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造 主任 資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200491870號

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開業建築師及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者,可否免接受本會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查旨揭品管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規定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另第五點規定,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又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資格之監工人員;其最低人數,與前開之品管人員設立人數規定相同。

二、 有關擔任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部分:

(一) 查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監造」;另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符合該規則規定之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其中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 另查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三) 故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與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如擔任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雖未接受品管人員訓練,仍可分別執行該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本科技術事項」與建築工程之監造工作。

三、 有關擔任承包商品管人員部分:

(一) 按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施行之「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另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又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並據以發布「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如附件)。其第一點規定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學分數,區分四學程,且合計達三十學分以上;其中應包括材料力學、結構學、鋼筋混凝土學、測量學及土壤力學等五門學科。另第五點規定,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申請擔任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應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第一點所定課程學分,並檢附學分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但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二) 另查「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又查品管要點第八點規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包括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等。故具有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之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且未擔任前開專任工程人員者,亦即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或領有測量、水土保持、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且符合「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規定資格者,雖未經品管訓練仍可擔任承包廠商之品管人員,惟應確實執行品管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及第六點規定之品管人員工作。
(三) 至專業營造業設置之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可否逕擔任承包商品管人員乙節,將俟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發布相關規定後再行研議。

四、 查前開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或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且未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者,若依前開說明分別擔任品管要點相關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時,請各機關函請本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應確實依據前開品管要點規定,要求其常駐工地並落實執行監造或品管工作,如有疏失,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五、 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工程管字第09200028440號、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工程管字第09200045780號、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工程管字第09200163510號、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工程管字第09200203910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大地技師公會、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測量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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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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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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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各位先進好:
小弟經手一件工程案,設計、監造分開發包,由不同廠商得標,其中監造標由一家工程顧問公司得標。履約過程中經人檢舉工程顧問公司資格不符後,機關請示營建署釋疑。案經該署以建築法第4條、第19條規定及內政部84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8402782號函表示與規定不符。小弟的問題如下:
一、監造單位資格既然不符,是否表示開標時即屬不合格標?
二、機關目前擬與監造廠商辦理終止契約,並以履約完成部分結算監造費,另未履約完工部分,重新提送起算日期及監造經費計算方式。惟上題如確為不合格標,依據採購法第50條當然是與廠商終止契約,但可以再重新計算監造日期與經費嗎?
小弟不知機關的處理是否妥是,辦得有點心驚,故請先進賜教並提供意見,免得小弟做錯而身陷囹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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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龍初階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13註冊時間: 2009 9月 22 (週二) 2:59 pm


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監造 主任 資格
NBA » 2017 5月 04 (週四) 4:02 pm

不好意思!小弟也還在學習當中。

我說說我的看法,採購法裡,委託設計監造廠商招標,設計與監造應該是綁在一起的,不可能分開投標。

你文字敘述裡的監造,該不會是【點工】吧?

監造、點工都是以一個工程案件從頭到尾為主,哪來的分段監造日期?不懂?哪來分段經費?我還是不懂?

一般總價發包,履約日期完成,一次付款。

招標廠商事後發現不合規定者,終止合約,扣除押標金、履約保證金,若造成機關損害,還要索賠賠償金,依照工程進度比例算利息賠償。不合格廠商隱匿事項,已經違反採購法的精神,你怎麼還結算監造費用給它?不懂!

有錯請指正!

NBA土木人三星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342註冊時間: 2016 5月 27 (週五) 4:13 pm


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監造 主任 資格
altiss2002 » 2017 5月 04 (週四) 4:21 pm

小龍龍 寫:各位先進好:
小弟經手一件工程案,設計、監造分開發包,由不同廠商得標,其中監造標由一家工程顧問公司得標。履約過程中經人檢舉工程顧問公司資格不符後,機關請示營建署釋疑。案經該署以建築法第4條、第19條規定及內政部84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8402782號函表示與規定不符。小弟的問題如下:
一、監造單位資格既然不符,是否表示開標時即屬不合格標?
二、機關目前擬與監造廠商辦理終止契約,並以履約完成部分結算監造費,另未履約完工部分,重新提送起算日期及監造經費計算方式。惟上題如確為不合格標,依據採購法第50條當然是與廠商終止契約,但可以再重新計算監造日期與經費嗎?
小弟不知機關的處理是否妥是,辦得有點心驚,故請先進賜教並提供意見,免得小弟做錯而身陷囹圄。感謝!!

引用建築法時,代表監造資格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代表顧問公司根本不能承接建築物監造工作。

altiss2002土木人三星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305註冊時間: 2010 3月 21 (週日) 1:19 am


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監造 主任 資格
NBA » 2017 5月 04 (週四) 7:07 pm

altiss2002 寫:引用建築法時,代表監造資格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代表顧問公司根本不能承接建築物監造工作。

這裡指的是公共工程的監造,並非指建築法的監造。

公共工程監造包含:專任工程員(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勞安人員等。

NBA土木人三星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342註冊時間: 2016 5月 27 (週五) 4:13 pm


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監造 主任 資格
jjq519 » 2017 5月 04 (週四) 11:29 pm

參考看看
我猜是有牽涉建築工程的監造
但不知道牽涉多少 我猜不是大部份
當初有沒有請領建造執照?
如果跟本沒有請照 建築部份停工補照
顧問公司無建築物監造資格部份 請公司分包可簽證之建築師事務所

如果建築物佔大部份
應該是解除契約
不給付服務費
因為該顧問公司服務都是違法的
至於有無沒收履保金及提拒絕往來廠商
問工程會比較好
畢竟機關一開始就沒有訂正確的投標資格

如果只是小雨遮小涼棚 被人檢舉就算了 很多機關學校都不管
如果是蓋房子 你們機關不知道房屋只能由建築師設計監造?

jjq519土木人三星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445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監造 主任 資格
altiss2002 » 2017 5月 05 (週五) 12:18 am

NBA 寫:

altiss2002 寫:引用建築法時,代表監造資格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代表顧問公司根本不能承接建築物監造工作。

這裡指的是公共工程的監造,並非指建築法的監造。

公共工程監造包含:專任工程員(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勞安人員等。

你在說啥?建築法保障建築師,不保障技師,若是公共工程就直接函釋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何需函釋建築主管機關營建署,還引據建築法。

內政部函 84.05.15.台內營字第8402782號
按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此為建築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建築師法第19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是本案地下停車場之建築工程擬由工程顧問公司與建築師共同承攬建築物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顯與上開規定不符。

altiss2002土木人三星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305註冊時間: 2010 3月 21 (週日) 1:19 am


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監造 主任 資格
小龍龍 » 2017 5月 05 (週五) 12:44 pm

多謝各位先進提供寶貴意見,本工程確為大樓新建工程,屬建築工程,所以引用建築法,因為連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也規定可以職業的為土木工程……等,就是沒建築工程。本工程也確將(1)規劃設計(2)監造(3)施工分為三個標,確實很少見(通常是1及2發包,除非統包至少也將1跟3共同發包),且監造非先進所言點工。目前因工程發包後,建築師才送五大管線送審,導致施工廠商以契約規定超過6個月以上要求解除契約,現在又爆發監造單位資格不符(機關經營建署釋疑後打算工程已完成部分依契約建造百分比法計價,未完成部分擬依成本加百分比法重新計算價金),且建築師也想解除契約,唉!真怕審計部來稽察。各位先進還有何意見可以提供小弟參考的,真的感恩!!

小龍龍初階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13註冊時間: 2009 9月 22 (週二) 2:59 pm


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監造 主任 資格
altiss2002 » 2017 5月 05 (週五) 5:20 pm

小龍龍 寫:多謝各位先進提供寶貴意見,本工程確為大樓新建工程,屬建築工程,所以引用建築法,因為連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也規定可以職業的為土木工程……等,就是沒建築工程。本工程也確將(1)規劃設計(2)監造(3)施工分為三個標,確實很少見(通常是1及2發包,除非統包至少也將1跟3共同發包),且監造非先進所言點工。目前因工程發包後,建築師才送五大管線送審,導致施工廠商以契約規定超過6個月以上要求解除契約,現在又爆發監造單位資格不符(機關經營建署釋疑後打算工程已完成部分依契約建造百分比法計價,未完成部分擬依成本加百分比法重新計算價金),且建築師也想解除契約,唉!真怕審計部來稽察。各位先進還有何意見可以提供小弟參考的,真的感恩!!

五大管線要在預算書審查完成後就要立即送審再申請建照,若到開工之後提送五大管線送審,承商勢必申請停工,就案來說,究竟為何?設計建築師疏失?
施工部分,承商因停工超過6個月得申請(終止)契約,亦可向機關申請管銷費用甚至已花費的機具材料費用。其次監造部分,建議機關要求依建築法規定(解除)契約,顧問公司提列費用建議爭議處理或訴訟。再次設計建築師要申請(終止)契約部分,先釐清建築師責失後再辦,以上供參。

altiss2002土木人三星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305註冊時間: 2010 3月 21 (週日) 1:19 am


Re: 履約過程中發現監造廠商資格不符的後續處理

監造 主任 資格
jjq519 » 2017 5月 06 (週六) 1:14 am

建照完才是五大管線審查
審查完才是申報開工
我是懷疑是不是還沒請到建照就發包了
不然五大管線審查哪有這麼慢
去查明設計建築師的責任
他想解除契約
你查明他有無違反委託設計契約來對抗他
採購法101~103條準備

監造就解除契約重新招標吧
反正也沒申報開工 最多只是整地放樣設圍離設工務所這些假設工程而以

營造廠要解除契約也只能先去拜託不要解除
一但解除後是否經費得以保留?
如可以保留也要重新發包工程標
可否順利發包?
又建照核發6個月內開工 可以展期3個月 逾期建照作廢重新申請
曾有單位這樣:
取得建照後發包不順
無法於年底決標
經費收回
再申請經費重新發包決標
建照已過期 忘記辦展延作廢 重新申請建照又超過6個月
得標營造廠又解約......

jjq519土木人三星會員
監造 主任 資格
 文章: 445註冊時間: 2008 3月 18 (週二)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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