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減免計算

【110年8月更新】

國民年金減免計算

如果經濟狀況較吃緊,可以確認是否符合國保「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減免」資格,

降低保費自付比率唷,一起往下瞧瞧申請資格吧

國民年金減免計算

申請條件

1、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

2、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國民年金減免計算
110年台灣省、各縣市最低生活費

地區別

110最低生活費

1.5倍

2倍

臺灣省

13,288

19,932

26,576

臺北市

17,668

26,502

35,336

新北市

15,600

23,400

31,200

桃園市

15,281

22,922

30,562

臺中市

14,596

21,894

29,192

臺南市

13,304

19,956

26,608

高雄市

13,341

20,012

26,682

金門縣

12,102

18,153

24,204

連江縣

國民年金減免計算
109年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23,262,1.5倍為34,893 

列計人口

1、列計人口(即全家人口)包含: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家庭人口若有以下情形,不列入計算計算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減免金額

110年1月1日起之保險費適用,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9.5%(即保險費1,737元)。

一般民眾之被保險人自付比率60%(每月自付金額1,042元),政府負擔比率40%,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減免情形如下:

(一)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70%。

2、各縣市:中央補助35%、地方補助3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30%,保險費為521元/月

(二)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

1、直轄市:地方補助55%。

2、各縣市:中央補助27.5%、地方補助27.5%。

故符合此條件的民眾,負擔自付比率45%,保險費為782元/月

國民年金減免計算
歷年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保險費期間

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一般民眾

所得未達

最低生活費2倍

/輕度身心障礙者

所得未達

最低生活費1.5倍

/中度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

110.1~

1,042元

782元

521元

108.1~109.12

987元

740元

494元

106.1~107.12

932元

699元

466元

104.1~105.12

878元

658元

439元

102.1~103.12

778元

583元

389元

100.4~101.12

726元

544元

363元

97.10~100.3

674元

505元

337元

※低收入戶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為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無須自付保費。

※自109年6月起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補助對象。

應備文件

1.身分證、印章、全家人口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詳記事)、學生證等。

※相關證明文件依家庭狀況而定,建議事前向戶籍地公所核對,以利獲得完整資訊唷。

2.財稅資料由公所查核,不必自行檢附。

申請方式

持應備文件至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1、積欠國民年金保費,仍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減免」,但不溯及既往,於當月申請通過後,即以當月開始享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減免。

2、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縣(市)時,自核定日2年內,即使有國民年金退保後再加保的情形得免重新申請。不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應自次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3、若遷戶籍至其他縣市,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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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訊

如果欠繳保險費金額累計達3,000元以上,而且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 50 萬元以下,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唷。

(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公告年度個人所得50萬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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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點選下方文字)

各縣市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

國民年金補助什麼?

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 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如何免繳國民年金?

誰可以申請減免? 1.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者。 2.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國民年金減免要帶什麼?

一、 申請書〔須本人簽名或蓋章;可至區公所現場領取或至本所網站下載列印。〕 二、 申請人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委託他人辦理,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1面下方〕。 三、 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除戶(籍)資料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國民年金能申請補助嗎?

二、國民年金保險費不會因為年齡或性別而有差異,但如果是家庭總收入較低,或者是身心障礙的被保險人,可以享有政府較高比率的保險費補助。 各類身分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補助比率如下: 一般被保險人:政府補助40%,被保險人自付60%。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被保險人不用負擔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