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里長選舉資格

有關本市里長之工作項目,詳細規定於「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依該要點規定,里長除辦理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召開各項里鄰會議、民情反映、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及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里公務事項外,並應辦理協助推動本府政策等交辦事項。

另本府前曾研擬「臺北市里長自治條例」,主要內容係將各行政規則中之里長相關規範,如里長服務內容及定位、里長證明事項、里長福利、里長工作研習及表揚等納入自治條例,以提升法律位階。相關辦理時程如下:

● 因本案事涉里長事務,本局前於104年1月8日轉請各區公所徵詢里長意見,相關意見彙整說明如下:

  1. 里長福利及角色定位部分:里長建議恢復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或比照公務員編列退休金等,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另地方制度法已規定里長係由里民選舉產生,應為無給職。故不列入自治條例。
  2. 經費部分:建議提供里內服務或建設事項的相關經費(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回饋金等),取消經常門及資本門比例。因本府正辦理「臺北市鄰避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修法作業,並研議調整相關經費經、資門比例,基於一致性原則,本局將俟前開條例通過後,規劃比照辦理。
  3. 其他部分:建議提供里長與市政府對市政建設的溝通平台。本局已奉 市長指示以「里長單一窗口」方式辦理,市府各局處,已設有專人處理里長反應事項。

● 本局已於104年2月3日將自治條例草案函送本府法務局及法規委員會審議;本府已於104年3月10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04年3月13日函送本市議會審議。惟104年3月19日本局與本市各行政區里長聯誼會會長會面時,各區里長聯誼會會長等與會代表達成共識,希望本案能撤回並持續溝通里長意見,故於104年3月31日函市議會撤回該自治條例審議案,本局已於104年6月15日至8月25日於各行政區辦理座談會完竣,邀請轄區立法委員、議員、里長及本府相關局處共同研商、討論,與會里長所提出相關建議事項,本局已彙整,作為後續修訂之參考。

● 「臺北市里長自治條例」草案內容已於104年10月8日提交本市各區里長聯誼會會長會議討論並達成共識,經本府法規委員會104年11月25日第637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於104年12月8日提報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已於104年12月14日函請本市議會審議,本市議會已於105年5月11日交付該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惟因屆期不續審,本局經評估不再行送審。

 

二、里長及里辦公處
依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同法第13條規定:「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事項。里幹事員額列入區公所編制。」

依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規定:「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並得設置於該里內之里民活動場所或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服務設備」。

里幹事係區公所編制內人員,其任免、獎懲、遷調均屬區公所之權責;惟辦理里內公務時,並受里長之督導。依「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規定,里幹事之工作,除須受區公所及民政局之考核外,里長並須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其勤惰品德及獎懲等,隨時向區公所提出建議意見。

傳統里辦公處被動式為民服務的觀念,已不符民眾期待及社會環境所需。現在的里辦公處,角色漸趨積極,許多里長不僅主動服務,整合里內民間資源做有效的規劃運用,並積極爭取政府部門的補助,改善里內生活環境品質。本府目前已有多項補助案,須透過里辦公處之規劃提案,始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助,有別於以往齊頭式之補助方式,期能提高市民對於地方建設的參與,落實政策由下而上之理念。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
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里長選舉、罷免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
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里長選舉候選人登
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
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
導及新聞發布。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
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事項。
三、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四、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五、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之處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七、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九、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台中市第4屆市長、市議員、里長及和平區第3屆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自明(25)日起開始領表,8月29日至9月2日辦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台中市選舉委員會表示,領表及申請登記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期間遇例假日,照常受理。

選委會表示,市長、市議員候選人領表於8月25日至28日在台中市選舉委員會(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1樓),8月29日至9月2日在台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一樓(南屯區文心南五路一段331號豐樂雕塑公園綜合活動中心)領表及登記。里長及和平區第3屆區長及區民代表候選人則在各該區公所受理領表及辦理申請登記,有關登記表件,候選人自明日起可由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網站(www.tcec.gov.tw)下載。

選委會特別提醒,候選人除應依選委會規定填寫表件外,繳交的2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一式5張,黑白或彩色相片均可,戶籍謄本要3個月內正本且個人記事欄不能省略,不能以戶口名簿、護照或身分證影本代替。

保證金部分,市長為新台幣150萬元、市議員為新台幣20萬元、里長為新台幣5萬元、和平區長為新台幣12萬元、區民代表為新台幣5萬元,須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的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的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選委會指出,候選人如要設置競選辦事處,需於登記時繳交競選辦事處登記書,未繳交者視為不設置,以後將不得補增設或變更。另有關候選人學歷、經歷及政見稿等內容填寫,請參考申請登記注意事項。

選委會說明,市長、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未依規定繳交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屬表件不合規定,不予受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期間進入登記會場時,請候選人及陪同人員佩戴口罩、配合量測體溫及酒精消毒雙手。(8/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