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三個月有預告工資嗎?

首頁 企業法令新知 勞動部最新明定,資遣預告期、預告工資這樣計算才對

勞動部最新明定,資遣預告期、預告工資這樣計算才對

公司新人做沒幾天不適任,老闆可能會請他早點走人,找更適合員工來縮短培訓時間;也有公司因為營運不佳須縮編,不得資遣員工。無論解僱員工的原因為何,只要選擇「資遣」的方式,就必須遵守「預告期」才算合法,而如果沒有給足預告期,雇主也必須將預告期折算成工資做為補償。

未滿三個月有預告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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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令並沒有明訂「預告期」和「預告期工資」的計算標準,導致勞資雙方常對於預告期的起訖日計算有爭議。但勞動部在10月29日發布了新解釋令,清楚說明了這2項規定的計算方式,並要求雇主計算的預告工資要從優給勞工。以下將快速說明這項新公告的內容讓雇主、人資們了解。

一、預告期為通知日隔天開始起算

雇主在確定資遣時,必須依照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勞基法§16Ⅰ)如下:

(1)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預告期。

(2)任職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預告期。

(3)任職滿3年以上:30天預告期。

然而,上面10、20、30天三種預告期的起始日該如何算,其實過去行政機關並沒有詳細說明,但這次行政規則明確指出,預告期應從雇主通知員工(資遣)的隔天開始起算(預告日當天不算),並算到員工提供勞務最後一天為止(最後一天在職日)。

舉例:公司因為業務縮編,依法資遣員工小孟,並希望小孟最後一天上班日為2020年11月30日,假設小孟到11月30日年資剛好滿2年,則公司必須給予20天預告期,也就是最晚必須在11月10日預告小孟,而預告期為11月11日至11月30日止。

未滿三個月有預告工資嗎?
預告期計算方式/518熊班

二、預告工資算法有2種,雇主必須擇優給予

如果雇主沒有按照第一點規定給予預告期,則應該發給勞工「預告期工資」來代替預告期(勞基法§16Ⅲ)。以前內政部和勞委會都曾經發布過預告期工資計算的解釋,但因為說法並不一致,常常造成勞工和雇主間認知差異、引發爭議。

依這次勞動部最新發布的解釋令,預告期間的工資計算標準可用以下兩種方式計算,但計算出來哪種方式有利於勞工,雇主就必須按照該計算方式擇優給予:

算法一:預告期間天數X一日工資(員工離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日)

算法二:預告期間天數X日平均工資(員工離職前六個月內平均薪資,請參考註1)

舉例:月薪3萬的小新在公司工作滿8個月,近日被公司資遣,且公司已找到其他合適人選到職,因此不打算給小新預告期,希望12月1日直接讓小新資遣離職。不過,小新在離職前幾個月所領薪資如下(每月薪資因請假,或加班、達到績效領獎金導致總額不同),則公司應該用哪一種算法計算預告工資給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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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工資計算方式_小新薪資表示意圖/518熊班

答案:

算法一:小新一日工資為1,000元【30,000元/30日=1,000元】,預告工資為10,000元【10天X1,000元=10,000元】。

算法二:小新日平均工資為1,192元【離職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為218,000元,前6個月總日數為30日+31日+31日+30日+31日+30日=183日,218,000元/183日=1,192元】,預告工資為11,920元【10天X1,192元=11,920元】。

因算法二計算出的預告工資金額較高,雇主必須用算法二的方式計算預告期工資給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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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雇主在資遣員工的費用成本將會提高,尤其屬於工資的項目都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頻繁加班的產業勢必會在資遣員工時增加許多人事成本,為避免受到太大衝擊,雇主們可以仔細計算營運成本來提早因應準備。(我想你還喜歡:資遣員工須合法!如何資遣預告、資遣通報?這裡快速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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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平均工資是計算新制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補償等的計算基準。依勞基法§2Ⅳ的定義,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發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來除以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如果工作未滿六個月,就用期間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另外,勞基法施行細則§2也有提到,計算平均工資時,以下這些期日是不計入計算的,因會影響計算金額:

1.計算事由當日。

2.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3.年資少於半年請產假給半薪期間。

4.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停工。

5.普通傷病假期間。

6.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安胎休養假期間

7.留職停薪期間。

未滿三個月有預告工資嗎?

作者

Ching

用心琢磨老闆和員工不同的思維,從中找到平衡點,讓勞資間的關係不再緊張 : )希望幫助勞工、企業都能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讓勞動法令不再只是教條,而能實際落實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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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什麼時候才可以合法資遣員工?
如果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規定[1],公司才能合法資遣員工(法律上稱為經濟性解僱),也就是只有以下5個情形,是公司可以合法資遣員工:

歇業或轉讓
例如公司破產。

虧損或業務緊縮
例如公司營運不佳縮減營業範圍。

發生不可抗力的事情,導致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
例如因為大地震導致公司停工1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且沒有適當的工作可以安置勞工
例如實務上曾發生銀行因為政府打房政策,導致房貸業務大幅縮減,且因應作業流程自動化等,導致不動產鑑價部門業務縮減、人力過剩,銀行多次提供不同職位,並已安置同部門的其他員工們,仍有少數員工不願轉職到其他部門,因此資遣無法安置的員工[2]。

勞工確實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
這要綜合勞工客觀上的工作能力和主觀上的工作意願,判斷勞工是不是真的不能勝任這份工作[3]。

以上5個原因,包括提問人提到公司應該是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做為資遣的事由,如果確實符合法律規定,此時,公司可以合法資遣員工,但仍然必須遵守預告期間,提早告訴員工資遣的事實,並給予資遣費。

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的預告期間
勞基法第16條規定[4],雇主根據上面的理由資遣勞工的時候,必須事先通知,讓勞工預做離職準備。而雇主預先通知的時間,依照勞工在職期間的長短有所不同,實際期間可以參考下面的表1:

表1:資遣勞工要提前多久通知?(預告期間)
在職期間 預告期間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10天
1年以上~未滿3年 20天
3年以上 30天

看完表1,讀者應該會發現法律上最短的預告期間是針對3個月以上、未滿1年的勞工,要有10天的預告期,如果任職期間未滿3個月,勞基法並沒有預告期間的規定,如果勞雇雙方也沒有相關的協議,即使沒有提前通知勞工資遣的事,也不違反勞基法。既然沒有法律上的預告期間,也不會發生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5]。
附帶一提,即使勞工的在職期間已經超過3個月,雇主依法要在10天前預告,但如果雇主沒有遵守預告期間,資遣也不會無效,只是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6]。

資遣費
其次,合法資遣必須發資遣費,假設是2005年7月1日以後受僱於公司的員工,工作每滿1年必須發給平均工資1/2個月的資遣費,如果年資未滿1年,就依照比例發給,最多發給6個月的平均工資[7]。資遣費的金額,可以利用勞動部的資遣費計算表試算: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因此,即使工作未滿3個月,雇主可以不用提前預告資遣,但還是必須依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比例發給資遣費。

不要輕易簽下自願離職書
勞工被資遣時,除了資遣費以外,失業期間還可以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補助[8]。但如果勞工簽了自願離職書,看起來就變成是勞工自願離職,也就喪失資遣費、政府補助申請等保障;如果勞工事後說是被拐騙而簽了自願離職書,反而是勞工必須提出證據,例如LINE對話紀錄、證人等等,證明自己是被公司詐欺或脅迫[9]。不過,相關的證據蒐集其實並不容易,如果只是口頭主張,卻沒辦法舉出證據,證明是在被詐騙或威嚇下簽署自願離職書,法院也可能不會採信勞工的說法[10]。因此,建議勞工不要貿然簽下自願離職書,避免事後難以證明是遭到拐騙,而喪失資遣費,以及失業補助的相關權益。

申訴檢舉的管道
除了建議勞工不要貿然簽下自願離職書,如果老闆確實有威逼拐騙,且不願意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員工等行為,勞工可以透過申訴向主管機關檢舉。申訴的管道很多,不過目前比較方便的有電話和電子郵件:

電話:1955、1999
可以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向中央的勞動部申訴,或是1999便民專線,向各地方政府申訴,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直接來協助處理勞資爭議的陳情。

電子郵件可以透過勞動部的民意信箱申訴,或是各縣市政府官網的民意信箱。

結論
回到提問人的問題,面對公司資遣,可以先注意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確認是否是合法資遣。如果確實是合法資遣,但因為提問人在職期間只有3週,不到法定最短預告期間的3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必須10天前預告的規定,如果雙方也沒有其他預告期間的約定,此時,公司沒有預告就資遣員工,並沒有違反勞基法,也不會發生違反法定預告期間,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
至於自願離職書的部分,建議勞工不要輕易簽署,因為簽了之後才主張是被公司拐騙,勞工自己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說服調解委員、法官等,並不是容易的事。如果發生公司明明是資遣,卻要勞工簽自願離職書,不願發給非自願離職書等問題,勞工可以利用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利。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康立賢(2020),《我可以請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自願離職?》。
侯嘉偉(2020),《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此問答為518職場熊報與法律百科合作企劃【搶救離職大作戰-「離職前,我還想問」】共同製作。此問答內容也同步刊登於518職場熊報中:【回覆讀者】資遣時被人資騙去簽「自願離職單」,他這樣做合法嗎?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的說明,可以另外參考:黃胤欣(2020),《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按雇主得否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應就勞工之工作能力、身心狀況、學識品行等積極客觀方面;及其主觀上是否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之消極不作為情形,為綜合之考量,方符勞動基準法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本旨。」
  4.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5.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6.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1條規定,未經預告即表示解雇勞工,苟雇主具有法定終止契約事由,縱未依第1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期間為預告,而逕行解雇勞工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亦僅雇主應負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義務,於終止契約之效力無影響,仍屬有效。」
  7.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如果是2005年6月30日以前就職,沒有轉職也沒有選用新制退休金的話,資遣費的依據就要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7條:「
    I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II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8.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9. 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明確承諾給予中風取栓、止血膠之經銷權及禮來公司產品經銷合作案,並保證被上訴人收入不中斷,被上訴人始同意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等語,應屬真實。然被上訴人自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後,上訴人確實未履行其前開承諾,此觀被上訴人與甲○○於107年10月18日對話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489至491頁)可知,……上訴人此跨國公司決策者內部共同意思決定由甲○○對被上訴人施以詐術,致被上訴人錯誤認定伊簽立系爭自願離職同意書,即得取得經銷權等以維持生計,揆諸首開說明,應認係上訴本身所為之詐欺行為,被上訴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自得對上訴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上訴人所辯,均無可取。」
  1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公司有以同意出具非志願離職證明書之詐騙、威嚇手段,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恐懼而主動離職之事實,原告主張其係遭被告公司詐騙、威嚇而離職之情,即難採信。」

未滿三個月要預告工資嗎?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 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試用期資遣需要預告嗎?

依照現行勞基法,未滿3 個月的勞工離職前並不需要所謂「預告期」,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不用預告期≠ 不用預告,勞工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必須要通知雇主,契約終止才會正式生效。 勞動契約的終止,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只要確實通知對方,這個權力就生效,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就算是正式終止勞動契約。

未滿3個月資遣費怎麼算?

計算方式: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年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視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怎麼算?

如果在試用期離職,則按照時間比例計算薪資:如果是在試用期已經進行超過3個月時才確定未獲錄用,資方還是必須給付3個月的薪水;如果是尚未滿3個月就結束試用期,則按照工作天數比例來計算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