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隱私權」是甚麼?在上世紀70年代,美國道德哲學大師湯姆森提供了一個出乎意料的答案︰隱私權根本就不是一種基本道德權利。 Show 作者︰李吝嘉 電影《神鬼駭客:史諾登》(Snowden)不是驚慄片,但卻會令觀眾產生一種不安感,惟恐在手機電腦的攝像鏡頭的另一端正有人在窺探記錄着我們的一舉一動。這種恐懼並非來自任何驚嚇的鬼怪內容,而是電影中所描繪美國政府在 2007 年秘密啟動的「稜鏡」(PRISM)計畫。 稜鏡計劃賦權美國國家安全局人員,令他們可隨時啟動你的手機和電腦鏡頭作監視攝錄,或開啟麥克峰收音監聽,甚至肆意窺看你手機中任何短訊、電郵和通訊錄。整個過程毋須向法庭申請許可,亦不受限於你是否美國公民,甚至連美國盟國的元首一樣也在被監聽之列。史諾登本來受僱於美國政府,後冒死將稜鏡計劃的資料外洩予公眾,揭發了這宗或許是史上最大規模的隱私侵犯事件。
隱私權不是基本權利?稜鏡計劃曝光令全球嘩然。隱私向被視為普世的基本權利之一,即使以國家安全或反恐之名亦不可肆意剝奪。然而,如何拿捏隱私權利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一直是個難以解決的難題——在甚麼條件下才容許犧牲個人隱私以成就其他價值?要衡量隱私與國家安全孰重孰輕,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根本問題︰甚麼是隱私權?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其實一個多世紀以來,法律與哲學各範疇的學者始終都未能給出一個圓滿的答案。如果參考隱私相關的法例,你會發現各國對隱私的界定都不盡相同,對隱私所應保障的範圍的理解更是南轅北轍。在香港大家較留意的《個人資料(隱私)條例》主要保障個人資料不被濫用。但在太平洋彼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在1973裁定婦女墮胎權是美國憲法中隱私權的一部份。從個人資料到墮胎權利,我們似乎很難為隱私權找到一個統一共通的理解。 對此,美國道德哲學大師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在上世紀 70 年代提供了一個出乎意料的答案︰隱私權根本就不是一種基本道德權利。按這個說法,「隱私權」其實只是一堆不同的權益集結而成的統稱,非但這些權益本身並無關連,且與隱私權外的其他權利亦沒有真正的差別,故亦難怪大家一直無法找到不同隱私議題間的共有定義。我們平常認為是侵犯隱私的行為之所以不道德,其實不是因為背後有「隱私權」這種基本權利,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本身就侵犯了我們本來就有的一些其他權利。 甚麼叫做「沒有隱私權這種基本權利」?如果隱私權不是一種基本權利,那我們平常認為是屬於隱私權範疇的又會是那些其他權利?在解釋湯姆森的立場之先,讓我們先去除一些對隱私議題常見的誤解。 隱私不是個人資料「隱私」是一個日常都會運用到的概念。因為日常,我們很容易以為隱私是樣簡單易懂的東西。一般理解下,隱私就是一些不願意與他人分享的個人私密。而當這些私密被他人窺探得悉,我們的隱私就受到侵犯。 香港法例中開宗明義與隱私有關的《個人資料(隱私)條例》呼應了上述的簡單日常印象。《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身份相關的資料(如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確保這些個人資料不會被他人濫用。既然隱私就是這些個人資訊,所謂侵犯隱私不就是「未經我們同意下得到了我們的個人資料」嗎? 湯姆森認為這個理解大有斟酌空間。隱私顯然不限於個人資料。試想像你有一位很喜歡窺探別人秘密的同事(這應該不難想像吧)。有一天,他乘你去了洗手間時翻看你的包包。由於錢包甚麼的你都帶在身上,結果他甚麼都沒有找到。雖然他最終沒有窺探到你任何個人私密信息,但顯然亦是侵犯了你的隱私。隱私不能單純以個人資料來理解。 隱私並不等於個人資料。以上例子可見,決定隱私是否被侵犯的重點不在於個人資料有否外泄,而是在於如何外泄。嚴格來說,世上沒有人有對資訊(或知識)本身的擁有權,即使關於你自己的個人資訊也並不真的屬你所有。所以侵犯隱私不是有人得到了只有你才可以知道的資訊,而是他得到資訊的方法侵犯了你的權利。隱私權的作用是保障你的資訊不會被他人以不道德方式獲得。 隱私權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堆權利回到湯姆森認為隱私權不是基本道德權利的觀點。隱私權不是基本道德權利的意思,就是指隱私權所代表的權益其實早已被其他道德權利所涵蓋。隱私權背後所保障的權益不但不統一(如個人資訊與墮胎),而且也不獨特。 看看以下的假想例子︰
店員的行為顯然是不道德的。為甚麼?湯姆森認為不用訴諸隱私,以其他既有的權利已經可以充分解釋其不道德之處。重溫前述,問題在於取得資訊的方式。不論相片本身是否私密照,擅自使用李煙煙的手機和偷看她的照片本身已是對她財產擁有權的侵犯。財產擁有權已保障了李煙煙的手機和相片不可以被店員以這種方式觀看,再強調她的隱私被侵犯其實只是疊床架屋。湯姆森認為所有隱私權的議題其實都可以用這種方式理解,完全毋須訴諸隱私權這個模糊的概念。 可能你仍會有懷疑,上面的例子只是碰巧跟財產擁有權重疊,不能就此斷定所有隱私權議題都可以還原成其他權利去理解。你可能會問,假如店員不是偷看李煙煙的照片,而是偷窺她更衣呢?又假如是盜用她的個人資料呢?難道這些都不是侵犯隱私而又能夠以其他權利被侵犯作解釋嗎? 有如財產擁有權,湯姆森會回應偷窺別人更衣是侵犯了他人對自己身體的擁有權。而盜用個人資料,則在侵犯財產擁有權外再涉及欺騙的問題。回顧惡名昭彰的稜鏡計劃,除了上述權利更涉及政權濫權。美國憲法保障墮胎權,不少學者都認為應屬個人自由而非隱私範疇。隱私權議題中涉及的眾多權益似乎都已被包括在財產擁有權、身體擁有權、個人自由等我們既有的權利當中,所以隱私權其實不是一種權利,而只是許多這些權利混雜而成的產物。 釐清「隱私權」概念,有助公共討論
新聞自由、公眾利益和個人私隱,或有矛盾(圖為香港媒體使用吊車拍攝唐英年的住宅) 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由于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间团体的某些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隱私權是指個人或群體隔離自己或有關自己的信息的權利。在商業世界,人們可能會自願提供個人詳細信息,包括廣告信息,以便獲得某種利益。公眾人物可能受制於公共規則。 某些監控可能侵犯了隱私權 目录
國際法[编辑]《世界人权宣言》[编辑]隐私权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1]中明确定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编辑]隱私權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十七條
《數位時代的隱私權決議》[编辑]聯合國會員大會於2013年12月18日通過了68/167數位時代的隱私權決議(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 )[2]
隱私權的定義[编辑]1960年,William L. Prosser教授[3]在「隱私」(Privacy) 一文中,提出四種侵害類型: 一般而言,侵害私隱的行為包括:
新闻界[编辑]大多数人,特别是媒体关注的人,认为他们的个人生活被媒体报道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然而新闻业人士则认为大众有权知道处于公众人物状态的那些人的个人信息。这种区别被蕴含于大多数司法习惯中。 各地的隱私權法制現況[编辑]美國[编辑]主条目:隱私權 (美國) 中華民國[编辑]主条目:隱私權 (臺灣)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审查 2015年頒布的《国家安全法》與《网络安全法》,赋予公安和安全部門等極大权力蒐集各種信息,强迫個人使用網絡服務必須遞交私人資料便於監控,並迫使网络业者将用户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并须提供安全部门无限制的“技术支持”。 而其他涉及隐私相關法例条款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文献[编辑]引用[编辑]
来源[编辑]书籍
参见[编辑]
隱私權算人權嗎?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隱私權屬於什麼權利?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什麼叫做隱私權?隱私權就是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受到他人侵擾,以及保障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其中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就是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為什麼隱私權重要?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 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 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 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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