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安全帽連續告發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

台南一名騎士因為載朋友沒戴安全帽,被員警盯上,卻沿路違規逆向逃逸,原本5百元的罰單被員警一檢舉,總共開出9張紅單,挨罰3萬2千5百元,警方表示,不同時地的不同違規行為,可以依違規事實逐一舉發。

黃姓騎士載朋友沒戴安全帽,卻遇到員警攔車,沒想到朋友立刻跳車,騎士加速逃跑,沿路闖紅燈。不過這名男子不甩員警追趕,閃過員警,逆向逃脫,還一路違規危險駕駛,但這一跑,卻被員警一口氣開了9張罰單,挨罰3萬2千5百元。

安順派出所所長 莊世雄表示,「過程中駕駛人逃逸大概十幾分鐘,王姓員警在返所後用身上的祕錄器對該駕駛人告發出9張紅單。」

把紅單一字排開,違規事項有不服稽查、闖紅燈、紅燈右轉、危險駕駛,只不過一次9張罰單,難免被感覺開單是否無限上綱,對此,交通局強調,違規者在不同時地,有不同違規行為,可以依照事實舉發。

台南市交通裁決中心股長 吳燦彣解釋,「要看他違規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如果是不同行為態樣或是行為數的認定,那他可能真的,如果在不同時地有不同違規行為,那當然是可以依照違規事實去做舉發。」

交通局更舉例,例如闖紅燈,在每一個路口都有權選擇遵守或是違規,若全部都違規,裁罰單位是可以認定違規事實,按次開罰,而這名黃姓騎士原本只是想要躲5百元的未戴安全帽,結果卻罰更多,沒遵守交通規則,換來破萬罰單。

標題:

3小時內被連開了兩張未戴安全帽!!這樣合理嗎??

發問:

我在7月22日晚上8點準備要去隔壁的鎮上班!但是才一出門!就被警察攔了下來!我想說算了!趕上班!不要跑給他開了一張未戴安全帽!!但是我再7月22日晚上11點的時候下班!才剛騎不到100公尺就又被攔下來!我想說上班前才被開!應該不會在被開了!誰知道又被開了一張未戴安全帽!!可是我有告訴警察我已經被開一張了!但他不理我!拿著我的罰單照抄!還把應到案日期抄錯!請問她們這樣開單合理嗎?我能申訴嗎??

最佳解答:

其實....非常合理 因為 3 . 4 個小時內你其實可以找的到安全帽來戴 我男朋友上次載我回家時發現沒帶我的安全帽 我還是坐上去 但是沒多久就被警察攔下來了 並且開了罰單500..Orz 我們心情不好就下車去吃東西 吃完又遇見那個警察... 那警察其實還不錯啦 只叫我們趕快回家 他說短時間內不會開我們罰單 但是..我覺得真的要帶安全帽啦 其實他是為你好 也有可能是新莊的警察比較有人情味吧^^ 2008-07-23 02:53:36 補充: 不過..生命安全比較重要啦 想開點吧.. 那次之後我就都會提醒我男友戴安全帽

其他解答:

警察只要超過2小時就可因違規事項連續開單!! 你是3小時 但他把日期寫錯就可以去申訴|||||可以的 板大您真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置條例 只要行為人違規的行為仍然存在,以 " 每逾兩小時 " 為連續舉發之標準 也就是說,只要你沒戴安全帽的情形仍然存在,在開單舉發超過兩小時之後,執法人員就能依法對你再次開單舉發 至於申訴的部分,在被開單舉發之後,行為人若不服舉發者,應於15天之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申訴書,超過15天即視為接受舉發之違規事項並須依照到案日期繳納罰鍰|||||照情況看來是有點不近人情,可以申訴看看! 但會不會成功還不知道。 祝你好運!DD6DC329DBFA1DE0

▲開一張安全帽罰單,警遭法官抓包錯誤。圖爲示意圖,與本文人物無關。(圖/示意圖/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去年8月騎車行經嘉興路與十興路口時,被警方認定未戴安全帽而開單,但他表示根本不是事實,要求警方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但卻都遭拒絕,憤而提起行政訴訟!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調查發現,警方職務報告竟將車型與違規地點都寫錯,且無法說明爲何行車記錄器壞掉,因此撤銷罰單,也應給付訴訟費用300元。

據判決書提到,林男表示違規事實舉發有誤,但警方認爲他有「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規行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500元,不服結果,才提起行政訴訟,因爲當時要求調閱附近路口之監視器所拍攝影像,但都遭到拒絕,原處分應有違誤。

而警方則是表示,當時是警員所目擊並予攔停,警用汽車上行車紀錄器雖故障,導致不能提供影像,但未戴安全帽違規行爲,與闖紅燈類瞬間、連續行爲影像證明之違規行爲不同,且有2位員警目擊,難認有誤判可能,原處分並無違法。

判決書指出,法官調查後發現警方的報告關於林男所騎乘之機車應是普通輕型機車,誤載爲「重機車」,且所載未戴安全帽之地點應是在自強北路,亦與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所載之「嘉興、十興路口」不同,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有瑕疵,不能排除員警有誤認之可能性,且行車紀錄故障而無法檢附。

最後,法官根據林男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行爲,其行爲自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處分有錯誤,准許撤銷。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未戴安全帽連續告發

▲開一張安全帽罰單,警遭法官抓包錯誤。圖為示意圖,與本文人物無關。(圖/示意圖/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去年8月騎車行經嘉興路與十興路口時,被警方認定未戴安全帽而開單,但他表示根本不是事實,要求警方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但卻都遭拒絕,憤而提起行政訴訟!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調查發現,警方職務報告竟將車型與違規地點都寫錯,且無法說明為何行車記錄器壞掉,因此撤銷罰單,也應給付訴訟費用300元。

據判決書提到,林男表示違規事實舉發有誤,但警方認為他有「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500元,不服結果,才提起行政訴訟,因為當時要求調閱附近路口之監視器所拍攝影像,但都遭到拒絕,原處分應有違誤。

而警方則是表示,當時是警員所目擊並予攔停,警用汽車上行車紀錄器雖故障,導致不能提供影像,但未戴安全帽違規行為,與闖紅燈類瞬間、連續行為影像證明之違規行為不同,且有2位員警目擊,難認有誤判可能,原處分並無違法。

判決書指出,法官調查後發現警方的報告關於林男所騎乘之機車應是普通輕型機車,誤載為「重機車」,且所載未戴安全帽之地點應是在自強北路,亦與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所載之「嘉興、十興路口」不同,所制作之職務報告有瑕疵,不能排除員警有誤認之可能性,且行車紀錄故障而無法檢附。

最後,法官根據林男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證明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行為,其行為自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處分有錯誤,准許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