豐金融控股集團法務長暨永豐銀行副總經理

電話:+886 2 2728 3777 傳真:+886 2 2728 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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