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保險公司日前寄出「重要權益通知書」給小孩未滿15足歲的父母,喪葬費用保額若未達《保險法》規定的61萬5,000元,應該增加保額。 2.到底該不該幫小孩加保?專家建議,小孩的抵抗力較弱,應該先以強化醫療險為主,例如: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重大傷病險與癌症險。 阿耀日前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重要權益通知書」,上面寫著因為他的小孩未滿15足歲、喪葬費用保額未達《保險法》規定的61萬5,000元,所以應該增加保額。拗口的文字讓他看得一頭霧水,他心想:「能不理保險公司嗎?」 相信不少家中有未滿15足歲小孩的父母都跟阿耀一樣,陸續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通知信。為什麼會收到這封通知信?磊山保經頂盛特許營運處業務經理藍鈺晴指出,這封通知信與《保險法》第107條的頻繁修法有關。 過去為了避免父母因為保險金而謀害骨肉,《保險法》第107條在2010年2月3日起改為:「未滿15足歲之前,身故給付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的保費。」但是,後來發生了多起重大意外,使得未滿15足歲的小孩因此無法獲得保險理賠,於是2020年6月12日起,未滿15足歲的小孩身故,可以獲得喪葬費用,為《遺產及贈與稅法》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也就是61萬5,000元。 但是,在2021年虎豹潭溺水意外中,家屬替未滿15足歲小孩申請身故理賠時發現,有的保險公司只能按保險契約返還保費,沒有喪葬費用,因而引發不滿。於是金管會要求所有的保險公司做到以下3件事:1.下架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身故只返還保費的保單;2.在2020年6月12日後因意外身故、未滿15足歲的被保險人,如果保單內容無喪葬費用,保險公司應該提供等額「慰問金」;3.在2020年6月12日後已投保、但是產壽險保額合計未滿61萬5,000元的保單,保險公司要主動通知要保人(也就是父母),是否有意幫小孩補足投保額度,因此才出現這封「重要權益通知書」。 收到這封通知信的家長,應該怎麼做?有保險專家建議,父母可以置之不理,不過,藍鈺晴表示,若不理會,保險公司就會一直寄到父母做出回應為止,反而徒增困擾。實務上,父母可以視小孩的保障需求,在以下2種情況中做選擇: 情況1》暫時不想幫小孩加保 情況2》想幫小孩加保 兒童抵抗力較弱 |
時間點 | 99年2月3日之前 | 99年2月3日~109年6月11日 | 109年6月12日之後 |
情境 | 98/10/1投保公司1張壽險保單150萬元 | 105/2/3投保1張壽險保單100萬元 | 計畫投保1張壽險保單61.5萬 |
規範 | 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 |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給付喪葬費用 (目前為61.5萬元)。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為61.5萬元)。 |
得給付金額 | 150萬(保額不受109/6/12保險法修法影響) | 依條款約定退還保費加計利息(同示範條款) | 因與99年2月3日前之合併計算僅能無息退還保險費 |
A
以0歲男性,投保3年期商品,於第6保單年度末身故為例:
【假設】費率調整:1%【註1】,年繳表訂保險費:1,000元,實繳保險費:990元
保單年度(末) | 累積實繳保險費 |
1 | 990元 |
2 | 1,980元 |
3 | 2,970元 |
4 | 2,970元 |
5 | 2,970元 |
6 | 2,970元 |
《範例說明》假設於第6保單年度末身故,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金額為1,000× 3 = 3,000 元並加計利息【註2】【註3】
【註1】 實際費率調整,配合各商品銷售條件。
【註2】 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
【註3】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各保單條款所約定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年利率,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時之利息。(詳細內容請參照商品之保單條款)
A
- 依民國99年2月3日(含)至109年6月11日(含)期間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 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
A
被保險人如於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人壽保險約或傷害保險,如身故時未滿15足歲,則其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將給付喪葬費用保險,其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依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A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長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一年期保證續保的人壽保險,亦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A
一年期傷害險的保障期間為一年,要看條款中是否有保證續保的約定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 有保證續保約定者:於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者,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 無保證續保約定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本保單一年期間屆滿日為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A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中國人壽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