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名簿補發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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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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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不能親自前來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根據您剛剛輸入的條件,我們分析出屬於您的業務申辦須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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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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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剛剛所設定的所有條件:

  1. 戶口名簿遺失了,所以要來補領戶口名簿。
  2. 戶長不能親自前來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誰要來辦

戶口名簿補發台北市

受戶長委託之人

要到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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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

要帶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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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時,可別忘了再次檢查是否帶齊下列證件及相關書表物品唷!!

  1. 戶長事先寫好的委託書或授權書(貼心叮嚀_1)
  2. 受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
  3. 受委託人的印章(也可簽名)
  4. 補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臺幣30元。

貼心叮嚀

戶口名簿補發台北市

  1. 戶長本人在國內者,應事先由戶長本人填妥委託書後,交給受委託人辦理。 戶長本人在國外者,應事先由戶長本人填妥授權書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戶長本人在大陸地區者,應事先由戶長本人填妥授權書後,經海基會認證後,交給被授權人辦理。
  2. 如果您後來又找到舊的戶口名簿,請將舊的戶口名簿寄(繳)回最近的戶政事務所唷!!


網頁資料更新時間:2022/1/13 上午 11:08:01

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

  1. 初領或補領:
    • (1) 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 (2) 未滿14歲請領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申請,當事人應親自到場核對人貌。
  2. 換領:
    • (1) 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 (2)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應備證件

  1. 初領或補領:
    • (1)年滿14歲:
      • (a) 本人印章(或簽名)。
      • (b) 本人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c)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 (2)未滿14歲:
      • (a) 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共同辦理,應由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如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申請,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受託人並應出具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同意書或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b) 本人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c) 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2. 換領:
    • (1) 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未滿14歲者,另提憑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共同辦理,應由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如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2) 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具委託書(如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 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當事人須另附其他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視戶政事務所之認定】。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初領、補領: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
  2.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3. 持有舊式國民身分證尚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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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件說明

戶口名簿核發

  • 網頁維護:

    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 申請說明:

    已經辦理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核發戶口名簿,便利查核並代替戶籍謄本使用

  • 申請對象:

    戶長、受委託人、戶籍登記申請人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戶政事務所櫃台人員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戶政事務所櫃台人員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破損換發:應繳附舊戶口名簿 、 申請人(戶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二、遺失補發:申請人(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委託代辦者,提憑委託書、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自103年2月5日起推行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資料變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若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
    四、網路預約申請戶口名簿:按約定時間前來戶所繳驗證明文件(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繳納規費後領取戶口名簿。
    五、自103年2月5日起推行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資料變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戶籍資料未變動,舊式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若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

  • 申請方式:

    臨櫃

  • 交付方式:

    自領

  • 處理期限:

    1天

  • 備 註:

    一、工本費每份30元。
    二、可向各戶政事務所申請補、換發戶口名簿。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交付戶
    籍謄本作業,訂定本須知。

二、戶籍謄本種類:
  (一)以申請交付之範圍分:
        1.全部謄本:指戶內全部人口(含現住、除籍等人口)戶籍資料
          之影印或抄錄。
        2.部分謄本:指戶內一部分人口(除戶長外,其餘由申請人指定
          )戶籍資料之影印或抄錄。
  (二)以現行保管之區分:
        1.現戶謄本(現行戶籍謄本):指設籍在該戶籍管轄區域內現住
          人口(含該戶內已遷出、死亡或除籍人口)  ,戶籍資料之列
          印。
        2.除戶謄本:指會在本市設籍,因全戶遷出,或喪失國籍、死亡
          而除籍,或因戶長遷出、死亡、除籍及其他原因而改寫之戶籍
          資料,原舊有資料之影印或抄錄。
  (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指由本府民政局保管之民國前六年
        (日據時期明治
        三十九年)以後戶口調查簿除戶簿,及戶政事務所保管之民國前
        六年(日據時期明治三十九年)以後戶口調查簿現戶簿簿頁之影
        印或抄錄。

三、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之方式:
  (一)由當事人或受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
        如上開申請人係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二)由申請人以電話向戶政事務所申領。
  (三)由申請人以通訊方式向戶政事務所申領。

四、由領戶籍謄本申請人之資格及應繳付(驗)或攜帶之書件: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該戶戶籍資料內所有現設籍及曾設籍之人口,
        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規費、印章辦理申請。如
        當事人將其身分證及印章交付他人代為申請時,視同當事人親自
        申請,不須另填委託書。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
        1.利害關係人包括: (1)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之人
          。(2)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3)與當事人為
          訴訟之對造人, (4)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關
          係之人。(5)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之人。
        2.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時除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規費、印章
          辦理外,並應繳驗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留存影本。
        3.一般行政機關因利害關係請求交付戶籍謄本,得以其機關名義
          行文敘明其利害關係,由戶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註明機關名
          稱及來文字號。但仍應依規定繳納規費。
  (三)受委託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得填具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攜
        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係利害關係人委託申請並應繳驗利害關
        係書件。另律師或徵信機構經查驗已有委任書者,得免填委託書
        。但其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仍以訴訟當事人或委託人之利害關係人
        為限。受委託之律師或徵信機構在申請書上應由負責人簽名蓋章
        。
  (四)司法及治安機關請求交付戶籍謄本:法院通知戶政事務所交付戶
        籍謄本時,應速辦理,免費交付。治安單位調查人員如因查案需
        要請求交付戶籍謄本時,亦應備文並收取規費。
  (五)學術研究機構如因研究需要,要求影印戶籍資料時,除應報請本
        府民政局核准外,並應依規定計收規費。
  (六)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如未攜帶國民身分
        證,得以政府機關所發之其他證件繳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
        或年齡住址之記載能確實證明係屬其本人者為限。

五、申請書之「申請人(受託申請人)姓名住址」、「被申請者姓名住址
    」、「申請種類」、「申請份數」欄內容,應由申請人口頭告知,再
    由戶政事務所有關作業人員輸入(含其他資料)列印交申請人簽章;
    如係受委託人代為申請,應由其在「委託申請」欄右方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如未帶印章,得由其當場簽名代之,如以指印代之者,須經由
    二人當場簽名或蓋章證明始為有效。

六、受理申請戶籍謄本之審核項目如左:
  (一)申請人資格是否合於本須知第四點之規定,及應繳付(驗)或應
        攜帶之書件是否齊全。
  (二)申請書之內容有無錯誤。
  (三)調閱現戶檔案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有無其資料,審查其所申請
        之戶籍謄本內容,如發現有漏接通報事項應由戶政事務所自行通
        報聯繫,俟補齊各項記事後,始得據以交付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如為通緝犯者,不予交付戶籍謄本。
  (五)空戶(含遷出未報及虛設戶籍)或其申請人為空口申請戶籍謄本
        時,如已依戶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中,可予交付。
  (六)未校正人口申請戶籍謄本,應通知先行補辦戶口校正手續。應行
        申報戶籍登記事項而不為登記之申請者,應先通知補行申請登記
        並依法處罰後交付戶籍謄本。
  (七)第(四)項至第(六)項如係利害關係人申請其戶籍謄本時仍應
        交付。
  (八)如經調閱無其所申請之人口資料,應即查明原因:如係戶政機關
        整理錯漏或散失,應即依照規定採取補救措施。
  (九)如經調閱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查無簿頁或查無其所申請之現戶
        、除戶人口資料時,應即答復申請人。

七、受理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作業流程如左:
  (一)申請人或受託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1.申請人備妥有關書件向各承辦人員提出申請,承辦人員依照本
          須知第六點規定之項目審核。
        2.不合交付規定,應即將事實婉告申請人,並在申請書備註欄簡
          述理由後予以退件。
        3.如經審核均合規定,立即列印,連同規費繳由受理人員依規定
          掣給收據(釘於列印之戶籍謄本右上角),交由加蓋章戳人員
          在預備交付之戶籍謄本加蓋章戳。
        4.申請人繳納規費後交付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以電話申請:
        1.由收聽電話之服務人員登記「申請人住址姓名」、「被申請者
          住址姓名」及「申請種類」、「份數」、「張數」及約定領取
          時間,或逕行代填申請書,將約定領取時間印於申請書「備註
          」欄內加蓋「電話申請」章戳,並依規定項目審查合於申請規
          定後,將戶籍謄本印妥及加蓋戳記。
        2.申請人於約定領取時間前來領取戶籍謄本時,應依本須知第六
          點規定查驗其繳付(驗)之書件,及請其在已印妥申請書「申
          請人住址姓名」欄內補行蓋章,並收取規費掣給收據連同印妥
          之戶籍謄本一併交付。
        3.凡申請人前來領取戶籍謄本時,應詢明有無電話申請,以免重
          複列印,其已印妥之戶籍謄本,逾一個月後仍未前來領取時,
          可自行作廢銷燬。
  (三)申請人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1.申請人如在函中敘明「申請人住址姓名」及「被申請人住址姓
          名」,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份數」、「張數」並簽名
          蓋章,可代替申請書。
        2.審核申請人是否適格,應繳付之書件(正本),規費(不得以
          郵票代替),與貼足郵票之回郵信封(聲明親自來取者不必附
          回郵信封)是否齊全,惟身分證可以影本替代,並應加與正本
          相符章戳,及有無本須知第六點所規定應補正,或不應交付之
          事項。
        3.經審核均合於規定後,即予列印戶籍謄本及加蓋戳記,使用申
          請人之回郵信封以最速件寄發。
        4.如經審核無法交付戶籍謄本或不得交付戶籍謄本或應請申請人
          補齊應繳付之書件及規費時,應將其原因或應補辦事項用函復
          知申請人,不可在申請函件上批註寄還。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民眾辦妥遷入、遷出、住址變更、出生、死亡、認領、收養、終
        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等各項登記後,如同時聲明須申請戶
        籍謄本時,應即交付。
  (二)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配偶」欄如記載「離」或「歿」,得應
        申請人請求照抄或予以空白後再發戶籍謄本,另其他身分登記事
        項均不得刪減。
  (三)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得請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個人之全部
        「記事」  (但不得要求部分省略),並應在空白之記事欄內加
        蓋「記事省略戳記」,及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省略全戶動
        態記事」或「省略記事」字樣。但其遷徒申請書所用之戶籍謄本
        ,不得為省略記事之要求。
  (四)民眾如需外交戶籍謄本時,除英文部分應告知其逕將譯本送本府
        警察局外事室初核蓋章後自行送法院公證,如屬其它外文者,由
        申請人自行或委託翻譯社譯妥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司初核蓋章
        後再持送法院公證。
  (五)戶政事務所除交付戶籍謄本外,不出具任何有關戶籍登記之證明
        ,其證明之效力除證明與交付時之戶籍登記簿所載事項相符外,
        不做時效之限制。
  (六)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如已繳納規費,經審核不應交付或無法交付時
        ,應將其規費退還,並將已蓋章戳之規費收據收回,蓋作廢章戳
        專案報請註銷以防收據再次使用。
  (七)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受理民案申請戶籍謄本,如遇有疑難事項,
        應即報告主任或秘書,或以電話洽詢本府民政局第四科主辦人員
        ,不可逕予拒絕受理。

戶口名簿可以補發嗎?

一、申請方式:可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二、應備證件: (一)親自申請:戶長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二)委託申請: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補領戶口名簿要帶什麼?

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破損換領應附繳舊戶口名簿。.
委託申請: (1)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戶長出具之書面委託書。.
規費30元。.

如何申請戶口名簿正本?

申請條件: 一、戶長。 二、受委託人。.
至戶所隨到隨辦。.
一、戶長親自申請者,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戶長書面委託他人者,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 三、如換發戶口名簿者,另附原戶口名簿。.
全國戶政機關通訊錄.
請洽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辦戶口名簿要多久?

Q、申請戶籍謄本要多久? 不論是線上還是臨櫃,都可以馬上好,幾分鐘就能拿到文件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