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 營利所得

Q:*月薪制勞工的特休天數折算工資計算方式:
-計算單位:「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止前一個月」的正常工時所得之工資 ÷ 30=1 日工資。

※案例(公司採週年制核發特休假):
- 109/05/01 到職 $42,000
-111/02/01 調薪 $45,000
-111/05/01 滿二週年(110/05/01-111/04/30 尚有三天特休假未休)

Q1:請問111/05 在結算未休假代金要用調薪前還是調薪後的去計算?

Q2:如果是在 110 年度就有調薪,五月前或五月後做法會有不同嗎?假設是 110/08 調薪成 $45,000,那我在 111/05 結算是要用調薪前的金額 $42,000 去算,還是調薪後的 $45,000 計算呢?

因為單就字面上的意思:「年度終結或是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感覺是即使當年度 (111) 才調薪,當年度 (111) 結算就可以用調薪後的薪資 $45,000 去計算,但總覺得似乎不太合理。

再麻煩會計師或顧問協助回覆,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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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第一類:營利所得

綜合所得總額:第一類:營利所得

  1. 財政部95/02/24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
  2. 財政部賦稅署105/07/01臺稅所得字第10504002530號函[↩]
  3. 財政部84/12/13台財稅第841661771號函[↩]
  4. 財政部62/01/25台財稅第30642號函[↩]
  5. 財政部74/03/26台財稅第13608號函[↩]
  6. 財政部85/03/06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
  7. 財政部66/04/28台財稅第32754號函[↩]
  8. 財政部80/12/12台財稅第800760267號函[↩]
  9. 財政部73/01/09台財稅第50118號函[↩]
  10. 財政部74/05/15台財稅第15977號函[↩]
  1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12. 財政部73/12/24台財稅第65468號函[↩]
  13. 財政部59/08/25台財稅第26455號令[↩]
  14. 財政部87/02/07台財稅第871927170號函[↩]
  15. 財政部94/09/30台財稅字第09404565430號函[↩]
  16. 財政部72/09/02台財稅第36172號函[↩]
  17. 財政部80/12/23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18. 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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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依所得人身分,分別列示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公司以其8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2)合作社以其8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分配之盈餘。
(3)公司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
(4)合作社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盈餘。
(5)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
(6)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
(7)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可按銷貨收入額6%計算。
(8)合於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面額部分(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以其轉讓價格),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營利所得申報課稅。
(9)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公司或合作社以其之盈餘所分配股利或盈餘。
(2)合夥事業的盈餘,減去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合夥人應分配的部分。
(3)獨資事業的盈餘,減去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後的餘額。104年度起,獨資事業之盈餘,減去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半數後的餘額。
(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
(5)同1、(8)。
(6)同1、(9)。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

獨資合夥業主 留意課稅制度

負責人 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老闆或合夥人近年常誤報事業盈餘為企業盈餘,惟2018年起我國改為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5~40%;另無法適用股利可抵減稅額規定。報稅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有93萬家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約占整體家數5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老闆或合夥人近年常誤報事業盈餘為企業盈餘,惟2018年起我國改為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5~40%;另無法適用股利可抵減稅額規定。

我國自2018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廢除兩稅合一,將股利所得改為雙軌制,包括併入綜所稅以適用8.5%可抵減稅額(上限為8萬元)、採股利分離計稅單一稅率28%。

另所得稅改方案也規定,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其所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比起過去先申報營所稅、後續再申報綜所稅以憑證扣抵有所簡化。

對這些事業主而言,除不被視為企業、免課營所稅以外,另一大影響就是股利,如果是屬於企業所得,經課徵營所稅後可選擇派發股利給股東,股東個人股利再選擇課稅機制。至於公司盈餘的未分配餘額則課徵未分配盈餘稅。

但如今獨資合夥商號已不適用營所稅,不會有分派股利情況,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獲得所得的就不是股利所得,而是營利所得,因此也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獨資、合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由國稅局查定課徵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但如果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則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必須提供「營所稅結算申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列報課稅所得額,再依此歸課個人營利所得。

舉例而言,北漂族A近年返鄉回高雄創業,以獨資商號成立一家小規模營利事業做網路銷售,經國稅局查定,A每月銷售額約3萬元,一年即為36萬元,依照純益率6%計算,即為A每年的營利所得21,600元。

如果A誤將21,600元視為股利所得,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國稅局將核定補稅。

負責人 營利所得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

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更新日期:111-04-21