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

  中国政府宗教工作机构的历史沿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根据新的形 势和任务,结合中心工作,宗教内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清除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摆脱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

  1950年7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在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内设立了“宗教问题研究小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宗教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调查研究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并就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新中国的宗教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1951年1月9日和7月12日,政务院分别作出指示,在政务院和各大行政区文教委员会内设立宗教事务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部分辖市和 专署及县建立宗教工作机构,列为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之一。由此开始,各级政府宗教工作机构逐步建立。到1952年底,有39个省、直辖市及省辖市成立了宗 教事务处。根据当时的情况,宗教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对天主教、基督教和汉民族地区佛教方面的政策性问题,指导各地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 宗教团体的工作。

  1954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宗教事务处的基础上,成立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宗教事务局的业务范围是:在国务院直接领 导下,统一掌管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和道教方面的工作(这个时期,对伊斯兰教的工作由国家民委掌管,至1957年,伊斯兰教工作移交给国务院宗教事务 局)。工作任务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对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代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草拟对宗教工作的指示;加强同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推动宗教界开展 反帝爱国运动;检查与指导各地宗教工作;加强对宗教团体的管理,指导宗教界的国际友好活动,调查研究国内外的宗教情况。

  1955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指示各地进一步健全宗教工作机构。要求京、沪、津三个直辖市及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省改宗教事务处为宗教事务局,要求大城市中宗教工作繁重的区和省属县设立宗教事务科。至此,从省到县的宗教工作机构,基本上建立起来。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期间,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被撤销。“文化大革命”后,政府宗教工作机构逐步得以恢复。

  1979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的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恢复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机构和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宗教工作机构和编制也相应予以恢复。1979年6月9日,国务院正式下文批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机构编制。

  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强调“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推动了各级政府宗教工作机构得以恢复和建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1988年7月23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定职能、定机构、定编 制的方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主管宗教工作的职能机构。为了加强对国内外宗教问题的研究,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宗教研究中心。

  1994年,国务院的机构再次进行了改革。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再一次进行了调整。先后成立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机关 服务中心、《中国宗教》杂志社和宗教文化出版社。与此同时,各地根据当地宗教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了政府宗教事务机构。

  到1995年底,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政府宗教工作机构,全国有1551个县设宗教工作机构,干部编制总数为3053人,大体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各级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宗教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

  1998年6月1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仍为国务院主管 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 性建议和意见;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 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促进宗教在法律、法 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 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 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 面的问题;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在尊重国际社会公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为促进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 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 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刑法》、《兵役法》、《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中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 教歧视性内容。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中国刑法第25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强宗教事务的法制建设。中国政府1994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宗教法 规,为中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迈出了重要一步。《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 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 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 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目前,在中国各宗教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共约85000余处,教职人员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 个。各宗教都成立有全国性宗教组织,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 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其领导机构由各团体自行民主选举产生,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各全国性宗教组织都办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如《法音》、《中国道 教》、《中国穆斯林》、《中国天主教》和《天风》等。各宗教出版宗教经典的版权利益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并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佛教的佛经、道教的 《道藏》、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基督教的《圣经》等宗教经典、书籍均由宗教团体自行出版。仅以中国基督教组织出版发行《圣经》为例,十几年来出版发行各 种文本《圣经》2000万册,中国基督教会已成为世界年印刷圣经最多的教会。

  中国政府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宗教的信仰。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 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 官、大昭寺、札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活佛转世是藏语系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 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 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了西藏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对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八十年代以来,中国 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万多人。在新疆,现有清真寺达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国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 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开辟穆斯林公墓。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 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中国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除宗教活动场所延用传统办法培养人才外,经政府批准,宗教团体可以开办宗教院校,根据各教需要,培养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目前共开办各种宗教院校74所。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都有宗教界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当选为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治 协商会议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人。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西藏佛教协会名誉会长帕巴拉·格列朗杰活佛被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中国基督教协会名誉会长丁光训先生,先后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成为国家领导人。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宗教界代表、 委员,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同时对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和联系。宗教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中国的 5种宗教与国外有着历史的广泛的联系,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目前,中国宗教团体已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友好 联系,尤其是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各宗教团体同国际间联系与往来不断加强,重大国际友好交往逐渐增多,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与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 献。中国的宗教团体参加了一些国际宗教组织,中国佛教协会是“世界佛教徒联谊会”成员;中国基督教协会1992年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会联合会”,成为其 会员教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加  入了“伊斯兰世界联盟世界最高清真寺理事会”。

伊斯兰教是哪里的?

伊斯兰教最初阿拉伯人的宗教,诞生于7世纪初叶的阿拉伯半岛中西部商业重镇麦加,其后仅短短数十年时间,阿拉伯人便在新的宗教旗帜下迅速统一了阿拉伯半岛,并且向外扩张,建立了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阿拉伯帝国,使伊斯兰教变为世界性宗教。

真主是什么教?

安拉(Allāh),伊斯兰经典《古兰经》中宇宙最高的独一实在、应受崇拜的主宰名称。 音译:安拉胡(俗称:安拉)。 通用中文的穆斯林因唯一真实的主宰而称为真主,早期经文翻译以“至仁主”最常用。 通用突厥语,波斯语和乌尔都语的穆斯林称为胡达(自有者)。

伊斯兰教信仰的不能做什么?

伊斯兰教律禁止撒谎、爽约、隐瞒、诬蔑、作伪证、谗言等。 律还规定,同他人谈话时不能看不起对方而别转脸去,走路时不能趾高气扬、目中无人。 伊斯兰教提倡语言文明、优美,规定说话要低声,待人和颜悦色,切忌粗暴,不能对人讥讽、攻击、以诨名相称、以恶语排谤。

伊斯兰教拜什么神?

伊斯兰教神学里,万物的首创者(阿拉伯语:الله‎、安拉、阿拉)是宇宙万物的全能全知造物主、支柱、命定者及裁决者。 伊斯兰教强调绝对是与生俱来的独一无二(讨黑德)、大慈大悲及无所不能。 根据伊斯兰教的学说,的存在不受限于空间,而根据《古兰经》的说法,“众目不能见他,他却能见众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