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月薪制勞工的特休天數折算工資計算方式: ※案例(公司採週年制核發特休假): Q1:請問111/05 在結算未休假代金要用調薪前還是調薪後的去計算? Q2:如果是在 110 年度就有調薪,五月前或五月後做法會有不同嗎?假設是 110/08 調薪成 $45,000,那我在 111/05 結算是要用調薪前的金額 $42,000 去算,還是調薪後的 $45,000 計算呢? 因為單就字面上的意思:「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感覺是即使當年度 (111) 才調薪,當年度 (111) 結算就可以用調薪後的薪資 $45,000 去計算,但總覺得似乎不太合理。 再麻煩會計師或顧問協助回覆,非常感謝! Skip to content
綜合所得總額:第一類: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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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依所得人身分,分別列示如下: 獨資合夥業主 留意課稅制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老闆或合夥人近年常誤報事業盈餘為企業盈餘,惟2018年起我國改為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5~40%;另無法適用股利可抵減稅額規定。報稅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台灣有93萬家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約占整體家數5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老闆或合夥人近年常誤報事業盈餘為企業盈餘,惟2018年起我國改為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5~40%;另無法適用股利可抵減稅額規定。 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廢除兩稅合一,將股利所得改為雙軌制,包括併入綜所稅以適用8.5%可抵減稅額(上限為8萬元)、採股利分離計稅單一稅率28%。 另所得稅改方案也規定,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其所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比起過去先申報營所稅、後續再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簡化。 對這些事業主而言,除不被視為企業、免課營所稅以外,另一大影響就是股利,如果是屬於企業所得,經課徵營所稅後可選擇派發股利給股東,股東個人股利再選擇課稅機制。至於公司盈餘的未分配餘額則課徵未分配盈餘稅。 但如今獨資合夥商號已不適用營所稅,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因此也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必須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 舉例而言,北漂族A近年返鄉回高雄創業,以獨資商號成立一家小規模營利事業做網路銷售,經國稅局查定,A每月銷售額約3萬元,一年即為36萬元,依照純益率6%計算,即為A每年的營利所得21,600元。 如果A誤將21,600元視為股利所得,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國稅局將核定補稅。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 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更新日期:11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