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 法人 開會

:::

    現在位置:
  1. 首頁
  2. 中央法規
  3. 所有條文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揮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之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

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人民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時得派員列席。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

前項動議不需附議。但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

人民團體召開理事會議時,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得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理事長得列席。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一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一人擔任之。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得通知該團體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社會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會員人數符合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得於章程內訂定設立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由各該社會團體出具同意文件。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等有關事項。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

一、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

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

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

人民團體依前二項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會議之決議應有整理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由整理小組召集人召集之。

整理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整理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整理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並得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另擇定人員遞補:

一、出缺。

二、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三、無法執行職務。

前項情形,應於解任或遞補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整理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但整理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由人民團體視其財務狀況,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務帳冊,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服務事項。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事項。

人民團體於限期整理期間,為執行前項任務,以整理小組召集人為代表人。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時,得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圖記註銷,重新發給。

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程序所選出之理事、監事,其屆次視為新屆次。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人民團體之考核評鑑,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 已立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須報送那些資料給內政部?

    一、改選: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章程變更: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訂後章程全條文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三、財務書表報備: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四、各式申報表單及範例檔案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 協會已遷移他處卻未變更原登記會址,原會址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異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3. 協會報送的資料,都沒有回應,我要如何查詢案件處理進度?

    協會如以紙本報送會務資料,欲查詢進度目前僅能以電話洽詢承辦同仁,為簡政便民,建議申請「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線上報送會議資料,系統於收到案件、案件處理完成時等皆會發送電子郵件告知,並有提供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申請→已收件→處理中→處理完成→結案),讓您可快速掌握狀況,省時省郵資,歡迎多加利用。對於申請系統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176、(04)37020625轉9。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4. 人民團體是否可以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等相關事宜?

    一、理、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至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代表)人數眾多,且依法令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故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5. 人民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報送會議紀錄之程序及規定?

    一、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7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1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6.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只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7.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原因及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8.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出會原因?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9.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那些權利?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另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0.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額數之規定?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1. 人民團體本屆理事、監事選出後倘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如何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倘未載明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可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一、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部分︰ (一)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准予籌備尚未立案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但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2.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分?

    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 四、撤免其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廢止許可。 七、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第二 款或第三款之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3. 人民團體應予解散之原因為何?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4.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理監事職權及遴選整理小組成員之規定?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人民團體上開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5. 人民團體限期整理之要件為何?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6.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整理小組之任務為何?限期整理中可否吸收新會員?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服務事項。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事項。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時,得準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註銷,重新發給。 另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整理小組之任務為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故不得再吸收新會員。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7. 人民團體不能依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時如何處理?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1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8. 常務理監事會議效力為何?

    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 一、召開理事會議,討論案決議會址變更,決議會址遷移至哪裡例如: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協會電話:02-2356-1234。 二、請檢附: 理事會議紀錄(摘要版)及會址的使用同意書(會址的所有權人同意讓團體使用該址之證明文件,可自行繕打或書寫,並由所權人簽名或蓋章),以協會名義報送,並檢附上述2項資料,寄到內政部備查(亦可使用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報送)。※會址同意書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序號9 會址使用同意書。 三、最新備查之會址會址異動資訊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找團體→輸入團體名稱(毋庸冠上社團法人)查詢,不會發核備公文 。 四、立案證書所載事項係團體核准成立時之基本資料,不因會址變更而重新換發或更正。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0. 理事長任期屆滿,如何變更會址?

    一、第1階段: 協會召開當(本)屆理事會議,審查會員名冊後,將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與會員名冊報內政部,並提供會員閱覽。 二、第2階段:協會於會議15日前發出新(下)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單(例如:協會於12月15日召開會員大會,則需於12月1日前通知會員)。 三、第3階段:於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中進行改選(如欲變更會址,請於理事會中提出會址變更之議案),會後備齊會議紀錄及應備文件,並檢附會址使用同意書。 四、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4120&sms=12413)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1. 人民團體會址有無區域限制?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2. 會員或發起人之住宅可否作為會址?

    只要取得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會址使用同意書等)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3. 發起人會議需要1/2以上人數到場開會,若發起人無法到場,可否寫委任狀或委任書?

    一、發起人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委託書可以不用報內政部,但在該次會議之紀錄應載明委任人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4. 如何解散社團法人及剩餘財產處置?

    一、解散方式 (一) 團體解散應召開會員大會 ,並有1/2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之2/3以上會員同意,但協會如有「法人」登記,須全體會員2/3以上同意可決解散之。 (二) 會議後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解散報告表、清算財報、捐款收據(影本)、繳還立案證書、當選證書、圖記等資料,報送本部辦理。 二、剩餘財產處置 (一) 依解散報告處理,民法規定,要有會計師去審查是否有財務問題,必須先做清算。(二)清算完後仍有盈餘者,有兩個處理方式,1.是歸地方自治團體:即地方政府,原則是區、市、鎮公所,2.是歸主管機關:全國性團體→內政部,地方性團體→縣市政府,絕對不行自行瓜分使用(三)如何分辨財產是要捐給地方自治團體還是主管機關? 這可以由社團召開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多數決議剩餘財產捐贈去向,即可選擇捐贈給地方縣市政府或中央部會 (四)財產的捐贈否有規定要一次一單位? 可分開捐贈,即可一部份歸與中央,一部份歸與地方,無特別限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5. 協會、社團因故而無法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是否可延期召開?

    請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5條規定每年應召開1次會員大會,如有涉及理監事任期屆滿,請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6. 法人登記已完成,協會原有的證書是否需更換?

    一、社會團體完成社團法人登記,於團體名稱冠以社團法人後,該社團法人即為團體全名稱之一部。 二、社會團體已完成法人登記後,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19點,本部原核發之立案證書、當選證明書、圖記及其他文書等,毋需更換。 三、故團體登記後,共有2張不同機關核發證書,本部核發之立案證書1張及法院登記核發之法人證書1張。 四、登記後,團體章程及對外名義,可自行增列【社團法人】文字,如章程,公文,信封,收據等等。 五、團體於完成法人登記後,僅須備1份公文,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檢送至本部備查即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7. 理監事會開會時間?

    依據人團法第43條(社會團體):理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惟仍需配合團體章程內容於適法範圍內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8. 如何查詢某全國性社團(協會)在內政部是否有合法成立?

    一、可電洽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社會團體科詢問。 二、上「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進入首頁右邊「找團體」,打上欲查詢團體全名(可關鍵字查詢),如為內政部合法立案則會出現該團體基本資料。 三、若地方性社團得於各縣市政府網站中查詢或洽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9. 社會團體圖記遺失、立案證書遺失,該如何申請補發?

    一、圖記遺失: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二、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程序:登報聲明作廢(至少刊登一天),刊登內容:「協會名稱、內政部核發之○○○字號立案證書(或圖記)遺失,聲明作廢」,找任一報紙刊登皆可。 三、補發之應備文件:1. 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2.報紙 3.本部原核登記證書影本(無可免附);紙本寄至內政部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30. 如何辦理社會團體圖記證明?(或稱圖記驗印證明?或稱印鑑證明?)

    由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序號1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及序號25申請社會團體圖記驗印證明格式下載檔案,並檢附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