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 處 歸 誰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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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

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平時考核及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權責、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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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細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三、促進反貪腐社會參與。

四、反貪腐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

二、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

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

五、廉政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例示如下:

一、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

五、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

一、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二、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三、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

本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一、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四、處理洩密案件。

本條例第四條第八款關於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一、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

二、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三、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懲及訓練事項,由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理。

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為增進各機關政風人員及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知能,得舉辦各項政風業務講習,或指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政風機構辦理。

歷史沿革

一、民國42年7月政府審度當時情勢需要,在行政機關設置安全單位,主要職掌均係依據「動員勘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辦理有關忠誠調查、保防教育宣導等人事查核業務。
二、民國56年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原安全室擴編為安全處。
三、民國57年9月為有效端正政風,增列政風調查職掌。民國61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將安全處(室)併入人事單位,負責人事查核業務;為有別於人事管理業務,爰將人事查核部門簡稱人事處(室)二。
四、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人事查核工作為因應環境變遷並順應輿情需要,由法務部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經立法院於民國81年6月16日三讀通過,同年7月1日總統頒布施行,正式完成法制化程序,人事查核單位於同年9月16日全面改制為政風機構。本處遂於82年1月19日正式由人事處(二)完成改制為政風處,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秉承機關首長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對機關首長負責,與各情治系統從此無隸屬關係。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通過後,本處即督促所屬各單位將原辦理之人事查核及保防工作(如忠誠調查、保防教育等)全面停止運作,並清理全部員工人事查核資料及保防業務檔案,於81年7月依規定公開監燬,從此完全脫離情治屬性,以貫徹政府依法行政、尊重人權之真義。
五、民國100年4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同年4月20日總統公布施行,行政院並核定法務部廉政署於7月20日成立,指揮與領導各機關政風機構。本處依法接受法務部廉政署之人員調派與業務指導,賡續推動機關「反貪」、「防貪」與「肅貪」等廉政工作。

成立宗旨

   

本處各項業務力求法制化、公開化、透明化,觀念與作法均已成功轉型。在行政體制上係市長之幕僚單位,在人事調派與業務指導方面屬法務部廉政署管轄,在工作上對於廉政工作之推動不遺餘力,以創造廉能政府,誠信社會為願景,以透過「愛護、保護、防護」三策略面向,落實反貪、防貪、肅貪為使命,秉持「預防重於查處、興利重於防弊、服務代替干預」的工作原則,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並強化公務員「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觀念,以營造一個無污染的行政空間。
    當前各界對於政府機關的廉能政風日益重視,對政風工作的要求亦日益提高,本處將持續落實本府「開放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擴大並強化外部監督機制,以杜絕弊端發生。透過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協力合作,建立跨域溝通管道,降低重大案件可能發生之風險及疑慮,維護本府、廠商與全體市民之權益,提升民眾對政府施政之支持與信賴。並以「召開廉政透明委員會」、「成立廉政平台」及「持續辦理廉能透明獎之評選」等一系列落實公開透明之施政作為,提升民眾取得政府相關資訊之便捷度,進而促進民眾參與監督本府公共事務,表達對於施政作為之意見,俾使本府政策推動更貼近民意,提升民眾對本府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