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基 法 周 休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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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1-10

勞動部為配合1051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本次配套減少國定假日之作法,與當年公部門實施「週休二日」之處理模式完全相同,但對勞工朋友意義重大的「五一勞動節」,勞動部始終堅持保留,故勞工之國定假日仍比公務人員多一日。

勞動部表示,十餘年來,勞工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迭有勞工要求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以達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勞動部103年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獲得較具共識的意見包括:(1)應盡速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2)國定假日可調整與公務人員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之調整本就是整體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規定之一環。

另,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尚有其他重點如下:

  1. 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保障勞工國定假日權益。
  2. 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出勤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
  3. 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4. 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勞動部提醒,明(105)年元旦起,除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至1週40小時外,包括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義務至5年、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以及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等修正規定亦將同時施行,各事業單位務需遵守相關規定。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12-09
  • 點閱次數:25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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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1209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新聞稿附件_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pdf
  • 1041209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新聞稿附件_公告令 pdf

105年1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制度,從原本的2週84小時修改為每週40小時,因應工時的減少,亦刪減了7天國定假日。 但因為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問題就在這,因為修法刪除了勞工7天國定假日,卻仍維持了(7休1)7天1例假,並未強制規定休2天,所以雇主仍可能使勞工每日工作6小時40分鐘,每週仍工作6日,一樣是每週40工時,所以導致勞工還是沒有實質週休二日。

遂於105年底制訂了一例一休的制度,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得出勤,但工時及加班費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這種算法讓勞資雙方都不滿意,因資方成本太高,導致勞工很難有加班機會。 於是107年3月1日起,休息日之工時及加班費改成核實計算,也暫時讓勞資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1. 例假:雇主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於例假上班時,雇主需付雙倍工資並予以補假。

2. 休息日:只要勞資雙方協調好,雇主即可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雇主只需要付加班費,不需補假。

也就是因為這樣,許多勞工原有的休假日被資方隨意調動要求加班,導致還是有不少勞工一樣沒有週休二日。

2.七休二(例假之規定):

(一)原則: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最多連續工作12日)

(二)例外:例假之彈性調整

1.實施程序及方式:如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符合特殊型態及調整之條件,而得彈性調整例假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勞工之例假。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例假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3.延長工時(加班之規定):

(一)原則: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二)例外:加班彈性調整—加班時數總量管制

1.實施程序及方式: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得採3個月總量管制,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加班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勞基法連續上班日數規定: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二週、八週及四週彈性工時適用行業如下表所示。

勞 基 法 周 休 二 日

勞 基 法 周 休 二 日

編按:年節期間薪資怎麼算?平常的加班費怎麼算?老闆可以要求我在例假的時候加班嗎?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某貨運公司陸姓司機因接連22天連續工作而疲勞駕駛,在國道1號麻豆路段不慎撞上正在執行取締勤務之2名國道員警及該名遭取締之違規駕駛,造成2名員警及遭取締違規之駕駛死亡。後來,勞工局介入調查,發現這名司機在出事前,已經連續上班22天,都未休假;且這22天,工作超過12小時的日數,超過7天,加班總計66小時。勞基法在短期內連續2次修法,號稱勞工都能週休二日?而勞工休假有那些?勞工有週休二日嗎?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於放假日上班?如可,薪資要如何計算呢?國定假日如剛好在例假或休息日時,要不要補休?勞基法修訂後,現行法令規定為何?

勞工有週休二日嗎?

目前週休二日蔚為常態,雖然依據新修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有關勞工一週最低休假日數之規定為「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原則上有週休二日,但仍有例外規定。因同條第2項規定有3種變形工時之例外情形,可不適用週休二日規定。包含:

  • 將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參照)。此時勞工仍應每7日有1日作為例假,另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假日仍需有4日。

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參照)。此時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如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勞基法第30條之1參照)。此時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以上第1、2 種變形工時,勞工至少可享有週休1日;但第3種情形,以每兩週為週期,可能出現連續排工作12天,然後例假2日,均無違法。但上述3種變形工時,仍需政府機關指定之行業,並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可要求勞工上班嗎?

勞工法定休假,除了前述「例假、休息日」外(勞基法第36條參照),還包括「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參照) 與「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參照),另觀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可知。而有關特別休假,請參照勞基法第38條以及本書「特休(年假)怎麼算?」乙文。

勞 基 法 周 休 二 日
圖/勞工法定休假,除了「例假、休息日」外,還包括「國定假日」。取自pexels

而這三種勞工休假期間(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依前述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這三種休假期間上班,是否可以?應視何種類別而定,如果是例假的話,是不可以要求勞工上班的,因為這是保障勞工原則上每週均可至少休息1日之強制性休假。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及勞基法第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後段參照)。

至於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上班者,依據新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等同「加班」(即延長工時,但費率較一般加班高),前2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1, 之後每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2,並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之上限內。但如勞資雙方同意,也可以補休同等時數代替之(勞基法第32條之1參照)。

勞工之國定假日有那些?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包含: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國慶日(10月10日)、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兒童節(4月4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農曆清明節為準)、端午節(農曆5月5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農曆除夕(農曆12 月之末日)等。

實施「一例一休」後,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遇國定假日,要不要補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如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須再補給休假,補假日則由勞資雙方協議。

小結

綜上所述,勞基法修改後勞工確實享有較多日數之休假,而勞工的有薪休假種類,法定為三種,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三種;勞工原則上可週休2日(每週1日為例假日、1日為休息日),雖有可能會有變形工時,但至少都可週休1日;惟仍可能出現連續工作12天,然後休息2天之狀況。

雇主如要讓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將付出高額加班費,且受加班上限之限制,各種變形工時仍須為主管機關指定之特殊行業,並須勞資會議同意才能施行。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再者,加班時數高達66小時,也超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之規定。勞基法修法後對於勞工保障更多,雇主不得不慎。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勞 基 法 周 休 二 日
圖/《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王泓鑫、張明宏著,三民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