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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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三十條(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一百九十二條(董事之選任)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第二百十六條(監察人選任)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85 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允許撤銷或限制之。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更新日: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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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資格

建議此條目或章節與监事会合并。(討論)

監察人(英語:Supervisor),是採雙軌制公司之職務,其單獨代表著公司監察權,負責公司業務執行的監督及公司會計的審計。

目录

  • 1 產生
    • 1.1 組成
    • 1.2 資格
  • 2 監察權權限
  • 3 其餘權限
    • 3.1 代表公司
    • 3.2 召集股東會
    • 3.3 報酬請求權
    • 3.4 其他權利
  • 4 未設置監察人之公司
  • 5 相關條目

產生[编辑]

組成[编辑]

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設置一位監察人,至於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則必須要有兩人以上,而依據上市審查準則,上市公司的監察人,人數需至少三人。

資格[编辑]

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有監察人中,須至少有一位於中華民國國內有住所,現行的公司法已於2001年修訂,取消監察人需具有股東身分的限制。公司法亦禁止了監察人兼任公司任何職務,包含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監察人與其餘監察人以及董事間,必須至少一位不得具有配偶亦或是二親等之內的親屬關係,而上市公司及上櫃公司監察人成員還另須符合上市櫃審查準則的獨立性要求。

監察權權限[编辑]

  • 募股設立時的調查與報告
  • 調查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
  •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 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
  • 核對會計表冊及提出報告
  • 公司發行新股時查核其財產出資
  • 審查與清算完結時所造具的會計表冊
  • 審查與清算人就任時造具的會計表冊

其餘權限[编辑]

代表公司[编辑]

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董事長代表公司,而在以下例外情形,監察人有權代表公司:

  1. 代表公司委託律師以及會計師,而因為委託行為是代表公司,因此其委託為公司的委託行為,其所需費用公司負擔
  2. 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而訴訟包括所有民事、刑事訴訟
  3.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而這裡所指的董事也包括董事長
  4. 應部分股東要求,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召集股東會[编辑]

  1. 奉法院命令召開股東大會:依據公司法,法院得派檢查人之後,對於檢查人的報告認為必要之時,得命令監察人召開股東大會。
  2. 自行召開董東會:召開股東大會原本是董事會的權責,但是依據公司法,除了董事會不為召開,亦或是不能召集股東大會之外,必要時,得召開股東大會。

報酬請求權[编辑]

監察人有權請求報酬,而監察人的報酬通常都明訂在公司章程裡,如果沒有明訂,則應該由股東會議訂定,且不得事後追認。

其他權利[编辑]

監察人與公司,基於兩者之間乃是受任人關係,亦享有民法規定之受任人權利,包括代償債務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費用償還請求權等等。

未設置監察人之公司[编辑]

有些公司並非採取行董事及監察人雙軌制,而是採行單軌制,而在單軌制的公司之中,依據證券交易法,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並規定人數不得少於三位,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且應至少一位獨立董事具備財務或是會計專長。

相關條目[编辑]

  • 董事長
  • 股東大會
  • 公司治理

公司职务英语Corporate title

决策层

  • 董事長
  • 副董事長
  • 代表董事
  • 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 首席执行官(CEO)
  • 总裁英语President (corporate title)

高层管理

  • 首席行政官(CAO)
  • 首席品牌官(CBO)
  • 首席内容官(CCO)
  • 首席技術官(CTO)
  • 首席运营官(COO)
  • 首席財務官(CFO)
  • 創意總監
  • 发展总监英语Development director
  • 法律总监英语General counsel
  • 副总裁

中层管理

  • 总经理
  • 经理
  • 客户经理英语Account manager
  • 主管

相关条目

  • 董事会
  • 监事会
  • 公司治理
  • 管理薪酬英语Executive compensation
  • 人才管理
  • 高階管理人員
  • 組織創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