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過失 傷害 不 起訴

車禍 過失 傷害 不 起訴

張先生前陣子於上班途中和他人發生擦撞,但當下雙方都趕時間,初步確認無人受傷、車子的損壞情形也不嚴重,因此互相留下聯絡方式就各自離開了。卻沒料到車禍當下對方明明沒事,事隔一個月後卻憑空冒出車禍驗傷單,對自己提告過失傷害罪的同時,還獅子大開口要了一大筆錢!幸好透過法律諮詢,找到適合的車禍專業律師,爭取到過失傷害微罪不起訴,讓他鬆了一口氣……

關於過失傷害,你可能會想知道…

  1. 過失傷害微罪不起訴如何判定?
  2. 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條件有哪些?
  3. 因為車禍被告過失傷害,該注意什麼?

過失傷害,法律知識:

Q:過失傷害微罪不起訴如何判定?

不起訴處分是終結偵查行為的一種方式,主要分成兩種:
1、「絕對不起訴處分」
像是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必須被害人提起告訴的「告訴乃論之罪」、已經撤回告訴或已超過告訴期間6個月、被告死亡等,或案件欠缺實體條件的情況,例如犯罪嫌疑嚴重不足等。

2、「相對不起訴處分」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在犯罪情節非常輕微時,檢察官可以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事項,如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情況,依職權不起訴。也就是說,檢察官對於符合起訴門檻的案件,仍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可以依照個案情節決定是否起訴,也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過失傷害微罪不起訴」。

Q: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條件有哪些?

除了在過失傷害罪因為和解而撤告的情形以外,要避免車禍案件在刑事偵查中起訴到一審,主要有兩個方式:
一個是檢察官考察被告情節可加憫恕、犯後態度良好等法律上要件,定1~3年觀察期間,做成緩起訴處分,暫緩起訴期間只要不要故意再犯罪,且有確實遵守當初的和解條件,緩起訴期滿就確定不起訴,案件不會進入法院,被告自然不會有前科。

另一個車禍過失傷害不起訴條件是針對造成傷害的因果關係答辯,重點在車禍鑑定的結果。由於初步研判分析表只是警方交通大隊的判斷,如果初判表的結果對於我們不利,建議申請車禍發生所在縣市的交通處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會更加詳盡的分析車禍原因,是法律實務判斷肇責最主要的依據。此時,於車禍肇事責任無過失,對方提告過失傷害便沒有理由,案件進而獲得不起訴處分,也不會有民事上損害賠償問題喔!

由於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不同,如果您有車禍相關問題,建議事先諮詢專業律師來擬定適合您的訴訟策略,以利爭取最佳的訴訟結果。

Q:因為車禍被告過失傷害,該注意什麼?

在處理車禍案件的過程中,問題一個接一個,讓您無所適從嗎?以下有幾個常見的程序問題可以供您參考:

1、若車禍發生後,被害人超過6個月才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依職權做出「不起訴之處分」(被告無罪),所以一定要特別注意追訴期的限制。
2、車禍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只要雙方後續達成車禍和解,是可以撤回告訴的。
3、依程序法上的規定,只要在車禍發生6個月內,先申請車禍發生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續調解不成立時,就算調解時間超過這半年,也可以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事件可再移請檢察官偵查,此時會視為已於聲請調解時提出刑事告訴。
此時您就會需要委任刑事訴訟律師進行辯護,因為您無法接受對方獅子大開口的和解條件,又不符合過失傷害微罪不起訴的情況,檢察官很可能會將案件起訴到一審,這時候是請律師介入談判的關鍵時機喔!

若因為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進入車禍提告流程,除了從車禍過失傷害判例中了解之外,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律師針對案件進行評估自保,歡迎您來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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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失傷害不起訴案例,請參考:

❊車禍過失致死判例:律師協助和解,免入獄,大幅降低8成賠償金

❊車禍對方不肯和解怎麼辦?車禍不和解提告後訴訟流程怎麼走

❊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有哪些?和解金多少?如何不起訴?

車禍 過失 傷害 不 起訴

案例事實

委託人 告訴人
案件結果 聲請再議成功,原不起訴處分撤銷,續行偵查
受任律師 林士淳律師、張思涵律師

檢察官認定之內容與事實尚有未洽,告訴人所受的傷應為第二次遭被告所駕汽車碰撞,並受壓車底進而遭拖行所導致。

本案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16日22時27分先遭同案其他被告甲擦撞倒地,3至4秒後再遭被告乙所駕駛之汽車碰撞、拖行,告訴人對甲、乙二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惟檢察官竟認為告訴人所受之傷害乃第一次碰撞(甲)所導致,並據此認定被告乙雖未注意車前狀況,仍往前行駛之行為雖屬不當,惟並未造成告訴人受有任何傷害,認被告乙之行舉與刑法過失傷害構成要件有違,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隔日,委請林律師聲請再議。

律師解說

聲請再議之理由:

1.檢察官認定之內容與事實尚有未洽,告訴人所受牙齒損害、臉部擦傷、背部擦傷及左足瘀傷應為第二次遭被告所駕汽車碰撞,並受壓車底進而遭拖行所導致。

2.事故當天尚有新聞台出示之畫面影片以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之照片可佐證。再觀察影片告訴人摔倒方式,可知第一次碰撞後告訴人之背部左側、上門牙、臉部及左腳大拇指均應尚未受傷,前開傷勢產生當應係告訴人遭被告所駕車輛輾壓、拖行導致。

3.本案偵查過程中,告訴人起初於警局做筆錄時,均係警察發問,再據此回答,當時警察並未就有關是否遭被告駕駛之車輛壓過並拖行進行細節之提問,而承辦檢察官於偵查庭時亦未就告訴人身體所受之傷勢是否為汽車輾壓、拖行導致進行調查,僅詢問告訴人有沒有遭被告乙的車子壓到輾過,再以被告辯稱其未壓到人是壓到後照鏡,認告訴人未因被告過失駕駛行為受有傷害,可知承辦檢察官及不起訴處份書所著重之點,僅有告訴人是否遭被告所駕車輛之「車輪」輾壓,卻未考慮告訴人即使僅受壓於汽車底盤之狹小空間中亦會因與底盤摩擦及遭車輛拖行產生額外傷勢之可能,明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殊不合理。又告訴人受傷之事實因偵查中不論係警詢抑或檢訊階段皆未詳細詢問告訴人,是告訴人無法就此部分進行陳述,惟所有資料承辦檢察官均有,卻未就此部分做適當調查及正確認定。綜上,承辦檢察官未將前開部分事實詳加調查,即於不起訴處分書記載「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又何過失犯行」,並逕下此不起訴處分,忽略告訴人所提相關證據之重要性,實有未盡調查之能事,更對案件事實有所誤解與真實不符。

法院判決

聲請再議成功,原不起訴處分撤銷,續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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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過失 傷害 不 起訴

車禍已獲過失傷害不起訴,責任鑑定100%肇責的甲欲對我提侵權求償

  • 車禍 過失 傷害 不 起訴
  • ChuChuSh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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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30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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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騎車時我前方的甲乙追撞,我來不及閃避受波及,三人皆傷,甲提告我與乙過失傷害,惟經事故責任鑑定報告顯示甲須負100%肇責,其後我獲不起訴,前幾日甲聲請再議剛被駁回,遂立馬對我提民事侵權求償二十幾萬(甲圖的是錢,因甲須賠償乙,故想從我這裡索賠),我已收到法院寄來甲之起訴狀繕本,我目前想到可以作為附件用來反擊的有事故責任鑑定報告以及不起訴處分書,但似乎民事法官不受刑事檢察官的處分拘束,那請問我還可以怎麼做呢?我還需提出哪些資料比較有幫助呢? 另,我已受夠甲一再求償,且因我本人當時也受傷也有花費醫藥費,我可否也對甲提民事侵權訴訟? 感謝

  • 車禍 過失 傷害 不 起訴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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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3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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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您您完全無肇事責任,且您的受傷與甲乙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您可以向甲或乙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甲向您請求的部分,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車禍 過失 傷害 不 起訴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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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30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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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在該民事訴訟中,對甲提出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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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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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30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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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民事庭的法官確實可以獨立認定事實不受刑事案件的影響,但獨立認定事實也不是憑空自由心證,還是要回歸證據資料。目前看來鑑定報告跟不起訴處分書對您是有利的,您可援引這兩份資料,尤其是鑑定報告的部分來跟民事庭的法官說明您對於甲的損失並無過失存在,依法無須負擔過失責任。

    另一方面,對於您因車禍受損害的部分(包含:人損、車損、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都可以對甲來請求。既然甲都花精力告您了,您不妨就在甲告您的訴訟直接提起反訴,請求甲賠償您的損失,這樣對您來說是最不耗費訴訟程序的作法。

    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諮詢,由律師為您分析案情擬定有利於您的訴訟策略。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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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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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30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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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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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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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還是會受到刑事的影響,最好援引刑事鑑定結果

  • 如需進一步討論,手機或LINE搜尋:0911-101-770,,王上仁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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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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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1 01:07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1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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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76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壹、預約電話0928967948,楊俊鑫律師
    貳、本案建議:

     一、你六個月內可以告對方刑事,如果你還沒有告請注意時間。

    二、民事案件是不受刑事不起訴處分拘束沒錯,但是你可以在民事庭引用刑事案件卷證。

    三、民事案件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這個是有判例的。只是看對方懂或不懂而已。

    四、你可以考慮約來事務所由我幫你代撰書狀。

    五、我有寫一篇車禍案件精神上賠償[慰撫金]實務判決之研究的文章可以供你參考。

    參、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我的專長是查判決,先查出其他勝訴判決,參考其勝訴因素,再搜集證據。先研究再搜證則搜證方向不至於偏離;證據齊全之後再處理勝算就會高。
    二、刑事案件目標,我希望當事人能在偵查中就打贏官司,早點脫離訴訟回歸正常生活。
    三、民事案件目標,我希望當事人打官司是打有實益的官司,不要官司打完變成一場空只拿到勝訴判決沒拿到錢。
    四、現任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
    五、獲頒法扶優良律師。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助理近五年,熟悉法官心證形成過程。
    七、民國95年律師高考及格。
    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九、黃進祥律師事務所受雇律師。
    十、二間不動產仲介公司法律顧問。
    肆、事務所聯絡方式: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2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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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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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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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5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唯然民事法官可以不受刑事判決拘束,但那只是要宣示,法官是獨立審判,獨立認事用法,但當事人將刑事判決加以援引,原則上法官是會尊重的。

    二、至於你也受有損害,你就在本案提起反訴,要求對方損害賠償。

    三、至於你是否要於六個月內,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那對方也受司法追訴之累,你可以考慮。

    四、本件若民事庭認為你真的有部分過失,要記得對方具與有過失。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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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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