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ncc證號

保證正品~台灣專利設計 專利字號 M489442號

請認明台灣HANLIN原廠公司授權公司貨-安全有保障

市面已出現仿品,品質及音質絕非仿品能比

敬告同業勿以身觸法

通過NCC認證CCAM14LP0110T9安全有保障

網上有盜用NCC證號者-行為已經觸法-並且無HANLIN公司授權

請買家看清楚-絕非無認證之劣質產品危害人體

市場店面原價2580加碼促銷!!

2.1小巧自動收納運動型音樂免持HANLIN藍芽耳機

超級輕巧~小巧運動型~怎麼甩也不會掉
台灣專利設計-記憶金屬自動收納伸縮耳罩式HANLIN藍芽耳機
享受高音質HIFI立體聲長效型時間連續聽歌6~8小時左右
(耳罩式)不會有不習慣入耳式的不舒適感

超輕巧僅僅40g,目前市面上耳罩式最小最輕巧

1.耳罩式沒有入耳式的不舒適感~真立體聲音超好音質!!
2.單手操作介面人性化設計
3,支援A2DP音樂播放
4.去電號碼重撥
5.自動記憶配對
6.音樂同步播放
7.採用記憶金屬超彈性-自動收納
8.來電接聽-音樂自動停止
9.掛電自動恢復音樂播放
10.耳朵輕巧無負擔~耳機僅40g
11.長效待機約250h
12.長效聽音樂通話可達6~8小時
13.連續通話可達2~3小時
14.支援所有藍芽功能產品
15.去電號碼重撥,接掛電話,拒絕來電
16,功能鍵:音量+-,音樂播放,暫停,上一首,下一首
附註:4.0版本可語音控制接聽 說YES>>接聽 , NO>>掛斷

---------------------------

支援所有藍芽設備產品

1.藍牙版本:V2.1+EDR 自動記憶配對
2.傳輸功率:Class2
3.無線頻率:2.4-2.48GHz
4.藍芽晶片:CSR支持A2DP和AVRCP
5.代機時間:250小時
6.充電時間:勿超過3小時(充電電壓5V)
7.通話/聽音樂時間:6~8小時
8.支援高品質音樂身歷聲播放
9.去電號碼重撥  
10.自動記憶配對

==============================================================

進行藍芽配對:
1.未開機時(長按 通話鍵☎6秒)紅藍燈閃爍
-----------------------------
耳機操作方法:
1.關機時(通話鍵☎長按3秒)開機-藍燈閃
2.開機時(通話鍵☎長按)關機
3.(通話鍵☎短按2次)自動重播電話
4. ►∥ 播放/暫停
5. ◄◄按鍵可換上一首 ►►按鍵可換下一首按鈕
6.+-可調節音量
------------------------------
來電時接聽電話:
1.(短按通話鍵☎)接聽
2.(長按通話鍵☎)拒接
3(接聽電話後)"短按話鍵☎"掛話

附註:4.0中文語音版本
1.可說YES接聽/說NO拒接

盜用ncc證號

盜用ncc證號

盜用ncc證號

盜用ncc證號

盜用ncc證號

盜用ncc證號

盜用ncc證號

盜用ncc證號

盜用ncc證號

NCC依法取締違法電信器材原則始終一致-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依電信法第42條及第49條規定辦理電信器材審驗及監理等事項,電信器材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電信器材經審驗合格並貼有審驗合格標籤,始得輸入或販賣供社會大眾使用。違反者NCC將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

NCC呼籲消費者可自行檢視電信器材有否黏貼或印鑄審驗合格標籤,以判斷是否經審驗合格。民眾可逕至NCC網站首頁(https://www.ncc.gov.tw)>民眾服務>為民服務>型式認證類>審驗合格清單>審驗合格資料查詢>資料查詢>型式認證資料查詢項下,輸入相關資料及確認碼後,查詢經審驗合格之電信器材,以供選購該等合法器材參考。

報載檢察及警察機關就扣案物品無線電通信器材及訊號遮斷器等,是否為電信法第56條規範之足供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之器材,而有涉及刑責情事。NCC認為應依該等設備器材之使用人行為來判斷,爰將電信法第56條規定節錄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爰此,綜觀電信法第56條規定,判斷關鍵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屬犯罪行為事實之認定,須經檢察機關偵查後始能認定

NCC認為檢察及警察機關扣案之無線電射頻管制器材係為單獨發射電波,惟是否涉及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犯罪行為仍須由檢察機關偵查及認定,NCC僅能依電信法第49條規定,針對該器材是否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型式認證等作鑑定函復。至於犯罪者是否意圖營利而供給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竊聽或錄音別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之行為及扣案之電信器材是否有觸犯刑法3152條第1項、電信法第56條規定,則由檢察機關依證據認定論處。

NCC強調將配合檢調及警察機關共同打擊非法,防制非法竊聽行為,保障人民隱私權及保護障消費者使用安全。

人:簡任技正陳春木

      話:(02)2343-3751

行動電話:0939-239-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