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場地不得有任何涉及公職人員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之設置,活動場所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申請使用本局所轄各開放式場地以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或為其他特殊使用者,應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使用,並不得有營利行為。但舉辦有關推廣政令、公益、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特產品、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或本府各機關因推動市政等目的所舉辦之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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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連結 更新日期 11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