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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 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平時考核及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權責、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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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三、促進反貪腐社會參與。 四、反貪腐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 二、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 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 五、廉政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例示如下: 一、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 五、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 一、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二、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三、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 本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一、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四、處理洩密案件。 本條例第四條第八款關於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一、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 二、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三、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懲及訓練事項,由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理。 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為增進各機關政風人員及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知能,得舉辦各項政風業務講習,或指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政風機構辦理。 歷史沿革 一、民國42年7月政府審度當時情勢需要,在行政機關設置安全單位,主要職掌均係依據「動員勘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辦理有關忠誠調查、保防教育宣導等人事查核業務。 成立宗旨
本處各項業務力求法制化、公開化、透明化,觀念與作法均已成功轉型。在行政體制上係市長之幕僚單位,在人事調派與業務指導方面屬法務部廉政署管轄,在工作上對於廉政工作之推動不遺餘力,以創造廉能政府,誠信社會為願景,以透過「愛護、保護、防護」三策略面向,落實反貪、防貪、肅貪為使命,秉持「預防重於查處、興利重於防弊、服務代替干預」的工作原則,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並強化公務員「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觀念,以營造一個無污染的行政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