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職教育法業界經驗

一. 18小時業界實習(105學年度起)

1.  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18小時之業界實習之定義,應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實、實習等類別,並納入培育職業群科相關課程。

2.  認證職業群科之師資生,若無法依本校「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相關課程中,取得說明欄中臚列之業界實習時數,得填寫本校「業界實習時數申請及採認表」,經系所核准後,自覓或由系所安排相關業界實習,未經事前核准者,不予採計。

二.  一年以上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1.  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2.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間,全時且連續一個月以上之專門課程至業界實習所修學分,得採計為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申請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計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3.相關法規如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

    現在位置:
  1.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040115482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立法理由:
  • 1040903立法理由.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 法規內容
  • 條文檢索
  •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開設一般科目或
    通識科目以外,並符合各科、系、所專業或技術性質之科目。
二、教師: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
    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
    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

第 3 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
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
方式採計。

第 4 條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私立機構、依法設立
    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
二、於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並提出相關計畫合
    約或成果證明者。
三、於其他工作內涵與所任教領域相近之單位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具
    體成就證明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訂定,並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依前項規定訂定之規定及辦理採認作業情形,教育部得納入校務評鑑
,進行檢核。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職業類科18小時業界實習及1年的業界工作經驗說明

一、 18小時業界實習(1058月正式成為師資生起適用)

1.  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18小時之業界實習之定義,應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實、實習等類別,並納入培育職業群科相關課程。

二、一年以上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1. 依據教育部104114發布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2. 依據教育部10531發布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108731日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應優先聘任具備本法第25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有缺額時,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25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自10881起,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本法第25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3. 依據教育部105119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25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列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4. 師資培育大學師資生在學期中專職且連續一個月以上之專門課程至業界實習所修學分得採計為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5.相關法規請參閱下列連結: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05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21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